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法律人 LawPlayer

資料來源:司法院裁判書系統

臺灣花蓮地方法院105年度聲字第42號

聲請定其應執行刑刑事裁判日期 105 年 01 月 19 日

法官黃鴻達

臺灣花蓮地方法院刑事裁定        105年度聲字第42號

聲請人
臺灣花蓮地方法院檢察署檢察官
受刑人
林哲靖

上列聲請人因受刑人數罪併罰有二裁判以上(105年度執聲字第1

9號),聲請定其應執行之刑,本院裁定如下:

主文

林哲靖所犯如附表所示之罪所處之刑,應執行有期徒刑壹年叁月。

理由

一、聲請意旨略以:受刑人林哲靖因犯竊盜等案件,先後經判決確定如附表,應依刑法第53 條及第51條第5款,定其應執行之刑,爰依刑事訴訟法第477條第1項聲請裁定等語。

二、查本院為受刑人所犯如附表所示詐欺等罪之犯罪事實最後判決法院,而受刑人所犯各罪均係判決確定前所犯,並經分別判決如附表所示得易科罰金與不得易科罰金之有期徒刑確定,業經本院審核各該判決書及臺灣高等法院被告前案紀錄表等資料無訛(聲請意旨就編號1 部分之犯罪日期應更正如附表編號1 該欄所載),受刑人復請求檢察官聲請定應執行刑,有刑事執行意見狀及受刑人於請求檢察官聲請定刑欄內簽名捺印之定應執行刑案件一覽表在卷為憑,故本件聲請應屬有據,爰定其應執行之刑。

三、依刑事訴訟法第477條第1項,刑法第50條第2項、第51條第5款、第53條,裁定如主文。

上列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如對本裁定不服,應於送達後5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應抄附繕本)。

中 華 民 國 105 年 1 月 19 日

刑事第四庭 法 官 黃鴻達

中 華 民 國 105 年 1 月 19 日

書記官 羅仕健

附表 / 起訴書(原樣呈現)
附表:
┌────────┬──────────┬──────────┬──────────┐
│ 編          號 │         1          │         2          │         3          │
├────────┼──────────┼──────────┼──────────┤
│ 罪          名 │       詐欺         │       竊盜         │       竊盜         │
├────────┼──────────┼──────────┼──────────┤
│                │有期徒刑4月,如易科 │    有期徒刑7月     │    有期徒刑8月     │
│ 宣    告    刑 │罰金,以新臺幣1000元│                    │                    │
│                │折算1日。           │                    │                    │
├────────┼──────────┼──────────┼──────────┤
│ 犯  罪  日  期 │   101年12月27日    │    103年6月6日     │    103年6月7日     │
├────────┼──────────┼──────────┼──────────┤
│ 偵查(自訴)機關 │花蓮地檢103年度偵緝 │花蓮地檢103年度偵字 │花蓮地檢103年度偵字 │
│ 年  度  案  號 │字第125號           │第5779號            │第5779號            │
├───┬────┼──────────┼──────────┼──────────┤
│      │法    院│      花蓮地院      │      花蓮地院      │      花蓮地院      │
│最  後├────┼──────────┼──────────┼──────────┤
│      │案    號│ 103年度訴字第237號 │104年度原易字第22號 │104年度原易字第22號 │
│事實審├────┼──────────┼──────────┼──────────┤
│      │判決日期│    103年11月5日    │    104年9月21日    │    104年9月21日    │
├───┼────┼──────────┼──────────┼──────────┤
│      │法    院│      花蓮地院      │      花蓮地院      │      花蓮地院      │
│確  定├────┼──────────┼──────────┼──────────┤
│      │案    號│ 103年度訴字第237號 │104年度原易字第22號 │104年度原易字第22號 │
│判  決├────┼──────────┼──────────┼──────────┤
│      │判    決│    104年1月20日    │   104年10月12日    │   104年10月12日    │
│      │確定日期│                    │                    │                    │
├───┴────┼──────────┼──────────┴──────────┤
│備            註│花蓮地檢署104年度執 │花蓮地檢署104年度執字第3158號(前經本院於 │
│                │緝字第290號(即104年│判決時,併定應執行有期徒刑1年)           │
│                │度執字第277號)     │                                          │
└────────┴──────────┴─────────────────────┘

事實摘要

以下各句為自含語境之客觀事實描述;引用請以司法院原始裁判書為準。

  1. 臺灣花蓮地方法院105年度聲字第42號於民國 105 年 01 月 19 日裁判,案由為聲請定其應執行刑,全文收錄於法律人 LawPlayer(資料來源:司法院公開裁判書)。
  2. 本頁為司法院公開裁判書全文之整理呈現,非官方前科紀錄;引用請以司法院原始資料為準(LawPlayer 整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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