熱門推薦罰單破解實戰交通警察名師 25 年經驗,親授警察臨檢、檢舉魔人、科技執法、車禍糾紛的執法邏輯看課程介紹
購物車我的課程我的書籤免費註冊
7 分鐘讀完全文 2,467
法律人 LawPlayer

資料來源:司法院裁判書系統

臺灣花蓮地方法院106年度花原簡字第23號

違反毒品危害防制條例刑事裁判日期 106 年 01 月 18 日

法官顏維助

臺灣花蓮地方法院刑事簡易判決    106年度花原簡字第23號

聲請人
臺灣花蓮地方法院檢察署檢察官
被告
孫俊雄

上列被告因違反毒品危害防制條例案件,經檢察官聲請以簡易判決處刑(105年度毒偵字第1432號),本院判決如下:

主文

甲○○施用第二級毒品,累犯,處有期徒刑肆月,如易科罰金,以新臺幣壹仟元折算壹日。

事實及理由

一、前科紀錄:甲○○前因施用毒品案件,經本院以104年度毒聲字第159號裁定送觀察、勒戒後,認無繼續施用毒品之傾向,於民國105年3月29日執行完畢釋放出所,並由臺灣花蓮地方法院檢察署檢察官以104年度毒偵字第646 號及105年度毒偵緝字第36號為不起訴處分確定。其又因違反商業會計法案件,經本院以100年度訴緝字第3號判決判處有期徒刑4月確定(下稱甲案) ;復因違反臺灣地區與大陸地區人民關係條例案件,經本院以101年度簡字第68號簡易判決判處有期徒刑2月15日確定(下稱乙案);嗣甲、乙案經本院以101年度聲字第698號裁定應執行有期徒刑6月確定,於102年8月9日易科罰金執行完畢。

二、犯罪事實:詎其猶未戒絕毒品,明知甲基安非他命係毒品危害防制條例所定之第二級毒品,竟基於施用第二級毒品甲基安非他命之犯意,於前揭觀察、勒戒執行完畢釋放出所後5年內之105年7月31日晚間8時許,在其位於花蓮縣秀林鄉三棧77號住處內,以將甲基安非他命置入玻璃球內燒烤而吸食煙霧之方式,施用甲基安非他命1 次。嗣因其另案違反毒品危害防制條例案件,於105年8月2日晚間6時30分許,在其上址住處內,為警持檢察官核發之拘票拘提執行該案,於有偵查職權之公務員知悉上揭犯行前,主動坦認而自首,復經警徵其同意採尿送驗,結果呈甲基安非他命陽性反應,而悉上情。案經花蓮縣警察局新城分局報請臺灣花蓮地方法院檢察署檢察官偵查後,聲請以簡易判決處刑。

三、認定犯罪事實所憑之證據及理由:

(一)被告甲○○於偵訊中之自白;

(二)勘察採證同意書、應受尿液採驗人尿液檢體採集送驗紀錄表、慈濟大學濫用藥物檢驗中心105年8月18日慈大藥字第105081820號函附檢驗總表各1份。

四、論罪科刑:

(一)按觀察、勒戒或強制戒治執行完畢釋放後,5 年內再犯第10條之罪者,檢察官或少年法院(地方法院少年法庭)應依法追訴或裁定交付審理,毒品危害防制條例第23條第 2項定有明文。被告有如前科紀錄欄所載受觀察、勒戒之情形,有臺灣高等法院被告前案紀錄表1 份在卷足參,其於執行完畢釋放出所後5 年內,再犯本案施用第二級毒品罪,依前揭規定,自應依法追訴處罰。

(二)次按甲基安非他命係毒品危害防制條例第2條第2項第2 款所稱之第二級毒品,不得非法施用、持有。是核被告所為,係犯毒品危害防制條例第10條第2 項之施用第二級毒品罪。其施用毒品前持有毒品之低度行為,應為高度之施用毒品行為所吸收,不另論罪。被告有如前科紀錄欄所載科刑及執畢之情形,有前開被告前案紀錄表1 份在卷可參,其於徒刑執畢後5 年內,故意再犯本案有期徒刑以上之施用第二級毒品罪,為累犯,應依法加重其刑。又被告為員警拘提到案執行另案違反毒品危害防制條例案件,於有偵查職權之公務員知悉上揭犯行前,於警詢中主動坦認,核符自首要件,爰減輕其刑,並先加後減之。

(三)爰審酌被告前因施用毒品案件,經觀察、勒戒後,又因施用毒品案件,經本院以105年度花原簡字第168號簡易判決判處有期徒刑2 月確定(見本院卷附前開被告前案紀錄表),猶未戒絕毒品,再犯本案,顯無視施用毒品易戕害自己身心,更漠視法規禁令,所為實無可取,應予非難,然考量施用毒品本質上屬自我戕害行為,對於他人尚無具體危害,反社會性情節非高;兼衡其犯後坦認犯行之態度、高職畢業之教育及智識程度、勉持及從事臨時工之經濟生活狀況,暨衡酌「罪刑相當原則」等一切情狀,量處如主文所示之刑,併諭知易科罰金之折算標準,以資懲儆。

五、依刑事訴訟法第449 條第1項前段、第3項、第454條第1項,毒品危害防制條例第10 條第2項,刑法第11條前段、第47條第1項、第62條前段、第41條第1項前段,逕以簡易判決處如主文所示之刑。

六、如不服本判決,得自判決送達之日起10日內,以書狀敘述理由,向本院提起上訴(附繕本)。

上列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如對本判決不服,應於送達後10日內,向本院提出上訴狀。(應抄附繕本)

中 華 民 國 106 年 1 月 18 日

花蓮簡易庭 法 官 顏維助

中 華 民 國 106 年 1 月 19 日

書記官 賴心瑜

附表 / 起訴書(原樣呈現)
附錄本案論罪科刑法條全文
毒品危害防制條例第10條第2項:
施用第二級毒品者,處 3 年以下有期徒刑。

事實摘要

以下各句為自含語境之客觀事實描述;引用請以司法院原始裁判書為準。

  1. 臺灣花蓮地方法院106年度花原簡字第23號於民國 106 年 01 月 18 日裁判,案由為違反毒品危害防制條例,全文可於法律人 LawPlayer 查閱(資料來源:司法院公開裁判書)。
  2. 本頁為司法院公開裁判書全文之整理呈現,非官方前科紀錄;引用請以司法院原始資料為準(LawPlayer 整理)。
司法院裁判書系統 ↗本頁全文逐字來自司法院公開資料,可開新分頁核對官方原文。