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法律人 LawPlayer

資料來源:司法院裁判書系統

臺灣花蓮地方法院刑事附帶民事訴訟判決

106年度花原附民字第2號

因(刑事罪名)附帶民訴刑事裁判日期 106 年 07 月 31 日

法官李欣潔

原告
黃新錦
訴訟代理人
林士雄律師(財團法人法律扶助基金會指派)
被告
黃新熹

上列被告因106年度花原易字第8號妨害公務等案件,經原告提起附帶民事訴訟,本院判決如下:

主文

原告之訴駁回。

事實

一、原告方面:被告黃新熹應給付原告黃新錦新臺幣(下同)40萬元,暨起訴狀繕本送達翌日起至清償日止,按法定利率計算之利息。

二、被告未為任何聲明或陳述,亦未提出任何書狀。

理由

一、按刑事附帶民事訴訟,其刑事部分諭知無罪、免訴或不受理之判決者,應以判決駁回原告之訴,刑事訴訟法第503條第1項前段定有明文。

二、本件被告黃新熹被訴妨害公務等案件,業經本院判決諭知無罪在案,自應依首揭規定,以判決駁回原告之訴。

三、據上論結,依刑事訴訟法第503條第1項前段,判決如主文。

上列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如對本判決不服,非對刑事判決上訴時不得上訴並應於送達後10日內,向本院提出上訴狀。(應抄附繕本)

中 華 民 國 106 年 7 月 31 日

刑事第一庭 法 官 李欣潔

中 華 民 國 106 年 7 月 31 日

書記官 陳佩姍

事實摘要

以下各句為自含語境之客觀事實描述;引用請以司法院原始裁判書為準。

  1. 臺灣花蓮地方法院106年度花原附民字第2號於民國 106 年 07 月 31 日裁判,案由為因(刑事罪名)附帶民訴,全文可於法律人 LawPlayer 查閱(資料來源:司法院公開裁判書)。
  2. 本頁為司法院公開裁判書全文之整理呈現,非官方前科紀錄;引用請以司法院原始資料為準(LawPlayer 整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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