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資料來源:司法院裁判書系統

臺灣花蓮地方法院刑事附帶民事訴訟裁定

                   106年度附民字第81號

因(刑事罪名)附帶民訴刑事裁判日期 107 年 05 月 02 日

法官黃光進許芳瑜黃柏憲

原告
劉桂美
被告
王長安(原名王秉鈺)
被告
雙和企業社(即僑福房屋花蓮店)
上一人法定代理人
劉曉曄

上列被告因詐欺案件(106 年度易字第499 號),經原告提起附帶民事訴訟,本院裁定如下:

主文

本件移送本院民事庭。

理由

一、法院認附帶民事訴訟確係繁雜,非經長久時日不能終結其審判者,得以合議裁定移送該法院之民事庭,刑事訴訟法第504 條第1 項前段定有明文。

二、查本件被告王長安(原名王秉鈺)被訴詐欺案件,經原告劉桂美對其及其僱用人雙和企業社(即僑福房屋花蓮店)提起附帶民事訴訟,其內容有前項情形,爰依上揭規定,裁定如主文。

上列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本件不得抗告。

中 華 民 國 107 年 5 月 2 日

刑事第二庭 審判長法 官 黃光進

法 官 許芳瑜

法 官 黃柏憲

中 華 民 國 107 年 5 月 3 日

書記官 汪郁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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