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資料來源:司法院裁判書系統
臺灣高等法院花蓮分院刑事附帶民事訴訟判決
106年度原附民上字第1號
- 上訴人
- 黃新錦
- 被上訴人
- 黃新熹
上列當事人間因損害賠償案件,不服臺灣花蓮地方法院中華民國106年7月31日106年度花原附民字第2號刑事附帶民事訴訟判決,經上訴人提起上訴,本院判決如下:
主文
上訴駁回。
理由
一、按刑事訴訟諭知無罪、免訴或不受理之判決者,應以判決駁回原告之訴,刑事訴訟法(以下稱刑訴法)第503條第1項前段定有明文,又此附帶民事訴訟之判決,非對於刑事訴訟之判決有上訴時,不得上訴,亦見同條第2項之規定即明,所謂對於刑事訴訟之判決有上訴,係專指有「合法」之上訴而言,復經司法院以院字第1664號解釋在案,則刑事訴訟如無合法之上訴,其附帶民事訴訟之上訴,亦難認為合法(最高法院71年度台附字第61號判決、最高法院81年度台附字第87號判決參照)。
二、查檢察官對於原審106年度花原易字第8號刑事判決所提上訴,因難認符合刑訴法第361條第2項之要件,經本院依刑訴法第367條前段規定判決駁回在案,參照上開說明,刑事訴訟如無合法之上訴,其附帶民事訴訟之上訴,亦難認為合法,自應駁回上訴人之上訴。
三、據上論斷,應依刑事訴訟法第490條、第368條,判決如主文。
刑事庭審判長法 官 張健河