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資料來源:司法院裁判書系統
臺灣花蓮地方法院106年度聲字第431號
臺灣花蓮地方法院刑事裁定 106年度聲字第431號
- 聲請人
- 臺灣花蓮地方法院檢察署檢察官
- 受刑人
- 王哲凡
上列受刑人因聲請定其應執行刑案件,本院於中華民國106 年 6月7日所為之裁定原本及其正本有誤寫,應裁定更正如下:
主文
原裁定之原本及其正本附表編號3 犯罪日期應更正為「 105 年5月27日22時、23時許」、編號5 犯罪日期應更正為「105 年4 月11日23時許」、編號6 犯罪日期應更正為「105 年5 月28日0 時許」、編號7 犯罪日期應更正為「105 年7 月5 日20時許」。
理由
一、按判決有誤寫、誤算,或其他類此之顯然錯誤者,法院得依聲請或依職權以裁定更正之,民事訴訟法第232 條第1 項定有明文,同法第239 條規定,裁定之更正準用上述規定。又上開規定,依司法院大法官釋字第43號解釋,於刑事訴訟準用之。
二、經查本件裁定之原本及正本,有如主文欄所示之誤繕,而不影響於全案情節與裁定本旨,爰依首開說明裁定更正。
三、依刑事訴訟法第220條,裁定如主文。