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花蓮地方法院107年度花簡字第497號
關鍵資訊
- 裁判案由偽造文書
- 案件類型刑事
- 審判法院臺灣花蓮地方法院
- 裁判日期107 年 10 月 29 日
臺灣花蓮地方法院刑事簡易判決 107年度花簡字第497號聲 請 人 臺灣花蓮地方檢察署檢察官 被 告 羅淑惠 上列被告因偽造文書案件,經檢察官聲請以簡易判決處刑(107 年度偵字第3665號、第3725號),本院判決如下: 主 文 羅淑惠犯行使偽造私文書罪共貳罪,各處有期徒刑參月,如易科罰金,以新臺幣壹仟元折算壹日。應執行有期徒刑肆月,如易科罰金,以新臺幣壹仟元折算壹日。緩刑貳年。 事實及理由 一、本件犯罪事實、證據及應適用之法條,均引用檢察官聲請簡易判決處刑書之記載(如附件);惟補充:(一)羅淑惠偽造如附表所示私文書(偽造及提出行使各該私文書之時間參該附表文書名稱、備註等欄中之記載;另因羅淑惠偽造各該私文書之目的即為分別向晶晟公司、圓加公司、千機公司提出行使,故倘無提出行使之時間,應為偽造該等私文書後不久後之某時,同理,倘無偽造之時間,應為提出行使各該私文書前不久之某時);(二)羅淑惠冒用他人名字製作私文書,足生損害於被冒名者,其進而提出行使,足生損害於被冒名者及行使偽造私文書之對象。 二、爰審酌被告僅圖一己之便,任意冒用他人名義製作私文書,並提出行使,恐使被冒名者及受文書行使者因此受有不利益;惟考量被告犯後坦承犯行,且經長富公司實際負責人蘇色萍表示原諒,無告訴之意,願意給予被告機會,另經平順公司負責人廖政文、長富公司法定代理人蘇春蓮分別具狀撤回告訴,有刑事撤回告訴狀在卷可參,足認被告尚知悔悟,兼衡其生活狀況、智識程度、前科素行,犯罪動機及目的,暨被害人等因被告本案犯罪而受到之損失等一切情狀,量處如主文所示之刑,並定其應執行之刑及諭知易科罰金之折算標準。再被告前未曾因故意犯罪受有期徒刑以上刑之宣告,有臺灣高等法院被告前案紀錄表在卷可參(其85年間經宣告之有期徒刑7 月,已因緩刑2 年期滿,該刑之宣告失其效力),其犯後坦承犯行,取得被害人等之原諒,業有悔意,容係一時短於思慮,致觸犯本件犯行,經此刑之宣告後,應知警惕而信其無再犯之虞,兼衡其有正當工作,如入監執行,非必然有助於整體之社會利益,所受之宣告刑,以暫不執行為適當,爰依刑法第74條第1 項第1 款規定,宣告緩刑2 年。被告偽造之私文書業經提出行使,非被告所有之物,其上因盜蓋印章而產生之印文,係被告盜用真正印章所產生之印文,非屬偽造之印文,均不為沒收之諭知。 三、依刑事訴訟法第449 條第1 項前段、第454 條第2 項,刑法第216 條、第210 條、第62條前段、第41條第1 項前段、第74條第1 項第1 款 ,逕以簡易判決處刑如主文。 本案經檢察官陳佩芬聲請簡易判決處刑。 中 華 民 國 107 年 10 月 29 日花蓮簡易庭 法 官 戴韻玲 上列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如對本判決不服,應於送達後10日內,向本院提出上訴狀(應抄附繕本)告訴人或被害人如對於本判決不服者,應具備理由請求檢察官上訴,其上訴期間之計算係以檢察官收受判決正本之日期為準。 中 華 民 國 107 年 10 月 29 日 書記官 李俊偉 附錄法條 刑法第210 條 偽造、變造私文書,足以生損害於公眾或他人者,處5 年以下有期徒刑。 刑法第216 條 行使第210 條至第215 條之文書者,依偽造、變造文書或登載不實事項或使登載不實事項之規定處斷。 附表: ┌──┬────────────────────┬─────────────┬─────────┬────┐ │編號│文書名稱 │盜蓋印章名稱、位置及數量 │出處 │備註 │ ├──┼────────────────────┼─────────────┼─────────┼────┤ │1 │木料訂購單(客戶名稱:長富營造有限公司,│左列文書付款方式欄右側空白│107 年度他字第60號│ │ │ │訂貨日期105 年12月5 日,賣方:晶晟興業有│處盜蓋印章「長富營造有限公│偵查卷第6 頁 │ │ │ │限公司) │司」1 次、「蘇春蓮」印章1 │ │ │ │ │ │次 │ │ │ ├──┼────────────────────┼─────────────┼─────────┼────┤ │2 │木料訂購單(客戶名稱:平順土木包工業,訂│左列文書買方資料欄右側空白│107 