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法律人 LawPlayer

資料來源:司法院裁判書系統

臺灣花蓮地方法院刑事裁定

107年度原易字第218號

107年度原易字第236號

竊盜刑事裁判日期 111 年 09 月 06 日

法官高郁茹

上訴人
即被告
林國喬

上列上訴人即被告因竊盜案件,不服本院107年11月1日107年度原易字第218、236號所為之第一審判決(起訴案號:107年度偵字第2178號、107年度偵字第3008號、107年度偵字第3163號、107年度偵字第3294號、107年度偵字第3534號),提起上訴,本院裁定如下:

主文

上訴駁回。

理由

一、按上訴期間為20日,自送達判決後起算。但判決宣示後送達前之上訴,亦有效力;又原審法院認為上訴不合法律上之程式者,應以裁定駁回之,刑事訴訟法第349 條前段、第362 條前段分別定有明文。

二、經查,本件上訴人即被告林國喬因竊盜案件,經本院於民國107年11月1日以107年度原易字第218、236號刑事判決判處被告有罪並經確定在案,有臺灣高等法院被告前案紀錄表可參,惟被告遲於111年9月5日始具狀向本院提起上訴,有卷附本院收受上訴狀之收發日期戳記可稽,其逾越法定20日之上訴不變期間,上訴逾期甚明。揆諸前揭規定,其上訴不合法律上程式,應由本院依法駁回其上訴。

三、依刑事訴訟法第362 條前段,裁定如主文。

上列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如對本裁定不服,應於送達後5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應抄附繕本)。

中  華  民  國  111  年  9   月  6   日

刑事第四庭 法 官 高郁茹

中  華  民  國  111  年  9   月  6   日

書記官 林怡玉

事實摘要

以下各句為自含語境之客觀事實描述;引用請以司法院原始裁判書為準。

  1. 臺灣花蓮地方法院107年度原易字第218號於民國 111 年 09 月 06 日裁判,案由為竊盜,全文收錄於法律人 LawPlayer(資料來源:司法院公開裁判書)。
  2. 本頁為司法院公開裁判書全文之整理呈現,非官方前科紀錄;引用請以司法院原始資料為準(LawPlayer 整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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