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花蓮地方法院107年度附民字第38號
關鍵資訊
- 裁判案由因(刑事罪名)附帶民訴
- 案件類型刑事
- 審判法院臺灣花蓮地方法院
- 裁判日期108 年 05 月 30 日
- 法官黃鴻達、戴韻玲、邱佳玄
- 法定代理人魏華萱
- 原告青禾國際影像製作有限公司法人、馬全孝
- 被告童俊傑
臺灣花蓮地方法院刑事附帶民事訴訟裁定 107年度附民字第38號原 告 青禾國際影像製作有限公司 兼法定代理人 魏華萱 原 告 馬全孝 共 同 訴訟代理 人 陳芬芬律師 被 告 童俊傑 上列被告因107年度易字第137號妨害名譽案件,經原告提起附帶民事訴訟,請求損害賠償,本院裁定如下: 主 文 本件移送本院民事庭。 理 由 一、按法院認附帶民事訴訟確係繁雜,非經長久時日不能終結其審判者,得以合議裁定移送該法院之民事庭,刑事訴訟法第504條第1項前段定有明文。 二、本件被告童俊傑被訴妨害名譽案件,經原告提起附帶民事訴訟請求損害賠償,查有前項情形,爰依上開法條,裁定如主文。 中 華 民 國 108 年 5 月 30 日刑事第一庭 審判長 法 官 黃鴻達 法 官 戴韻玲 法 官 邱佳玄 上列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本件不得抗告。 中 華 民 國 108 年 5 月 30 日 書記官 許力方

579 人 正在學習
NT$4,540
NT$13,800
省 $9,260
用完 AI 分析後回來繼續 — 法律人 LawPlayer 有判決書全文與相關法規連結,AI 摘要無法取代原文閱讀
AI 延伸分析
AI 幫你讀法規
一鍵將「臺灣花蓮地方法院107年度附民…」送入 AI 平台,深度解析法條邏輯、構成要件與實務應用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