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花蓮地方法院105年度花簡附民字第10號
關鍵資訊
- 裁判案由因(刑事罪名)附帶民訴
- 案件類型刑事
- 審判法院臺灣花蓮地方法院
- 裁判日期106 年 02 月 24 日
臺灣花蓮地方法院刑事裁定 105年度花簡附民字第10號原 告 銘宇興業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楊博宇 被 告 李宏立 上列被告因105 年度花簡字第457 號侵占案件,經原告提起附帶民事訴訟,本院裁定如下: 主 文 本件移送本院民事庭。 理 由 一、按法院認附帶民事訴訟確係繁雜,非經長久時日不能終結其審判者,得以合議裁定移送該法院之民事庭,刑事訴訟法第504條第1項前段定有明文,依同法第505條第1項準用於簡易訴訟程序案件之附帶民事訴訟。 二、本件被告李宏立被訴侵占案件,經原告提起附帶民事訴訟請求損害賠償,查有前項情形,爰依上開法條,裁定如主文。中 華 民 國 106 年 2 月 24 日刑事第二庭 審判長 法 官 黃光進 法 官 黃柏憲 法 官 王國耀 上列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本件不得抗告。 中 華 民 國 106 年 3 月 1 日 書記官 林政良