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資料來源:司法院裁判書系統

臺灣花蓮地方法院刑事附帶民事訴訟裁定

                  107年度交附民字第1號

因(刑事罪名)附帶民訴刑事裁判日期 107 年 04 月 20 日

法官顏維助黃柏憲陳裕涵

原告
黃石光
被告
李柏宏

      黃天奇即鴻奇土木包工業

上列被告因106年度交訴字第26號業務過失致死案件,經原告提起附帶民事訴訟,請求損害賠償,本院裁定如下:

主文

本件移送本院民事庭。

理由

一、按法院認附帶民事訴訟確係繁雜,非經長久時日不能終結其審判者,得以合議裁定移送該法院之民事庭,刑事訴訟法第504 條第1 項前段定有明文。

二、本件被告李柏宏被訴業務過失致死案件,經原告提起附帶民事訴訟請求損害賠償,查有前項情形,爰依上開法條,裁定如主文。

上列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本件不得抗告。

中 華 民 國 107 年 4 月 20 日

刑事第五庭 審判長法 官 顏維助

法 官 黃柏憲

法 官 陳裕涵

中 華 民 國 107 年 4 月 20 日

書記官 洪美雪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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