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法律人 LawPlayer

資料來源:司法院裁判書系統

臺灣高等法院花蓮分院刑事附帶民事訴訟判決

106年度原附民上字第1號

損害賠償刑事裁判日期 106 年 09 月 21 日

法官張健河林慧英林信旭

上訴人
黃新錦
被上訴人
黃新熹

上列當事人間因損害賠償案件,不服臺灣花蓮地方法院中華民國106年7月31日106年度花原附民字第2號刑事附帶民事訴訟判決,經上訴人提起上訴,本院判決如下:

主文

上訴駁回。

理由

一、按刑事訴訟諭知無罪、免訴或不受理之判決者,應以判決駁回原告之訴,刑事訴訟法(以下稱刑訴法)第503條第1項前段定有明文,又此附帶民事訴訟之判決,非對於刑事訴訟之判決有上訴時,不得上訴,亦見同條第2項之規定即明,所謂對於刑事訴訟之判決有上訴,係專指有「合法」之上訴而言,復經司法院以院字第1664號解釋在案,則刑事訴訟如無合法之上訴,其附帶民事訴訟之上訴,亦難認為合法(最高法院71年度台附字第61號判決、最高法院81年度台附字第87號判決參照)。

二、查檢察官對於原審106年度花原易字第8號刑事判決所提上訴,因難認符合刑訴法第361條第2項之要件,經本院依刑訴法第367條前段規定判決駁回在案,參照上開說明,刑事訴訟如無合法之上訴,其附帶民事訴訟之上訴,亦難認為合法,自應駁回上訴人之上訴。

三、據上論斷,應依刑事訴訟法第490條、第368條,判決如主文。

刑事庭審判長法 官 張健河

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本判決不得上訴。

中 華 民 國 106 年 9 月 21 日

法 官 林慧英

法 官 林信旭

中 華 民 國 106 年 9 月 22 日

書記官 徐文彬

事實摘要

以下各句為自含語境之客觀事實描述;引用請以司法院原始裁判書為準。

  1. 臺灣高等法院 花蓮分院106年度原附民上字第1號於民國 106 年 09 月 21 日裁判,案由為損害賠償,全文可於法律人 LawPlayer 查閱(資料來源:司法院公開裁判書)。
  2. 本頁為司法院公開裁判書全文之整理呈現,非官方前科紀錄;引用請以司法院原始資料為準(LawPlayer 整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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