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資料來源:司法院裁判書系統
臺灣花蓮地方法院106年度聲字第686號
臺灣花蓮地方法院刑事裁定 106年度聲字第686號
- 聲請人
- 臺灣花蓮地方法院檢察署檢察官
- 受刑人
- 張志雄
上列被告因聲請定其應執行刑案件,本院於民國106 年8 月15日所為之裁定之原本及其正本有誤寫,應裁定更正如下:
主文
原裁定之原本及其正本附表編號2 確定判決欄之法院及案號應分別更正為「臺灣高等法院花蓮分院」、「106 年度原上易字第11號」。
理由
一、按刑事判決文字,顯係誤寫,而不影響於全案情節與判決之本旨者,參照民事訴訟法第232 條規定,原審法院得以裁定更正之,業經司法院大法官會議釋字第43號解釋在案。
二、本件原裁定之原本及其正本附表編號2 確定判決欄關於法院及案號「臺灣花蓮地方法院」、「105 年度原易字第182 號」之記載,顯係「臺灣高等法院花蓮分院」、「106 年度原上易字第11號」之誤寫,而均不影響於全案情節與裁定之本旨,爰分別更正如主文所示。
三、爰依刑事訴訟法第220 條裁定如主文。