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花蓮地方法院108年度原訴字第110號
關鍵資訊
- 裁判案由詐欺等
- 案件類型刑事
- 審判法院臺灣花蓮地方法院
- 裁判日期109 年 04 月 29 日
- 法官梁昭銘、高郁茹、林思婷
- 當事人王燕衡、王思涵、簡廷宇、呂耿嘉
臺灣花蓮地方法院刑事判決 108年度原訴字第110號109年度訴字第71號 公 訴 人 臺灣花蓮地方檢察署檢察官 被 告 王燕衡 選任辯護人 林之翔律師 被 告 王思涵 選任辯護人 黃子寧律師 被 告 簡廷宇 劉子豪 陳秉弦 上 一 人 選任辯護人 廖學忠律師(法扶律師) 被 告 呂耿嘉 李俊賢 蔡易銓 上列被告因詐欺等案件,經檢察官提起公訴(108 年度少連偵字第60號、第61號、第69號、第70號、108 年度偵字第2246號、第2745號、第2845號、第2846號、第2847號、第2848號、第2849號、第2922號、第3573號、第4663號),暨移送併辦(109 年度少連偵字第2 號、109 年度偵字第99號),及追加起訴(109 年度少連偵字第2 號),本院判決如下: 主 文 丁○○犯如附表五至八各編號所示之罪,各處如附表五至八各編號「主文」欄所示之刑。應執行有期徒刑捌年拾月。扣案之IPHONE手機壹支(含門號○○○○○○○○○○號SIM 卡壹張)沒收之。未扣案之犯罪所得新臺幣壹萬伍仟伍佰捌拾壹元沒收,於全部或一部不能沒收或不宜執行沒收時,追徵其價額。 乙○○犯如附表八各編號所示之罪,各處如附表八各編號「主文」欄所示之刑。應執行有期徒刑肆年拾月。 i○○犯如附表五至八各編號所示之罪,各處如附表五至八各編號「主文」欄所示之刑。應執行有期徒刑伍年。扣案之IPHONE SE 手機壹支沒收之。未扣案之犯罪所得新臺幣參萬零貳佰伍拾玖元沒收,於全部或一部不能沒收或不宜執行沒收時,追徵其價額。 a○○犯如附表五至七、附表九各編號所示之罪,各處如附表五至七、附表九各編號「主文」欄所示之刑。不得易科罰金部分,應執行有期徒刑肆年陸月。扣案之IPHONE 6手機壹支沒收之。未扣案之犯罪所得新臺幣貳萬肆仟柒佰肆拾壹元沒收,於全部或一部不能沒收或不宜執行沒收時,追徵其價額。租賃契約書上偽造之「郭昌霖」署名壹枚沒收之。 E○○犯如附表八各編號所示之罪,各處如附表八各編號「主文」欄所示之刑。應執行有期徒刑參年。扣案之IPHONE 6S 手機壹支沒收之。未扣案之犯罪所得新臺幣捌仟壹佰參拾陸元沒收,於全部或一部不能沒收或不宜執行沒收時,追徵其價額。 壬○○犯如附表五編號一至二、十二至十五所示之罪,各處如附表五編號一至二、十二至十五「主文」欄所示之刑。應執行有期徒刑壹年拾月。未扣案之犯罪所得新臺幣肆仟零捌拾伍元沒收,於全部或一部不能沒收或不宜執行沒收時,追徵其價額。 丑○○犯如附表五編號六、十至十二、十五所示之罪,各處如附表五編號六、十至十二、十五「主文」欄所示之刑。應執行有期徒刑壹年捌月。未扣案之犯罪所得新臺幣參仟陸佰伍拾元沒收,於全部或一部不能沒收或不宜執行沒收時,追徵其價額。 c○○犯如附表五編號一至五、七、十五所示之罪,各處如附表五編號一至五、七、十五「主文」欄所示之刑。應執行有期徒刑壹年捌月。未扣案之犯罪所得新臺幣參仟陸佰壹拾伍元沒收,於全部或一部不能沒收或不宜執行沒收時,追徵其價額。 犯罪事實 一、丁○○、乙○○、i○○、a○○、E○○、壬○○、W○○(經本院另案通緝中)、丑○○及c○○於本件詐欺集團之角色分工如下:壬○○、W○○、丑○○及c○○於民國108 年3 、4 月間,分別透過真實姓名、年籍不詳之人加入丁○○所屬之詐欺收水集團,W○○、丑○○及c○○於集團中擔任提領詐欺所得款項之車手,壬○○則擔任遞送款項予上游成員之車手頭,其等之報酬均為提領金額之1%;i○○及a○○先後於108 年4 月間,分別由丁○○直接招募加入詐欺收水集團,a○○負責向車手頭收取款項,再遞送款項予上游成員之工作(俗稱「大水」);i○○則負責向a○○收取款項,再遞送款項予上游成員(即真實姓名、年籍不詳之成年男子「小陸」)之工作(俗稱「後水」),a○○、i○○之報酬均為收取款項之0.75% ;E○○於108 年6 月間,透過真實姓名、年籍不詳、綽號「小伍」之人加入丁○○所屬之詐欺收水集團,負責向車手頭收取款項,再遞送款項予上游成員(即i○○)之工作(俗稱「大水」),E○○之報酬為收取款項之1%;丁○○及乙○○負責指揮、操縱i○○、a○○、E○○收取、遞送款項,並確認款項數額,確保款項如實上繳予丁○○指定之「小陸」。 二、丁○○、i○○、a○○、壬○○、W○○、丑○○、c○○(壬○○、W○○、丑○○、c○○就附表二各編號所示之犯罪事實,現由臺灣士林地方檢察署檢察官以108 年度少連偵字第81號偵查中)、真實姓名、年籍不詳之成年男子「顧小伍」、「小陸」及其他詐欺集團成員共同意圖為自己不法之所有,基於三人以上詐欺取財及以不正方法由自動付款設備取得他人之物之犯意聯絡,先由真實姓名、年籍不詳之詐欺集團成員以不正方法取得附表一、二所示之人頭金融帳戶之提款卡後,再以附表一、二所示之詐欺手法施用詐術,致附表一、二所示之被害人陷於錯誤,於附表一、二所示時間,將附表一、二所示之款項匯入或存入對方指定之金融機構帳戶後,再由丁○○指定縣市,「顧小伍」透過通訊軟體易信指示W○○、丑○○、c○○前往自動櫃員機,由W○○、丑○○、c○○分別持上揭人頭帳戶之提款卡,操作自動櫃員機以輸入提款卡密碼,使系統誤認W○○、丑○○、c○○係獲得授權提領款項之人,而允許W○○、丑○○、c○○於附表一、二所示之提領時間、地點及金額(丑○○負責提領附表一編號編號6 、10至12、15部分;c○○負責提領附表一編號1 至5 、7 、15部分),提領被害人遭詐欺而匯入或存入之款項得手。W○○、丑○○、c○○取得贓款後,再將贓款交由壬○○或W○○轉交予a○○(壬○○轉交附表一編號1 至2 、12至15部分贓款),丁○○進而監督a○○將贓款轉交予i○○,末由丁○○監督i○○將贓款交付予丁○○指定之「小陸」。 三、丁○○、i○○、a○○、陳嘉增(陳嘉增所涉部分另由臺灣基隆地方檢察署檢察官以108 年度少連偵字第82號、83號偵辦中)、王振唐(其所涉部分另由臺灣臺中地方檢察署檢察官以108 年度少連偵字第464 號、108 年度偵字第31404 號偵辦中)、王子俊(其所涉部分另由臺灣基隆地方檢察署檢察官以108 年度偵字第4263號、4884號偵辦中)、陳○德(91年11月生,真實年籍資料詳卷,其所涉部分另由臺灣臺中地方法院少年法庭以108 年度少調字第1203號、1232號調查中)、「顧小伍」、「小陸」及其他詐欺集團成員共同意圖為自己不法之所有,基於三人以上詐欺取財及以不正方法由自動付款設備取得他人之物之犯意聯絡,先由真實姓名、年籍不詳之詐欺集團成員以不正方法取得附表三所示之人頭金融帳戶之提款卡後,再以附表三所示之詐欺手法施用詐術,致附表三所示之被害人陷於錯誤,於附表三所示時間,將附表三所示之款項匯入或存入對方指定之金融機構帳戶後,再由丁○○指定縣市,「顧小伍」透過通訊軟體易信指示王振唐、王子俊、陳○德前往自動櫃員機,由王振唐、王子俊、陳○德分別持上揭人頭帳戶之提款卡,操作自動櫃員機以輸入提款卡密碼,使系統誤認王振唐、王子俊、陳○德係獲得授權提領款項之人,而允許王振唐、王子俊、陳○德於附表三所示之提領時間、地點及金額,提領被害人遭詐欺而匯入或存入之款項得手。王振唐、王子俊、陳○德取得贓款後,再將贓款交由陳嘉增轉交予a○○,丁○○監督a○○將贓款轉交予i○○,並由丁○○監督i○○將贓款交付予丁○○指定之「小陸」。 四、丁○○、乙○○、i○○、E○○、王振唐(王振唐所涉部分業經臺灣臺中地方法院以108 年度金訴字第117 號、第133 號、第147 號、108 年度訴字第2182號判處罪刑在案)、王子俊(其所涉部分業經臺灣臺中地方法院以108 年度訴字第1844號判處罪刑在案)、「小陸」及其他詐欺集團成員共同意圖為自己不法之所有,基於三人以上詐欺取財及以不正方法由自動付款設備取得他人之物之犯意聯絡,先由真實姓名、年籍不詳之詐欺集團成員以不正方法取得附表四所示之人頭金融帳戶之提款卡後,再以附表四所示之詐欺手法施用詐術,致附表四所示之被害人陷於錯誤,於附表四所示時間,將附表四所示之款項匯入或存入對方指定之金融機構帳戶後,再由丁○○指定縣市,乙○○透過通訊軟體FreePP指示王子俊前往自動櫃員機,由王子俊分別持附表四所示之人頭帳戶提款卡,操作自動櫃員機以輸入提款卡密碼,使系統誤認王子俊係獲得授權提領款項之人,而允許王子俊於附表四所示之提領時間、地點及金額,提領被害人遭詐欺而匯入或存入之款項得手,由王子俊將贓款交予王振唐,王振唐復將贓款交付予E○○,再由E○○將贓款轉交予i○○,最後由丁○○、乙○○監督i○○將贓款交付予丁○○指定之詐欺集團上游成員「小陸」。 五、a○○另於108 年4 月25日18時許,在宜蘭縣某處,將壬○○、W○○、丑○○及c○○使用之車牌號碼000-0000號租賃小客車歸還予安定小客車租賃有限公司(下稱安定公司)時,為避免真實身分曝光,竟基於行使偽造私文書之犯意,未經郭昌霖之同意,於上開車輛之租賃契約(下稱系爭租賃契約)上之承租人簽名欄位偽造「郭昌霖」之署名,表彰係郭昌霖本人歸還上述車輛之意,並交付予安定公司而行使之,足以生損害於郭昌霖及安定公司對於租賃業務管理之正確性。 六、案經臺灣花蓮地方檢察署檢察官指揮臺北市政府警察局刑事警察大隊、花蓮縣警察局花蓮分局、新北市政府警察局淡水分局報告暨基隆市警察局第一分局、基隆市警察局第二分局、基隆市警察局第三分局報告臺灣基隆地方檢察署陳請臺灣高等檢察署檢察長令轉臺灣花蓮地方檢察署檢察官偵查起訴、移送併辦及追加起訴。 理 由 壹、證據能力方面 一、按現行刑事訴訟法為保障被告之反對詰問權,排除具有虛偽危險性之傳聞證據,以求實體真實之發見,於該法第159 條第1 項明定被告以外之人於審判外之言詞或書面陳述,除法律有規定者外,不得作為證據。而刑事訴訟法第159 條之1 至第159 條之4 有傳聞法則之例外規定,且被告以外之人於審判外之陳述,雖不符前4 條之規定,而經當事人於審判程序同意作為證據,法院審酌該言詞陳述或書面陳述作成時之情況,認為適當者,亦得為證據;當事人、代理人或辯護人於法院調查證據時,知有第159 條第1 項不得為證據之情形,而未於言詞辯論終結前聲明異議者,視為有前項之同意,刑事訴訟法第159 條之5 定有明文。再本條之立法意旨,在於確認當事人對於傳聞證據有處分權,得放棄反對詰問權,同意或擬制同意傳聞證據可作為證據,屬於證據傳聞性之解除行為,如法院認為適當,則不論該傳聞證據是否具備刑事訴訟法第159 條之1 至第159 條之4 所定情形,均容許作為證據(最高法院104 年度第3 次刑事庭會議決議意旨、104 年度台上字第2093號判決意旨參照)。查本件經本院於審理期日踐行調查證據程序之被告以外之人於審判外之書面、言詞陳述,公訴人、被告丁○○、乙○○、i○○、a○○、E○○、壬○○、丑○○、c○○及被告丁○○、乙○○、E○○之辯護人於本院審理時對於證據能力均未聲明異議,本院審酌後認為該等證據均為本院事實認定之重要依據,作為本案之證據均屬適當,故依刑事訴訟法第159 條之5 規定,均具有證據能力。 二、又刑事訴訟法第159 條第1 項所謂「被告以外之人於審判外之言詞或書面陳述」,並不包含「非供述證據」在內,其有無證據能力,自應與一般物證相同,端視其取得證據之合法性及已否依法踐行證據之調查程序,以資認定(最高法院97年度台上字第3854號判決可資參照)。本判決所引用下列之非供述證據,與本案犯罪事實具有關聯性,均係執法人員依法取得,亦查無不得作為證據之事由,且均踐行證據之調查程序,依法自得作為證據。 貳、實體方面 一、認定犯罪事實之證據及理由: (一)前開犯罪事實一、二部分,業據被告丁○○、i○○、a○○、壬○○、丑○○、c○○於本院準備程序、審理時坦承不諱(見本院卷〈一〉第412 頁至413 頁、本院卷〈二〉第362 頁、本院卷〈三〉第606 頁至607 頁),核與證人即告訴人卯○○、申○○、X○○、Q○○、J○○、l○○、j○○、Y○○、L○○、Z○○、癸○○○、B○○○、子○○、酉○○、I○○、王建翔、黃奕傑、高郁富、黃俊龍、林英睿、陳映秀、莊翔森、潘曉如、蕭靜嫺、梁馨瑜、黃芝榕、徐佳妏、吳合發、邱凡珊、簡鉦翔、巫佳芸、郭郁馨、傅靜宜、陳芃安、葉欣瑜、廖子薇、被害人尤佩琦、許晏誠、證人即同案被告丁○○、i○○、a○○、壬○○、丑○○、c○○、W○○於警詢、偵訊時所陳述之情節相符(見花市警刑字第1080021045號卷第103 頁至106 頁、第123 頁至124 頁、第139 頁至141 頁、第149 頁至150 頁、第159 頁至162 頁、第171 頁至176 頁、第197 頁至199 頁、花市警刑字第1080021132號卷第71頁至73頁、第87頁至90頁、第97頁至101 頁、第115 頁至117 頁、第139 頁至141 頁、第155 頁至157 頁、第167 頁至169 頁、第179 頁至180 頁、警卷㈡第291 頁至293 頁、第295 頁至297 頁、第299 頁至301 頁、第303 頁至305 頁、第307 頁至309 頁、第311 頁至313 頁、第315 頁至316 頁、第317 頁至319 頁、第321 頁至324 頁、第325 頁至327 頁、第329 頁至330 頁、第331 頁至334 頁、第335 頁至336 頁、第337 頁至340 頁、第341 頁至342 頁、第343 頁至345 頁、第347 頁至349 頁、第351 頁至353 頁、第355 頁至358 頁、第359 頁至362 頁、第363 頁至369 頁、108 年度偵字第3573號〈卷一〉第17頁至22頁、第405 頁至411 頁、108 年度偵字第3573號〈卷二〉第89頁至92頁、第225 頁至232 頁、109 年度偵字第99號卷第51頁至54頁、108 年度偵字第2745號卷第175 頁至182 頁、第195 頁至197 頁、第249 頁至251 頁、第253 頁至257 頁、第23頁至27頁、第385 頁至387 頁、108 年度偵字第3573號〈卷二〉第185 頁至187 頁、108 年度他字第667 號〈卷二〉第235 頁至241 頁、108 年度偵字第3573號〈卷二〉第7 頁至11頁、108 年度他字第667 號〈卷一〉第259 頁至265 頁、108 年度他字第667 號〈卷二〉第181 頁至185 頁、108 年度偵字第3573號〈卷一〉第429 頁至435 頁、108 年度他字第667 號〈卷二〉第213 頁至218 頁、第203 頁至209 頁、第171 頁至177 頁),並有淡水第一信用合作社108 年6 月3 日淡一信剛字第1080041771號函暨賴建芳之開戶基本資料及活期性存款歷史交易明細表、中華郵政股份有限公司108 年5 月30日儲字第1080121537號函暨李宸安、胡晏齡、蕭閔浩之開戶基本資料及客戶歷史交易清單、中國信託商業銀行股份有限公司108 年5 月30日中信銀字第108224839112181 號函暨胡晏齡之開戶基本資料、存款交易明細、第一商業銀行頭份分行108 年6 月4 日頭份字第00081 號函暨吳東倫之存摺存款客戶歷史交易明細表、客戶基本資料、華南商業銀行股份有限公司總行108 年5 月30日營清字第1080059685號函暨曾寶玉之開戶資料、客戶資料整合查詢及台幣帳戶交易明細、提領款項之自動櫃員機監視器畫面照片、車手提領款項明細一覽表、告訴人卯○○與詐欺集團之通訊軟體LINE對話紀錄截圖、兆豐國際商業銀行之國內匯款申請書、兆豐國際商業銀行存摺封面影本、告訴人卯○○之交易明細表3 紙、告訴人申○○與詐欺集團之通訊軟體LINE對話紀錄截圖、告訴人申○○之交易明細表2 紙、告訴人Q○○之手機匯款紀錄截圖、告訴人J○○之自動櫃員機交易明細表、告訴人l○○之郵政存簿儲金簿封面及內頁影本、匯款明細、自動櫃員機交易明細表、告訴人l○○與詐欺集團之通話紀錄、告訴人j○○之合作金庫商業銀行匯款申請書代收入收據、臺灣銀行西屯分行108 年6 月10日西屯營密字第10800020431 號函暨蕭閔浩之存摺存款歷史明細查詢、告訴人Y○○之郵政匯票申請書、告訴人Y○○與詐欺集團之聯絡紀錄截圖、告訴人Z○○之郵政存簿儲金簿封面及內頁影本、告訴人癸○○○之臺灣銀行無摺存款單、國泰世華商業銀行存匯作業管理部108 年6 月24日國世存匯作業字第1080084921號函暨謝君穎、蕭閔浩之開戶資料及存款(支、活)帳務類歷史資料交易明細、中國信託商業銀行股份有限公司108 年5 月30日中信銀字第108224839112181 號函暨簡文彥之開戶資料及存款交易明細、告訴人B○○○與詐欺集團之對話紀錄、匯款明細截圖、匯款之帳戶存摺及身分證翻拍影像、告訴人子○○之手機匯款紀錄截圖、告訴人子○○與詐欺集團之對話紀錄截圖、告訴人酉○○之國泰世華商業銀行存款憑證、告訴人I○○之台北富邦銀行匯款委託書、108 年4 月23日、24日之行動照片、被告a○○所有之手機內通訊軟體微信、易信之訊息截圖、搜索扣押筆錄、扣押物品目錄表、臺灣土地銀行頭份分行108 年6 月11日頭存字第1085001822號函暨吳東倫之客戶往來明細查詢、被告i○○所有之手機內通訊軟體FreePP之截圖照片、通聯調閱查詢單、上網紀錄、車輛詳細資料報表、本院搜索票、自願受搜索同意書、現場搜索照片、提款一覽表、通聯紀錄、自動櫃員機監視器畫面截圖、通訊軟體LINE之搜尋好友畫面截圖、被告丁○○扣案手機之通訊軟體對話截圖、胡晏齡之中華郵政、中國信託商業銀行帳戶交易明細表、彰化商業銀行股份有限公司作業處109 年1 月16日彰作管字第10920000302 號函暨高志瑋、李詩婷帳戶之客戶基本資料及交易明細、臺灣銀行營業部109 年1 月20日營存字第10950004141 號函暨蕭閔浩、陳志豪之帳戶存摺存款歷史明細批次查詢資料、華南商業銀行股份有限公司109 年1 月21日營清字第1090001722號函暨曾寶玉之帳戶交易明細、臺灣土地銀行股份有限公司109 年2 月4 日總業存字第1090002864號函暨吳東倫帳戶之基本資料查詢及客戶歷史交易明細查詢、凱基商業銀行股份有限公司109 年1 月16日凱銀集作字第10900000878 號函暨陳志豪帳戶之開戶基本資料及台幣存摺對帳單、臺灣中小企業銀行國內作業中心109 年1 月10日109 忠法查密字第02948 號函暨林詩鳳帳戶之交易明細、合作金庫商業銀行北三峽分行109 年1 月16日合金北三峽字第1090000232號函暨黃佩萱帳戶之開戶資料及歷史交易明細查詢結果、合作金庫商業銀行左營分行109 年1 月21日合金左營字第1090000263號函暨黃靜瀅帳戶之開戶資料及歷史交易明細查詢結果、台北富邦商業銀行股份有限公司豐原分行109 年1 月20日北富銀豐原字第1090000002號函暨陳志豪帳戶之存檔存戶內容查詢資料及對帳單細項、中國信託商業銀行股份有限公司109 年1 月21日中信銀字第109224839012646 號函暨胡晏齡、簡文彥帳戶之客戶基本資料、存款交易明細、自動化交易LOG 資料、第一商業銀行總行109 年1 月15日一總營集字第03967 號函暨吳東倫帳戶之客戶基本資料及存摺存款客戶歷史交易明細表、國泰世華商業銀行存匯作業管理部109 年1 月16日國世存匯作業字第1090005429號函暨謝君穎、蕭閔浩、陳志豪帳戶之客戶基本資料查詢及交易明細表、中華郵政股份有限公司109 年1 月15日儲字第10900109 50號函暨李宸安、胡晏齡、蕭閔浩、林詩鳳、張思卉、張思晴、葉典霖帳戶之客戶基本資料及客戶歷史交易清單、淡水第一信用合作社109 年1 月16日淡一信剛字第1090002481號函暨賴建芳帳戶之顧客基本資料查詢及活期性存款歷史交易明細表、內政部警政署報案資料存卷足憑(見花市警刑字第1080021045號卷第13頁至14頁、第15頁至29頁、第31頁至63頁、第45頁至63頁、第65頁至69頁、第71頁至79頁、第81頁至96頁、第107 頁、第109 頁至113 頁、第120 頁、第125 頁至131 頁、第151 頁、第163 頁、第177 頁至189 頁、第201 頁、花市警刑字第1080021132號卷第31頁至37頁、第74頁、第76頁、第103 頁、第119 頁、花市警刑字第1080021284號卷第39頁至57頁、第59頁至69頁、第89頁至105 頁、第143 頁至145 頁、第159 頁至162 頁、第171 頁、第181 頁、花市警刑字第1080021412號卷第80頁至81頁、花市警刑字第1080021415號卷第49頁至55頁、第81頁至86頁、花市警刑字第1080021792號卷第307 頁至317 頁、花市警刑字第1080021792號卷第417 頁至421 頁、第490 頁至491 頁、第497 頁至507 頁、第509 頁至655 頁、第657 頁至659 頁、警卷㈠第397 頁至399 頁、第401 頁至413 頁、第415 頁至423 頁、第463 頁至473 頁、警卷㈡第7 頁、第253 頁、第73頁至86頁、第247 頁至250 頁、警卷㈢第109 頁至128 頁、108 年度他字第667 號〈卷一〉第105 頁至113 頁、108 年度偵字第2745號卷第25頁、108 年度偵字第3573號〈卷一〉第383 頁至387 頁、第389 頁至393 頁、第477 頁至487 頁、第395 頁至399 頁、第401 頁至403 頁、108 年度偵字第6232號卷第135 頁至143 頁、第199 頁至207 頁、第279 頁至282 頁、第283 頁至291 頁、109 年度少連偵字第2 號〈卷一〉第97頁至104 頁、第111 頁至119 頁、第127 頁至133 頁、第137 頁至141 頁、第145 頁至151 頁、第167 頁至169 頁、第175 頁至179 頁、第181 頁至185 頁、第201 頁至205 頁、第221 頁至235 頁、第245 頁至248 頁、第255 頁至270 頁、第281 頁至309 頁、第337 頁至349 頁、少連偵字第2 號〈卷二〉第51頁至65頁),足徵被告丁○○、i○○、a○○、壬○○、丑○○、c○○之任意性自白核與事實相符,應堪採信。 (二)前開犯罪事實一、三部分,業據被告丁○○、i○○、a○○於本院準備程序、審理時坦認在卷(見本院卷〈一〉第412 頁至413 頁、本院卷〈三〉第606 頁至607 頁),核與證人即告訴人己○○、辛○○、午○○、P○○、丙○○、地○○、玄○○、H○○、k○○、h○○、戊○○、f○○、宙○○、g○○○、O○○、K○○、C○○、黃○○、庚○○、巳○○、S○○、寅○○、T○○、U○○、陳令翊(D○○之胞妹)、被害人e○○、A○○、F○○、證人即同案被告丁○○、i○○、a○○、證人即另案被告陳嘉增、王子俊、王振唐、陳○德於警詢、偵訊時所證述之情節相合(見108 年度少連偵字第65號卷第60頁至61頁、第117 頁、第69頁至70頁、第84頁至85頁、第89頁至90頁、第94頁及反面、第98頁及反面、第176 頁至177 頁、第115 頁及反面、第181 頁至182 頁、第193 頁及反面、第236 頁至237 頁反面、第244 頁至245 頁、第116 頁及反面、第241 頁至242 頁、第11頁反面、第94頁至95頁反面、第140 頁至141 頁、第75頁至76頁、第80頁及反面、第101 頁至102 頁、第107 頁至108 頁、第113 頁及反面、第118 頁至119 頁反面、第122 頁至123 頁、第130 頁至131 頁、第135 頁至136 頁、第199 頁至200 頁、第206 頁至207 頁、第212 頁至214 頁反面、第232 頁至233 頁、第248 頁至249 頁反面、108 年度偵字第3573號〈卷一〉第17頁至22頁、第405 頁至411 頁、108 年度偵字第3573號〈卷二〉第89頁至92頁、第225 頁至232 頁、109 年度偵字第99號卷第51頁至54頁、108 年度偵字第2745號卷第175 頁至182 頁、第195 頁至197 頁、第249 頁至251 頁、第253 頁至257 頁、108 年度偵字第3573號〈卷二〉第23頁至27頁、第185 頁至187 頁、第385 頁至387 頁、108 年度他字第667 號〈卷二〉第235 頁至241 頁、108 年度偵字第3573號〈卷二〉第7 頁至11頁、108 年度偵聲字第26號卷第57頁至62頁、108 年度偵字第3573號〈卷二〉第403 頁至411 頁、108 年度偵字第19514 號卷第393 頁至396 頁、警卷㈠第361 頁至370 頁、108 年度少連偵字第65號卷第10頁至13頁、108 年度少連偵字第69號〈卷一〉第39頁至41頁、108 年度少連偵字第65號卷第17頁及反面、108 年度少連偵字第69號〈卷一〉第58頁至62頁、第65頁至66頁、108 年度少連偵字第65號卷第40頁至44頁、第51頁至52頁),復有被告a○○手機內之通訊軟體微信、易信之訊息截圖、通聯調閱查詢單、被害人受騙及車手提領款項明細一覽表、被告i○○之手機內通訊軟體FreePP之截圖照片、上網紀錄、本院搜索票、自願受搜索同意書、搜索扣押筆錄、扣押物品目錄表、現場搜索照片、被告丁○○扣案手機之通訊軟體對話截圖、提款一覽表暨監視器畫面截圖、鍾萬興之萬泰銀行、國泰世華銀行帳戶之基本資料、台幣存摺對帳單、存款(支、活)帳務類歷史資料交易明細、陳佳薇之玉山銀行帳戶之基本資料、交易明細、黃偉盛之郵局帳戶之基本資料、客戶歷史交易清單、告訴人己○○與詐欺集團通訊軟體LINE之對話紀錄截圖、手機轉帳畫面截圖、告訴人辛○○之中國信託銀行自動櫃員機交易明細、告訴人辛○○與詐欺集團之聊天紀錄、告訴人午○○之國泰世華銀行自動櫃員機客戶交易明細表3 份、告訴人P○○與詐欺集團之通聯紀錄、中國信託銀行自動櫃員機轉帳收據、告訴人丙○○之中華郵政自動櫃員機交易明細表2 份、告訴人地○○之交易明細手機截圖畫面、告訴人宙○○之中華郵政存簿儲金簿封面及內頁影本、被害人e○○之聯邦銀行自動櫃員機客戶交易明細表、刑案現場照片、告訴人C○○之郵局匯票申請書、告訴人黃○○之台新銀行自動櫃員機交易明細、告訴人庚○○之國泰世華銀行自動櫃員機客戶交易明細表、郵政存簿儲金簿封面及內頁影本、華南銀行存簿封面及內頁、告訴人巳○○之交易明細手機截圖畫面、通聯紀錄、告訴人g○○○之國泰世華銀行自動櫃員機交易明細、郵政存簿儲金簿內頁影本、告訴人玄○○之聯邦銀行自動櫃員機匯款收據、告訴人H○○與詐欺集團於通訊軟體LINE之對話紀錄、通聯紀錄、中華郵政跨行匯款申請書、告訴人k○○與詐欺集團於通訊軟體MESSENGER 之對話紀錄、交易明細手機截圖畫面、告訴人寅○○之交易明細手機截圖畫面、告訴人T○○與詐欺集團於通訊軟體LINE之對話紀錄、告訴人U○○之中國信託商業銀行公司對帳單、華南商業銀行存摺存款期間查詢資料、被害人F○○之郵政自動櫃員機交易明細表、告訴人h○○之合作金庫銀行存款存摺封面及內頁影本、告訴人戊○○之交易明細手機截圖畫面、告訴人D○○之交易明細手機截圖畫面、戴江峰之臺灣銀行帳戶、合作金庫帳戶、彰化銀行帳戶之個資檢視資料、交易明細、林分淑之合作金庫帳戶、玉山銀行帳戶個資檢視資料、交易明細表、鍾萬興之第一銀行、國泰世華銀行、萬泰銀行之帳戶個資檢視資料、交易明細表、袁昀燦之台北富邦銀行帳戶個資檢視資料、交易明細表、陳佳薇之郵局帳戶個資檢視資料、交易明細表、陳諒洪之郵局帳戶個資檢視資料、交易明細表、黃偉盛之郵局帳戶個資檢視資料、交易明細表、自動櫃員機提領時地及影像一覽表、凱基商業銀行股份有限公司109 年1 月16日凱銀集作字第10900000878 號函暨鍾萬興帳戶之開戶基本資料、台幣存摺對帳單、玉山銀行個金集中部109 年1 月20日玉山個(集中)字第1090004905號函暨陳佳薇玉山銀行帳戶之客戶基本資料查詢、交易明細在卷可參(見花市警刑字第1080021415號卷第49頁至55頁、第81頁至86頁、第91頁、花市警刑字第1080021792號卷第307 頁至317 頁、第327 頁至330 頁、第490 頁至491 頁、第497 頁至499 頁、第509 頁至531 頁、警卷㈠第397 頁至399 頁、第401 頁至423 頁、第463 頁至473 頁、警卷㈡第7 頁、第253 頁、第73頁至86頁、108 年度偵字第3573號〈卷一〉第383 頁至387 頁、第389 頁至393 頁、第477 頁至487 頁、108 年度少連偵字第65號卷第21頁至22頁反面、第30頁至31頁、第35頁至36頁、第45頁、第56頁至59頁反面、第62頁至65頁、第72頁、第132 頁及反面、第87頁反面、第92頁及反面、第97頁及反面、第101 頁反面至102 頁反面、108 年度少連偵字第69號〈卷一〉第7 頁至32頁、第96頁至97頁、第103 頁、第105 頁、第109 頁、第114 頁、第124 頁至126 頁、第133 頁、第142 頁、第143 頁反面、第178 頁、第185 頁至190 頁、第316 頁及反面、第194 頁、第196 頁、第203 頁至205 頁、第208 頁至209 頁、第219 頁至220 頁、第317 頁及反面、第247 頁、第250 頁至251 頁、第255 頁至256 頁、第259 頁至260 頁、第263 頁至265 頁、第257 頁至258 頁、第276 頁至277 頁、第261 頁至262 頁、第268 頁至269 頁、第278 頁至282 頁、第266 頁至267 頁、第270 頁至275 頁、108 年度少連偵字第70號〈卷一〉第7 頁至32頁、109 年度少連偵字第2 號〈卷一〉第145 頁、第153 頁至157 頁、第211 頁、第213 頁至217 頁),足見被告丁○○、i○○、a○○之任意性自白核與事實相符,堪予採信。(三)犯罪事實一、四部分,業經被告丁○○、乙○○、i○○、E○○於本院準備程序、審理時坦認不諱(見本院卷〈一〉第412 頁至413 頁、本院卷〈三〉第606 頁至607 頁),核與證人即告訴人M○○、陳萩錦、戌○○、N○○、未○○、R○○、d○○、G○○、V○○、b○○、宇○○、陳劉美文、高銘傳、被害人亥○○、甲○○、天○○、穆傳衛、證人即同案被告丁○○、乙○○、i○○、E○○、證人即另案被告王振唐、王子俊於警詢、偵訊時所證述之情節吻合(見北市警刑大移一字第1083016866號卷第239 頁至241 頁、第243 頁至245 頁、第247 頁至249 頁、第251 頁至257 頁、第259 頁至265 頁、第267 頁至269 頁、第271 頁至273 頁、第275 頁至277 頁、第279 頁至287 頁、第289 頁至291 頁、第293 頁至294 頁、108 年度偵字第24896 號卷第258 頁至260 頁、第343 頁至346 頁、本院卷〈三〉第83頁至85頁、108 年度偵字第3573號〈卷一〉第405 頁至411 頁、108 年度偵字第3573號〈卷二〉第89頁至92頁、第225 頁至232 頁、108 年度偵聲字第38號卷第49頁至53頁、108 年度偵字第2745號卷第175 頁至182 頁、第195 頁至197 頁、第253 頁至257 頁、第385 頁至387 頁、108 年度偵聲字第31號卷第41頁至45頁、108 年度偵字第3573號〈卷二〉第23頁至27頁、第185 頁至187 頁、北市警刑大移一字第1083016866號卷第1-8 頁至17頁、第19頁至23頁、108 年度偵字第4663號卷第97頁至103 頁、108 年度偵字第19514 號卷第393 頁至396 頁、108 年度偵字第3573號〈卷二〉第403 頁至411 頁),並有自願受搜索同意書、搜索扣押筆錄、扣押物品目錄表、勘察採證同意書、FreePP對話紀錄、通聯調閱查詢單、上網紀錄、王子俊於108 年6 月17、18、24日於臺中市沙鹿地區提款一覽表、監視器畫面翻拍照片、本院搜索票、現場搜索照片、提款一覽表、被告丁○○扣案手機之通訊軟體對話截圖、先博通訊股份有限公司電子郵件暨FreePP對話紀錄、提款一覽表暨監視器畫面截圖、自動櫃員機提領時地及影像一覽表、被告E○○扣案手機之通訊軟體資料、臺灣臺中地方法院108 年度訴字第1844號判決、李怡穗國泰世華銀行帳戶之交易明細表、張雅捷郵局帳戶之客戶歷史交易清單與臺灣銀行帳戶之存摺存款歷史明細查詢、王韻雅郵局帳戶之客戶歷史交易清單及合作金庫帳戶之交易明細表、林俊棋中國信託銀行帳戶之交易明細表、被害人帳戶明細及車手提領時間一覽表、王子俊提款照片、告訴人陳萩錦之中國信託銀行自動櫃員機交易明細表、通聯紀錄、告訴人M○○之中國信託銀行自動櫃員機交易明細表、通聯紀錄、被害人亥○○之郵政存簿儲金簿封面及內頁影本、自動櫃員機交易明細、告訴人陳劉美文之彰化第六信用合作社跨行匯款單、彰化第六信用合作社活期儲蓄存款存摺封面影本、告訴人V○○之新光銀行自動櫃員機交易明細表、告訴人G○○之華南銀行自動櫃員機交易明細表、告訴人未○○之中華郵政自動櫃員機交易明細表、告訴人R○○之中國信託銀行自動櫃員機交易明細表、通聯紀錄、郵政存簿儲金簿封面影本、告訴人d○○之中華郵政自動櫃員機交易明細表、郵政存簿儲金簿封面及內頁影本、被害人天○○之郵政入戶匯款申請書、被害人穆傳衛之合作金庫銀行存款憑條、告訴人高銘傳之匯款紀錄及通聯紀錄、臺灣銀行營業部109 年1 月20日營存字第10950004141 號函暨張雅捷帳戶之存摺存款歷史明細批次查詢資料、聯邦商業銀行業務管理存匯集中作業科109 年1 月14日聯業管(集)字第10910301637 號函暨黃惠君帳戶之基本資料及存摺存款明細表、合作金庫商業銀行潭子分行109 年1 月17日合金潭子字第1090000185號函暨王韻雅帳戶之新開戶建檔登錄單及歷史交易明細查詢結果、第一商業銀行總行109 年1 月15日一總營集字第03967 號函暨董家芸帳戶之客戶基本資料及存摺存款客戶歷史交易明細表、中華郵政股份有限公司109 年1 月15日儲字第1090010950號函暨董家芸帳戶之客戶基本資料及客戶歷史交易清單、臺灣臺中地方法院108 年度金訴字第117 、133 、147 號、108 年度訴字第2182號判決附卷可稽(見北市警刑大移一字第1083016866號卷第121 頁、第123 頁、第125 頁至131 頁、第133 頁至149 頁、151 頁至182 頁、第187 頁、第189 頁至227 頁、第229 頁至235 頁、警卷㈠第397 頁至399 頁、第401 頁至413 頁、第415 頁至423 頁、第463 頁至473 頁、警卷㈡第7 頁、第253 頁、第73頁至86頁、第247 頁至250 頁、108 年度偵字第3573號〈卷一〉第383 頁至387 頁、第389 頁至393 頁、第477 頁至487 頁、108 年度偵字第3573號〈卷二〉第71至74頁、第103 頁、第243 頁至365 頁、108 年度少連偵字第65號卷第30頁至31頁、第35頁至36頁、108 年度少連偵字第70號〈卷一〉第7 頁至16頁、第28頁至32頁、108 年度偵字第4663號卷第113 頁、第159 頁至166 頁、108 年度偵字第19514 號卷第17頁、第73頁、第77頁、第211 頁至213 頁、第215 頁至217 頁、第209 頁、第195 頁至201 頁、第247 頁至271 頁、108 年度偵字第24896 號卷第207 頁至209 頁、第211 頁、第221 頁至222 頁、第249 頁至251 頁、第255 頁、第262 頁至263 頁、第275 頁、第286 頁至287 頁、第298 頁、第305 頁至307 頁、第328 頁至330 頁、第341 頁、第363 頁、109 年度少連偵字第2 號〈卷一〉第116 頁、第123 頁、第161 頁至164 頁、第193 頁至197 頁、第245 頁、第251 頁至252 頁、第281 頁、第331 頁、第333 頁、109 年度少連偵字第2 號〈卷二〉第67頁至109 頁、本院卷〈三〉第101 頁、第103 頁),足認被告丁○○、乙○○、i○○、E○○之任意性自白核與事實相符,洵堪採信。 (四)犯罪事實五部分,業經被告a○○於本院準備程序、審理時坦承不諱(見本院卷〈一〉第413 頁、本院卷〈三〉第607 頁),亦有系爭租賃契約及翻拍照片、車輛詳細資料報表在卷可佐(見花市警刑字第1080021412號卷第79頁、第82頁、花市警刑字第1080021415號卷第87頁、108 年度他字第667 號〈卷一〉第49頁),足徵被告a○○之任意性自白核與事實相符,堪可採信。 (五)至被告乙○○雖辯稱:我只是協助被告丁○○,將文字從另一支手機複製到我的手機後貼上,有時候被告丁○○會使用我的手機,我沒有指揮其他詐欺集團成員云云。惟查,被告乙○○就卷附之FreePP對話紀錄內容,於本院中供稱:「(問:『我叫大水去收錢』為何意?『大水』為何人?)答:是丁○○叫我打的,因為他在忙,應該是叫人家去拿錢的意思,我不知道大水是誰。(問:『今天總數對一下』、『總20.6對嗎』、『今總20.6』為何意?)答:20.6是20萬6,000 元的意思,『總數對一下』是對一下數字是否為20萬6,000 元。(問:『財狗借1.0 』、『扣薪0.82』、『剩欠0.18』、『再借0.1 ,共欠0.28(明天再扣)』、『花薪0.2 ,扣借0.1 ,薪0.1 』為何意?)答:『財狗借1.0 』是別人有借錢,丁○○跟我講的,他請我算薪水給別人,『扣薪0.82』是扣8,200 元的薪水,『剩欠0.18』指薪水剩下1,800 元,『再借0.1 ,共欠0.28』指再借1,000 元,共欠2,800 元,『花薪0.2 ,扣借0.1 ,薪0.1 』指薪水2,000 元,借了1,000 元,薪水剩1,000 元。(問:『你現在要收15.6回來,然後再發0.1 給花,總15.5』、『給花1246』為何意?)答:『你現在要收15.6回來,然後再發0.1 給花,總15.5』指要收15萬6,000 元,再發1,000 元給『花』,『花』是某個成員,『總15.5』指15萬5,000 元,『給花1246』指給『花』1,246 元。(問:『14.3回給你們嗎,湯姆說的』、『你拿給湯姆』為何意?)答:『14.3回給你們嗎,湯姆說的』指要給別人14萬3,000 元,我不知道湯姆是誰。『你拿給湯姆』指叫某成員把錢拿給湯姆。(問:『先過去大水那』、『應8.9 財借0.3 收8.6 』為何意?)答:『先過去大水那』指叫人家去找人,『應8.9 財借0.3 收8.6 』指該成員身上應有8 萬9,000 元,『財借0.3 』指某個成員借3,000 元,『收8.6 』指扣掉3,000 元,收8 萬6,000 元。(問:『後水回來跟你聯絡交收』、『交收金額給我』為何意?『後水』為何人?)答:『後水回來跟你聯絡交收』、『交收金額給我』,是照著丁○○叫我打的打上去,應該是找人及交錢的意思。(問:『記得自存2.0 要扣』為何意?)答:應該是自己存進存摺2 萬元,要扣的意思我不清楚。(問:『去收錢』、『三萬』為何意?)答:叫人去收3 萬元。(問:『財算薪水』、『收4.6 』、『去收4.6 』、『速度收』、『今天總數20.6,你1%,薪水2000,扣掉今天借1000,你今天領1000』為何意?)答:『財算薪水』的『財』是某人,指叫他自己算薪水,『收4.6 』指收4 萬6,000 元,『今天總數20.6,你1%,薪水2000,扣掉今天借1000,你今天領1000』是指今天共領20萬6,000 元,對方的報酬是百分之一,最後對方領1,000 元。(問:『公司說還有單』、『回8.6 』為何意?)答:『公司說還有單』是我照著打上去的,『回8.6 』指請對方先把8 萬6,000 元拿回來給別人。」等語(見本院卷〈三〉第62頁至65頁),又被告乙○○對於其於Fre ePP 通訊軟體之暱稱為「廉政署」、「多芬」一情並不爭執,亦坦承卷附之FreePP通訊軟體部分訊息為其本人所發佈(見本院卷〈二〉第285 頁至324 頁),由上可徵,被告乙○○就上開對話內容,清楚知悉其傳送之訊息係與其他詐欺集團成員確認與核對當日收取贓款之總金額、計算其他詐欺集團成員當日之報酬並由各成員自行抽取報酬、指示詐欺集團成員收取贓款並將贓款上交予其他成員,據此,被告乙○○既明知前開對話內容之意涵,亦不否認部分訊息為其所傳送,被告乙○○自與被告丁○○、i○○、E○○等人就本件犯行有犯意聯絡與行為分擔甚明;況被告丁○○於本院中供述:我使用被告乙○○的手機與其他詐欺集團成員聯絡約2 、3 次,5 月份1 次、6 月份1 次等語(見本院卷〈三〉第57頁),可見被告丁○○自承於108 年6 月時僅使用被告乙○○之手機1 次,已與被告乙○○前開所述互有扞格;再者,縱使FreePP通訊軟體中之對話紀錄,以暱稱「廉政署」、「多芬」之訊息非全部均由被告乙○○本人所為,然其業已傳送交收贓款、計算報酬等訊息予其他詐欺集團成員,並知悉訊息之意義,誠如前述,自該當本罪之構成要件,故被告乙○○辯稱其未指揮其他詐欺集團成員云云,顯與事實未符,實無可取。(六)另起訴意旨固認為被告丁○○為本件收水集團之「首腦」,然衡諸目前司法實務查獲之案件,詐欺集團之車手及收水集團,通常負責提領贓款,並暫時保管至贓款交付予上游詐欺集團成員,再由上游詐欺集團成員將所提領之贓款依一定比例,發放予下游成員作為提領贓款之報酬。再稽以被告丁○○於本院中供陳:我的報酬是款項的百分之一,每月結算,目前我拿到新臺幣〈下同〉3 萬元等語(見本院卷〈一〉第428 頁),足認被告丁○○本件犯行之報酬仍係以詐欺集團下游成員所提領之贓款為計算基準,其並非最終拿取全額贓款之人,應可認定;復觀諸被告丁○○與暱稱「愛德恩」之人於通訊軟體微信之對話紀錄,「愛德恩」向被告丁○○稱:「今天58.8」、「都說12:00上班了」、「更新61.6」、「交收好疲勞」、「一直等他」、「現在又找不到人」、「外面工作的都交收完了」、「錢沒到我這」等語,有卷附之前開對話紀錄翻拍照片足佐(見本院卷〈三〉第411 頁至457 頁),益徵被告丁○○另與「愛德恩」確認每日交收贓款之數額,「愛德恩」亦督促被告丁○○監督其他詐欺集團成員交收贓款,「愛德恩」與被告丁○○之上揭對話日期雖係於108 年8 月間,惟仍無法排除被告丁○○本件犯行係聽從「愛德恩」之指示,且卷內無其他積極證據證明被告丁○○為本件收水集團之「首腦」,亦無證據可證被告丁○○為最終收取全額贓款者,依罪疑唯利於被告原則,起訴書認被告丁○○為收水集團之「首腦」一節,容有未洽,爰更正如犯罪事實一所示。 (七)又被告壬○○於本院中供述:被告丑○○、c○○會將提領的贓款交給我,但108 年4 月23、24、25日其中一天我因為酒駕遭查獲,所以沒有參與等語(見本院卷〈二〉第369 頁),經調閱本院108 年度花交簡字第296 號判決,被告壬○○確於108 年4 月24日凌晨因犯不能安全駕駛致交通危險罪經警當場查獲,有該判決書為證(見本院卷〈三〉第375 頁至377 頁),足徵被告壬○○前開所述尚非無憑,洵可採信,故被告壬○○應僅就附表一編號1 至2 、12至15所示時、地涉犯本件犯行,起訴意旨認被告壬○○就附表一各編號之時、地均涉嫌犯罪,容有誤會,應予更正。 (八)此外,起訴書附表一至三部分提款金額各有5 元、15元之尾數金額,然一般提款機應無法提領百元以下之金額,此為本院職務上已知之事實,可知該等金額應屬提款手續費,並非被告等人提領所得之金額,故均更正如本判決附表一、三至四所示。又起訴書附表一編號7 、15至16、19、附表二編號1 、5 、10、18至21、30至31、40至41、43至44、附表三編號6 、9 、11、14、19至20,及追加起訴書附表編號8 、10、19所載之告訴人匯款時間記載有誤;起訴書附表一編號7 、15、附表二編號6 、18、20、26、39、43、附表三編號6 、10、17、19至20,及追加起訴書附表編號19所載之告訴人匯款金額錯誤;起訴書附表一編號1 、3 、7 、16、19、附表二編號5 至7 、18至22、30至32、38至41、51、附表三編號6 、18至20,及追加起訴書附表編號19所載之提領金額、時間有誤,及起訴書附表三編號19之告訴人應為「宇○○」,爰均更正如本判決附表一至四所示。 (九)末查,附表一編號2 所示告訴人申○○所匯款之2 萬元、附表二編號26所示告訴人傅靜宜所匯款之1 萬3,000 元、附表四編號17所示告訴人b○○所匯款之5 萬元,雖均未經提領,然上開告訴人因陷於錯誤而依指示匯款至各帳戶時,本件詐欺集團實對前揭告訴人所匯款項具有管領、支配力,不因最終未能領取款項,而影響本件加重詐欺取財既遂罪責之成立,併此陳明。 (十)綜上所述,本件事證業臻明確,被告丁○○、乙○○、i○○、a○○、E○○、壬○○、丑○○、c○○之犯行均堪認定,應予依法論科。 二、論罪科刑: (一)按共同正犯之數行為人,在合同意思範圍以內,各自分擔犯罪行為之一部,相互利用他人之行為,以達其犯罪目的者,即應對全部發生之結果,共同負責;共同正犯之成立,祇須具有犯意之聯絡及行為之分擔,既不問犯罪動機起於何人,亦不必每一階段均有參與。其意思之聯絡不限於事前有協議,僅於行為當時有共同犯意之聯絡者,亦屬之。而表示之方法,不以明示通謀為必要,即相互間有默示之合致,亦無不可,且意思之聯絡,不以數人間直接發生者為限,即有間接之聯絡者,亦包括在內。是於集團式之犯罪,原不必每一共犯均有直接聯繫,亦不必每一階段均參與,祇須分擔犯罪行為之一部,即應對於全部所發生之結果共同負責,倘犯罪結果係因共同正犯之合同行為所致者,無論出於何人所加,在共同正犯間均應同負全部之責,並無分別何部分為孰人下手之必要。觀諸電話詐騙之犯罪型態,自架設電話機房、收購人頭帳戶、撥打電話實施詐騙、指定被害人匯款帳戶、自人頭帳戶提領款項、取贓分贓等階段,乃需由多人縝密分工方能完成之集團性犯罪,倘有其中某一環節脫落,將無法順遂達成詐欺之結果。因此,詐欺集團各個成員,固因各自分工不同而未均能從頭到尾始終參與其中,惟其等共同詐欺之意思,非但並無軒輊,甚至有利用集團其他成員之各自行為,以遂詐欺之犯罪結果。