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資料來源:司法院裁判書系統
臺灣花蓮地方法院106年度訴字第261號
臺灣花蓮地方法院刑事裁定 106年度訴字第261號
- 上訴人
- 即被告
- 胡連生
- 選任辯護人
- 簡燦賢律師
上列上訴人即被告因詐欺案件,不服本院民國106 年10月31日所為之第一審判決,提起上訴,本院裁定如下:
主文
胡連生應於本裁定送達後伍日內補正上訴理由書。
理由
一、按不服地方法院之第一審判決而上訴者,應向管轄第二審之高等法院為之;上訴書狀應敘述具體理由;上訴書狀未敘述上訴理由者,應於上訴期間屆滿後20日內補提理由書於原審法院,逾期未補提者,原審法院應定期間先命補正,刑事訴訟法第361條定有明文。
二、經查,本院106 年度訴字第261 號判決已於民國106 年11月21日合法送達上訴人即被告胡連生並由被告親自收受,而生送達之效力。被告收受送達後,於106 年11月21日向法務部矯正署花蓮看守所提出刑事上訴狀,然該刑事上訴狀未敘述具體上訴理由,迄今已逾上訴期間屆滿後20日,上訴人仍未補提上訴理由,其上訴之程式顯有未備,依上開規定,自應定期間先命其補正,逾期未補正,即裁定駁回其上訴。
三、依刑事訴訟法第220條,裁定如主文。