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法律人 LawPlayer

資料來源:司法院裁判書系統

臺灣花蓮地方法院106年度聲字第686號

聲請定其應執行刑刑事裁判日期 106 年 09 月 15 日

法官黃柏憲

臺灣花蓮地方法院刑事裁定       106年度聲字第686號

聲請人
臺灣花蓮地方法院檢察署檢察官
受刑人
張志雄

上列被告因聲請定其應執行刑案件,本院於民國106 年8 月15日所為之裁定之原本及其正本有誤寫,應裁定更正如下:

主文

原裁定之原本及其正本附表編號2 確定判決欄之法院及案號應分別更正為「臺灣高等法院花蓮分院」、「106 年度原上易字第11號」。

理由

一、按刑事判決文字,顯係誤寫,而不影響於全案情節與判決之本旨者,參照民事訴訟法第232 條規定,原審法院得以裁定更正之,業經司法院大法官會議釋字第43號解釋在案。

二、本件原裁定之原本及其正本附表編號2 確定判決欄關於法院及案號「臺灣花蓮地方法院」、「105 年度原易字第182 號」之記載,顯係「臺灣高等法院花蓮分院」、「106 年度原上易字第11號」之誤寫,而均不影響於全案情節與裁定之本旨,爰分別更正如主文所示。

三、爰依刑事訴訟法第220 條裁定如主文。

上列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如對本裁定不服,應於送達後5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應抄附繕本)。

中 華 民 國 106 年 9 月 15 日

刑事第二庭 法 官 黃柏憲

中 華 民 國 106 年 9 月 18 日

書記官 汪郁棨

事實摘要

以下各句為自含語境之客觀事實描述;引用請以司法院原始裁判書為準。

  1. 臺灣花蓮地方法院106年度聲字第686號於民國 106 年 09 月 15 日裁判,案由為聲請定其應執行刑,全文收錄於法律人 LawPlayer(資料來源:司法院公開裁判書)。
  2. 本頁為司法院公開裁判書全文之整理呈現,非官方前科紀錄;引用請以司法院原始資料為準(LawPlayer 整理)。
司法院裁判書系統 ↗本頁全文逐字來自司法院公開資料,可開新分頁核對官方原文。