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法律人 LawPlayer

資料來源:司法院裁判書系統

臺灣花蓮地方法院107年度原訴字第23號

妨害自由刑事裁判日期 108 年 01 月 30 日

法官黃柏憲黃園舒何効鋼

臺灣花蓮地方法院刑事裁定       107年度原訴字第23號

上訴人
即被告
劉志一
選任辯護人
吳秋樵律師(法律扶助)

上列上訴人即被告因妨害自由案件,不服本院中華民國107 年12月4 日之第一審判決,提起上訴,本院裁定如下:

主文

劉志一應於本裁定送達後伍日內補提上訴理由書。

理由

一、不服地方法院之第一審判決而上訴者,應向管轄第二審之高等法院為之。上訴書狀應敘述具體理由。上訴書狀未敘述上訴理由者,應於上訴期間屆滿後20日內補提理由書於原審法院。逾期未補提者,原審法院應定期間先命補正,刑事訴訟法第361條定有明文。

二、本件上訴人即被告劉志一提起上訴並未敘述上訴理由,爰依刑事訴訟法第361 條第3 項之規定,命被告於本裁定送達後5 日內補正上訴理由,特此裁定。逾期未補,即駁回其上訴。

三、依刑事訴訟法第361條第3項、第220條,裁定如主文。

上列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本件不得抗告。

中 華 民 國 108 年 1 月 30 日

刑事第三庭 審判長 法 官 黃柏憲

法 官 黃園舒

法 官 何効鋼

中 華 民 國 108 年 1 月 31 日

書記官 黃鷹平

事實摘要

以下各句為自含語境之客觀事實描述;引用請以司法院原始裁判書為準。

  1. 臺灣花蓮地方法院107年度原訴字第23號於民國 108 年 01 月 30 日裁判,案由為妨害自由,全文收錄於法律人 LawPlayer(資料來源:司法院公開裁判書)。
  2. 本頁為司法院公開裁判書全文之整理呈現,非官方前科紀錄;引用請以司法院原始資料為準(LawPlayer 整理)。
司法院裁判書系統 ↗本頁全文逐字來自司法院公開資料,可開新分頁核對官方原文。