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資料來源:司法院裁判書系統

臺灣花蓮地方法院105年度花簡附民字第10號

因(刑事罪名)附帶民訴刑事裁判日期 106 年 02 月 24 日

法官黃光進黃柏憲王國耀

臺灣花蓮地方法院刑事裁定     105年度花簡附民字第10號

原告
銘宇興業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楊博宇
被告
李宏立

上列被告因105 年度花簡字第457 號侵占案件,經原告提起附帶民事訴訟,本院裁定如下:

主文

本件移送本院民事庭。

理由

一、按法院認附帶民事訴訟確係繁雜,非經長久時日不能終結其審判者,得以合議裁定移送該法院之民事庭,刑事訴訟法第504條第1項前段定有明文,依同法第505條第1項準用於簡易訴訟程序案件之附帶民事訴訟。

二、本件被告李宏立被訴侵占案件,經原告提起附帶民事訴訟請求損害賠償,查有前項情形,爰依上開法條,裁定如主文。

上列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本件不得抗告。

中 華 民 國 106 年 2 月 24 日

刑事第二庭 審判長 法 官 黃光進

法 官 黃柏憲

法 官 王國耀

中 華 民 國 106 年 3 月 1 日

書記官 林政良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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