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法律人 LawPlayer

資料來源:司法院裁判書系統

臺灣花蓮地方法院106年度聲字第155號

聲請定其應執行刑刑事裁判日期 106 年 05 月 09 日

法官謝欣宓

臺灣花蓮地方法院刑事裁定       106年度聲字第155號

聲請人
臺灣花蓮地方法院檢察署檢察官
受刑人
林昱海

上列受刑人因聲請定其應執行刑案件,本院於中華民國106 年3月14日所為之裁定原本及其正本有誤寫,應裁定更正如下:

主文

本院106 年度聲字第155 號刑事裁定之原本及其正本附表更正如

附表 / 起訴書(原樣呈現)
附件所示。
    理  由
一、按判決如有誤寫、誤算或其他類此之顯然錯誤者,法院得依
    聲請或依職權以裁定更正;其正本與原本不符者,亦同,民
    事訴訟法第232條第1項定有明文。又刑事裁判文字,顯係誤
    寫而不影響全案情節與裁判之本旨者,參照民事訴訟法第23
    2 條規定,原審法院得以裁定更正之,業經司法院釋字第43
    號解釋在案。
二、本件原裁定之原本及其正本附表編號欄位漏載編號「5 」,
    且該欄之宣告刑所載「有期徒刑3月」,顯係「有期徒刑4月
    」之誤寫,有本院105年度原簡字第117號刑事判決書附卷足
    憑,而不影響於全案情節與判決本旨,爰依前揭規定及說明
    裁定更正之。
三、爰依刑事訴訟法第220條,裁定如主文。
中    華    民    國   106    年    5     月    9     日
                  刑事第三庭    法  官  謝欣宓 
上列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如對本裁定不服,應於送達後5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應抄
附繕本)。
中    華    民    國   106    年    5     月    9     日
                                書記官  許家齡

事實摘要

以下各句為自含語境之客觀事實描述;引用請以司法院原始裁判書為準。

  1. 臺灣花蓮地方法院106年度聲字第155號於民國 106 年 05 月 09 日裁判,案由為聲請定其應執行刑,全文收錄於法律人 LawPlayer(資料來源:司法院公開裁判書)。
  2. 本頁為司法院公開裁判書全文之整理呈現,非官方前科紀錄;引用請以司法院原始資料為準(LawPlayer 整理)。
司法院裁判書系統 ↗本頁全文逐字來自司法院公開資料,可開新分頁核對官方原文。