年度他字第60號│傳真時間│ │ │貨日期106 年1 月2 日,賣方:晶晟興業有限│處盜蓋「平順土木包工業」印│偵查卷第7 頁 │106 年1 │ │ │公司,訂購太平洋鐵木等2 項材料) │章1 次、「廖政文」印章1 次│ │月3 日15│ │ │ │,買賣契約第3 至6 條修正處│ │時13秒(│ │ │ │盜蓋「廖政文」印章7 次 │ │P2) │ ├──┼────────────────────┼─────────────┼─────────┼────┤ │3 │木料訂購單(客戶名稱:平順土木包工業,訂│左列文書買方資料欄右側空白│107 年度他字第60號│傳真時間│ │ │貨日期106 年2 月21日,賣方:晶晟興業有限│處盜蓋「平順土木包工業」印│偵查卷第8 頁(106 │106 年1 │ │ │公司,訂購雙柱鐵木等2 項材料) │章1 次、「廖政文」印章1 次│1 月3 日與編號2 文│月3 日15│ │ │ │,買賣契約第3 至6 條修正處│書一同傳真) │時13秒(│ │ │ │盜蓋「廖政文」印章7 次 │ │P1) │ ├──┼────────────────────┼─────────────┼─────────┼────┤ │4 │木料訂購單(客戶名稱:平順土木包工業,訂│左列文書買賣契約第3 至6 條│107 年度他字第60號│傳真時間│ │ │貨日期106 年2 月21日,賣方:晶晟興業有限│修正處盜蓋「廖政文」印章5 │偵查卷第9 頁、他字│106 年2 │ │ │公司,訂購太平洋鐵木等2 項材料) │次 │第80號偵查卷第13頁│月21日11│ │ │ │ │ │時50秒(│ │ │ │ │ │P1) │ │ │ │ │ │ │ ├──┼────────────────────┼─────────────┼─────────┼────┤ │5 │木料訂購單(客戶名稱:平順土木包工業,訂│左列文書買方資料欄右側空白│107 年度他字第60號│傳真時間│ │ │貨日期106 年3 月6 日,賣方:晶晟興業有限│處盜蓋「平順土木包工業」印│偵查卷第10頁、他字│106 年3 │ │ │公司,訂購太平洋鐵木等2 項材料) │章1 次、「廖政文」印章1 次│第80號偵查卷第14頁│月6 日 │ │ │ │ │ │10時10分│ │ │ │ │ │、同日10│ │ │ │ │ │時36秒(│ │ │ │ │ │P1) │ ├──┼────────────────────┼─────────────┼─────────┼────┤ │6 │木料訂購單(客戶名稱:平順土木包工業,訂│左列文書買方資料欄右側空白│107 年度他字第60號│傳真時間│ │ │貨日期106 年3 月14日,賣方:晶晟興業有限│處盜蓋「平順土木包工業」印│偵查卷第11頁、他字│106 年3 │ │ │公司,訂購太平洋鐵木等2 項材料) │章1 次、「廖政文」印章2 次│第80號偵查卷第15頁│月14日11│ │ │ │,買賣契約第3 至6 條修正處│ │時32分,│ │ │ │盜蓋「廖政文」印章6 次 │ │另有手寫│ │ │ │ │ │註記「10│ │ │ │ │ │0000000 │ │ │ │ │ │」 │ ├──┼────────────────────┼─────────────┼─────────┼────┤ │7 │訂購單(甲方:圓加有限公司,乙方:長富營│左列文書乙方欄右側空白處盜│107 年度他字第60號│手寫「以│ │ │造有限公司) │蓋印章「長富營造有限公司」│偵查卷第12頁 │上付款條│ │ │ │1 次、「蘇春蓮」印章1 次,│ │件經甲方│ │ │ │付款條件修正處盜蓋「蘇春蓮│ │同意而修│ │ │ │」印章2 次 │ │改之。圓│ │ │ │ │ │加…5/3 │ │ │ │ │ │」,據被│ │ │ │ │ │告稱 │ │ │ │ │ │係於106 │ │ │ │ │ │年2 、3 │ │ │ │ │ │月間偽造│ ├──┼────────────────────┼─────────────┼─────────┼────┤ │8 │訂購單(甲方:圓加有限公司,乙方:平順土│左列文書乙方欄右側空白處盜│107 年度他字第60號│因訂購單│ │ │木包工業) │處盜蓋「平順土木包工業」1 │偵查卷第13頁 │敘明訂購│ │ │ │次、「廖政文」1 次,合約工│ │目的係為│ │ │ │程項目、付款條件修正、增補│ │大武漁港│ │ │ │處盜蓋「廖政文」印章5次 │ │尼伯特颱│ │ │ │ │ │風災後復│ │ │ │ │ │建工程,│ │ │ │ │ │而該工程│ │ │ │ │ │於105 年│ │ │ │ │ │11月15日│ │ │ │ │ │經平順土│ │ │ │ │ │木包工業│ │ │ │ │ │與台東縣│ │ │ │ │ │政府簽訂│ │ │ │ │ │工程契約│ │ │ │ │ │書,105 │ │ │ │ │ │年11月30│ │ │ │ │ │日開工,│ │ │ │ │ │預計30曆│ │ │ │ │ │天完工,│ │ │ │ │ │契約並載│ │ │ │ │ │明所訂購│ │ │ │ │ │之材料須│ │ │ │ │ │能通過台│ │ │ │ │ │東縣政府│ │ │ │ │ │漁業科驗│ │ │ │ │ │收,可認│ │ │ │ │ │偽造訂購│ │ │ │ │ │單之時間│ │ │ │ │ │應在105 │ │ │ │ │ │年11、12│ │ │ │ │ │月間或相│ │ │ │ │ │近月份之│ │ │ │ │ │某日 │ ├──┼────────────────────┼─────────────┼─────────┼────┤ │9 │材料買賣合約書(甲方:長富營造有限公司,│左列文書甲方用印處(公司大│107 年度他字第60號│手寫「10│ │ │乙方:千機創意科技有限公司) │小章)欄盜蓋印章「長富營造│偵查卷第14頁 │6.5/9 傳│ │ │ │有限公司」1 次、「蘇春蓮」│ │真」 │ │ │ │印章1 次 │ │ │ │ │ │ │ │ │ │ │ │ │ │ │ ├──┼────────────────────┼─────────────┼─────────┼────┤ │10 │千機創意科技有限公司報價單(報價日期106 │左列文書甲方用印處(公司大│107 年度他字第60號│手寫「10│ │ │年5月12日) │小章)欄盜蓋印章「長富營造│偵查卷第15頁 │6.5/13傳│ │ │ │有限公司」1 次、「蘇春蓮」│ │真」,應│ │ │ │印章1 次 │ │指傳真日│ │ │ │ │ │期為106 │ │ │ │ │ │年5 月13│ │ │ │ │ │日 │ ├──┼────────────────────┼─────────────┼─────────┼────┤ │11 │千機創意科技有限公司訂料單(訂料日期106 │左列文書回簽確認欄盜蓋印章│107 年度他字第60號│回簽確認│ │ │年5 月10日) │「長富營造有限公司」1 次、│偵查卷第16頁 │欄下方手│ │ │ │「蘇春蓮」印章1 次 │ │寫「106.│ │ │ │ │ │5/10下午│ │ │ │ │ │3 :15回│ │ │ │ │ │傳」,應│ │ │ │ │ │指訂料單│ │ │ │ │ │傳回確認│ │ │ │ │ │時間為日│ │ │ │ │ │期為106 │ │ │ │ │ │年5月10 │ │ │ │ │ │日下午3 │ │ │ │ │ │時15分許│ │ │ │ │ │ │ ├──┼────────────────────┼─────────────┼─────────┼────┤ │12 │木料訂購單(客戶名稱:平順土木包工業,訂│左列文書下方空白處盜蓋「平│107 年度他字第80號│傳真日期│ │ │貨日期106 年3 月29日,賣方:晶晟興業有限│順土木包工業」印章1 次、「│偵查卷第16頁 │106 年3 │ │ │公司,訂購太平洋鐵木) │廖政文」印章1 次 │ │月29日9 │ │ │ │ │ │時31分許│ ├──┴────────────────────┴─────────────┴─────────┴────┤ │至木料訂購單上固有平順土木包工業及長富營造有限公司之統一發票專用章,然核之係蓋印在買賣契約第2 條「買方如│ │需開發票,煩請貴公司填寫或蓋發票章,發票抬頭、統一編號、郵寄發票地址、現場聯絡人、電話、送貨地址」空白處│ │,可知雖然蓋用統一發票專用章,然不過便利於不用另行填寫賣方出具交付發票予買方時,所需要之買方資料,要非以│ │各該公司出具發票之意,此由編號12所示文書之發票章係被告蓋用所經營之上騰公司發票章,係欲晶晟公司開立以上騰│ │公司為發票抬頭之發票,亦可見一斑,故容無簽名或類似與簽名有同一效力之行為者,不具名義上表彰本人出具文書之│ │識別性,即應無盜蓋、盜用之問題,附此敘明 │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