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資料來源:司法院裁判書系統
臺灣花蓮地方法院刑事附帶民事訴訟裁定
106年度交重附民字第8號
- 原告
- 戴恭文
- 原告
- 戴維余
- 原告
- 戴潔如
- 原告
- 戴恆凱
- 原告
- 謝菊妹
- 原告
- 戴欽明
- 原告
- 林秋香
- 共同訴訟代理人
- 林政豪律師
- 被告
- 黃金得
- 被告
- 台亞預拌混凝土廠股份有限公司
- 上一人代表人
- 吳國政
上列被告因業務過失致死案件(106 年度交訴字第22號),經原告提起附帶民事訴訟,本院裁定如下:
主文
本件移送本院民事庭。
理由
一、按法院認附帶民事訴訟確係繁雜,非經長久時日不能終結其審判者,得以合議裁定移送該法院之民事庭,刑事訴訟法第504條第1 項前段定有明文。
二、經查,本案被告被訴業務過失致死案件,經原告提起附帶民事訴訟,其內容查有前項情形,爰依上揭規定,裁定如主文。