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花蓮地方法院107年度交附民字第1號
關鍵資訊
- 裁判案由因(刑事罪名)附帶民訴
- 案件類型刑事
- 審判法院臺灣花蓮地方法院
- 裁判日期107 年 04 月 20 日
臺灣花蓮地方法院刑事附帶民事訴訟裁定 107年度交附民字第1號原 告 黃石光 被 告 李柏宏 黃天奇即鴻奇土木包工業 上列被告因106年度交訴字第26號業務過失致死案件,經原告提 起附帶民事訴訟,請求損害賠償,本院裁定如下: 主 文 本件移送本院民事庭。 理 由 一、按法院認附帶民事訴訟確係繁雜,非經長久時日不能終結其審判者,得以合議裁定移送該法院之民事庭,刑事訴訟法第504 條第1 項前段定有明文。 二、本件被告李柏宏被訴業務過失致死案件,經原告提起附帶民事訴訟請求損害賠償,查有前項情形,爰依上開法條,裁定如主文。 中 華 民 國 107 年 4 月 20 日刑事第五庭 審判長法 官 顏維助 法 官 黃柏憲 法 官 陳裕涵 上列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本件不得抗告。 中 華 民 國 107 年 4 月 20 日 書記官 洪美雪