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資料來源:司法院裁判書系統
臺灣花蓮地方法院105年度花簡附民字第10號
臺灣花蓮地方法院刑事裁定 105年度花簡附民字第10號
- 原告
- 銘宇興業有限公司
- 法定代理人
- 楊博宇
- 被告
- 李宏立
上列被告因105 年度花簡字第457 號侵占案件,經原告提起附帶民事訴訟,本院裁定如下:
主文
本件移送本院民事庭。
理由
一、按法院認附帶民事訴訟確係繁雜,非經長久時日不能終結其審判者,得以合議裁定移送該法院之民事庭,刑事訴訟法第504條第1項前段定有明文,依同法第505條第1項準用於簡易訴訟程序案件之附帶民事訴訟。
二、本件被告李宏立被訴侵占案件,經原告提起附帶民事訴訟請求損害賠償,查有前項情形,爰依上開法條,裁定如主文。