法律人 LawPlayer logo
2 分鐘讀完 全文 747

資料來源:司法院裁判書系統

臺灣花蓮地方法院刑事附帶民事訴訟裁定

                  106年度交重附民字第8號

因(刑事罪名)附帶民訴刑事裁判日期 106 年 08 月 31 日

法官黃光進黃柏憲王國耀

原告
戴恭文
原告
戴維余
原告
戴潔如
原告
戴恆凱
原告
謝菊妹
原告
戴欽明
原告
林秋香
共同訴訟代理人
林政豪律師
被告
黃金得
被告
台亞預拌混凝土廠股份有限公司
上一人代表人
吳國政

上列被告因業務過失致死案件(106 年度交訴字第22號),經原告提起附帶民事訴訟,本院裁定如下:

主文

本件移送本院民事庭。

理由

一、按法院認附帶民事訴訟確係繁雜,非經長久時日不能終結其審判者,得以合議裁定移送該法院之民事庭,刑事訴訟法第504條第1 項前段定有明文。

二、經查,本案被告被訴業務過失致死案件,經原告提起附帶民事訴訟,其內容查有前項情形,爰依上揭規定,裁定如主文。

上列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本件不得抗告。

中 華 民 國 106 年 8 月 31 日

刑事第二庭 審判長 法 官 黃光進

法 官 黃柏憲

法 官 王國耀

中 華 民 國 106 年 9 月 1 日

書記官 林政良

司法院裁判書系統 本頁全文逐字來自司法院公開資料,可開新分頁核對官方原文。

用完 AI 分析後回來繼續 — 法律人 LawPlayer 有判決書全文與相關法規連結,AI 摘要無法取代原文閱讀

AI 延伸分析
AI 幫你讀判決

帶「臺灣花蓮地方法院106年度交重…」去 AI 深度解析——快速問一鍵直送,或帶完整內容讓回答更精準

⚡ 快速問(一鍵直送)
📋 帶完整內容(複製後貼上)