查本案被告丁○○、乙○○、i○○、a○○、E○○、壬○○、丑○○、c○○明知所加入其等所屬之詐欺集團之詐騙手法,係由該詐欺集團其他成員撥打電話以附表一至四各編號所示方式,使不特定民眾陷於錯誤而依指示匯款,為圖領得報酬,仍參與該詐欺集團,被告丑○○、c○○擔任俗稱「車手」之角色,接獲詐欺集團成員「顧小伍」之指示後,持附表一至二所示人頭帳戶之提款卡前往提領如附表一至二所示各該告訴人、被害人遭詐騙所轉帳或匯款之贓款(被告丑○○負責提領附表一編號6 、10至12、15部分;被告c○○負責提領附表一編號1 至5 、7 、15部分),再由被告壬○○將收取之贓款扣除自己及被告丑○○、c○○所得報酬後上繳予被告a○○(被告壬○○轉交附表一編號1 至2 、12至15部分贓款),被告a○○復將收集之贓款扣除自己之報酬後上繳予被告i○○,被告i○○與被告丁○○確認贓款金額後,將贓款扣除自己之報酬後上繳予被告丁○○指定之「小陸」;就附表三部分,由車手王子俊、王振唐、陳○德持附表三所示人頭帳戶之提款卡前往提領如附表三所示各該告訴人、被害人遭詐騙所轉帳或匯款之贓款,並由陳嘉增將收集之贓款上繳予被告a○○,再由被告a○○、i○○循上開相同模式上繳贓款;就附表四部分,則係由車手王子俊持附表四所示人頭帳戶之提款卡前往提領如附表四所示各該告訴人、被害人遭詐騙所轉帳或匯款之贓款,王子俊並將贓款交付予王振唐,王振唐再將贓款上交予被告E○○,被告E○○與被告乙○○確認贓款總金額後,並扣除自己之報酬,將贓款交付予被告i○○,被告i○○與被告丁○○、乙○○確認金額並扣除自己之報酬後,將贓款上繳至被告丁○○指定之「小陸」等情,亦據被告丁○○、乙○○、i○○、a○○、E○○、壬○○、丑○○、c○○、證人即另案被告王子俊、王振唐、陳○德、陳嘉增供述明確,且經本院認定如前,是被告丁○○、乙○○、i○○、a○○、E○○、壬○○、丑○○、c○○均係以自己參與犯罪之意思,分別分擔、實施如附表一至四所示三人以上共同詐欺取財罪、以不正方法由自動付款設備取得他人之物罪之部分構成要件行為,其等所為均係本件犯行所不可或缺之內部分工行為,並相互利用其他成員之行為,以共同達成犯罪之目的。從而,被告丁○○、乙○○、i○○、a○○、E○○、壬○○、丑○○、c○○與其他車手王子俊、王振唐、陳○德、陳嘉增及所屬詐欺集團其他不詳成年成員間,分別就其個人所參與及有犯意聯絡之三人以上共同詐欺取財罪、以不正方法由自動付款設備取得他人之物罪,同負全責,均應論以共同正犯。 (二)核被告所為: 1.被告丁○○就附表一至四各編號所示各次行為,均係犯刑 法第339 條之4 第1 項第2 款之三人以上共同詐欺取財罪 、同法第339 條之2 第1 項以不正方法由自動付款設備取 得他人之物罪(共87罪)。 2.被告乙○○就附表四各編號所示各次行為,均係犯刑法第 339 條之4 第1 項第2 款之三人以上共同詐欺取財罪、同 法第339 條之2 第1 項以不正方法由自動付款設備取得他 人之物罪(共17罪)。 3.被告i○○就附表一至四各編號所示各次行為,均係犯刑 法第339 條之4 第1 項第2 款之三人以上共同詐欺取財罪 、同法第339 條之2 第1 項以不正方法由自動付款設備取 得他人之物罪(共87罪)。 4.被告a○○就附表一至三各編號所示各次行為,均係犯刑 法第339 條之4 第1 項第2 款之三人以上共同詐欺取財罪 、同法第339 條之2 第1 項以不正方法由自動付款設備取 得他人之物罪(共70罪)。又被告a○○如犯罪事實五所 為,係犯刑法第216 條、第210 條之行使偽造私文書罪; 其中偽造署名係偽造私文書之部分行為,其偽造私文書之 低度行為復為行使偽造私文書之高度行為所吸收,均不另 論罪。 5.被告E○○就附表四各編號所示各次行為,均係犯刑法第339條之4 第1 項第2 款之三人以上共同詐欺取財罪、同法 第339 條之2 第1 項以不正方法由自動付款設備取得他人 之物罪(共17罪)。 6.被告壬○○就附表一編號1 至2 、12至15所示各次行為, 均係犯刑法第339 條之4 第1 項第2 款之三人以上共同詐 欺取財罪、同法第339 條之2 第1 項以不正方法由自動付 款設備取得他人之物罪(共6 罪)。 7.被告丑○○就附表一編號6 、10至12、15所示各次行為, 均係犯刑法第339 條之4 第1 項第2 款之三人以上共同詐 欺取財罪、同法第339 條之2 第1 項以不正方法由自動付 款設備取得他人之物罪(共5 罪)。 8.被告c○○就附表一編號1 至5 、7 、15所示各次行為, 均係犯刑法第339 條之4 第1 項第2 款之三人以上共同詐 欺取財罪、同法第339 條之2 第1 項以不正方法由自動付 款設備取得他人之物罪(共7 罪)。 9.起訴書就被告丁○○、乙○○、i○○、a○○、E○○ 、壬○○、丑○○、c○○如附表一、三、四所示犯行, 漏未論及被告等人亦涉犯刑法第339 條之2 第1 項以不正 方法由自動付款設備取得他人之物罪,惟此部分與起訴事 實間有想像競合犯之裁判上一罪關係,而為起訴效力所及 ,本院自應併予審理,且本院已當庭踐行犯罪嫌疑、所犯 罪名及法條之告知(見本院卷〈一〉第411 頁、本院卷〈 二〉第361 頁、本院卷〈三〉第505 頁),並無妨害被告 等人防禦權之行使,併此陳明。 (三)又依被告丁○○、乙○○、i○○、a○○、E○○、壬○○、丑○○、c○○、其他車手王子俊、王振唐、陳○德、陳嘉增及所屬詐欺集團之其他不詳成年成員間,接洽之過程及參與犯罪之分工內容,當可知悉本案應屬三人以上共同犯詐欺取財罪之集團性犯罪,縱未與所屬詐欺集團其他成員有直接聯繫,仍無礙於被告丁○○、乙○○、i○○、a○○、E○○、壬○○、丑○○、c○○與該詐欺集團其他成員間就本案犯行具有犯意聯絡、行為分擔之認定,業經本院說明如前。是以,被告丁○○、i○○、a○○、壬○○分別就附表一編號1 至2 、12至15所示各次犯行及所屬詐欺集團成員間,分別具有犯意聯絡及行為分擔,均為共同正犯;被告丁○○、i○○、a○○、丑○○就附表一編號6 、10至12、15所示各次犯行與所屬詐欺集團成員間,分別具有犯意聯絡及行為分擔,均為共同正犯;又被告丁○○、i○○、a○○、c○○就附表一編號1 至5 、7 、15所示各次犯行及所屬詐欺集團成員間,分別具有犯意聯絡及行為分擔,均為共同正犯;及被告丁○○、i○○、a○○就附表一至三所示各次犯行,與附表一至三各編號所示「車手」欄之車手及所屬詐欺集團成員間,分別具有犯意聯絡及行為分擔,均為共同正犯;另被告丁○○、乙○○、i○○、E○○就附表四所示各次犯行,與王子俊及所屬詐欺集團成員間,分別具有犯意聯絡及行為分擔,均為共同正犯。 (四)按行為基於單一犯意,於同時、同地或密切接近之時地實行數行為,侵害同一之法益,各行為之獨立性極為薄弱,依一般社會健全觀念,在時間差距上,難以強行分開,在刑法評價上,以視為數個舉動之接續施行,合為包括之一行為予以評價,較為合理者,始屬接續犯,而為包括之一罪。而刑法處罰之加重詐欺取財罪係侵害個人財產法益之犯罪,其罪數計算,依一般社會通念,應以被害人數、被害次數之多寡,決定其犯罪之罪數(最高法院108 年度台上字第274 號判決意旨參照)。被告丁○○就附表一至四各編號所示犯行;被告乙○○就附表四各編號所示犯行;被告i○○就附表一至四各編號所示犯行;被告a○○就附表一至三各編號所示犯行;被告E○○就附表四各編號所示犯行;被告壬○○就附表一編號1 至2 、12至15所示犯行;被告丑○○就附表一編號6 、10至12、15所示犯行;被告c○○就附表一編號1 至5 、7 、15所示犯行,分別由被告丑○○、c○○或其他車手持同一帳戶或不同帳戶之提款卡數次提領同一被害人受騙匯入款項之行為,各次提領行為乃係於密接之時間、地點為之,且侵害同一被害人之財產法益,其等個別提領同一被害人匯入款項之行為難以分割,各應包括於一行為予以評價,均為接續犯,是就被告丁○○、乙○○、i○○、a○○、E○○、壬○○、丑○○、c○○親自或由其他車手提領同一被害人受騙匯入款項之多次行為,分別論以接續犯之一罪。 (五)被告丁○○就附表一至四各編號所犯三人以上共同詐欺取財罪、以不正方法由自動付款設備取得他人之物罪;被告乙○○就附表四各編號所犯三人以上共同詐欺取財罪、以不正方法由自動付款設備取得他人之物罪;被告i○○就附表一至四各編號所犯三人以上共同詐欺取財罪、以不正方法由自動付款設備取得他人之物罪;被告a○○就附表一至三各編號所犯三人以上共同詐欺取財罪、以不正方法由自動付款設備取得他人之物罪;被告E○○就附表四各編號所犯三人以上共同詐欺取財罪、以不正方法由自動付款設備取得他人之物罪;被告壬○○就附表一編號1 至2 、12至15所犯三人以上共同詐欺取財罪、以不正方法由自動付款設備取得他人之物罪;被告丑○○就附表一編號6 、10至12、15所犯三人以上共同詐欺取財罪、以不正方法由自動付款設備取得他人之物罪;被告c○○就附表一編號1 至5 、7 、15所犯三人以上共同詐欺取財罪、以不正方法由自動付款設備取得他人之物罪,均各以一行為觸犯數罪名,均為想像競合犯,應各依刑法第55條前段規定,均從一重各論以三人以上共同詐欺取財罪。 (六)被告丁○○所為如附表一至四各編號所示犯行;被告乙○○所為如附表四各編號所示犯行;被告i○○所為如附表一至四各編號所示犯行;被告a○○所為如附表一至三各編號所示犯行及犯罪事實五所示之犯行;被告E○○所為如附表四各編號所示犯行;被告壬○○所為如附表一編號1 至2 、12至15所示犯行;被告丑○○所為如附表一編號6 、10至12、15所示犯行;被告c○○所為如附表一編號1 至5 、7 、15所示犯行,犯意各別,行為互殊,均應予分論併罰。 (七)臺灣花蓮地方檢察署檢察官以109 年度少連偵字第2 號、109 年度偵字第99號移送併辦意旨書移送本院併案審理部分,與起訴書附表所載犯罪事實關於告訴人申○○、X○○、子○○、M○○、陳萩錦、戌○○、N○○、未○○、R○○、d○○、G○○、V○○、b○○、宇○○、陳劉美文、高銘傳、被害人亥○○、穆傳衛、天○○、甲○○部分為相同事實,屬同一案件,本院亦應併予審理,附此說明。 (八)累犯之說明: 1.被告丁○○部分: (1)被告丁○○前於100 年間因詐欺案件,經臺灣高等法院臺中分院(下稱臺中高分院)以101 年度上訴字第556 號判處有期徒刑3 月、6 月,定應執行有期徒刑7 月確定;又因詐欺案件,經臺中高分院以101 年度上易字第444 號判處有期徒刑4 月(1189次),定應執行有期徒刑2 年4 月確定;上開二案,經臺中高分院以102 年度聲字第569 號定應執行有期徒刑2 年9 月確定(下稱甲執行案);於101 年間,復因詐欺案件,經臺中高分院以102 年度上易字第1190號判處有期徒刑7 月、8 月、9 月(3 次),定應執行有期徒刑2 年確定(下稱乙執行案),甲、乙執行案接續執行,並於104 年11月27日縮短刑期假釋出監,嗣於106 年3 月11日縮刑期滿,假釋未經撤銷視為執行完畢等情,有其臺灣高等法院被告前案紀錄表可考,其受有期徒刑執行完畢後5 年內,故意再犯本件有期徒刑以上之罪,符合累犯之要件。 (2)本院審酌被告丁○○前曾因詐欺案件,經法院科刑判決確定並執行完畢,業如前述,其受上開徒刑執行完畢,理應產生警惕作用,返回社會後能因此自我控管,不再因相同行為而觸犯有期徒刑以上之罪,詎仍無視法律禁令,不知悛悔而再犯本案,且為涉犯相同類型之犯罪,顯見其刑罰反應力確屬薄弱,以其所犯情節,自有相當惡性,倘仍以最低法定本刑為量刑之下限,未能反應其本件業經施以刑罰手段後,均無法改過之犯罪情節,而與罪刑相當原則有違。有鑑於此,參酌大法官釋字第775 號之意旨,認須延長被告丁○○之矯正期間,助其再社會化,並兼顧社會防衛之效果,暨考量其犯罪所造成法秩序等公益之危害,避免再犯之效果高低等因素,爰均依刑法第47條第1 項加重其刑。 2.被告a○○部分: 被告a○○前因公共危險案件,經臺灣彰化地方法院以1 07年度交簡字第1930號判處有期徒刑3 月確定,並於108 年1 月8 日徒刑易科罰金執行完畢等節,有其臺灣高等法 院被告前案紀錄表在卷可參。其受有期徒刑執行完畢後5 年內,故意再犯本件有期徒刑以上之罪,符合累犯之要件 。本院參考大法官釋字第775 號之意旨,審酌被告a○○ 前開公共危險案件與本件加重詐欺取財、行使偽造私文書 等罪並無任何關連性,是本案並無確切事證,足認被告a ○○有何特別之重大惡性,或對刑罰之反應力薄弱等教化 上之特殊原因,且綜觀全案情節,對比本案罪名之法定刑 而言,其罪刑應屬相當,也非必再加重其最高或最低法定 本刑不可,本院復已將被告a○○之素行列為量刑因素之 一,本院審酌上情,認其本件犯行均無再依累犯規定加重 之必要。 (九)刑法第59條之適用: 1.按犯罪之情狀顯可憫恕,認科以最低度刑仍嫌過重者,得 酌量減輕其刑,刑法第59條定有明文。次按刑之量定,為 求個案裁判之妥當性,法律固賦予法院裁量權,但此項裁 量權之行使,除應依刑法第57條規定,審酌行為人及其行 為等一切情狀,為整體之評價,並應顧及比例原則與平等 原則,使罪刑均衡,輕重得宜,以契合社會之法律感情。 又刑法第59條規定犯罪之情狀可憫恕者,得酌量減輕其刑 ,其所謂「犯罪之情狀」,與同法第57條規定科刑時應審 酌之一切情狀,並非有截然不同之領域,於裁判上酌減其 刑時,應就犯罪之一切情狀(包括第57條所列舉之10款事 項),予以全盤考量,審酌其犯罪有無可憫恕之事由,即 有無特殊之原因與環境,在客觀上足以引起一般同情,以 及宣告法定最低度刑,是否猶嫌過重等等,以為判斷(最 高法院95年度台上字第6157號判決意旨參照)。 2.經查,被告乙○○、E○○所犯上開各次三人以上共同詐 欺取財犯行,係屬危害社會治安之犯罪,而該罪之最輕法 定本刑為1 年以上有期徒刑,是本案認如各量處有期徒刑 1 年,尤嫌過重時,始有刑法第59條適用之餘地。衡酌被 告乙○○、E○○均係擔任轉達車手集團指揮者指示之較 上階之角色,其等均正值青壯年,不思循正當途徑獲取財 物,竟參與詐欺集團,價值觀念偏差,對社會治安實有相 當程度危害,惡性匪淺,倘遽予憫恕上開被告而依刑法第 59條規定減輕其刑,除對其個人難收改過遷善之效,無法 達到刑罰特別預防之目的外,亦易使其他參與詐欺集團者 心生投機,甘冒風險繼續詐騙,無法達到刑罰一般預防之 目的,衡諸社會一般人客觀標準,尚難謂有過重而情堪憫 恕之情形,自均無適用刑法第59條規定之餘地。是被告乙 ○○、E○○之辯護人請求就被告2 人所犯之三人以上共 同詐欺取財罪依刑法第59條規定減輕其刑云云,難認有據 。 (十)爰審酌被告丁○○、乙○○、i○○、a○○、E○○、壬○○、丑○○、c○○各正值青壯年,非無謀生能力,竟不思以正當途徑賺取金錢,反分別以如附表一至四所示非法方法謀取不法所得而加入本案之詐欺集團為其成員,無視政府一再宣示掃蕩詐欺集團之決心,且許多被害人遭詐欺集團騙取金錢後,造成內心受到極大創傷,該被騙取之金錢大多係一般人辛勤工作省吃儉用所儲存之積蓄,一夕間遭騙勢必引發重大家庭問題或生活困難,更破壞人與人間之信任關係,同時使不法份子得以隱匿真實身分,減少遭查獲之風險,助長犯罪,破壞社會秩序及社會成員間之互信基礎甚鉅,所生危害程度及惡性非輕,實值加以非難。又被告a○○為隱匿身分,即冒用郭昌霖之名義於系爭租賃契約上簽署郭昌霖之姓名,有損郭昌霖之權益及安定公司管理車輛之正確性,所為實有不該,再衡以: 1.被告等人於本案詐欺集團內部之地位及角色分工情形: 被告丁○○、乙○○於本件詐欺集團中負責指揮、操縱被 告i○○、a○○、E○○提領、遞送款項,確保款項如 實上繳至詐欺集團上游成員,位居詐欺集團之上層核心地 位;被告i○○擔任向被告a○○、E○○收受下游車手 所提領款項之「後水」,並將款項上交予「小陸」;被告 a○○、E○○擔任向被告壬○○及其他車手頭收取款項 之「大水」,並將款項交付予被告i○○;被告壬○○擔 任收集被告丑○○、c○○所提領款項之「車手頭」,並 將款項交予被告a○○;被告丑○○、c○○則負責持人 頭帳戶提款卡至自動櫃員機提領詐騙款項,再將款項交予 被告壬○○,屬最基層之車手角色。 2.犯罪參與程度及獲利程度: 被告丁○○、i○○參與本件詐欺集團如附表一至四所示 犯行,並致各告訴人、被害人受有如附表一至四所示之損 害,被告i○○受有如附表五至八「犯罪所得」欄所示之 獲利,被告丁○○則獲利3 萬元;被告乙○○、E○○參 與本件詐欺集團如附表四所示犯行,並致各告訴人、被害 人受有如附表四所示之損害,被告E○○受有如附表八「 犯罪所得」欄所示之獲利;被告a○○參與本件詐欺集團 如附表一至三所示犯行,並致各告訴人、被害人受有如附 表一至三所示之損害,被告a○○受有如附表五至七「犯 罪所得」欄所示之獲利;被告壬○○參與本件詐欺集團如 附表一編號1 至2 、12至15所示犯行,並致各告訴人受有 附表一同編號所示之損害,被告壬○○受有如附表五編號 1 至2 、12至15所示「犯罪所得」欄所示之獲利;被告丑 ○○參與本件詐欺集團如附表一編號6 、10至12、15所示 犯行,並致各告訴人受有如附表一同編號所示之損害,被 告丑○○受有如附表五編號6 、10至12、15「犯罪所得」 欄所示之獲利;被告c○○參與本件詐欺集團如附表一編 號1 至5 、7 、15所示犯行,並致各告訴人受有附表一同 編號所示之損害,被告c○○受有如附表五編號1 至5 、 7、15「犯罪所得」欄所示之獲利。 3.犯後態度: 被告丁○○、i○○、a○○、E○○、壬○○、丑○○ 、c○○於警詢、偵訊、本院審理時均坦承犯行不諱;被 告乙○○於警詢、偵訊時否認犯行,遲至本院審理時始坦 認犯行之犯後態度。 4.和解或調解成立部分: 被告丁○○與附表一編號10所示告訴人L○○和解並同意 賠償2 萬元;被告丁○○、乙○○、E○○與附表四編號 4 所示告訴人N○○和解並賠償1 萬7,123 元,以及與附 表四編號5 所示告訴人戌○○和解並賠償1 萬7,134 元, 被告丁○○、乙○○、E○○就上開賠償金額各負擔三分 之一等情,有卷附之和解書、和解契約、本院公務電話記 錄為憑(見本院卷〈四〉第61頁至65頁);被告i○○與 附表一編號5 所示告訴人l○○成立調解並同意賠償2 萬 9,095 元,以及與附表一編號10所示告訴人L○○成立調 解並同意賠償2 萬元,有本院調解成立筆錄可佐(見本院 卷〈二〉第343 頁);被告i○○、a○○與附表三編號 19所示告訴人地○○和解,並同意各賠償3 萬元,有和解 書在卷可稽(見本院卷〈四〉第67頁至69頁);被告壬○ ○與附表一編號6 所示告訴人Y○○成立調解並同意賠償 3 萬元,有本院調解成立筆錄可參(見本院卷〈三〉第37 3 頁),足見上開被告已盡力賠償告訴人之損失,使前揭 告訴人之損害受到相當之彌補。 5.素行: 被告乙○○、i○○、E○○於參與本案詐欺集團前,無 任何前科紀錄,素行尚佳。而被告丁○○曾於99年間,與 他人共組詐欺集團,以網路購物付款方式設定錯誤為由, 向被害人遂行詐欺取財之犯行,經臺中高分院以101 年度 上訴字第556 號判處應執行有期徒刑7 月確定;又於100 年間,與他人共組詐欺集團,在印尼設置機房,向中國民 眾遂行詐欺取財行為,經同院以101 年度上易字第444 號 判處應執行有期徒刑2 年4 月確定;復於101 年間,與他 人共組詐欺集團,在屏東縣成立詐欺機房,啟動網路平台 自動撥號系統,向中國民眾詐取財物,經同院以102 年度 上易字第1190、1191號判處應執行有期徒刑2 年確定等情 ,有其前案紀錄表、上開判決書在卷可查,然被告丁○○ 於前案判處罪刑確定並執行完畢後,竟仍不知悔改,無視 法律禁令,再犯本案犯行,再行詐騙廣大民眾之財物,可 謂目無法紀,絲毫無任何悔意可言,惡性重大,素行顯然 非佳。 6.生活狀況: 被告丁○○自陳國中肄業之智識程度,在押前從事保全工 作,月收入約2 萬5,000 元,需扶養父母、外婆之生活狀 況;被告乙○○自陳大學肄業之智識程度,在押前從事八 大行業,月收入約10至20萬元,需扶養前婆婆、1 名未成 年子女之生活狀況;被告i○○自述大學畢業之智識程度 ,職業為半導體設備工程師,月收入約4 萬元之生活狀況 ;被告a○○自述高職畢業之智識程度,職業為工地技師 ,日薪1,200 元之生活狀況;被告E○○自陳國中畢業之 智識程度,從事服務業,月收入約2 萬5,000 元之生活狀 況;被告壬○○自陳高職肄業之教育程度,從事農業,月 收入約2 、3 萬元,需扶養父親之生活狀況;被告丑○○ 自陳高中畢業之教育程度,從事粗工工作,日薪1,000 元 之生活狀況;被告c○○自陳高職畢業之教育程度,職業 為工廠作業員,月收入約2 萬2,000 元之生活狀況(見本 院卷〈三〉第612 頁至613 頁),暨上開被告之犯罪手段 、目的、動機等一切情狀,分別量處如附表五至九所示之 刑,並定其等應執行之刑如主文所示,及就被告a○○所 犯如附表九所示之刑,諭知易科罰金之折算標準,以示懲 戒。 (十一)不予宣告緩刑之說明: 1.按宣告緩刑,應就被告有無再犯之虞,及能否由於刑罰之 宣告而策其自新等,加以審酌。次按刑事被告如何量定其 刑及是否宣告緩刑,為求個案裁判之妥當性,法律固賦與 法官裁量權,但此項裁量權之行使,並非得以任意或自由 為之,仍應受一般法律原則之拘束,即必須符合所適用法 律授權之目的,並受法律秩序之理念、法律感情及慣例等 所規範,若故意失出,尤其是違反比例原則、平等原則時 ,得認係濫用裁量權而為違法(參照最高法院96年度台上 字第5616號判決意旨)。又究竟有無可認為以暫不執行為 適當之情形存在,應就具體個案之情形審酌定之。而緩刑 制度,旨在對於初犯及輕微犯罪而設,於一定期間,猶豫 其刑之執行,於期間屆滿而未撤銷者,刑之宣告失去效力 ,以啟自新,良法意美,但不得濫用。對犯罪情節及危害 公共利益重大者,理應從重論科,方符社會正義,殊無以 暫不執行為適當之可言。 2.本院考量被告乙○○於本件擔任之角色為詐欺集團之「控 盤」、被告E○○擔任「大水」之關鍵角色,且被告乙○ ○、E○○加入詐欺集團之期間雖短,惟其等旗下車手持 提款卡提領款項之次數非少,金額亦甚高;又被告2 人所 屬之詐欺集團具有相當規模,組織規模及上下層分工為犯 罪行為分擔,其危險性及損害性廣泛,難認輕微;況刑罰 固有其謙抑性及最後手段性,然亦兼具有教化之功能,本 案既已審酌被告乙○○、E○○為初犯、於集團中之地位 、參與之程度,並已與告訴人達成和解等情狀而量處如附 表八及主文所示之刑,為免助長犯罪之僥倖心態,並衡酌 犯罪預防及我國遏止詐欺犯罪之目標,並使之知所警惕, 爰均不予宣告緩刑,且被告2 人本件應執行之刑已逾有期 徒刑2 年,自與得宣告緩刑之要件不符,故被告乙○○之 辯護人及被告E○○請求給予緩刑之宣告云云,礙難憑採 。 (十二)定應執行刑之說明: 1.按數罪併罰之定應執行之刑,係出於刑罰經濟與責罰相當 之考量,並非予以犯罪行為人或受刑人不當之利益,為一 種特別之量刑過程,相較於刑法第57條所定科刑時應審酌 之事項係對一般犯罪行為之裁量,定應執行刑之宣告,乃 對犯罪行為人本身及所犯各罪之總檢視,除應考量行為人 所犯數罪反應出之人格特性,並應權衡審酌行為人之責任 與整體刑法目的及相關刑事政策,在量刑權之法律拘束性 原則下,依刑法第51條第5 款之規定,採限制加重原則, 以宣告各刑中之最長期為下限,各刑合併之刑期為上限, 但最長不得逾30年,資為量刑自由裁量權之外部界限,並 應受法秩序理念規範之比例原則、平等原則、責罰相當原 則、重複評價禁止原則等自由裁量權之內部抽象價值要求 界限之支配,使輕重得宜,罰當其責,俾符合法律授予裁 量權之目的,以區別數罪併罰與單純數罪之不同,兼顧刑 罰衡平原則。 2.本院衡酌被告丁○○、乙○○、i○○、a○○、E○○ 、壬○○、丑○○、c○○本件所犯各次犯行,所犯各罪 之罪質相同,非難重複程度較高,且其等參與各次加重詐 欺取財犯行之方式、態樣並無二致,如以實質累加方式定 應執行刑,則處罰之刑度顯將超過其行為之不法內涵,違 反罪責原則,及考量因生命有限,刑罰對被告等人造成之 痛苦程度,係隨刑度增加而生加乘效果,非以等比方式增 加,是以隨罪數增加遞減刑罰方式,當足以評價行為之不 法性,爰就被告丁○○所為如附表一至四各編號所示犯行 ;被告乙○○所為如附表四各編號所示犯行;被告i○○ 所為如附表一至四各編號所示犯行;被告a○○所為如附 表一至三各編號所示犯行;被告E○○所為如附表四各編 號所示犯行;被告壬○○所為如附表一編號1 至2 、12至 15所示犯行;被告丑○○所為如附表一編號6 、10至12、 15所示犯行;被告c○○所為如附表一編號1 至5 、7 、 15所示犯行,定應執行刑如主文所示。 三、沒收: (一)犯罪所用之物沒收: 1.供犯罪所用、犯罪預備之物或犯罪所生之物,屬於犯罪行 為人者,得沒收之,刑法第38條第2 項前段定有明文。