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法律人 LawPlayer

資料來源:司法院裁判書系統

臺灣花蓮地方法院107年度訴字第80號

詐欺刑事裁判日期 107 年 11 月 26 日

法官黃鴻達戴韻玲邱佳玄

臺灣花蓮地方法院刑事裁定        107年度訴字第80號

公訴人
臺灣花蓮地方檢察署檢察官
被告
郭品睿
選任辯護人
魏辰州律師
選任辯護人
張慶宗律師
被告
林清風
選任辯護人
吳秋樵律師
被告
游斯婷
選任辯護人
魏辰州律師
被告
廖致凱
選任辯護人
林國泰律師
被告
陳宏旻
選任辯護人
籃健銘律師

上列被告因詐欺案件,本院於民國107年11月15日所為之刑事判決原本及其正本,茲發現有誤,應裁定更正如下:

主文

原刑事判決之原本及其正本關於當事人欄原記載為選任辯護人「藍」健銘律師,均應更正為選任辯護人「籃」健銘律師。

理由

一、按刑事判決文字,顯係誤寫,而不影響於全案情節與判決之本旨者,參照民事訴訟法第 232條規定,原審法院得以裁定更正之,業經司法院大法官會議釋字第43號解釋在案。

二、原刑事簡易判決之原本及其正本關於當事人欄原記載為選任辯護人「藍」健銘律師,核屬姓名之誤寫,且不影響於全案情節與判決之本旨,均應更正為選任辯護人「籃」健銘律師。

三、爰依刑事訴訟法第220條裁定如主文。

上列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如對本裁定不服,應於送達後5 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應抄附繕本)。辯護人依據刑事訴訟法第346 條、公設辯護人條例第17條及律師法第32條第2 項、第36條等規定之意旨,尚負有提供法律知識、協助被告之義務(含得為被告之利益提起上訴,但不得與被告明示之意思相反)。

中 華 民 國 107 年 11 月 26 日

刑事第一庭 審判長 法 官 黃鴻達

法 官 戴韻玲

法 官 邱佳玄

中 華 民 國 107 年 11 月 28 日

書記官 許力方

事實摘要

以下各句為自含語境之客觀事實描述;引用請以司法院原始裁判書為準。

  1. 臺灣花蓮地方法院107年度訴字第80號於民國 107 年 11 月 26 日裁判,案由為詐欺,全文完整收錄於法律人 LawPlayer(資料來源:司法院公開裁判書)。
  2. 本頁為司法院公開裁判書全文之整理呈現,非官方前科紀錄;引用請以司法院原始資料為準(LawPlayer 整理)。
司法院裁判書系統 ↗本頁全文逐字來自司法院公開資料,可開新分頁核對官方原文。