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法律人 LawPlayer

資料來源:司法院裁判書系統

臺灣花蓮地方法院107年度訴字第157號

違反貪污治罪條例等刑事裁判日期 108 年 10 月 09 日

法官黃英豪許芳瑜高郁茹

臺灣花蓮地方法院刑事裁定       107年度訴字第157號

上訴人
即被告
許國樑

上列上訴人即被告因違反貪污治罪條例等案件,不服本院民國108年8月27日所為之第一審判決,提起上訴,本院裁定如下:

主文

許國樑應於本裁定送達後伍日內補正原判決認定其犯行使偽造私文書罪部分之上訴理由。

理由

一、按不服地方法院之第一審判決而上訴者,應向管轄第二審之高等法院為之;上訴書狀應敘述具體理由;上訴書狀未敘上訴理由者,應於上訴期間屆滿後20日內補提理由書於原審法院,逾期未補提者,原審法院應定期間先命補正;原審法院認為上訴不合法律上之程式或法律上不應准許或其上訴權已經喪失者,應以裁定駁回之,刑事訴訟法第361條、第362條前段分別定有明文。

二、經查,本件上訴人即被告許國樑因違反貪污治罪條例等案件,不服本院民國108年8月27日所為之原審判決,而上訴人於同年9月5日提起上訴,惟觀諸該聲明上訴暨理由(一)狀內僅就原判決關於判處被告違反貪污治罪條例部分敘述不服之理由,對於原判決其餘認定上訴人犯行使偽造私文書部分,則未敘述不服之理由。茲因上訴人於上開書狀內已明示其就原審判決論斷其構成行使造私文書罪部分亦聲明不服,則原判決關於判處被告犯行使偽造私文書部分,上訴人所為上訴即欠缺理由。爰依前揭規定,命上訴人應於本裁定送達後5日內補正該部分之上訴理由,如逾期未補正,即裁定駁回此部分之上訴。

三、依刑事訴訟法第220條,裁定如主文。

上列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本件不得抗告。

中 華 民 國 108 年 10 月 9 日

刑事第二庭 審判長 法 官 黃英豪

法 官 許芳瑜

法 官 高郁茹

中 華 民 國 108 年 10 月 9 日

書記官 吳琬婷

事實摘要

以下各句為自含語境之客觀事實描述;引用請以司法院原始裁判書為準。

  1. 臺灣花蓮地方法院107年度訴字第157號於民國 108 年 10 月 09 日裁判,案由為違反貪污治罪條例等,全文可於法律人 LawPlayer 查閱(資料來源:司法院公開裁判書)。
  2. 本頁為司法院公開裁判書全文之整理呈現,非官方前科紀錄;引用請以司法院原始資料為準(LawPlayer 整理)。
司法院裁判書系統 ↗本頁全文逐字來自司法院公開資料,可開新分頁核對官方原文。