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花蓮地方法院107年度易字第229號
關鍵資訊
- 裁判案由妨害名譽
- 案件類型刑事
- 審判法院臺灣花蓮地方法院
- 裁判日期107 年 05 月 25 日
- 法官黃鴻達、戴韻玲、邱佳玄
- 被告劉立晨
臺灣花蓮地方法院刑事判決 107年度易字第229號公 訴 人 臺灣花蓮地方檢察署檢察官 被 告 劉立晨 上列被告因妨害名譽案件,經檢察官提起公訴(106 年度偵字第4727號),本院判決如下: 主 文 本件公訴不受理。 理 由 一、公訴意旨略以:被告劉立晨為九禾遊戲企業股份有限公司(下稱九禾遊戲公司)之網路遊戲「勇ONLINE」之「拉斯維加斯」伺服器之玩家(暱稱姑蘇城外唅三次),組成工會與其他工會玩家對戰,均明知上開遊戲內之聊天室及遊戲空間均為公開之網路空間,聊天室與遊戲空間內之聊天內容均為不特定人得以瀏覽之文字,竟基於公然侮辱之犯意,於106年6月3日21時23分許,在臺北市○○○路0段00號4樓A室,以姑蘇城外唅三次之角色暱稱,登入上開遊戲,公然以「番仔喔,真的是花蓮青番,新城青番」等之文字辱告訴人罵陳聖傑,足以貶抑告訴人之人格及社會評價,因認被告涉犯刑法第309條第1項之公然侮辱罪嫌等語。 二、按告訴乃論之罪,告訴人於第一審辯論終結前,得撤回其告訴,又告訴經撤回者,應諭知不受理之判決,並得不經言詞辯論為之,刑事訴訟法第238條第1項、第303條第3款、第307條分別定有明文。 三、經查,本件告訴人告訴之案件,起訴意旨認係涉犯刑法第309條第1項之公然侮辱罪,依刑法第314 條之規定,為告訴乃論之罪。茲告訴人具狀撤回告訴,有聲請撤回告訴狀1 份在卷可佐(見本院卷第12頁),揆諸首開說明,爰不經言詞辯論,逕為諭知不受理之判決。 本案經檢察官張立中提起公訴。 據上論斷,應依刑事訴訟法第303 條第3款、第307條,判決如主文。 中 華 民 國 107 年 5 月 25 日刑事第一庭 審判長 法 官 黃鴻達 法 官 戴韻玲 法 官 邱佳玄 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如不服本判決應於收受送達後10日內向本院提出上訴書狀,並應敘述具體理由。其未敘述上訴理由者,應於上訴期間屆滿後20日內向本院補提理由書(均須按他造當事人之人數附繕本)「切勿逕送上級法院」。告訴人或被害人如對於本判決不服者,應具備理由請求檢察官上訴,其上訴期間之計算係以檢察官收受判決正本之日期為準。 中 華 民 國 107 年 5 月 29 日書記官 許力方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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