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臺灣花蓮地方法院107年度附民字第38號

關鍵資訊

  • 裁判案由
    因(刑事罪名)附帶民訴
  • 案件類型
    刑事
  • 審判法院
    臺灣花蓮地方法院
  • 裁判日期
    108 年 05 月 30 日
  • 法官
    黃鴻達戴韻玲邱佳玄
  • 法定代理人
    魏華萱

  • 原告
    青禾國際影像製作有限公司法人馬全孝
  • 被告
    童俊傑

臺灣花蓮地方法院刑事附帶民事訴訟裁定 107年度附民字第38號原    告 青禾國際影像製作有限公司 兼法定代理人 魏華萱 原    告 馬全孝 共    同 訴訟代理 人 陳芬芬律師 被    告 童俊傑 上列被告因107年度易字第137號妨害名譽案件,經原告提起附帶民事訴訟,請求損害賠償,本院裁定如下: 主 文 本件移送本院民事庭。 理 由 一、按法院認附帶民事訴訟確係繁雜,非經長久時日不能終結其審判者,得以合議裁定移送該法院之民事庭,刑事訴訟法第504條第1項前段定有明文。 二、本件被告童俊傑被訴妨害名譽案件,經原告提起附帶民事訴訟請求損害賠償,查有前項情形,爰依上開法條,裁定如主文。 中 華 民 國 108 年 5 月 30 日刑事第一庭 審判長 法 官 黃鴻達 法 官 戴韻玲 法 官 邱佳玄 上列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本件不得抗告。 中 華 民 國 108 年 5 月 30 日 書記官 許力方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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蕭奕弘律師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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