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資料來源:司法院裁判書系統
臺灣花蓮地方法院107年度聲字第141 號
臺灣花蓮地方法院刑事裁定 107年度聲字第141 號
- 聲請人
- 臺灣花蓮地方法院檢察署檢察官
- 受刑人
- 鄭弘毅
上列聲請人因受刑人數罪併罰有二裁判以上,聲請定其應執行之刑(107年度執聲字第112號),本院裁定如下:
主文
鄭弘毅所犯如附表所示之罪所處之刑,應執行有期徒刑柒年玖月。
理由
一、聲請意旨略以:受刑人鄭弘毅所犯如附表所示之罪,先後經判決確定如附表所示之刑,應依刑法第53條及第51條第5 款,定其應執行之刑,爰依刑事訴訟法第477條第1項規定聲請裁定等語。
二、本件受刑人所犯如附表所示之罪,業經法院先後判處如附表所示之刑,並經分別確定在案,有臺灣高等法院被告前案紀錄表及如附表所示案件之判決書各1 份在卷可稽,茲檢察官聲請定其應執行之刑,本院審核認聲請為正當,應依法定其應執行之刑。
三、依刑事訴訟法第477條第1項,刑法第53條、第51條第5 款,裁定如主文。
附表:受刑人鄭弘毅定應執行之刑案件一覽表