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資料來源:司法院裁判書系統
臺灣花蓮地方法院107年度訴字第75號
臺灣花蓮地方法院刑事裁定 107年度訴字第75號
- 上訴人
- 即選任辯護人
- 吳秋樵律師
- 被告
- 丁德真
上列上訴人因被告違反毒品危害防制條例案件,不服本院於民國108年7 月16日所為之107年度訴字第75號第一審判決,提起上訴,本院裁定如下:
主文
上訴人應於本裁定送達後伍日內補正上訴理由書。
理由
一、按不服地方法院之第一審判決而上訴者,應向管轄第二審之高等法院為之。上訴書狀應敘述具體理由。上訴書狀未敘述上訴理由者,應於上訴期間屆滿後20日內補提理由書於原審法院。逾期未補提者,原審法院應定期間先命補正。刑事訴訟法第361 條定有明文。次按原審之代理人或辯護人,得為被告之利益而上訴。但不得與被告明示之意思相反。刑事訴訟法第346條規定亦有明文。
二、本件原審之選任辯護人於民國108年7月22日依刑事訴訟法第346 條前段規定為被告利益提起上訴,惟該刑事聲明上訴狀未敘述上訴理由,迄至上訴期間屆滿後20日亦未補提上訴理由書,其上訴之程式顯有未備,爰依前揭規定,命上訴人於收受本裁定後5日內補正上訴理由書。
三、依刑事訴訟法第361條第3項、第220條,裁定如主文。