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資料來源:司法院裁判書系統
臺灣花蓮地方法院刑事附帶民事訴訟判決
106年度花原附民字第2號
- 原告
- 黃新錦
- 訴訟代理人
- 林士雄律師(財團法人法律扶助基金會指派)
- 被告
- 黃新熹
上列被告因106年度花原易字第8號妨害公務等案件,經原告提起附帶民事訴訟,本院判決如下:
主文
原告之訴駁回。
事實
一、原告方面:被告黃新熹應給付原告黃新錦新臺幣(下同)40萬元,暨起訴狀繕本送達翌日起至清償日止,按法定利率計算之利息。
二、被告未為任何聲明或陳述,亦未提出任何書狀。
理由
一、按刑事附帶民事訴訟,其刑事部分諭知無罪、免訴或不受理之判決者,應以判決駁回原告之訴,刑事訴訟法第503條第1項前段定有明文。
二、本件被告黃新熹被訴妨害公務等案件,業經本院判決諭知無罪在案,自應依首揭規定,以判決駁回原告之訴。
三、據上論結,依刑事訴訟法第503條第1項前段,判決如主文。