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資料來源:司法院裁判書系統

臺灣花蓮地方法院106年度訴字第49號

偽造文書等刑事裁判日期 107 年 04 月 24 日

法官梁昭銘李欣潔王國耀

臺灣花蓮地方法院刑事裁定        106年度訴字第49號

公訴人
臺灣花蓮地方法院檢察署檢察官
被告
駿凱土木包工業
兼代表人
吳育豐
選任辯護人
張秉正律師
被告
全益營造有限公司
兼代表人
邱義雄
選任辯護人
張照堂律師
選任辯護人
李文平律師
被告
陳若榆
選任辯護人
劉彥廷律師

上列被告因偽造文書等案件,經檢察官提起公訴(104 年度偵字第3967號),本院原定107 年4 月25日上午9 時30分宣判,因案件繁雜之故,茲延長宣判期日為107 年5 月31日下午4 時於本院第四法庭宣判,特此裁定。

上列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如對本裁定不服,應於送達後5 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應抄附繕本)。辯護人依據刑事訴訟法第346 條、公設辯護人條例第17條及律師法第32條第2 項、第36條等規定之意旨,尚負有提供法律知識、協助被告之義務(含得為被告之利益提起上訴,但不得與被告明示之意思相反)。

中  華  民  國  107  年  4   月  24  日

         刑事第四庭 審判長 法 官 梁昭銘

                   法 官 李欣潔

                   法 官 王國耀

中  華  民  國  107  年  4   月  25  日

                   書記官 林政良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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