
資料來源:司法院裁判書系統
臺灣花蓮地方法院105年度聲字第395號
臺灣花蓮地方法院刑事裁定 105年度聲字第395號
- 聲請人
- 臺灣花蓮地方法院檢察署檢察官
- 被告
- 趙壽堂
上列聲請人因聲請裁定沒收違禁物案件(105 年度聲沒字第16號),本院裁定如下:
主文
扣案之第二級毒品甲基安非他命貳包(驗餘淨重共計零點參零陸柒克)沒收銷燬之。
理由
一、聲請意旨詳如附件聲請書所載。
二、按違禁物不問屬於犯罪行為人與否,沒收之,且得單獨宣告沒收,刑法第38條第1項第1款、第2項、第40條第2項定有明文,若案件未起訴者,應由檢察官聲請法院以裁定沒收之,司法院18年院字第67號著有解釋。又查獲之第一、二級毒品及專供製造或施用第一、二級毒品之器具,不問屬於犯人與否,均沒收銷燬之,毒品危害防制條例第18條第1 項前段亦定有明文。
三、經查,被告前因違反毒品危害防制條例案件,經本院以 104年度毒聲字第160 號裁定應送勒戒處所觀察、勒戒,嗣經認無繼續施用毒品之傾向,業經臺灣花蓮地方法院檢察署檢察官105年4月26日以105年度毒偵緝字第51號、105年度偵緝字第82號為不起訴處分確定等情,有上開不起訴處分書及臺灣高等法院被告前案紀錄表各1份在卷可稽。該案扣得之晶體2包,經鑑驗結果,含有第二級毒品甲基安非他命成分(驗餘淨重共計0.3067 公克),有慈濟大學濫用藥物檢驗中心104年10月1日慈大藥字第000000000 號函所檢附之鑑定書1份在卷可稽,屬毒品危害防制條例第2 條第2項第2款規定之第二級毒品無訛,是本件聲請與首揭規定核無不合,應屬正當,
四、依刑法第40條第2項、毒品危害防制條例第18條第1項前段,裁定如主文。