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資料來源:司法院裁判書系統
臺灣花蓮地方法院刑事附帶民事訴訟裁定
106年度附民字第81號
- 原告
- 劉桂美
- 被告
- 王長安(原名王秉鈺)
- 被告
- 雙和企業社(即僑福房屋花蓮店)
- 上一人法定代理人
- 劉曉曄
上列被告因詐欺案件(106 年度易字第499 號),經原告提起附帶民事訴訟,本院裁定如下:
主文
本件移送本院民事庭。
理由
一、法院認附帶民事訴訟確係繁雜,非經長久時日不能終結其審判者,得以合議裁定移送該法院之民事庭,刑事訴訟法第504 條第1 項前段定有明文。
二、查本件被告王長安(原名王秉鈺)被訴詐欺案件,經原告劉桂美對其及其僱用人雙和企業社(即僑福房屋花蓮店)提起附帶民事訴訟,其內容有前項情形,爰依上揭規定,裁定如主文。