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法律人 LawPlayer

資料來源:司法院裁判書系統

臺灣花蓮地方法院106年度聲字第431號

聲請定其應執行刑刑事裁判日期 106 年 06 月 20 日

法官王國耀

臺灣花蓮地方法院刑事裁定       106年度聲字第431號

聲請人
臺灣花蓮地方法院檢察署檢察官
受刑人
王哲凡

上列受刑人因聲請定其應執行刑案件,本院於中華民國106 年 6月7日所為之裁定原本及其正本有誤寫,應裁定更正如下:

主文

原裁定之原本及其正本附表編號3 犯罪日期應更正為「 105 年5月27日22時、23時許」、編號5 犯罪日期應更正為「105 年4 月11日23時許」、編號6 犯罪日期應更正為「105 年5 月28日0 時許」、編號7 犯罪日期應更正為「105 年7 月5 日20時許」。

理由

一、按判決有誤寫、誤算,或其他類此之顯然錯誤者,法院得依聲請或依職權以裁定更正之,民事訴訟法第232 條第1 項定有明文,同法第239 條規定,裁定之更正準用上述規定。又上開規定,依司法院大法官釋字第43號解釋,於刑事訴訟準用之。

二、經查本件裁定之原本及正本,有如主文欄所示之誤繕,而不影響於全案情節與裁定本旨,爰依首開說明裁定更正。

三、依刑事訴訟法第220條,裁定如主文。

上列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如對本裁定不服,應於送達後 5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應抄附繕本)。

中 華 民 國 106 年 6 月 20 日

刑事第二庭 法 官 王國耀

中 華 民 國 106 年 6 月 22 日

書記官 林政良

事實摘要

以下各句為自含語境之客觀事實描述;引用請以司法院原始裁判書為準。

  1. 臺灣花蓮地方法院106年度聲字第431號於民國 106 年 06 月 20 日裁判,案由為聲請定其應執行刑,全文收錄於法律人 LawPlayer(資料來源:司法院公開裁判書)。
  2. 本頁為司法院公開裁判書全文之整理呈現,非官方前科紀錄;引用請以司法院原始資料為準(LawPlayer 整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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