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花蓮地方法院106年度原交附民字第6號
關鍵資訊
- 裁判案由因(刑事罪名)附帶民訴
- 案件類型刑事
- 審判法院臺灣花蓮地方法院
- 裁判日期106 年 04 月 26 日
臺灣花蓮地方法院附帶民事訴訟刑事裁定 106年度原交附民字第6號 原 告 林羿宏 兼法定代理人 劉佳謙 被 告 花蓮汽車客運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張譽興 被 告 吳潮華 上列被告因業務過失傷害案件(106年度原交易字第5號),經 原告提起附帶民事訴訟,本院裁定如下: 主 文 本件移送本院民事庭。 理 由 本件被告吳潮華、花蓮汽車客運股份有限公司因業務過失傷害案件,經原告劉佳謙、林羿宏提起附帶民事訴訟,查其內容繁雜,非經長久之時日,不能終結其審判,爰依刑事訴訟法第504條第1項前段規定,將本件附帶民事訴訟移送本院民事庭,特此裁定。中 華 民 國 106 年 4 月 26 日刑事第一庭 審判長 法 官 李水源 法 官 陸怡璇 法 官 吳志強 上列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本件不得抗告。 中 華 民 國 106 年 4 月 28 日 書記官 劉桉妮