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花蓮地方法院106年度交重附民字第8號
關鍵資訊
- 裁判案由因(刑事罪名)附帶民訴
- 案件類型刑事
- 審判法院臺灣花蓮地方法院
- 裁判日期106 年 08 月 31 日
臺灣花蓮地方法院刑事附帶民事訴訟裁定 106年度交重附民字第8號 原 告 戴恭文 戴維余 戴潔如 戴恆凱 謝菊妹 戴欽明 林秋香 共 同 訴訟代理人 林政豪律師 被 告 黃金得 台亞預拌混凝土廠股份有限公司 上 一 人 代 表 人 吳國政 上列被告因業務過失致死案件(106 年度交訴字第22號),經原告提起附帶民事訴訟,本院裁定如下: 主 文 本件移送本院民事庭。 理 由 一、按法院認附帶民事訴訟確係繁雜,非經長久時日不能終結其審判者,得以合議裁定移送該法院之民事庭,刑事訴訟法第504條第1 項前段定有明文。 二、經查,本案被告被訴業務過失致死案件,經原告提起附帶民事訴訟,其內容查有前項情形,爰依上揭規定,裁定如主文。 中 華 民 國 106 年 8 月 31 日刑事第二庭 審判長 法 官 黃光進 法 官 黃柏憲 法 官 王國耀 上列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本件不得抗告。 中 華 民 國 106 年 9 月 1 日書記官 林政良