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花蓮地方法院106年度附民字第81號
關鍵資訊
- 裁判案由因(刑事罪名)附帶民訴
- 案件類型刑事
- 審判法院臺灣花蓮地方法院
- 裁判日期107 年 05 月 02 日
臺灣花蓮地方法院刑事附帶民事訴訟裁定 106年度附民字第81號 原 告 劉桂美 被 告 王長安(原名王秉鈺) 雙和企業社(即僑福房屋花蓮店) 上 一 人 法定代理人 劉曉曄 上列被告因詐欺案件(106 年度易字第499 號),經原告提起附帶民事訴訟,本院裁定如下: 主 文 本件移送本院民事庭。 理 由一、法院認附帶民事訴訟確係繁雜,非經長久時日不能終結其審判者,得以合議裁定移送該法院之民事庭,刑事訴訟法第504 條第1 項前段定有明文。 二、查本件被告王長安(原名王秉鈺)被訴詐欺案件,經原告劉桂美對其及其僱用人雙和企業社(即僑福房屋花蓮店)提起附帶民事訴訟,其內容有前項情形,爰依上揭規定,裁定如主文。 中 華 民 國 107 年 5 月 2 日刑事第二庭 審判長法 官 黃光進 法 官 許芳瑜 法 官 黃柏憲 上列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本件不得抗告。 中 華 民 國 107 年 5 月 3 日 書記官 汪郁棨