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資料來源:司法院裁判書系統
臺灣花蓮地方法院107年度聲字第264號
臺灣花蓮地方法院刑事裁定 107年度聲字第264號
- 聲請人
- 臺灣花蓮地方法院檢察署檢察官
- 受刑人
- 孫俊雄
上列受刑人因違反毒品危害防制條例案件,經聲請人聲請假釋期中交付保護管束(107 年度執聲付字第35號),本院裁定如下:
主文
孫俊雄假釋中付保護管束。
理由
一、聲請意旨略以:受刑人孫俊雄因違反毒品危害防制條例案件,經臺灣花蓮地方法院判決處有期徒刑2 年3 月,在監獄執行中,經法務部於民國107 年3 月9 日核准假釋在案,依刑法第93條第2 項規定,在假釋中應付保護管束,爰依刑事訴訟法第481 條第1 項規定聲請裁定等語。
二、按假釋出獄者,在假釋中付保護管束;保安處分於裁判時併宣告之。但刑法或其他法律另有規定者,不在此限,刑法第93條第2 項、第96條分別定有明文。復按依刑法第93條第 2項之付保護管束,由檢察官聲請該案犯罪事實最後裁判之法院裁定之,刑事訴訟法第481 條第1 項前段則著有規定。
三、經查:本件受刑人前因違反毒品危害防制條例案件,先後經本院以105 年度原訴字第19號判處有期徒刑1 年10月、105年度花原簡字第168 號判處有期徒刑2 月,前兩案經本院以106 年度聲字第30號裁定應執行有期徒刑1 年11月,並與本院106 年度花原簡字第23號判處之有期徒刑4 月接續執行;受刑人於105 年8 月3 日入監執行,目前經法務部核准假釋,刑期終結日期原為107 年11月1 日,縮短刑期後刑期終結日期為107 年10月4 日,此有卷附之法務部矯正署107 年3月9 日法授矯字第10701549821 號函暨所附法務部矯正署花蓮監獄假釋出獄人交付保護管束名冊及臺灣高等法院被告前案紀錄表各1 份為憑,因認聲請人以本院係犯罪事實最後裁判之法院,聲請裁定受刑人於假釋中付保護管束,核無不合,認其聲請為正當,應予准許。
四、依刑事訴訟法第481 條第1 項,刑法第93條第2 項、第96條但書,裁定如主文。