而 共同正犯供犯罪或預備犯罪所用之物,法無必須諭知連帶 沒收之明文,所謂「共同責任原則」僅在處理共同犯罪參 與關係中責任之認定,與犯罪工具物之沒收重在犯罪預防 並遏止犯罪係屬兩事。又供犯罪或預備犯罪所用之物如已 扣案,即無重複沒收之疑慮,尚無對各共同正犯諭知連帶 沒收之必要(最高法院107 年度台上字第1109號判決意旨 參照)。 2.扣案之iPhone手機1 支(搭載門號0000000000號SIM 卡1 張),為被告丁○○所有,並供其為本件附表一至四所示 犯行所用;扣案之iPhoneSE手機1 支,為被告i○○所有 ,且供其為本件附表一至四所示犯行所用;扣案之iPhon e6手機1 支,為被告a○○所有,並供其為本件附表一至 三所示犯行所用;扣案之iPhone6S手機1 支,為被告E○ ○所有,亦供其為本件附表四所示犯行所用,分別業據其 等供陳在卷(見本院卷〈一〉第421 頁、第425 頁、本院 卷〈三〉第59頁、第601 頁),爰均依刑法第38條第2 項 前段規定,於各被告所犯主文項下宣告沒收之。 (二)犯罪所用之物不予宣告沒收部分: 1.扣案之iPhone手機1 支(門號0000000000號)、HTC 手機 1 支、TOURO 可攜式硬碟1 台、WD可攜式硬碟1 台、Tran scend 可攜式硬碟1 台、路由器1 台、D-link讀卡機1 台 、讀卡機1 台、Huawei路由器1 台、現金3,000 元、現金 6,000 元、Asus筆記型電腦1 台(含滑鼠、線材)、Sams ung 手機1 支、台灣大哥大門號卡1 張、讀卡機1 台、2T 隨身碟1 個、台灣大哥大SIM 卡1 張、16GB記憶卡1 張、 2GB 記憶卡1 張、SD轉接卡1 張、Huawei行動網卡1 張、 ZTE 路由器1 個、GPS1台、陳廈欽駕照1 張、筆記紙張1 張(網易帳號)、筆記紙張2 張、王憶芹身分證影本1 張 、江泓霖身分證影本1 張、林咏馨身分證影本1 張等物, 據被告丁○○於本院中供稱:我使用iPhone手機(門號00 00000000號)與立頓聯絡,其他手機沒有使用於本件犯行 ,3 台可攜式硬碟是之前工作用的,2 台路由器是租屋處 上網使用,1 台讀卡機很舊了沒有使用,另外1 台讀卡機 是我轉帳給父母用的,筆記型電腦是我玩遊戲使用,現金 3,000 、6,000 元是我自己的錢。Samsung 手機不是我的 ,其中1 張2GB 記憶卡是併同該手機使用的。台灣大哥大 門號卡與SIM 卡是我之前使用的手機號碼,約3 、4 年了 ,讀卡機是前案退回來的,放在家裡沒有使用,2T隨身碟 沒有在使用,16GB記憶卡是之前留下的,SD轉接卡是用於 存取我兒子的照片,ZTE 路由器是上網使用,GPS 是我上 網購物的,陳廈欽駕照是之前別人給我的收帳資料,筆記 紙張(網易帳號)1 張是寫我玩遊戲的帳號,王憶芹身分 證影本1 張、江泓霖身分證影本1 張、林咏馨身分證影本 1 張都是我的收帳資料,筆記紙張2 張我不清楚是什麼等 語(見本院卷〈三〉第59頁至60頁),是上開扣案物均非 被告丁○○犯本件犯行所用之物,亦非違禁物,爰均不予 沒收。 2.扣案之iPhone手機1 支(門號0000000000號)、台中二信 金融卡1 張雖均為被告乙○○所有,然非供其為本件犯行 所用之物,爰均不予宣告沒收。 3.扣案之被告i○○所有之iPhone8 手機1 支、被告a○○ 所有之iPhone6s plus 手機1 支,均非供其等為本件犯行 所用,業經被告i○○、a○○供陳明確(見本院卷〈一 〉第425 頁、第421 頁),爰均不予宣告沒收。 4.被告乙○○、壬○○、丑○○、c○○犯本件犯行所用之 手機,均未經扣案,且無證據證明該等手機均尚存在而未 滅失,為免執行之困難,爰不依法宣告沒收及追徵,附此 敘明。 (三)犯罪所得沒收: 1.按犯罪所得,屬於犯罪行為人者,沒收之。但有特別規定 者,依其規定,刑法第38條之1 第1 項定有明文。在刑法 沒收新制生效施行後,沒收已不具備刑罰從刑本質,而具 有刑罰及保安處分以外之獨立法律效果,性質上屬於準不 當得利之衡平措施,旨在避免犯罪行為人因犯罪而保有不 當之利得,故就犯罪行為人所持有之不法利得予以剝奪。 次按共同正犯之犯罪所得之沒收或追徵,應就各人所分得 之數額分別為之;先前對共同正犯採連帶沒收犯罪所得之 見解,已不再援用及供參考(最高法院104 年第13次刑事 庭會議決議意旨參照)。所謂各人「所分得」,係指各人 「對犯罪所得有事實上之處分權限」,法院應視具體個案 之實際情形而為認定,倘若共同正犯各成員內部間,對於 不法利得分配明確時,固應依各人實際分配所得沒收;然 若共同正犯成員對不法所得並無處分權限,其他成員亦無 事實上之共同處分權限者,自不予諭知沒收;至共同正犯 各成員對於不法利得享有共同處分權限時,則應負共同沒 收之責(最高法院104 年度台上字第3937號判決意旨參照 )。 2.被告i○○、a○○、E○○均擔任本案詐欺集團中收水 工作,負責傳達本案詐欺集團指揮者之指令予旗下車手即 被告壬○○、c○○、丑○○及其他車手陳嘉增、陳○德 、王子俊、王振唐等人,而上開各車手所領得之款項均透 過被告i○○、a○○、E○○層層轉交予其等之上手「 小陸」收受,被告i○○係領取經手款項0.75% 之報酬、 被告a○○係領取經手款項0.75% 之報酬、被告E○○係 領取經手款項1%之報酬,及被告壬○○、丑○○、c○○ 均係領取經手款項1%之報酬等節,均經上開被告於本院中 供述明確(見本院卷〈一〉第415 頁、第419 頁、第422 頁、本院卷〈二〉第363 頁、第366 頁、第368 頁),是 被告i○○、a○○、E○○、壬○○、c○○、丑○○ 本案犯罪所得,尚無由逕以其等所提領、經手或被害人匯 入款項之全額計算其等之犯罪所得,而應以其等實際獲得 之報酬為計算依據。 3.準此以觀,就被告i○○如附表一至四各編號所示犯行之 犯罪所得,應為車手各次提領總額之0.75% (犯罪所得如 附表五至八各編號「犯罪所得」欄所示);被告a○○如 附表一至三各編號所示犯行之犯罪所得,應為車手各次提 領總額之0.75% (犯罪所得如附表五至七各編號「犯罪所 得」欄所示);被告E○○如附表四各編號所示犯行之犯 罪所得,應為車手各次提領總額之1%(犯罪所得如附表八 各編號「犯罪所得」欄所示);被告壬○○如附表一編號 1 至2 、12至15所示犯行之犯罪所得,應為車手各次提領 總額之1%(犯罪所得如附表五編號1 至2 、12至15之「犯 罪所得」欄所示);被告丑○○如附表一編號6 、10至12 、15所示犯行之犯罪所得,應為其各次提領總額之1%(犯 罪所得如附表五編號6 、10至12、15之「犯罪所得」欄所 示);被告c○○如附表一編號1 至5 、7 、15所示犯行 之犯罪所得,應為其各次提領總額之1%(犯罪所得如附表 五編號1 至5 、7 、15之「犯罪所得」欄所示)。上開被 告各次犯行之犯罪所得,既均未合法發還予被害人,自應 均依刑法第38條之1 第1 項前段於各被告所犯主文項下宣 告沒收之,並依同條第3 項規定,於全部或一部不能沒收 或不宜執行沒收時,追徵其價額。此外,如各帳戶領得款 項與各告訴人、被害人匯款金額不符時,因被告等人之報 酬計算基準以車手各次提領之款項為準,故以實際提領金 額作為計算上開被告犯罪所得之基數,附此陳明。 4.又被告丁○○於本院中供稱:關於本件的報酬,我只有拿 一次2 萬元、一次1 萬元,共3 萬元,這3 萬元是我向立 頓借的,應該算是先給我的報酬等語(見本院卷〈三〉第 59頁),卷內復無證據證明被告丁○○本件領取之報酬超 過3 萬元,故其本件犯罪所得即為3 萬元,應依刑法第38 條之1 第1 項前段宣告沒收之,並依同條第3 項規定,於 全部或一部不能沒收或不宜執行沒收時,追徵其價額。 5.被告丁○○、乙○○、E○○與附表四編號4 所示告訴人 N○○和解並賠償1 萬7,123 元,以及與附表四編號5 所 示告訴人戌○○和解並賠償1 萬7,134 元,被告丁○○、 乙○○、E○○就上開賠償金額各負擔三分之一;被告i ○○與附表一編號5 所示告訴人l○○成立調解並同意賠 償2 萬9,095 元,以及與附表一編號10所示告訴人L○○ 成立調解並同意賠償2 萬元;被告i○○、a○○與附表 三編號19所示告訴人地○○和解,並同意各賠償3 萬元等 節,有前開和解書、和解契約、本院調解成立筆錄、本院 公務電話記錄可查,倘再對上開被告就提領上述告訴人款 項之犯行部分宣告沒收,上開被告將承受過度之不利益, 顯有過苛之虞,爰依刑法第38條之2 第2 項規定,就提領 前揭告訴人款項之犯行部分,不予宣告沒收犯罪所得。另 被告丁○○雖與附表一編號10所示告訴人L○○和解並同 意賠償2 萬元,然其目前僅給付3,000 元,餘款1 萬7,00 0 元部分,和解書上記載被告丁○○「出獄後」始開始給 付,有該和解書、本院公務電話記錄為憑(見本院卷〈四 〉第61頁),是被告丁○○目前既僅賠償3,000 元,則其 犯罪所得之計算,除依刑法第38條之2 第2 項規定,扣除 其賠償前開告訴人N○○、戌○○三分之一金額部分(各 為5,708 元、5,711 元〈四捨五入〉)不予沒收外,另賠 償告訴人L○○3,000 元部分,亦依同條項規定不予宣告 沒收【被告丁○○犯罪所得之計算式:30,000-5,708-5, 711-3,000=15,581(元)】。 6.另就被告乙○○如附表四各編號所示犯行,因其否認曾獲 得報酬,卷內亦無證據證明其確實有領取報酬,依有利被 告認定之原則,爰不予宣告沒收其犯罪所得。 (四)沒收新制係參考外國立法例,為契合沒收之法律本質,認沒收為刑法所定刑罰及保安處分以外之法律效果,具有獨立性,而非刑罰從刑,已明定沒收為獨立之法律效果,在修正刑法第五章之一以專章規範,故判決主文內諭知沒收,已毋庸於各罪項下分別宣告沒收,亦可另立一項合併為相關沒收宣告之諭知,使判決主文更簡明易懂(最高法院106 年度台上字第386 號判決意旨參照)。為使本案沒收之諭知更加明確而易於辨明,不致因強行拆解整體犯罪所得於各項主刑之後,反而滋生過度細分、難期精確且毫無實益之結果,參諸前揭說明,本件爰於被告等人主刑諭知之外,將沒收部分獨立列出,而合併為相關沒收宣告之諭知,特此說明。 (五)末按偽造他人之印文及署押,雖為偽造私文書行為之一部,不另論以刑法第217 條第1 項之罪,但所偽造之此項印文、署押,則應依同法第219 條予以沒收(最高法院47年台上字第883 號判例要旨參照)。再按刑法第219 條規定,係採義務沒收主義,不論是否屬於犯罪行為人所有,亦不論有無搜獲扣案,苟不能證明其已滅失,均應依法宣告沒收(最高法院94年度台上字第3518號判決要旨參照)。依此,被告a○○於系爭租賃契約上所偽造「郭昌霖」之署名1 枚,無證據已滅失,故應依刑法第219 條之規定宣告沒收之。至被告a○○偽造之系爭租賃契約,業據被告a○○持以行使而交付予安定公司收執,已非其所有,又非違禁物,爰不另為沒收之諭知,附此敘明。 據上論斷,應依刑事訴訟法第299 條第1 項前段,刑法第28條、第216 條、第210 條、第339 條之2 第1 項、第339 條之4 第1 項第2 款、第55條前段、第51條第5 款、第219 條、第38條第2 項前段、第38條之1 第1 項前段、第3 項、第38條之2 第2 項,刑法施行法第1 條之1 第1 項,判決如主文。 本案經檢察官辰○○提起公訴、移送併辦及追加起訴,檢察官黃雅楓到庭執行職務。 中 華 民 國 109 年 4 月 29 日刑事第四庭 審判長法 官 梁昭銘 法 官 高郁茹 法 官 林思婷 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如不服本判決應於收受送達後20日內向本院提出上訴書狀,並應敘述具體理由。其未敘述上訴理由者,應於上訴期間屆滿後20日內向本院補提理由書(均須按他造當事人之人數附繕本)「切勿逕送上級法院」。告訴人或被害人如對於本判決不服者,應具備理由請求檢察官上訴,其上訴期間之計算係以檢察官收受判決正本之日期為準。 辯護人依據刑事訴訟法第346 條、公設辯護人條例第17條及律師 法第32條第2 項、第36條等規定之意旨,尚負有提供法律知識、 協助被告之義務 (含得為被告之利益提起上訴,但不得與被告明 示之意思相反)。 中 華 民 國 109 年 4 月 29 日書記官 陳政嘉 附錄本案論罪科刑法條: 刑法第210條 偽造、變造私文書,足以生損害於公眾或他人者,處五年以下有期徒刑。 刑法第216條 行使第二百一十條至第二百一十五條之文書者,依偽造、變造文書或登載不實事項或使登載不實事項之規定處斷。 刑法第339條之2 意圖為自己或第三人不法之所有,以不正方法由自動付款設備取得他人之物者,處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拘役或三十萬元以下罰金。 以前項方法得財產上不法之利益或使第三人得之者,亦同。 前二項之未遂犯罰之。 刑法第339條之4 犯第三百三十九條詐欺罪而有下列情形之一者,處一年以上七年以下有期徒刑,得併科一百萬元以下罰金: 一、冒用政府機關或公務員名義犯之。 二、三人以上共同犯之。 三、以廣播電視、電子通訊、網際網路或其他媒體等傳播工具,對公眾散布而犯之。 前項之未遂犯罰之。 附表一: ┌─┬──────────────────────────────────┬───────────────────┐ │編│ 被害人受騙匯款時、地/帳戶 │ 車手提款時間/金額/地點 │ │ ├────┬───────┬─────┬────┬──────────┼─────┬────┬──────┬─┤ │ │ 被害人 │ 受騙經過 │ 匯款日期 │匯款金額│ 人頭帳戶 │ 提款日期 │提款金額│ 提款地點 │車│ │ │ │ ├─────┤(新臺幣)│ ├─────┤(新臺幣)│ │ │ │號│ │ │ 匯款時間 │ │ │ 提款時間 │ │ │手│ ├─┼────┼───────┼─────┼────┼──────────┼─────┼────┼──────┼─┤ │1 │卯○○ │詐欺機房成員於│108.4.23 │30,000元│賴建芳 │108.4.23 │20,000元│花蓮縣花蓮市│蔡│ │ │ │18時13分許致電│11:53 │ │淡水第一信用合作社之│ │ │中山路473號 │易│ │ │ │卯○○,假冒李├─────┼────┤帳戶 ├─────┼────┤花蓮一信總社│銓│ │ │ │婉萍之朋友,佯│108.4.23 │30,000元│ │108.4.23 │20,000元│ │ │ │ │ │稱欲借款,李婉│11:55 │ │ │ │ │ │ │ │ │ │萍因而陷於錯誤├─────┼────┤ ├─────┼────┤ │ │ │ │ │,而匯款。 │108.4.23 │30,000元│ │108.4.23 │20,000元│ │ │ │ │ │ │11:57 │ │ │ │ │ │ │ │ │ │ │ │ │ ├─────┼────┼──────┤ │ │ │ │ │ │ │ │108.4.23 │29,500元│花蓮縣花蓮市│ │ │ │ │ │ │ │ │ │ │中山路408號 │ │ │ │ │ │ │ │ │ │ │花蓮國安郵局│ │ ├─┼────┼───────┼─────┼────┼──────────┼─────┼────┼──────┼─┤ │2 │申○○ │詐欺機房成員於│108.4.23 │30,000元│胡晏齡 │108.4.23 │20,000元│花蓮縣花蓮市│蔡│ │ │ │108年4月23日15│16:21 │ │中華郵政股份有限公司│16:34:22 │ │林森路250號 │易│ │ │ │時36分許致電林│ │ │之帳戶 ├─────┼────┤全家超商花蓮│銓│ │ │ │諺霆,假冒林諺│ │ │ │108.4.23 │10,000元│博愛門市 │ │ │ │ │霆之朋友,佯稱│ │ │ │16:35:12 │ │ │ │ │ │ │欲借款,申○○├─────┼────┤ ├─────┴────┴──────┴─┤ │ │ │因而陷於錯誤,│108.4.23 │20,000元│ │無提領紀錄 │ │ │ │而匯款。 │00:19 │ │ │ │ ├─┼────┼───────┼─────┼────┼──────────┼─────┬────┬──────┬─┤ │3 │J○○ │詐欺機房成員於│108.4.24 │29,985元│李宸安 │108.4.24 │20,000元│花蓮縣花蓮市│蔡│ │ │ │108年4月24日17│18:16 │ │中華郵政股份有限公司│18:28:00 │ │民國路167號 │易│ │ │ │時12分許致電彭│ │ │之帳戶 ├─────┼────┤元富證券花蓮│銓│ │ │ │詩媛,假冒FM時│ │ │ │108.4.24 │10,000元│分公司 │ │ │ │ │尚美鞋網站之工│ │ │ │18:28:49 │ │ │ │ │ │ │作人員,佯稱誤├─────┼────┤ ├─────┼────┼──────┤ │ │ │ │設為經銷商,須│108.4.24 │19,985元│ │108.4.24 │20,000元│花蓮縣花蓮市│ │ │ │ │至自動櫃員機操│18:29 │ │ │18:34:29 │ │林森路256號 │ │ │ │ │作取消,J○○├─────┼────┤ ├─────┼────┤台北富邦銀行│ │ │ │ │因而陷於錯誤,│108.4.24 │3,012元 │ │108.4.24 │3,000元 │花蓮分行 │ │ │ │ │而依指示操作自│18:32 │ │ │18:35:20 │ │ │ │ │ │ │動櫃員機匯款。│ │ │ │ │ │ │ │ ├─┼────┼───────┼─────┼────┼──────────┼─────┼────┼──────┼─┤ │4 │Q○○ │詐欺機房成員於│108.4.24 │50,000元│謝君穎 │108.4.24 │50,000元│花蓮縣花蓮市│蔡│ │ │ │108年4月24日15│16:04:06 │ │國泰世華商業銀行之帳│16:13:41 │ │民國路163號 │易│ │ │ │時48分許以LINE│ │ │戶 │ │ │國泰世華商業│銓│ │ │ │通訊軟體聯繫黃├─────┼────┤ ├─────┼────┤銀行花蓮分行├─┤ │ │ │惠美,假裝黃惠│108.4.24 │50,000元│ │108.4.24 │50,000元│ │葉│ │ │ │美之朋友,佯稱│16:45:03 │ │ │16:50:47 │ │ │珈│ │ │ │欲借款,Q○○│ │ │ │ │ │ │銘│ │ │ │因而陷於錯誤,│ │ │ │ │ │ │ │ │ │ │而匯款。 │ │ │ │ │ │ │ │ ├─┼────┼───────┼─────┼────┼──────────┼─────┼────┼──────┼─┤ │5 │l○○ │詐欺機房成員於│108.4.24 │29,987元│吳東倫 │108.4.24 │29,000元│花蓮縣花蓮市│蔡│ │ │ │108年4月24日19│20:01:22 │ │第一銀行之帳戶 │20:11:49 │ │公園路22號第│易│ │ │ │時01分許致電粘│ │ │ │ │ │一銀行花蓮分│銓│ │ │ │寶云,先後假冒│ │ │ │ │ │行 │ │ │ │ │HITO 本舖網站 ├─────┼────┤ ├─────┼────┼──────┤ │ │ │ │之業務及郵局人│108.4.24 │29,985元│ │108.4.24 │20,000元│花蓮縣花蓮市│ │ │ │ │員,佯稱誤設為│20:21:31 │ │ │20:30:39 │ │中華路426號 │ │ │ │ │批發商,須至自│ │ │ ├─────┼────┤統一超商華原│ │ │ │ │動櫃員機操作取│ │ │ │108.4.24 │10,000元│門市 │ │ │ │ │消,l○○因而│ │ │ │20:31:40 │ │ │ │ │ │ │陷於錯誤,而依│ │ │ │ │ │ │ │ │ │ │指示操作自動櫃│ │ │ │ │ │ │ │ │ │ │員機匯款。 │ │ │ │ │ │ │ │ ├─┼────┼───────┼─────┼────┼──────────┼─────┼────┼──────┼─┤ │6 │Y○○ │詐欺機房成員於│108.4.24 │150,000 │蕭閔浩 │108.4.24 │60,000元│花蓮縣花蓮市│李│ │ │ │108年4月23日15│14:25:53 │元 │中華郵政股份有限公司│14:43:09 │ │中山路188號 │俊│ │ │ │時15分許致電廖│ │ │之帳戶 │ │ │中華郵政花蓮│賢│ │ │ │興隆,假冒廖興│ │ │ │ │ │中山路郵局 │ │ │ │ │隆之朋友,佯稱│ │ │ ├─────┼────┼──────┤ │ │ │ │欲借款,Y○○│ │ │ │108.4.24 │60,000元│花蓮縣花蓮市│ │ │ │ │因此陷於錯誤,│ │ │ │14:48:34 │ │中山路408號 │ │ │ │ │而匯款。 │ │ │ │ │ │花蓮國安郵局│ │ │ │ │ │ │ │ ├─────┼────┼──────┤ │ │ │ │ │ │ │ │108.4.24 │20,000元│花蓮縣花蓮市│ │ │ │ │ │ │ │ │14:58:07 │ │民國路103之2│ │ │ │ │ │ │ │ │ │ │號統一超商愛│ │ │ │ │ │ │ │ │ │ │民門市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108.4.24 │10,000元│花蓮縣花蓮市│ │ │ │ │ │ │ │ │15:02:03 │ │民國路167號 │ │ │ │ │ │ │ │ │ │ │元富證券花蓮│ │ │ │ │ │ │ │ │ │ │分公司 │ │ ├─┼────┼───────┼─────┼────┼──────────┼─────┼────┼──────┼─┤ │7 │X○○ │詐欺機房成員於│108.4.24 │20,000元│胡晏齡 │108.4.24 │20,000元│花蓮縣花蓮市│蔡│ │ │ │108年4月22日中│13:42:58 │ │中國信託商業銀行之帳│14:01:23 │ │民國路167號 │易│ │ │ │午時致電X○○│ │ │戶 │ │ │元富證券花蓮│銓│ │ │ │,假冒X○○之│ │ │ │ │ │分公司 │ │ │ │ │朋友,佯稱欲借│ │ │ │ │ │ │ │ │ │ │款,X○○因而│ │ │ │ │ │ │ │ │ │ │陷入錯誤,而匯│ │ │ │ │ │ │ │ │ │ │款。 │ │ │ │ │ │ │ │ ├─┼────┼───────┼─────┼────┼──────────┼─────┼────┼──────┼─┤ │8 │子○○ │詐欺機房成員於│108.4.24 │50,000元│胡晏齡 │108.4.24 │20,000元│花蓮縣花蓮市│葉│ │ │ │108年4月24日19│19:21:46 │ │中國信託商業銀行之帳│19:55:55 │ │林森路250號 │珈│ │ │ │時21分許以LINE│ │ │戶 │ │ │全家超商花蓮│銘│ │ │ │通訊軟體聯繫李│ │ │ │ │ │博愛門市 │ │ │ │ │芳全,假冒李芳│ │ │ ├─────┼────┼──────┤ │ │ │ │全之弟媳,佯稱│ │ │ │108.4.24 │20,000元│花蓮縣花蓮市│ │ │ │ │欲借款,子○○│ │ │ │19:59:01 │ │民國路163號 │ │ │ │ │因而陷於錯誤,│ │ │ │ │ │國泰世華花蓮│ │ │ │ │而匯款。 │ │ │ │ │ │分行 │ │ │ │ │ │ │ │ ├─────┼────┤ │ │ │ │ │ │ │ │ │108.4.24 │10,000元│ │ │ │ │ │ │ │ │ │19:59:58 │ │ │ │ │ │ │ │ │ │ │ │ │ │ │ ├─┼────┼───────┼─────┼────┼──────────┼─────┼────┼──────┼─┤ │9 │B○○○│詐欺機房成員於│108.4.24 │30,000元│簡文彥 │108.4.24 │20,000元│花蓮縣花蓮市│葉│ │ │ │108年4月24日14│18:00:46 │ │中國信託商業銀行之帳│18:09:18 │ │林森路250號 │珈│ │ │ │時43分許以LINE│ │ │戶 ├─────┼────┤全家超商花蓮│銘│ │ │ │通訊軟體聯繫許│ │ │ │108.4.24 │10,000元│博愛門市 │ │ │ │ │孫巧培,假冒許│ │ │ │18:11:42 │ │ │ │ │ │ │孫巧培之姐姐,│ │ │ │ │ │ │ │ │ │ │佯稱欲借款,許│ │ │ │ │ │ │ │ │ │ │孫巧陪因而陷於│ │ │ │ │ │ │ │ │ │ │錯誤,而匯款。│ │ │ │ │ │ │ │ ├─┼────┼───────┼─────┼────┼──────────┼─────┼────┼──────┼─┤ │10│L○○ │詐欺機房成員於│108.4.24 │30,000元│吳東倫 │108.4.24 │20,000元│花蓮縣花蓮市│李│ │ │ │108年4月24日17│18:37:44 │ │臺灣土地銀行之帳戶 │18:43:03 │ │民國路167號 │俊│ │ │ │時3分許致電曾 │ │ │ ├─────┼────┤元富證券花蓮│賢│ │ │ │鈺芳,先後假冒│ │ │ │108.4.24 │10,000元│分公司 │ │ │ │ │賣書網站之客服│ │ │ │18:43:56 │ │ │ │ │ │ │及郵局人員,佯├─────┼────┤ ├─────┼────┼──────┤ │ │ │ │稱取消交易,須│108.4.24 │30,000元│ │108.4.24 │20,000元│花蓮縣花蓮市│ │ │ │ │至自動櫃員機操│18:43:32 │ │ │18:46:23 │ │民國路163號 │ │ │ │ │作,L○○因而│ │ │ ├─────┼────┤國泰世華花蓮│ │ │ │ │陷於錯誤,而依│ │ │ │108.4.24 │9,000元 │分公司 │ │ │ │ │指示操作自動櫃│ │ │ │18:47:14 │ │ │ │ │ │ │員機匯款。 │ │ │ │ │ │ │ │ ├─┼────┼───────┼─────┼────┼──────────┼─────┼────┼──────┼─┤ │11│Z○○ │詐欺機房成員於│108.4.24 │1元 │吳東倫 │108.4.24 │17,000元│花蓮縣花蓮市│李│ │ │ │108年4月24日19│20:23:25 │ │臺灣土地銀行之帳戶 │20:26:16 │ │民國路163號 │俊│ │ │ │時19分許致電趙├─────┼────┤ │ │ │國泰世華花蓮│賢│ │ │ │苡惠,先後假冒│108.4.24 │17,505元│ │ │ │分公司 │ │ │ │ │X.O.X.O.之工作│20:26:09 │ │ │ │ │ │ │ │ │ │人員及郵局人員│ │ │ │ │ │ │ │ │ │ │,佯稱取消交易│ │ │ │ │ │ │ │ │ │ │,須至自動櫃員│ │ │ │ │ │ │ │ │ │ │機操作,Z○○│ │ │ │ │ │ │ │ │ │ │因而陷於錯誤,│ │ │ │ │ │ │ │ │ │ │而依指示操作自│ │ │ │ │ │ │ │ │ │ │動櫃員機匯款。│ │ │ │ │ │ │ │ ├─┼────┼───────┼─────┼────┼──────────┼─────┼────┼──────┼─┤ │12│癸○○○│詐欺機房成員於│108.4.25 │50,000元│蕭閔浩 │108.4.25 │20,000元│花蓮縣花蓮市│李│ │ │ │108年4月25日中│13:20 │ │臺灣銀行之帳戶 │13:28:29 │ │民國路167號 │俊│ │ │ │午致電癸○○○│ │ │ ├─────┼────┤元富證券花蓮│賢│ │ │ │,假冒癸○○○│ │ │ │108.4.25 │20,000元│分公司 │ │ │ │ │之姪子,佯稱欲│ │ │ │13:29:19 │ │ │ │ │ │ │借款,癸○○○│ │ │ ├─────┼────┤ │ │ │ │ │因而陷於錯誤,│ │ │ │108.4.25 │10,000元│ │ │ │ │ │而匯款。 │ │ │ │13:31:04 │ │ │ │ │ │ │ ├─────┼────┤ ├─────┼────┼──────┼─┤ │ │ │ │108.4.25 │50,000元│ │108.4.25 │20,000元│不詳 │李│ │ │ │ │14:58 │ │ │17:41:51 │ │ │俊│ │ │ │ │ │ │ ├─────┼────┤ │賢│ │ │ │ │ │ │ │108.4.25 │20,000元│ │ │ │ │ │ │ │ │ │17:42:54 │ │ │ │ │ │ │ │ │ │ ├─────┼────┤ │ │ │ │ │ │ │ │ │108.4.25 │10,000元│ │ │ │ │ │ │ │ │ │17:44:08 │ │ │ │ ├─┼────┼───────┼─────┼────┼──────────┼─────┼────┼──────┼─┤ │13│酉○○ │詐欺機房成員於│108.4.25 │40,000元│蕭閔浩 │108.4.25 │20,000元│花蓮縣花蓮市│葉│ │ │ │108年4月25日某│13:00:27 │ │國泰世華商業銀行之帳│13:11:07 │ │林森路258號 │珈│ │ │ │時以LINE通訊軟│ │ │戶 ├─────┼────┤統一超商鑫盈│銘│ │ │ │體聯繫酉○○,│ │ │ │108.4.25 │20,000元│佳門市 │ │ │ │ │假冒酉○○之朋│ │ │ │13:12:02 │ │ │ │ │ │ │友,佯稱欲借款│ │ │ │ │ │ │ │ │ │ │,酉○○因而陷│ │ │ │ │ │ │ │ │ │ │入錯誤而匯款。│ │ │ │ │ │ │ │ ├─┼────┼───────┼─────┼────┼──────────┼─────┼────┼──────┼─┤ │14│I○○ │詐欺機房成員於│108.4.25 │50,000元│蕭閔浩 │108.4.25 │50,000元│花蓮縣花蓮市│葉│ │ │ │108年4月25日12│14:16:46 │ │國泰世華商業銀行之帳│14:24:06 │ │民國路163號 │珈│ │ │ │時許致電I○○│ │ │戶 │ │ │國泰世華花蓮│銘│ │ │ │,假冒I○○之│ │ │ │ │ │分公司 │ │ │ │ │姪女,佯稱欲借│ │ │ │ │ │ │ │ │ │ │款,I○○因而│ │ │ │ │ │ │ │ │ │ │陷於錯誤,而匯│ │ │ │ │ │ │ │ │ │ │款。 │ │ │ │ │ │ │ │ ├─┼────┼───────┼─────┼────┼──────────┼─────┼────┼──────┼─┤ │15│j○○ │詐欺機房成員於│108.4.25 │100,000 │曾寶玉 │108.4.25 │30,000元│花蓮縣花蓮市│蔡│ │ │ │108年4月25日10│12:59:48 │元 │華南商業銀行之帳戶 │14:08:36 │ │中山路78號華│易│ │ │ │時25分許致電羅│ │ │ ├─────┼────┤南銀行花蓮分│銓│ │ │ │季羚,假冒羅季│ │ │ │108.4.25 │30,000元│行 │ │ │ │ │羚之朋友,佯稱│ │ │ │14:10:05 │ │ │ │ │ │ │欲借款,j○○│ │ │ ├─────┼────┼──────┼─┤ │ │ │因而陷於錯誤,│ │ │ │108.4.25 │20,000元│花蓮縣花蓮市│李│ │ │ │而匯款。 │ │ │ │14:12:19 │ │中山路124號 │俊│ │ │ │ │ │ │ ├─────┼────┤ │賢│ │ │ │ │ │ │ │108.4.25 │19,000元│ │ │ │ │ │ │ │ │ │14:13:16 │ │ │ │ └─┴────┴───────┴─────┴────┴──────────┴─────┴────┴──────┴─┘ 附表二: ┌─┬───────────────────────────────────┬───────────────────┐ │編│ 被害人受騙匯款時、地/帳戶 │ 車手提款時間/金額/地點 │ │ ├────┬───────┬─────┬─────┬──────────┼─────┬────┬──────┬─┤ │ │ 被害人 │ 受騙經過 │ 匯款日期 │匯款金額( │ 人頭帳戶 │ 提款日期 │提款金額│ 提款地點 │車│ │ │ │ ├─────┤新臺幣) │ ├─────┤(新臺幣)│ │ │ │號│ │ │ 匯款時間 │ │ │ 提款時間 │ │ │手│ ├─┼────┼───────┼─────┼─────┼──────────┼─────┼────┼──────┼─┤ │1 │王建翔 │詐欺機房成員於│108.4.28 │13,000元 │林詩鳳 │108.4.28 │3,000元 │新北市淡水區│李│ │ │ │108年4月28日19│19:51:17 │ │中華郵政股份有限公司│19:58:08 │ │中正路28號華│俊│ │ │ │時25分許,利用│ │ │之帳戶 │ │ │南銀行淡水分│賢│ │ │ │臉書、LINE等通│ │ │ │ │ │行 │ │ │ │ │訊軟體,以網拍│ │ │ ├─────┼────┤ │ │ │ │ │方式佯裝販售手│ │ │ │108.4.28 │10,000元│ │ │ │ │ │機詐騙王建翔匯│ │ │ │19:59:09 │ │ │ │ │ │ │款。 │ │ │ │ │ │ │ │ ├─┼────┼───────┼─────┼─────┼──────────┼─────┼────┼──────┼─┤ │2 │翁瑋婕 │詐欺機房成員於│108.4.28 │30,000元 │林詩鳳 │108.4.28 │20,000元│新北市淡水區│李│ │ │ │108年4月28日16│21:20:08 │ │中華郵政股份有限公司│21:35:49 │ │中正路28號華│俊│ │ │ │時53分許,利用│ │ │之帳戶 ├─────┼────┤南銀行淡水分│賢│ │ │ │臉書、LINE等通│ │ │ │108.4.28 │10,000元│行 │ │ │ │ │訊軟體,以網拍│ │ │ │21:36:23 │ │ │ │ │ │ │方式佯裝販售手│ │ │ │ │ │ │ │ │ │ │機詐騙翁瑋婕匯│ │ │ │ │ │ │ │ │ │ │款。 │ │ │ │ │ │ │ │ ├─┼────┼───────┼─────┼─────┼──────────┼─────┼────┼──────┼─┤ │3 │黃奕傑 │詐欺機房成員於│108.4.28 │29,985元 │林詩鳳 │108.4.28 │20,000元│新北市淡水區│葉│ │ │ │108年4月28日19│21:54:22 │ │中華郵政股份有限公司│21:59:27 │ │中正路28號華│珈│ │ │ │時39分許致電黃│ │ │之帳戶 ├─────┼────┤南銀行淡水分│銘│ │ │ │奕傑,先後假冒│ │ │ │108.4.28 │9,000元 │行 │ │ │ │ │網路樂天拍賣網│ │ │ │22:00:11 │ │ │ │ │ │ │站之員工及兆豐├─────┼─────┼──────────┼─────┼────┼──────┼─┤ │ │ │銀行行員,佯稱│108.4.28 │29,988元 │張思卉 │108.4.28 │20,000元│新北市淡水區│李│ │ │ │之前網路購物誤│20:15:04 │ │中華郵政股份有限公司│20:21:10 │ │中正路42-1號│俊│ │ │ │設為分期約定轉│ │ │之帳戶 ├─────┼────┤淡水區農會 │賢│ │ │ │帳,須至自動櫃│ │ │ │108.4.28 │10,000元│ │ │ │ │ │員機操作取消,│ │ │ │20:21:36 │ │ │ │ │ │ │黃奕傑因而陷於├─────┼─────┼──────────┼─────┼────┼──────┼─┤ │ │ │錯誤,而依指示│108.4.28 │29,985元 │高志偉 │108.4.28 │20,000元│新北市淡水區│葉│ │ │ │操作自動櫃員機│22:03 │ │彰化銀行之帳戶 │22:09:31 │ │中正路42-1號│珈│ │ │ │匯款。 │ │ │ ├─────┼────┤淡水區農會 │銘│ │ │ │ │ │ │ │108.4.28 │9,000元 │ │ │ │ │ │ │ │ │ │22:10:09 │ │ │ │ │ │ │ ├─────┼─────┤ ├─────┼────┼──────┼─┤ │ │ │ │108.4.28 │99,999元 │ │108.4.28 │20,000元│新北市淡水區│李│ │ │ │ │22:35 │ │ │22:41:54 │ │中正路28號華│俊│ │ │ │ │ │ │ ├─────┼────┤南銀行淡水分│賢│ │ │ │ │ │ │ │108.4.28 │20,000元│行 │ │ │ │ │ │ │ │ │22:42:53 │ │ │ │ │ │ │ │ │ │ ├─────┼────┤ │ │ │ │ │ │ │ │ │108.4.28 │20,000元│ │ │ │ │ │ │ │ │ │22:43:35 │ │ │ │ │ │ │ │ │ │ ├─────┼────┤ │ │ │ │ │ │ │ │ │108.4.28 │20,000元│ │ │ │ │ │ │ │ │ │22:44:11 │ │ │ │ │ │ │ │ │ │ ├─────┼────┤ │ │ │ │ │ │ │ │ │108.4.28 │20,000元│ │ │ │ │ │ │ │ │ │22:44:46 │ │ │ │ │ │ │ ├─────┼─────┤ ├─────┼────┼──────┤ │ │ │ │ │108.4.29 │99,999元 │ │108.4.29 │20,000元│新北市淡水區│ │ │ │ │ │00:04 │ │ │00:22:44 │ │水源街一段14│ │ │ │ │ │ │ │ ├─────┼────┤5號淡水信用 │ │ │ │ │ │ │ │ │108.4.29 │20,000元│合作社 │ │ │ │ │ │ │ │ │00:23:15 │ │ │ │ │ │ │ │ │ │ ├─────┼────┼──────┤ │ │ │ │ │ │ │ │108.4.29 │20,000元│新北市淡水區│ │ │ │ │ │ │ │ │00:25:58 │ │中山路123號 │ │ │ │ │ │ │ │ ├─────┼────┤中國信託淡水│ │ │ │ │ │ │ │ │108.4.29 │20,000元│分行 │ │ │ │ │ │ │ │ │00:26:57 │ │ │ │ │ │ │ │ │ │ ├─────┼────┼──────┤ │ │ │ │ │ │ │ │108.4.29 │20,000元│新北市淡水區│ │ │ │ │ │ │ │ │00:29:13 │ │中山路93號臺│ │ │ │ │ │ │ │ │ │ │灣銀行淡水分│ │ │ │ │ │ │ │ │ │ │行 │ │ │ │ │ ├─────┼─────┤ ├─────┼────┼──────┤ │ │ │ │ │108.4.29 │10,985元 │ │108.4.29 │11,000元│新北市淡水區│ │ │ │ │ │00:34 │ │ │00:38:21 │ │中山路76號台│ │ │ │ │ │ │ │ │ │ │新銀行淡水分│ │ │ │ │ │ │ │ │ │ │行 │ │ │ │ │ ├─────┼─────┼──────────┼─────┼────┼──────┼─┤ │ │ │ │108.4.28 │29,985元 │黃佩萱 │108.4.28 │20,000元│新北市淡水區│李│ │ │ │ │21:09 │ │合作金庫商業銀行之帳│21:16:59 │ │中正路42-1號│俊│ │ │ │ │ │ │戶 ├─────┼────┤淡水區農會 │賢│ │ │ │ │ │ │ │108.4.28 │10,000元│ │ │ │ │ │ │ │ │ │21:17:27 │ │ │ │ │ │ │ ├─────┼─────┤ ├─────┼────┼──────┼─┤ │ │ │ │108.4.28 │29,000元 │ │108.4.28 │20,000元│新北市淡水區│葉│ │ │ │ │21:42 │ │ │21:55:45 │ │中正路28號華│珈│ │ │ │ │ │ │ ├─────┼────┤南銀行淡水分│銘│ │ │ │ │ │ │ │108.4.28 │9,000元 │行 │ │ │ │ │ │ │ │ │21:56:30 │ │ │ │ │ │ │ ├─────┼─────┤ ├─────┼────┼──────┼─┤ │ │ │ │108.4.29 │29,988元 │ │108.4.29 │20,000元│新北市淡水區│李│ │ │ │ │00:18 │ │ │00:31:27 │ │中山路106號 │俊│ │ │ │ │ │ │ ├─────┼────┤國泰世華淡水│賢│ │ │ │ │ │ │ │108.4.29 │20,000元│分行 │ │ │ │ │ │ │ │ │00:33:04 │ │ │ │ │ │ │ ├─────┼─────┤ ├─────┼────┤ │ │ │ │ │ │108.04.29 │24,985元 │ │108.4.29 │15,000元│ │ │ │ │ │ │00:26 │ │ │00:33:54 │ │ │ │ ├─┼────┼───────┼─────┼─────┼──────────┼─────┼────┼──────┼─┤ │4 │高郁富 │詐欺機房成員於│108.4.28 │29,980元 │張思卉 │108.4.28 │20,000元│新北市淡水區│李│ │ │ │108年4月28日20│21:07:12 │ │中華郵政股份有限公司│21:15:46 │ │中正路42-1號│俊│ │ │ │時6分許致電高 │ │ │之帳戶 ├─────┼────┤淡水區農會 │賢│ │ │ │郁富,先後假冒│ │ │ │108.4.28 │10,000元│ │ │ │ │ │飛樂科技拍賣網│ │ │ │21:16:13 │ │ │ │ │ │ │站員工及中國信│ │ │ │ │ │ │ │ │ │ │託行員,佯稱因│ │ │ │ │ │ │ │ │ │ │作業疏失,會重│ │ │ │ │ │ │ │ │ │ │複扣款,須至自│ │ │ │ │ │ │ │ │ │ │動櫃員機操作取│ │ │ │ │ │ │ │ │ │ │消,高郁富因而│ │ │ │ │ │ │ │ │ │ │陷於錯誤,而依│ │ │ │ │ │ │ │ │ │ │指示操作自動櫃│ │ │ │ │ │ │ │ │ │ │員機匯款。 │ │ │ │ │ │ │ │ ├─┼────┼───────┼─────┼─────┼──────────┼─────┼────┼──────┼─┤ │5 │黃俊龍 │詐欺機房成員於│108.4.28 │29,988元 │張思卉 │108.4.28 │20,000元│新北市淡水區│李│ │ │ │108年4月28日19│20:04:23 │ │中華郵政股份有限公司│20:10:33 │ │中正路42-1號│俊│ │ │ │時許致電黃俊龍│ │ │之帳戶 ├─────┼────┤淡水區農會 │賢│ │ │ │,假冒與樂天市│ │ │ │108.4.28 │13,000元│ │ │ │ │ │場合作之第三方│ │ │ │20:11:08 │ │ │ │ │ │ │支付平台業者,├─────┼─────┤ ├─────┼────┼──────┤ │ │ │ │佯稱因作業疏失│108.4.28 │29,985元 │ │108.4.28 │20,000元│新北市淡水區│ │ │ │ │,被誤設定成信│20:37:21 │ │ │20:43:54 │ │中正路28號華│ │ │ │ │用卡一年期重複│ │ │ ├─────┼────┤南銀行淡水分│ │ │ │ │扣款,須至先付│ │ │ │108.4.28 │10,000元│行 │ │ │ │ │款後終止重複扣│ │ │ │20:45:38 │ │ │ │ │ │ │款,再事後退款│ │ │ │ │ │ │ │ │ │ │,黃俊龍因而陷│ │ │ │ │ │ │ │ │ │ │於錯誤,而依指│ │ │ │ │ │ │ │ │ │ │示操作自動櫃員│ │ │ │ │ │ │ │ │ │ │機匯款。 │ │ │ │ │ │ │ │ ├─┼────┼───────┼─────┼─────┼──────────┼─────┼────┼──────┼─┤ │6 │尤佩琦 │詐欺機房成員於│108.4.28 │26,000元 │林詩鳳 │108.4.28 │20,000元│新北市淡水區│蔡│ │ │ │108年4月28日17│18:02 │ │臺灣中小企業銀行之帳│18:16 │ │中正路28號華│易│ │ │ │時42分許,利用│ │ │戶 │ │ │南銀行淡水分│銓│ │ │ │臉書、LINE等通│ │ │ │ │ │行 │ │ │ │ │訊軟體,以網拍│ │ │ │ │ │ │ │ │ │ │方式佯裝販售手│ │ │ │ │ │ │ │ │ │ │機詐騙尤佩琦匯│ │ │ │ │ │ │ │ │ │ │款。 │ │ │ │ │ │ │ │ ├─┼────┼───────┼─────┼─────┼──────────┼─────┼────┼──────┼─┤ │7 │林英睿 │詐欺機房成員於│108.4.28 │13,000元 │林詩鳳 │108.4.28 │18,000元│新北市淡水區│蔡│ │ │ │108年4月28日18│18:09 │ │臺灣中小企業銀行之帳│18:17 │ │中正路28號華│易│ │ │ │時3分許,利用 │ │ │戶 │ │ │南銀行淡水分│銓│ │ │ │臉書、LINE等通│ │ │ │ │ │行 │ │ │ │ │訊軟體,以網拍│ │ │ │ │ │ │ │ │ │ │方式佯裝販售手│ │ │ │ │ │ │ │ │ │ │機詐騙林英睿匯│ │ │ │ │ │ │ │ │ │ │款。 │ │ │ │ │ │ │ │ ├─┼────┼───────┼─────┼─────┼──────────┼─────┼────┼──────┼─┤ │8 │莊翔森 │詐欺機房成員於│108.4.28 │13,000元 │林詩鳳 │108.4.28 │20,000元│新北市淡水區│蔡│ │ │ │108年4月28日17│18:18 │ │臺灣中小企業銀行之帳│18:30 │ │中正路67號淡│易│ │ │ │時30分許,利用│ │ │戶 │ │ │水信用合作社│銓│ │ │ │臉書、LINE等通│ │ │ │ │ │ │ │ │ │ │訊軟體,以網拍│ │ │ │ │ │ │ │ │ │ │方式佯裝販售手│ │ │ │ │ │ │ │ │ │ │機詐騙莊翔森匯│ │ │ │ │ │ │ │ │ │ │款。 │ │ │ │ │ │ │ │ ├─┼────┼───────┼─────┼─────┼──────────┼─────┼────┼──────┼─┤ │9 │徐凡喻 │詐欺機房成員於│108.4.28 │31,000元 │林詩鳳 │108.4.28 │20,000元│新北市淡水區│蔡│ │ │ │108年4月28日18│18:22 │ │臺灣中小企業銀行之帳│18:31 │ │中正路67號淡│易│ │ │ │時許,利用臉書│ │ │戶 │ │ │水信用合作社│銓│ │ │ │、LINE等通訊軟│ │ │ │ │ │ │ │ │ │ │體,以網拍方式│ │ │ │ │ │ │ │ │ │ │佯裝販售手機詐│ │ │ │ │ │ │ │ │ │ │騙徐凡喻匯款。│ │ │ │ │ │ │ │ ├─┼────┼───────┼─────┼─────┼──────────┼─────┼────┼──────┼─┤ │10│陳映秀 │詐欺機房成員於│108.4.28 │13,000元 │林詩鳳 │108.4.28 │17,000元│新北市淡水區│蔡│ │ │ │108年4月28日18│18:27 │ │臺灣中小企業銀行之帳│18:31 │ │中正路67號淡│易│ │ │ │時許,利用臉書│ │ │戶 │ │ │水信用合作社│銓│ │ │ │、LINE等通訊軟│ │ │ │ │ │ │ │ │ │ │體,以網拍方式│ │ │ │ │ │ │ │ │ │ │佯裝販售手機詐│ │ │ │ │ │ │ │ │ │ │騙陳映秀匯款。│ │ │ │ │ │ │ │ ├─┼────┼───────┼─────┼─────┼──────────┼─────┼────┼──────┼─┤ │11│蕭靜嫺 │詐欺機房成員於│108.4.28 │29,912元 │李詩婷 │108.4.28 │20,000元│新北市淡水區│蔡│ │ │ │108年4月28日17│17:55 │ │彰化銀行之帳戶 │18:23:52 │ │中正路42-1號│易│ │ │ │時7 分許致電蕭│ │ │ ├─────┼────┤淡水區農會 │銓│ │ │ │靜嫺,先後假冒│ │ │ │108.4.28 │20,000元│ │ │ │ │ │金石堂網路書店│ │ │ │18:24:26 │ │ │ │ │ │ │工作人員與國泰├─────┼─────┤ ├─────┼────┼──────┤ │ │ │ │銀行人員,佯稱│108.4.28 │29,912元 │ │108.4.28 │20,000元│新北市淡水區│ │ │ │ │若要取消重複扣│17:56 │ │ │18:28:08 │ │中正路63號淡│ │ │ │ │款須至自動櫃員├─────┼─────┤ ├─────┼────┤水一信總社 │ │ │ │ │機操作取消,蕭│108.4.28 │29,985元 │ │108.4.28 │20,000元│ │ │ │ │ │靜嫺因而陷於錯│18:16 │ │ │18:28:40 │ │ │ │ │ │ │誤,而依指示操│ │ │ ├─────┼────┼──────┤ │ │ │ │作自動櫃員機匯│ │ │ │108.4.28 │9,000元 │新北市淡水區│ │ │ │ │款。 │ │ │ │18:33:54 │ │中正路67號淡│ │ │ │ │ │ │ │ │ │ │水信用合作社│ │ │ │ │ │ │ │ │ │ │ │ │ ├─┼────┼───────┼─────┼─────┼──────────┼─────┼────┼──────┼─┤ │12│趙志堃 │詐欺機房成員於│108.4.28 │19,000元 │李詩婷 │108.4.28 │19,000元│新北市淡水區│李│ │ │ │108年4月28日17│21:11 │ │彰化銀行之帳戶 │21:24:05 │ │中正路67號淡│俊│ │ │ │時許致電趙志堃│ │ │ │ │ │水信用合作社│賢│ │ │ │,先後假冒HITO│ │ │ │ │ │ │ │ │ │ │網路賣家及郵局│ │ │ │ │ │ │ │ │ │ │客服人員,佯稱│ │ │ │ │ │ │ │ │ │ │因匯款程序錯誤│ │ │ │ │ │ │ │ │ │ │,須依指示前往│ │ │ │ │ │ │ │ │ │ │自動櫃員機處理│ │ │ │ │ │ │ │ │ │ │,趙志堃因而陷│ │ │ │ │ │ │ │ │ │ │於錯誤,而依指│ │ │ │ │ │ │ │ │ │ │示操作自動櫃員│ │ │ │ │ │ │ │ │ │ │機匯款。 │ │ │ │ │ │ │ │ ├─┼────┼───────┼─────┼─────┼──────────┼─────┼────┼──────┼─┤ │13│潘曉如 │詐欺機房成員於│108.4.28 │6,488元 │李詩婷 │108.4.28 │6,000元 │新北市淡水區│葉│ │ │ │108年4月27日20│22:06 │ │彰化銀行之帳戶 │22:13:49 │ │中正路42-1號│珈│ │ │ │時42分許致電潘│ │ │ │ │ │淡水區農會 │銘│ │ │ │曉如,先後假冒│ │ │ │ │ │ │ │ │ │ │金石堂網路書店│ │ │ │ │ │ │ │ │ │ │人員及陽信銀行│ │ │ │ │ │ │ │ │ │ │客服人員,佯稱│ │ │ │ │ │ │ │ │ │ │若要取消重複扣│ │ │ │ │ │ │ │ │ │ │款,須依指示前│ │ │ │ │ │ │ │ │ │ │往自動櫃員機處│ │ │ │ │ │ │ │ │ │ │理,潘曉如因而│ │ │ │ │ │ │ │ │ │ │陷於錯誤,而依│ │ │ │ │ │ │ │ │ │ │指示操作自動櫃│ │ │ │ │ │ │ │ │ │ │員機匯款。 │ │ │ │ │ │ │ │ ├─┼────┼───────┼─────┼─────┼──────────┼─────┼────┼──────┼─┤ │14│梁馨瑜 │詐欺集團成員於│108.4.29 │29,987元 │張思晴 │108.4.29 │20,000元│新北市淡水區│李│ │ │ │108年4月29日17│18:23:24 │ │中華郵政股份有限公司│18:43:26 │ │中正路28號華│俊│ │ │ │時32分許致電梁│ │ │之帳戶 ├─────┼────┤南銀行淡水分│賢│ │ │ │馨瑜,先後假冒│ │ │ │108.4.29 │10,000元│行 │ │ │ │ │網路賣家及中國│ │ │ │18:44:00 │ │ │ │ │ │ │信託客服人員,│ │ │ │ │ │ │ │ │ │ │佯稱要取消訂單│ │ │ │ │ │ │ │ │ │ │,須依指示前往│ │ │ │ │ │ │ │ │ │ │自動櫃員機處理│ │ │ │ │ │ │ │ │ │ │,梁馨瑜因而陷│ │ │ │ │ │ │ │ │ │ │於錯誤,而依指│ │ │ │ │ │ │ │ │ │ │示操作自動櫃員│ │ │ │ │ │ │ │ │ │ │機匯款。 │ │ │ │ │ │ │ │ ├─┼────┼───────┼─────┼─────┼──────────┼─────┼────┼──────┼─┤ │15│黃芝榕 │詐欺機房成員於│108.4.29 │29,985元 │張思晴 │108.4.29 │20,000元│新北市淡水區│葉│ │ │ │108年4月29日17│18:44:15 │ │中華郵政股份有限公司│18:55:41 │ │中正路59號統│珈│ │ │ │時19分許致電黃│ │ │之帳戶 ├─────┼────┤一超商渡橋頭│銘│ │ │ │芝榕,先後假冒│ │ │ │108.4.29 │10,000元│店 │ │ │ │ │首爾妹網路商店│ │ │ │18:56:35 │ │ │ │ │ │ │及郵局客服人員├─────┼─────┼──────────┼─────┼────┼──────┼─┤ │ │ │,佯稱要解除高│108.4.29 │29,988元 │黃靜瀅 │108.4.29 │20,000元│新北市淡水區│李│ │ │ │級會員之設定,│18:16 │ │合作金庫商業銀行之帳│18:26:05 │ │中正路42-1號│俊│ │ │ │須依指示前往自│ │ │戶 ├─────┼────┤淡水區農會 │賢│ │ │ │動櫃員機處理,│ │ │ │108.4.29 │20,000元│ │ │ │ │ │黃芝榕因而陷於│ │ │ │18:26:31 │ │ │ │ │ │ │錯誤,而依指示├─────┼─────┤ ├─────┼────┤ │ │ │ │ │操作自動櫃員機│108.4.29 │29,988元 │ │108.4.29 │20,000元│ │ │ │ │ │匯款。 │18:20 │ │ │18:27:09 │ │ │ │ │ │ │ ├─────┼─────┤ ├─────┼────┼──────┤ │ │ │ │ │108.4.29 │29,988元 │ │108.4.29 │20,000元│新北市淡水區│ │ │ │ │ │18:22 │ │ │18:32:03 │ │中正路67號淡│ │ │ │ │ │ │ │ ├─────┼────┤水信用合作社│ │ │ │ │ │ │ │ │108.4.29 │9,000元 │ │ │ │ │ │ │ │ │ │18:32:40 │ │ │ │ │ │ │ ├─────┼─────┤ ├─────┼────┼──────┤ │ │ │ │ │108.4.29 │29,985元 │ │108.4.29 │10,000元│新北市淡水區│ │ │ │ │ │18:47 │ │ │19:06:20 │ │中正路42-1號│ │ │ │ │ │ │ │ ├─────┼────┤淡水區農會 │ │ │ │ │ │ │ │ │108.4.29 │20,000元│ │ │ │ │ │ │ │ │ │19:06:45 │ │ │ │ │ │ │ │ │ │ │ │ │ │ │ ├─┼────┼───────┼─────┼─────┼──────────┼─────┼────┼──────┼─┤ │16│許晏誠 │詐欺機房成員於│108.4.29 │29,989元 │陳志豪 │108.4.29 │30,000元│新北市淡水區│李│ │ │ │108年4月29日16│17:13:47 │ │臺灣銀行之帳戶 │17:22:23 │ │中山路93號臺│俊│ │ │ │時30分許致電許│ │ │ │ │ │灣銀行淡水分│賢│ │ │ │晏誠,先後假冒│ │ │ │ │ │行 │ │ │ │ │民宿人員及兆豐├─────┼─────┤ ├─────┼────┼──────┤ │ │ │ │銀行經理,佯稱│108.4.29 │29,985元 │ │108.4.29 │20,000元│新北市淡水區│ │ │ │ │要取消訂房,須│17:35:14 │ │ │17:41:44 │ │中正路11-7號│ │ │ │ │依指示前往自動│ │ │ │ │ │1樓OK便利商 │ │ │ │ │櫃員機處理,許│ │ │ │ │ │店 │ │ │ │ │晏誠因而陷於錯│ │ │ ├─────┼────┼──────┤ │ │ │ │誤,而依指示操│ │ │ │108.4.29 │10,000元│新北市淡水區│ │ │ │ │作自動櫃員機匯│ │ │ │17:43:11 │ │中正路42-1號│ │ │ │ │款。 │ │ │ │ │ │淡水區農會 │ │ ├─┼────┼───────┼─────┼─────┼──────────┼─────┼────┼──────┼─┤ │17│徐佳妏 │詐欺機房成員於│108.4.29 │18,000元 │陳志豪 │108.4.29 │18,000元│新北市淡水區│呂│ │ │ │108年4月29日某│19:14:30 │ │臺灣銀行之帳戶 │19:28:11 │ │清水街9-5號 │耿│ │ │ │時許,利用臉書│ │ │ │ │ │全家超商淡水│嘉│ │ │ │等通訊軟體,以│ │ │ │ │ │店 │ │ │ │ │網拍方式佯裝販│ │ │ │ │ │ │ │ │ │ │售手機詐騙徐佳│ │ │ │ │ │ │ │ │ │ │妏匯款。 │ │ │ │ │ │ │ │ ├─┼────┼───────┼─────┼─────┼──────────┼─────┼────┼──────┼─┤ │18│吳合發 │詐欺機房成員於│108.4.29 │160,000元 │葉典霖 │108.4.29 │20,000元│新北市淡水區│葉│ │ │ │108年3月29日10│12:20:29 │ │中華郵政股份有限公司│12:42:01 │ │中正路42-1號│珈│ │ │ │時30分許致電吳│ │ │之帳戶 │ │ │淡水區農會 │銘│ │ │ │合發,假冒吳合│ │ │ ├─────┼────┼──────┤ │ │ │ │發之朋友,佯稱│ │ │ │108.4.29 │20,000元│新北市淡水區│ │ │ │ │欲借款,吳合發│ │ │ │12:43:27 │ │中正路11-7號│ │ │ │ │因而陷於錯誤,│ │ │ │ │ │1樓OK便利商 │ │ │ │ │而匯款。 │ │ │ │ │ │店 │ │ │ │ │ │ │ │ ├─────┼────┼──────┤ │ │ │ │ │ │ │ │108.4.29 │20,000元│新北市淡水路│ │ │ │ │ │ │ │ │12:46:59 │ │中正路28號華│ │ │ │ │ │ │ │ │ │ │南銀行淡水分│ │ │ │ │ │ │ │ │ │ │行 │ │ │ │ │ │ │ │ ├─────┼────┼──────┤ │ │ │ │ │ │ │ │108.4.29 │20,000元│新北市淡水區│ │ │ │ │ │ │ │ │12:52:12 │ │中山路93號臺│ │ │ │ │ │ │ │ ├─────┼────┤灣銀行淡水分│ │ │ │ │ │ │ │ │108.4.29 │20,000元│行 │ │ │ │ │ │ │ │ │12:53:07 │ │ │ │ │ │ │ │ │ │ ├─────┼────┤ │ │ │ │ │ │ │ │ │108.4.29 │20,000元│ │ │ │ │ │ │ │ │ │12:53:51 │ │ │ │ │ │ │ │ │ │ ├─────┼────┤ │ │ │ │ │ │ │ │ │108.4.29 │20,000元│ │ │ │ │ │ │ │ │ │12:54:33 │ │ │ │ │ │ │ │ │ │ ├─────┼────┤ │ │ │ │ │ │ │ │ │108.4.29 │10,000元│ │ │ │ │ │ │ │ │ │12:56:12 │ │ │ │ ├─┼────┼───────┼─────┼─────┼──────────┼─────┼────┼──────┼─┤ │19│邱凡珊 │詐欺機房成員於│108.4.29 │30,000元 │陳志豪 │108.4.29 │20,000元│新北市淡水區│李│ │ │ │108年4月29日某│14:58:09 │ │凱基商業銀行之帳戶 │15:05:20 │ │中正路11-7號│俊│ │ │ │時許,利用臉書│ │ │ │ │ │1樓OK便利商 │賢│ │ │ │、LINE等通訊軟│ │ │ │ │ │店 │ │ │ │ │體,以網拍方式│ │ │ ├─────┼────┼──────┤ │ │ │ │佯裝販售手機詐│ │ │ │108.4.29 │9,000元 │新北市淡水區│ │ │ │ │騙邱凡珊匯款。│ │ │ │15:07:59 │ │中正路42-1號│ │ │ │ │ │ │ │ │ │ │淡水區農會 │ │ ├─┼────┼───────┼─────┼─────┼──────────┼─────┼────┼──────┼─┤ │20│簡鉦翔 │詐欺機房成員於│108.4.29 │30,000元 │陳志豪 │108.4.29 │20,000元│新北市淡水區│葉│ │ │ │108年4月29日13│15:21:11 │ │凱基商業銀行之帳戶 │15:27:29 │ │中正路42-1號│珈│ │ │ │時50分許,利用│ │ │ │ │ │淡水區農會 │銘│ │ │ │臉書、LINE等通│ │ │ ├─────┼────┼──────┤ │ │ │ │訊軟體,以網拍│ │ │ │108.4.29 │10,000元│新北市淡水區│ │ │ │ │方式佯裝販售手│ │ │ │15:29:11 │ │中正路11-7號│ │ │ │ │機詐騙簡鉦翔匯│ │ │ │ │ │1樓OK便利商 │ │ │ │ │款。 │ │ │ │ │ │店 │ │ ├─┼────┼───────┼─────┼─────┼──────────┼─────┼────┼──────┼─┤ │21│曾瀞儀 │詐欺機房成員於│108.4.29 │18,000元 │陳志豪 │108.4.29 │18,000元│新北市淡水區│李│ │ │ │108年4月29日某│15:29:03 │ │凱基商業銀行之帳戶 │15:38:16 │ │中正路59號統│俊│ │ │ │時許以盜(冒)│ │ │ │ │ │一超商渡船頭│賢│ │ │ │用LINE通訊軟體│ │ │ │ │ │店 │ │ │ │ │之詐騙手法,使│ │ │ │ │ │ │ │ │ │ │曾瀞儀陷於錯誤│ │ │ │ │ │ │ │ │ │ │而匯款。 │ │ │ │ │ │ │ │ ├─┼────┼───────┼─────┼─────┼──────────┼─────┼────┼──────┼─┤ │22│郭郁馨 │詐欺機房成員於│108.4.29 │18,000元 │陳志豪 │108.4.29 │20,000元│新北市淡水區│李│ │ │ │108年4月29日16│16:31:59 │ │台北富邦商業銀行之帳│16:41:06 │ │中正路42-1號│俊│ │ │ │時許,利用臉書│ │ │戶 │ │ │淡水區農會 │賢│ │ │ │、LINE等通訊軟│ │ │ │ │ │ │ │ │ │ │體,以網拍方式│ │ │ │ │ │ │ │ │ │ │佯裝販售手機詐│ │ │ │ │ │ │ │ │ │ │騙郭郁馨匯款。│ │ │ │ │ │ │ │ ├─┼────┼───────┼─────┼─────┼──────────┼─────┼────┼──────┼─┤ │23│葉欣瑜 │詐欺機房成員於│108.4.29 │18,000元 │陳志豪 │108.4.29 │16,000元│新北市淡水區│李│ │ │ │108年4月29日16│16:35:17 │ │台北富邦商業銀行之帳│16:42:13 │ │中正路42-1號│俊│ │ │ │時37分許,利用│ │ │戶 │ │ │淡水區農會 │賢│ │ │ │臉書、LINE等通│ │ │ │ │ │ │ │ │ │ │訊軟體,以網拍│ │ │ │ │ │ │ │ │ │ │方式佯裝販售手│ │ │ │ │ │ │ │ │ │ │機詐騙葉欣瑜匯│ │ │ │ │ │ │ │ │ │ │款。 │ │ │ │ │ │ │ │ ├─┼────┼───────┼─────┼─────┼──────────┼─────┼────┼──────┼─┤ │24│陳芃安 │詐欺機房成員於│108.4.29 │18,000元 │陳志豪 │108.4.29 │18,000元│新北市淡水區│葉│ │ │ │108年4月29日15│16:44:29 │ │台北富邦商業銀行之帳│16:55:11 │ │中正路59號統│珈│ │ │ │時50分許,利用│ │ │戶 │ │ │一超商渡橋頭│銘│ │ │ │臉書、LINE等通│ │ │ │ │ │店 │ │ │ │ │訊軟體,以網拍│ │ │ │ │ │ │ │ │ │ │方式佯裝販售手│ │ │ │ │ │ │ │ │ │ │機詐騙陳芃安匯│ │ │ │ │ │ │ │ │ │ │款。 │ │ │ │ │ │ │ │ ├─┼────┼───────┼─────┼─────┼──────────┼─────┼────┼──────┼─┤ │25│巫佳芸 │詐欺機房成員於│108.4.29 │13,000元 │陳志豪 │108.4.29 │13,000元│新北市淡水區│葉│ │ │ │108年4月29日17│17:21:37 │ │台北富邦商業銀行之帳│17:37:04 │ │中正路28號華│珈│ │ │ │時5分許,利用 │ │ │戶 │ │ │南銀行淡水分│銘│ │ │ │臉書、LINE等通│ │ │ │ │ │行 │ │ │ │ │訊軟體,以網拍│ │ │ │ │ │ │ │ │ │ │方式佯裝販售手│ │ │ │ │ │ │ │ │ │ │機詐騙巫佳芸匯│ │ │ │ │ │ │ │ │ │ │款。 │ │ │ │ │ │ │ │ ├─┼────┼───────┼─────┼─────┼──────────┼─────┴────┴──────┴─┤ │26│傅靜宜 │詐欺機房成員於│108.4.29 │13,000元 │陳志豪 │無提領紀錄 │ │ │(李承常)│108年4月29日15│17:53:50 │ │台北富邦商業銀行之帳│ │ │ │ │時許,利用臉書│ │ │戶 │ │ │ │ │、LINE等通訊軟│ │ │ │ │ │ │ │體,以網拍方式│ │ │ │ │ │ │ │佯裝販售手機詐│ │ │ │ │ │ │ │騙傅靜宜之子李│ │ │ │ │ │ │ │承常,致使傅靜│ │ │ │ │ │ │ │宜匯款。 │ │ │ │ │ ├─┼────┼───────┼─────┼─────┼──────────┼─────┬────┬──────┬─┤ │27│廖子薇 │詐欺機房成員於│108.4.29 │29,988元 │陳志豪 │108.4.29 │20,000元│新北市淡水區│葉│ │ │ │108年4月29日19│19:53 │ │國泰世華商業銀行之帳│20:06:12 │ │中正路42-1號│珈│ │ │ │時19分許致電廖│ │ │戶 ├─────┼────┤淡水區農會 │銘│ │ │ │子薇,假冒網路│ │ │ │108.04.29 │10,000元│ │ │ │ │ │賣家,佯稱貨到│ │ │ │20:07:12 │ │ │ │ │ │ │付款,簽收時簽├─────┼─────┤ ├─────┼────┼──────┤ │ │ │ │收錯誤,若要取│108.04.29 │13,985元 │ │108.04.29 │14,000元│新北市淡水區│ │ │ │ │消,須至自動櫃│20:12 │ │ │20:18:47 │ │中正路28號華│ │ │ │ │員機操作,廖子│ │ │ │ │ │南銀行淡水分│ │ │ │ │薇因而陷於錯誤│ │ │ │ │ │行 │ │ │ │ │,而依指示操作│ │ │ │ │ │ │ │ │ │ │自動櫃員機匯款│ │ │ │ │ │ │ │ │ │ │。 │ │ │ │ │ │ │ │ └─┴────┴───────┴─────┴─────┴──────────┴─────┴────┴──────┴─┘ 附表三: ┌─┬───────────────────────────────────┬───────────────────┐ │編│ 被害人受騙匯款時、地/帳戶 │ 車手提款時間/金額/地點 │ │ ├────┬───────┬─────┬─────┬──────────┼─────┬────┬──────┬─┤ │ │ 被害人 │ 受騙經過 │ 匯款日期 │匯款金額( │ 人頭帳戶 │ 提款日期 │提款金額│ 提款地點 │車│ │ │ │ ├─────┤新臺幣) │ ├─────┤(新臺幣)│ │ │ │號│ │ │ 匯款時間 │ │ │ 提款時間 │ │ │手│ ├─┼────┼───────┼─────┼─────┼──────────┼─────┼────┼──────┼─┤ │1 │C○○ │詐欺機房成員於│108.5.21 │100,000元 │陳諒洪 │108.5.21 │60,000元│基隆市仁愛區│陳│ │ │ │108年5月21日10│11:27:54 │ │中華郵政股份有限公司│11:47:24 │ │愛三路130號1│○│ │ │ │時42分許以LINE│ │ │之帳戶 ├─────┼────┤樓基隆愛三路│德│ │ │ │通訊軟體聯繫陳│ │ │ │108.5.21 │40,000元│郵局 │ │ │ │ │心如,假冒陳心│ │ │ │11:48:06 │ │ │ │ │ │ │如之朋友,佯稱│ │ │ │ │ │ │ │ │ │ │欲借款,C○○│ │ │ │ │ │ │ │ │ │ │因而陷於錯誤,│ │ │ │ │ │ │ │ │ │ │而匯款。 │ │ │ │ │ │ │ │ ├─┼────┼───────┼─────┼─────┼──────────┼─────┼────┼──────┼─┤ │2 │f○○ │詐欺機房成員於│108.5.21 │18,000元 │戴江峰 │108.5.21 │18,000元│基隆市仁愛區│王│ │ │ │108年5月21日利│14:59:47 │ │臺灣銀行之帳戶 │15:10:39 │ │精一路1號萊 │子│ │ │ │用臉書通訊軟體│ │ │ │ │ │爾富超商旭隆│俊│ │ │ │,以網拍方式佯│ │ │ │ │ │店 │ │ │ │ │裝販售手機詐騙│ │ │ │ │ │ │ │ │ │ │f○○匯款。 │ │ │ │ │ │ │ │ ├─┼────┼───────┼─────┼─────┼──────────┼─────┼────┼──────┼─┤ │3 │戊○○ │詐欺機房成員於│108.5.21 │13,000元 │戴江峰 │108.5.21 │20,000元│基隆市仁愛區│王│ │ │ │108 年5 月21日│15:57 │ │臺灣銀行之帳戶 │16:01:15 │ │仁四路52號全│子│ │ │ │某時許利用臉書│ │ │ │ │ │家超商仁四店│俊│ │ │ │通訊軟體,以網│ │ │ │ │ │ │ │ │ │ │拍方式佯裝販售│ │ │ │ │ │ │ │ │ │ │手機詐騙戊○○│ │ │ │ │ │ │ │ │ │ │匯款。 │ │ │ │ │ │ │ │ ├─┼────┼───────┼─────┼─────┼──────────┼─────┼────┼──────┼─┤ │4 │D○○ │詐欺機房成員於│108.5.21 │26,000元 │戴江峰 │108.5.21 │20,000元│基隆市仁愛區│王│ │ │ │108年5月21日利│16:20:47 │ │臺灣銀行之帳戶 │16:29:51 │ │仁四路62號統│子│ │ │ │用臉書等通訊軟│ │ │ ├─────┼────┤一超商崁頂門│俊│ │ │ │體,以網拍方式│ │ │ │108.5.21 │6,000元 │市 │ │ │ │ │佯裝販售手機詐│ │ │ │16:30:49 │ │ │ │ │ │ │騙D○○匯款。├─────┼─────┤ ├─────┼────┼──────┼─┤ │ │ │ │108.5.21 │9,000元 │ │108.5.21 │20,000元│基隆市仁愛區│陳│ │ │ │ │17:31:42 │ │ │17:39:22 │ │精一路15號全│○│ │ │ │ │ │ │ │ │ │聯精一店 │德│ ├─┼────┼───────┼─────┼─────┼──────────┼─────┼────┼──────┼─┤ │5 │e○○ │詐欺機房成員於│108.5.21 │8,123元 │戴江峰 │108.5.21 │20,000元│基隆市仁愛區│王│ │ │ │108年5月21日17│18:11 │ │彰化銀行之帳戶 │18:22:26 │ │仁三路66號統│子│ │ │ │時6 分許致電鄭│ │ │ │ │ │一超商極上門│俊│ │ │ │佳如,先後假冒│ │ │ │ │ │市 │ │ │ │ │「SEOULMATE 首│ │ │ │ │ │ │ │ │ │ │爾妹」網站工作│ │ │ │ │ │ │ │ │ │ │人員及合作金庫│ │ │ │ │ │ │ │ │ │ │人員,佯稱要取│ │ │ │ │ │ │ │ │ │ │消訂單須至自動│ │ │ │ │ │ │ │ │ │ │櫃員機操作,鄭│ │ │ │ │ │ │ │ │ │ │佳如因而陷於錯│ │ │ │ │ │ │ │ │ │ │誤,而依指示操│ │ │ │ │ │ │ │ │ │ │作自動櫃員機匯│ │ │ │ │ │ │ │ │ │ │款。 │ │ │ │ │ │ │ │ ├─┼────┼───────┼─────┼─────┼──────────┼─────┼────┼──────┼─┤ │6 │宙○○ │詐欺機房成員於│108.5.21 │26,998元 │戴江峰 │108.5.21 │20,000元│基隆市仁愛區│陳│ │ │ │108年5月21日17│18:44:48 │ │彰化銀行之帳戶 │18:51:30 │ │仁四路52號全│○│ │ │ │時30分許致電張│ │ │ ├─────┼────┤家超商仁四店│德│ │ │ │佑莉,先後假冒│ │ │ │108.5.21 │18,000元│ │ │ │ │ │拍賣網站工作人│ │ │ │18:52:56 │ │ │ │ │ │ │員及郵局人員,│ │ │ │ │ │ │ │ │ │ │佯稱要取消重複│ │ │ │ │ │ │ │ │ │ │扣款須至自動櫃│ │ │ │ │ │ │ │ │ │ │員機操作,張佑│ │ │ │ │ │ │ │ │ │ │莉因而陷於錯誤│ │ │ │ │ │ │ │ │ │ │,而依指示操作│ │ │ │ │ │ │ │ │ │ │自動櫃員機匯款│ │ │ │ │ │ │ │ ├─┼────┼───────┼─────┼─────┼──────────┼─────┼────┼──────┼─┤ │7 │寅○○ │詐欺機房成員於│108.5.21 │8,080元 │林分淑 │108.5.21 │8,000元 │基隆市仁愛區│王│ │ │ │108年5月21日18│20:18:51 │ │玉山商業銀行之帳戶 │20:36:00 │ │愛四路60號彰│振│ │ │ │時30分許致電李│ │ │ │ │ │化銀行基隆分│唐│ │ │ │勃興,假冒「奇│ │ │ │ │ │行 │ │ │ │ │膜3C專業配件」├─────┼─────┼──────────┼─────┼────┼──────┼─┤ │ │ │網站人員,佯稱│108.5.21 │13,123元 │戴江峰 │108.5.21 │20,000元│基隆市仁愛區│陳│ │ │ │要解除帳戶凍結│19:05:50 │ │合作金庫商業銀行之帳│19:10:47 │ │仁四路62號全│○│ │ │ │鎖定,須匯款至├─────┼─────┤戶 │ │ │家超商崁頂店│德│ │ │ │指定帳戶,李勃│108.5.21 │13,123元 │ │ │ │ │ │ │ │ │興因而陷於錯誤│19:08:03 │ │ │ │ │ │ │ │ │ │,而匯款至指定├─────┼─────┤ ├─────┼────┼──────┤ │ │ │ │帳戶。 │108.5.21 │3,123元 │ │108.5.21 │9,000元 │基隆市仁愛區│ │ │ │ │ │19:10:26 │ │ │19:14:34 │ │愛三路37號二│ │ │ │ │ │ │ │ │ │ │信廟口分社 │ │ │ │ │ │ │ │ │ │ │ │ │ │ │ │ ├─────┼─────┤ ├─────┼────┼──────┼─┤ │ │ │ │108.5.21 │15,015元 │ │108.5.21 │20,000元│基隆市仁愛區│王│ │ │ │ │19:25:28 │ │ │19:32:36 │ │愛三路7號基 │子│ │ │ │ │ │ │ │ │ │隆一信愛三路│俊│ │ │ │ │ │ │ │ │ │分社 │ │ ├─┼────┼───────┼─────┼─────┼──────────┼─────┼────┼──────┼─┤ │8 │T○○ │詐欺機房成員於│108.5.21 │13,000元 │戴江峰 │108.5.21 │20,000元│金龍市仁愛區│王│ │ │ │108 年5 月21日│20:15:02 │ │合作金庫商業銀行之帳│20:23:45 │ │仁三路21號統│振│ │ │ │某時許利用臉書│ │ │戶 │ │ │一超商極品門│唐│ │ │ │等通訊軟體,以│ │ │ │ │ │市 │ │ │ │ │網拍方式佯裝販│ │ │ │ │ │ │ │ │ │ │售手機詐騙陳令│ │ │ │ │ │ │ │ │ │ │婕匯款。 │ │ │ │ │ │ │ │ ├─┼────┼───────┼─────┼─────┼──────────┼─────┼────┼──────┼─┤ │9 │U○○ │詐欺機房成員於│108.5.21 │29,988元 │戴江峰 │108.5.21 │20,000元│基隆市仁愛區│陳│ │ │ │108 年5 月21日│18:56:59 │ │合作金庫商業銀行之帳│19:08:07 │ │仁四路52號全│○│ │ │ │17時57分許致電│ │ │戶 │ │ │家超商仁四門│德│ │ │ │U○○,先後假│ │ │ │ │ │市 │ │ │ │ │冒「奧莉薇閣」│ │ │ ├─────┼────┼──────┤ │ │ │ │網站及中國信託│ │ │ │108.5.21 │10,000元│基隆市仁愛區│ │ │ │ │之客服人員,佯│ │ │ │19:08:42 │ │愛三路37號基│ │ │ │ │稱解除訂購程序│ │ │ │ │ │隆二信廟口分│ │ │ │ │,須匯款至指定│ │ │ │ │ │社 │ │ │ │ │帳戶,U○○因├─────┼─────┤ ├─────┼────┼──────┼─┤ │ │ │而陷於錯誤,而│108.5.21 │29,985元 │ │108.5.21 │20,000元│基隆市仁愛區│王│ │ │ │匯款。 │19:25:28 │ │ │19:32:36 │ │愛三路7號基 │子│ │ │ │ │ │ │ │ │ │隆一信愛三路│俊│ │ │ │ │ │ │ │ │ │分社 │ │ │ │ │ │ │ │ ├─────┼────┼──────┤ │ │ │ │ │ │ │ │108.5.21 │20,000元│基隆市仁愛區│ │ │ │ │ │ │ │ │19:36:21 │ │精一路41號全│ │ │ │ │ │ │ │ │ │ │家超商精一店│ │ │ │ │ │ │ │ │ │ │ │ │ │ │ │ ├─────┼─────┼──────────┼─────┼────┼──────┼─┤ │ │ │ │108.5.21 │29,985元 │林分淑 │108.5.21 │20,000元│基隆市仁愛區│王│ │ │ │ │19:33:27 │ │合作金庫商業銀行之帳│19:38:48 │ │愛三路9號臺 │振│ │ │ │ │ │ │戶 ├─────┼────┤灣企銀基隆分│唐│ │ │ │ │ │ │ │108.5.21 │10,000元│行 │ │ │ │ │ │ │ │ │19:39:27 │ │ │ │ ├─┼────┼───────┼─────┼─────┼──────────┼─────┼────┼──────┼─┤ │10│F○○ │詐欺機房成員於│108.5.21 │29,989元 │林分淑 │108.5.21 │20,000元│基隆市仁愛路│王│ │ │ │108 年5 月20日│19:59:32 │ │合作金庫商業銀行之帳│20:08:28 │ │仁三路21號統│子│ │ │ │18時30分許致電│ │ │戶 ├─────┼────┤一超商極品門│俊│ │ │ │F○○,先後假│ │ │ │108.5.21 │10,000元│市 │ │ │ │ │冒拍賣網站工作│ │ │ │20:09:43 │ │ │ │ │ │ │人員及郵局人員│ │ │ │ │ │ │ │ │ │ │,佯稱要取消經│ │ │ │ │ │ │ │ │ │ │銷商設定,須至│ │ │ │ │ │ │ │ │ │ │自動櫃員機操作│ │ │ │ │ │ │ │ │ │ │,F○○因而陷│ │ │ │ │ │ │ │ │ │ │於錯誤,而依指│ │ │ │ │ │ │ │ │ │ │示操作自動櫃員│ │ │ │ │ │ │ │ │ │ │機匯款。 │ │ │ │ │ │ │ │ ├─┼────┼───────┼─────┼─────┼──────────┼─────┼────┼──────┼─┤ │11│h○○ │詐欺機房成員於│108.5.21 │29,989元 │林分淑 │108.5.21 │20,000元│基隆市仁愛區│王│ │ │ │108 年5 月21日│20:09:46 │ │合作金庫商業銀行之帳│20:32:54 │ │仁三路11號全│子│ │ │ │19時許致電賴鳳├─────┼─────┤戶 ├─────┼────┤聯仁三店 │俊│ │ │ │芝,先後假冒拍│108.5.21 │11,044元 │ │108.5.21 │20,000元│ │ │ │ │ │賣網站工作人員│20:26:13 │ │ │20:33:52 │ │ │ │ │ │ │及郵局人員,佯│ │ │ ├─────┼────┤ │ │ │ │ │稱要取消連續扣│ │ │ │108.5.21 │1,000元 │ │ │ │ │ │款設定,須至自│ │ │ │20:34:47 │ │ │ │ │ │ │動櫃員機操作,│ │ │ │ │ │ │ │ │ │ │h○○因而陷於│ │ │ │ │ │ │ │ │ │ │錯誤,而依指示│ │ │ │ │ │ │ │ │ │ │操作自動櫃員機│ │ │ │ │ │ │ │ │ │ │匯款。 │ │ │ │ │ │ │ │ ├─┼────┼───────┼─────┼─────┼──────────┼─────┼────┼──────┼─┤ │12│H○○ │詐欺機房成員於│108.5.21 │100,000元 │林分淑 │108.5.21 │20,000元│基隆市仁愛區│王│ │ │ │108年5月21日12│13:10:34 │ │玉山商業銀行之帳戶 │20:36:56 │ │愛四路60號彰│振│ │ │ │時許以LINE通訊│ │ │ ├─────┼────┤化銀行基隆分│唐│ │ │ │軟體與H○○聯│ │ │ │108.5.21 │20,000元│行 │ │ │ │ │繫,假冒H○○│ │ │ │20:37:45 │ │ │ │ │ │ │之朋友,佯稱欲│ │ │ ├─────┼────┤ │ │ │ │ │借款,H○○因│ │ │ │108.5.21 │20,000元│ │ │ │ │ │而陷入錯誤,而│ │ │ │20:38:27 │ │ │ │ │ │ │匯款。 │ │ │ ├─────┼────┼──────┼─┤ │ │ │ │ │ │ │108.5.21 │20,000元│基隆市仁愛區│王│ │ │ │ │ │ │ │20:50:37 │ │仁四路62號統│子│ │ │ │ │ │ │ ├─────┼────┤一超商崁頂門│俊│ │ │ │ │ │ │ │108.5.21 │20,000元│市 │ │ │ │ │ │ │ │ │20:51:35 │ │ │ │ ├─┼────┼───────┼─────┼─────┼──────────┼─────┼────┼──────┼─┤ │13│k○○ │詐欺機房成員於│108.5.21 │18,000元 │林分淑 │108.5.21 │10,000元│基隆市仁愛區│王│ │ │ │108 年5 月21日│20:54:06 │ │玉山商業銀行之帳戶 │20:54:50 │ │仁四路52號全│子│ │ │ │某時許利用臉書│ │ │ │ │ │家超商仁四門│俊│ │ │ │通訊軟體,以網│ │ │ │ │ │市 │ │ │ │ │拍方式佯裝販售│ │ │ │ │ │ │ │ │ │ │手機詐騙k○○│ │ │ │ │ │ │ │ │ │ │匯款。 │ │ │ │ │ │ │ │ ├─┼────┼───────┼─────┼─────┼──────────┼─────┼────┼──────┼─┤ │14│玄○○ │詐欺機房成員於│108.5.21 │13,000元 │林分淑 │108.5.22 │20,000元│基隆市仁愛區│陳│ │ │ │108 年5 月21日│21:34 │ │玉山商業銀行之帳戶 │00:07:18 │ │愛四路56號全│○│ │ │ │某時許利用臉書│ │ │ │ │ │家超商仁愛店│德│ │ │ │通訊軟體,以網│ │ │ │ │ │ │ │ │ │ │拍方式佯裝販售│ │ │ │ │ │ │ │ │ │ │手機詐騙玄○○│ │ │ │ │ │ │ │ │ │ │匯款。 │ │ │ │ │ │ │ │ ├─┼────┼───────┼─────┼─────┼──────────┼─────┼────┼──────┼─┤ │15│辛○○ │詐欺機房成員於│108.5.22 │18,000元 │鍾萬興 │108.5.22 │18,000元│基隆市仁愛區│王│ │ │ │108 年5 月22日│15:36 │ │萬泰商業銀行之帳戶 │15:42:57 │ │精一路41號全│子│ │ │ │某時許利用臉書│ │ │ │ │ │家超商精一店│俊│ │ │ │通訊軟體,以網│ │ │ │ │ │ │ │ │ │ │拍方式佯裝販售│ │ │ │ │ │ │ │ │ │ │手機詐騙辛○○│ │ │ │ │ │ │ │ │ │ │匯款。 │ │ │ │ │ │ │ │ ├─┼────┼───────┼─────┼─────┼──────────┼─────┼────┼──────┼─┤ │16│己○○ │詐欺機房成員於│108.5.22 │38,000元 │鍾萬興 │108.5.22 │20,000元│基隆市信義區│王│ │ │ │108 年5 月22日│14:36:48 │ │萬泰商業銀行之帳戶 │14:46:48 │ │信二路243號 │子│ │ │ │某時許利用臉書│ │ │ ├─────┼────┤統一超商杰昕│俊│ │ │ │通訊軟體,以網│ │ │ │108.5.22 │18,000元│門市 │ │ │ │ │拍方式佯裝販售│ │ │ │14:47:38 │ │ │ │ │ │ │手機詐騙己○○├─────┼─────┼──────────┼─────┼────┼──────┼─┤ │ │ │匯款。 │108.5.22 │36,000元 │袁昀燦 │108.5.22 │20,000元│基隆市信義區│不│ │ │ │ │14:12:37 │ │台北富邦商業銀行之帳│17:23:04 │ │信一路148號 │詳│ │ │ │ │ │ │戶 ├─────┼────┤全家超商信一│ │ │ │ │ │ │ │ │108.5.22 │20,000元│店 │ │ │ │ │ │ │ │ │17:24:01 │ │ │ │ ├─┼────┼───────┼─────┼─────┼──────────┼─────┼────┼──────┼─┤ │17│O○○ │詐欺機房成員於│108.5.22 │10,000元 │袁昀燦 │108.5.22 │20,000元│基隆市仁愛區│王│ │ │ │108 年5 月22日│17:37:44 │ │台北富邦商業銀行之帳│18:01:25 │ │仁三路11號全│子│ │ │ │某時許利用臉書│ │ │戶 │ │ │聯仁三店 │俊│ │ │ │通訊軟體,以網│ │ │ │ │ │ │ │ │ │ │拍方式佯裝販售│ │ │ │ │ │ │ │ │ │ │手機詐騙O○○│ │ │ │ │ │ │ │ │ │ │匯款。 │ │ │ │ │ │ │ │ ├─┼────┼───────┼─────┼─────┼──────────┼─────┼────┼──────┼─┤ │18│K○○ │詐欺機房成員於│108.5.22 │39,038元 │袁昀燦 │108.5.22 │20,000元│基隆市仁愛區│王│ │ │ │108年5月22日16│17:39:42 │ │台北富邦商業銀行之帳│18:02:24 │ │仁三路11號全│子│ │ │ │時39分許致電曾│ │ │戶 ├─────┼────┤聯仁三店 │俊│ │ │ │譯賢,先後假冒│ │ │ │108.5.22 │9,000元 │ │ │ │ │ │「沐泉民宿」及│ │ │ │18:03:16 │ │ │ │ │ │ │彰化銀行之客服│ │ │ │ │ │ │ │ │ │ │,佯稱要取消交│ │ │ │ │ │ │ │ │ │ │易,須匯款至指│ │ │ │ │ │ │ │ │ │ │定帳戶,K○○│ │ │ │ │ │ │ │ │ │ │因此陷於錯誤,│ │ │ │ │ │ │ │ │ │ │而匯款。 │ │ │ │ │ │ │ │ ├─┼────┼───────┼─────┼─────┼──────────┼─────┼────┼──────┼─┤ │19│地○○ │詐欺機房成員於│108.5.22 │50,000元 │鍾萬興 │108.5.22 │20,000元│基隆市仁愛區│陳│ │ │ │108 年5 月22日│18:21:33 │ │國泰世華商業銀行之帳│18:26:25 │ │仁三路21號統│○│ │ │ │某時許利用臉書│ │ │戶 ├─────┼────┤一超市極品門│德│ │ │ │通訊軟體,以網│ │ │ │108.5.22 │20,000元│市 │ │ │ │ │拍方式佯裝販售│ │ │ │18:27:32 │ │ │ │ │ │ │手機詐騙地○○│ │ │ ├─────┼────┤ │ │ │ │ │匯款。 │ │ │ │108.5.22 │9,000元 │ │ │ │ │ │ │ │ │ │18:28:45 │ │ │ │ │ │ │ ├─────┼─────┤ ├─────┼────┼──────┤ │ │ │ │ │108.5.22 │23,000元 │ │108.5.22 │20,000元│基隆市仁愛區│ │ │ │ │ │18:40:51 │ │ │18:52:16 │ │仁四路92號全│ │ │ │ │ │ │ │ ├─────┼────┤家超商仁四店│ │ │ │ │ │ │ │ │108.5.22 │3,000元 │ │ │ │ │ │ │ │ │ │18:53:00 │ │ │ │ │ │ │ ├─────┼─────┤ ├─────┼────┼──────┤ │ │ │ │ │108.5.22 │16,000元 │ │108.5.22 │16,000元│基隆市信義區│ │ │ │ │ │19:23:06 │ │ │19:39:41 │ │信一路150號 │ │ │ │ │ │ │ │ │ │ │中國信託基隆│ │ │ │ │ │ │ │ │ │ │分行 │ │ ├─┼────┼───────┼─────┼─────┼──────────┼─────┼────┼──────┼─┤ │20│庚○○ │詐欺機房成員於│108.5.22 │29,989元 │陳佳薇 │108.5.22 │20,000元│基隆市仁愛區│陳│ │ │ │108年5月22日18│18:32:49 │ │中華郵政股份有限公司│18:41:44 │ │愛四路56號全│○│ │ │ │時20分許致電江│ │ │之帳戶 ├─────┼────┤家超商仁愛店│德│ │ │ │雅雯,先後假冒│ │ │ │108.5.22 │20,000元│ │ │ │ │ │「小三美日」客│ │ │ │18:43:19 │ │ │ │ │ │ │服及郵局人員,│ │ │ │ │ │ │ │ │ │ │佯稱要取消批發│ │ │ │ │ │ │ │ │ │ │商設定,須至自│ │ │ │ │ │ │ │ │ │ │動櫃員機操作,│ │ │ │ │ │ │ │ │ │ │庚○○因而陷於│ │ │ │ │ │ │ │ │ │ │錯誤,而依指示│ │ │ │ │ │ │ │ │ │ │操作自動櫃員機│ │ │ │ │ │ │ │ │ │ │匯款。 │ │ │ │ │ │ │ │ ├─┼────┼───────┼─────┼─────┼──────────┼─────┼────┼──────┼─┤ │21│A○○ │詐欺機房成員於│108.5.22 │16,250元 │陳佳薇 │108.5.22 │6,000元 │基隆市仁愛區│陳│ │ │ │108年5月22日17│18:41:17 │ │中華郵政股份有限公司│18:44:22 │ │愛四路56號全│○│ │ │ │時58分許致電張│ │ │之帳戶 │ │ │家超商仁愛店│德│ │ │ │耀文,先後假冒│ │ │ │ │ │ │ │ │ │ │網路賣家及郵局│ │ │ │ │ │ │ │ │ │ │人員,佯稱若要│ │ │ │ │ │ │ │ │ │ │取消訂單,須至│ │ │ │ │ │ │ │ │ │ │自動櫃員機將轉│ │ │ │ │ │ │ │ │ │ │帳功能關閉,陳│ │ │ │ │ │ │ │ │ │ │耀文因而陷於錯│ │ │ │ │ │ │ │ │ │ │誤,而依指示操│ │ │ │ │ │ │ │ │ │ │作自動櫃員機匯│ │ │ │ │ │ │ │ │ │ │款。 │ │ │ │ │ │ │ │ ├─┼────┼───────┼─────┼─────┼──────────┼─────┼────┼──────┼─┤ │22│黃○○ │詐欺機房成員於│108.5.22 │6,015元 │陳佳薇 │108.5.22 │6,000元 │基隆仁愛區仁│陳│ │ │ │108年5月22日18│19:01:51 │ │中華郵政股份有限公司│19:11:18 │ │三路21號統一│○│ │ │ │時20分許致電張│ │ │之帳戶 │ │ │超商極品門市│德│ │ │ │舒涵,先後假冒│ │ │ │ │ │ │ │ │ │ │民宿人員及郵局│ │ │ │ │ │ │ │ │ │ │人員,佯稱要取│ │ │ │ │ │ │ │ │ │ │消重複訂房,須│ │ │ │ │ │ │ │ │ │ │至自動櫃員機操│ │ │ │ │ │ │ │ │ │ │作,黃○○因而│ │ │ │ │ │ │ │ │ │ │陷於錯誤,而依│ │ │ │ │ │ │ │ │ │ │指示操作自動櫃│ │ │ │ │ │ │ │ │ │ │員機匯款。 │ │ │ │ │ │ │ │ ├─┼────┼───────┼─────┼─────┼──────────┼─────┼────┼──────┼─┤ │23│巳○○ │詐欺機房成員於│108.5.22 │9,163元 │鍾萬興 │108.5.22 │9,000元 │基隆市仁愛區│陳│ │ │ │108年5月22日19│20:40:33 │ │第一銀行之帳戶 │20:50:47 │ │愛四路60號彰│○│ │ │ │時48分許致電周│ │ │ │ │ │化銀行基隆分│德│ │ │ │秀真,先後假冒│ │ │ │ │ │行 │ │ │ │ │小三美日客服人│ │ │ │ │ │ │ │ │ │ │員及中國信託人│ │ │ │ │ │ │ │ │ │ │員,佯稱要取消│ │ │ │ │ │ │ │ │ │ │批發商設定,須│ │ │ │ │ │ │ │ │ │ │至自動櫃員機操│ │ │ │ │ │ │ │ │ │ │作,惟巳○○不│ │ │ │ │ │ │ │ │ │ │想出門,詐欺機│ │ │ │ │ │ │ │ │ │ │房成員便轉而要│ │ │ │ │ │ │ │ │ │ │其使用網路銀行│ │ │ │ │ │ │ │ │ │ │APP 轉帳,周秀│ │ │ │ │ │ │ │ │ │ │真因而陷於錯誤│ │ │ │ │ │ │ │ │ │ │,而依指示操作│ │ │ │ │ │ │ │ │ │ │網路銀行APP 匯│ │ │ │ │ │ │ │ │ │ │款。 │ │ │ │ │ │ │ │ ├─┼────┼───────┼─────┼─────┼──────────┼─────┼────┼──────┼─┤ │24│S○○ │詐欺機房成員於│108.5.22 │5,975元 │鍾萬興 │108.5.22 │6,000元 │基隆市仁愛區│王│ │ │ │108年5月22日20│20:55:56 │ │第一銀行之帳戶 │21:05:12 │ │仁三路66號統│子│ │ │ │時24分許致電黃│ │ │ │ │ │一超商極上門│俊│ │ │ │熙文,先後假冒│ │ │ │ │ │市 │ │ │ │ │N0RNS購物網站 │ │ │ │ │ │ │ │ │ │ │賣家及臺灣銀行│ │ │ │ │ │ │ │ │ │ │人員,佯稱要取│ │ │ │ │ │ │ │ │ │ │消批發商設定,│ │ │ │ │ │ │ │ │ │ │須至網路銀行操│ │ │ │ │ │ │ │ │ │ │作,S○○因而│ │ │ │ │ │ │ │ │ │ │陷於錯誤,而依│ │ │ │ │ │ │ │ │ │ │指示操作網路銀│ │ │ │ │ │ │ │ │ │ │行匯款。 │ │ │ │ │ │ │ │ ├─┼────┼───────┼─────┼─────┼──────────┼─────┼────┼──────┼─┤ │25│g○○○│詐欺機房成員於│108.5.22 │11,024元 │鍾萬興 │108.5.22 │11,000元│基隆市仁愛區│王│ │ │ │108年5月22日20│21:16 │ │第一銀行之帳戶 │21:22:58 │ │仁三路11號全│子│ │ │ │時35分許致電黎│ │ │ │ │ │聯仁三門市 │俊│ │ │ │氏錦泉,先後假│ │ │ │ │ │ │ │ │ │ │冒網路賣家及郵│ │ │ │ │ │ │ │ │ │ │局人員,佯稱若│ │ │ │ │ │ │ │ │ │ │要取消訂單,須│ │ │ │ │ │ │ │ │ │ │至自動櫃員機操│ │ │ │ │ │ │ │ │ │ │作,g○○○因│ │ │ │ │ │ │ │ │ │ │而陷於錯誤,而│ │ │ │ │ │ │ │ │ │ │依指示操作自動│ │ │ │ │ │ │ │ │ │ │櫃員機匯款。 │ │ │ │ │ │ │ │ ├─┼────┼───────┼─────┼─────┼──────────┼─────┼────┼──────┼─┤ │26│午○○ │詐欺機房成員於│108.5.22 │29,988元 │陳佳薇 │108.5.22 │20,000元│基隆市信義區│陳│ │ │ │108年5月22日21│21:42 │ │玉山商業銀行之帳戶 │21:50:27 │ │信一路148號 │○│ │ │ │時20分許致電林│ │ │ ├─────┼────┤全家超商信一│德│ │ │ │彥豪,先後假冒│ │ │ │108.5.22 │10,000元│店 │ │ │ │ │「AV行李箱」賣│ │ │ │21:51:28 │ │ │ │ │ │ │家及國泰世華人├─────┼─────┤ ├─────┼────┼──────┼─┤ │ │ │員,佯稱若要取│108.5.22 │29,988元 │ │108.5.22 │20,000元│基隆市信義區│王│ │ │ │消分期約定轉帳│22:08 │ │ │22:12:19 │ │信一路148號 │子│ │ │ │,須至自動櫃員│ │ │ ├─────┼────┤全家超商信一│俊│ │ │ │機操作,午○○│ │ │ │108.5.22 │10,000元│店 │ │ │ │ │因而陷於錯誤,│ │ │ │22:13:21 │ │ │ │ │ │ │而依指示操作自├─────┼─────┤ ├─────┼────┼──────┼─┤ │ │ │動櫃員機匯款。│108.5.22 │29,985元 │ │108.5.22 │20,000元│基隆市中正區│王│ │ │ │ │22:16 │ │ │22:32:21 │ │義一路2號1樓│子│ │ │ │ │ │ │ ├─────┼────┤永豐銀行基隆│俊│ │ │ │ │ │ │ │108.5.22 │20,000元│分行 │ │ │ │ │ │ │ │ │22:33:23 │ │ │ │ ├─┼────┼───────┼─────┼─────┼──────────┼─────┼────┼──────┼─┤ │27│P○○ │詐欺機房成員於│108.5.22 │15,123元 │陳佳薇 │108.5.22 │15,000元│基隆市信義區│王│ │ │ │108年5月22日20│21:57 │ │玉山商業銀行之帳戶 │22:08:55 │ │信一路150號 │子│ │ │ │時40分許致電黃│ │ │ │ │ │中國信託基隆│俊│ │ │ │惠和,先後假冒│ │ │ │ │ │分行 │ │ │ │ │金石堂網站人員│ │ │ │ │ │ │ │ │ │ │及台新銀行人員│ │ │ │ │ │ │ │ │ │ │,佯稱若要取消│ │ │ │ │ │ │ │ │ │ │分期約定轉帳,│ │ │ │ │ │ │ │ │ │ │須至自動櫃員機│ │ │ │ │ │ │ │ │ │ │操作,P○○因│ │ │ │ │ │ │ │ │ │ │而陷於錯誤,而│ │ │ │ │ │ │ │ │ │ │依指示操作自動│ │ │ │ │ │ │ │ │ │ │櫃員機匯款。 │ │ │ │ │ │ │ │ ├─┼────┼───────┼─────┼─────┼──────────┼─────┼────┼──────┼─┤ │28│丙○○ │詐欺機房成員於│108.5.22 │26,988元 │黃偉盛 │108.5.22 │20,000元│基隆市仁愛區│王│ │ │ │108年5月22日19│22:50:37 │ │中華郵政股份有限公司│23:18:42 │ │仁一路305號 │振│ │ │ │時32分許致電王│ │ │之帳戶 ├─────┼────┤華南銀行基隆│唐│ │ │ │培勳,假冒花旗│ │ │ │108.5.22 │20,000元│分行 │ │ │ │ │銀行人員,佯稱│ │ │ │23:19:18 │ │ │ │ │ │ │訂房時,因訂房├─────┼─────┤ ├─────┼────┤ │ │ │ │ │網站人員操作錯│108.5.22 │26,988元 │ │108.5.22 │20,000元│ │ │ │ │ │誤,須至自動櫃│22:53:33 │ │ │23:19:52 │ │ │ │ │ │ │員機操作退款,│ │ │ │ │ │ │ │ │ │ │丙○○因而陷於│ │ │ │ │ │ │ │ │ │ │錯誤,而依指示│ │ │ │ │ │ │ │ │ │ │操作自動櫃員機│ │ │ │ │ │ │ │ │ │ │匯款。 │ │ │ │ │ │ │ │ └─┴────┴───────┴─────┴─────┴──────────┴─────┴────┴──────┴─┘ 附表四: ┌─┬──────────────────────────────────┬───────────────────┐ │編│ 被害人受騙匯款時、地/帳戶 │ 車手提款時間/金額/地點 │ │ ├────┬───────┬─────┬────┬──────────┼─────┬────┬──────┬─┤ │ │ 被害人 │ 受騙經過 │ 匯款日期 │匯款金額│ 人頭帳戶 │ 提款日期 │提款金額│ 提款地點 │車│ │ │ │ ├─────┤(新臺幣)│ ├─────┤(新臺幣)│ │ │ │號│ │ │ 匯款時間 │ │ │ 提款時間 │ │ │手│ ├─┼────┼───────┼─────┼────┼──────────┼─────┼────┼──────┼─┤ │1 │陳萩錦 │詐欺機房成員於│108.6.17 │29,987元│李怡穗 │108.6.17 │30,000元│臺中市沙鹿區│王│ │ │ │108 年6 月17日│18:06 │ │國泰世華銀行之帳戶 │18:27:19 │ │平西路98號全│子│ │ │ │17時28分許致電│ │ │ │ │ │家超商沙鹿正│俊│ │ │ │陳萩錦,假冒「│ │ │ │ │ │德店 │ │ │ │ │Crocs 鞋子官方│ │ │ │ │ │ │ │ │ │ │網站」客服,佯│ │ │ │ │ │ │ │ │ │ │稱要解除會員資│ │ │ │ │ │ │ │ │ │ │格,陳萩錦因而│ │ │ │ │ │ │ │ │ │ │陷於錯誤而依指│ │ │ │ │ │ │ │ │ │ │示操作自動櫃員│ │ │ │ │ │ │ │ │ │ │機匯款。 │ │ │ │ │ │ │ │ ├─┼────┼───────┼─────┼────┼──────────┼─────┼────┼──────┼─┤ │2 │亥○○ │詐欺機房成員於│108.6.17 │29,999元│李怡穗 │108.6.17 │30,000元│臺中市沙路區│王│ │ │ │108 年9 月17日│18:26 │ │國泰世華銀行之帳戶 │18:39:43 │ │正英路399號 │子│ │ │ │17時9 分許致電│ │ │ │ │ │全家超商沙鹿│俊│ │ │ │亥○○,先後假│ │ │ │ │ │正英店 │ │ │ │ │冒「MKUP美咖購│ │ │ │ │ │ │ │ │ │ │物網站」及「玉│ │ │ │ │ │ │ │ │ │ │山銀行」之客服│ │ │ │ │ │ │ │ │ │ │,佯稱誤設為批│ │ │ │ │ │ │ │ │ │ │發商用戶,邱馨│ │ │ │ │ │ │ │ │ │ │怡因而陷於錯誤│ │ │ │ │ │ │ │ │ │ │而依指示操作自│ │ │ │ │ │ │ │ │ │ │動櫃員機匯款。│ │ │ │ │ │ │ │ │ │ │ │ │ │ │ │ │ │ │ ├─┼────┼───────┼─────┼────┼──────────┼─────┼────┼──────┼─┤ │3 │M○○ │詐欺機房成員於│108.6.17 │29,985元│李怡穗 │108.6.17 │29,000元│臺中市沙鹿區│王│ │ │ │108 年6 月17日│18:19 │ │國泰世華銀行之帳戶 │18:28:20 │ │屏西路98號全│子│ │ │ │17時許致電游雅│ │ │ ├─────┼────┤家超商沙鹿正│俊│ │ │ │婷,假冒「Croc│ │ │ │108.6.17 │900元 │德店 │ │ │ │ │s 公司網站」客│ │ │ │18:37:47 │ │ │ │ │ │ │服,佯稱要解除├─────┼────┼──────────┼─────┼────┼──────┤ │ │ │ │會員資格,游雅│108.6.17 │21,985元│黃惠君 │108.6.17 │20,000元│臺中市沙路區│ │ │ │ │婷因而陷於錯誤│18:24 │ │聯邦商業銀行之帳戶 │18:33:44 │ │正英路399號 │ │ │ │ │而依指示操作自│ │ │ ├─────┼────┤全家超商沙鹿│ │ │ │ │動櫃員機匯款。│ │ │ │108.6.17 │1,900元 │正英店 │ │ │ │ │ │ │ │ │18:34:39 │ │ │ │ ├─┼────┼───────┼─────┼────┼──────────┼─────┼────┼──────┼─┤ │4 │N○○ │詐欺機房成員於│108.6.17 │17,123元│黃惠君 │108.6.17 │20,000元│臺中市沙鹿區│王│ │ │ │108 年6 月17日│19:24 │ │聯邦商業銀行之帳戶 │20:17:47 │ │自強路336號 │子│ │ │ │17時30分許致電│ │ │ │ │ │統一超商沙鹿│俊│ │ │ │N○○佯裝網拍│ │ │ │ │ │大展店 │ │ │ │ │賣家及金融機構│ │ │ │ │ │ │ │ │ │ │客服人員,誆稱│ │ │ │ │ │ │ │ │ │ │須至自動櫃員機│ │ │ │ │ │ │ │ │ │ │操作取消訂單,│ │ │ │ │ │ │ │ │ │ │致N○○陷於錯│ │ │ │ │ │ │ │ │ │ │誤,而依指示操│ │ │ │ │ │ │ │ │ │ │作自動櫃員機匯│ │ │ │ │ │ │ │ │ │ │款 │ │ │ │ │ │ │ │ ├─┼────┼───────┼─────┼────┼──────────┼─────┼────┼──────┼─┤ │5 │戌○○ │詐欺機房成員於│108.6.17 │23,214元│黃惠君 │108.6.17 │20,000元│臺中市沙鹿區│王│ │ │ │108 年6 月17日│19:53 │ │聯邦商業銀行之帳戶 │20:17:47 │ │自強路336號 │子│ │ │ │19時7 分許致電│ │ │ │ │ │統一超商沙鹿│俊│ │ │ │戌○○佯裝網拍│ │ │ │ │ │大展店 │ │ │ │ │賣家及金融機構├─────┼────┤ ├─────┼────┤ │ │ │ │ │客服人員,誆稱│108.6.17 │17,134元│ │108.6.17 │20,000元│ │ │ │ │ │須至自動櫃員機│19:58 │ │ │20:18:19 │ │ │ │ │ │ │操作取消訂單,│ │ │ │ │ │ │ │ │ │ │致戌○○陷於錯│ │ │ │ │ │ │ │ │ │ │誤,而依指示操│ │ │ │ │ │ │ │ │ │ │作自動櫃員機匯│ │ │ │ │ │ │ │ │ │ │款。 │ │ │ │ │ │ │ │ ├─┼────┼───────┼─────┼────┼──────────┼─────┼────┼──────┼─┤ │6 │甲○○ │詐欺機房成員於│108.6.17 │7,132元 │黃惠君 │108.6.17 │7,000元 │臺中市沙鹿區│王│ │ │ │108 年6 月16日│20:28 │ │聯邦商業銀行之帳戶 │20:39:57 │ │屏西路98號全│子│ │ │ │17時37分許致電│ │ │ │ │ │家超商沙鹿正│俊│ │ │ │甲○○佯裝網拍│ │ │ │ │ │德店 │ │ │ │ │賣家及金融機構│ │ │ │ │ │ │ │ │ │ │客服人員,誆稱│ │ │ │ │ │ │ │ │ │ │須至自動櫃員機│ │ │ │ │ │ │ │ │ │ │操作取消訂單,│ │ │ │ │ │ │ │ │ │ │致甲○○陷於錯│ │ │ │ │ │ │ │ │ │ │誤,而依指示操│ │ │ │ │ │ │ │ │ │ │作自動櫃員機匯│ │ │ │ │ │ │ │ │ │ │款。 │ │ │ │ │ │ │ │ ├─┼────┼───────┼─────┼────┼──────────┼─────┼────┼──────┼─┤ │7 │G○○ │詐欺機房成員於│108.6.18 │18,111元│張雅捷 │108.6.18 │20,000元│臺中市沙鹿區│王│ │ │ │108 年6 月17日│17:49 │ │中華郵政股份有限公司│17:55:53 │ │中興路401號 │子│ │ │ │21時31分許致電│ │ │之帳戶 │ │ │統一超商鹿興│俊│ │ │ │G○○,先後假│ │ │ │ │ │店 │ │ │ │ │冒「MKUP美咖購│ │ │ │ │ │ │ │ │ │ │物網站」及「華│ │ │ │ │ │ │ │ │ │ │南銀行」客服,│ │ │ │ │ │ │ │ │ │ │佯稱訂單重複而│ │ │ │ │ │ │ │ │ │ │須取消,G○○│ │ │ │ │ │ │ │ │ │ │因而陷於錯誤而│ │ │ │ │ │ │ │ │ │ │依指示操作自動│ │ │ │ │ │ │ │ │ │ │櫃員機匯款。 │ │ │ │ │ │ │ │ ├─┼────┼───────┼─────┼────┼──────────┼─────┼────┼──────┼─┤ │8 │V○○ │詐欺機房成員於│108.06.18 │29,988元│張雅捷 │108.6.18 │20,000元│臺中市沙鹿區│王│ │ │ │108 年6 月18日│17:37 │ │中華郵政股份有限公司│17:56:55 │ │中興路401號 │子│ │ │ │16時47分許致電│ │ │之帳戶 ├─────┼────┤統一超商鹿興│俊│ │ │ │V○○,假冒「│ │ │ │108.6.18 │1,1000元│店 │ │ │ │ │小三美日購物網│ │ │ │17:58:57 │ │ │ │ │ │ │站」客服,佯稱├─────┼────┤ ├─────┼────┼──────┤ │ │ │ │要解除會員資格│108.6.18 │29,980元│ │108.6.18 │20,000元│臺中市沙鹿區│ │ │ │ │,V○○因而陷│17:56 │ │ │18:02:16 │ │自強路336號 │ │ │ │ │於錯誤而依指示│ │ │ ├─────┼────┤統一超商沙鹿│ │ │ │ │操作自動櫃員機│ │ │ │108.6.18 │10,000元│大展店 │ │ │ │ │匯款。 │ │ │ │18:02:51 │ │ │ │ │ │ │ ├─────┼────┤ ├─────┼────┤ │ │ │ │ │ │108.6.18 │7,055元 │ │108.6.18 │20,000元│ │ │ │ │ │ │18:06 │ │ │18:17:12 │ │ │ │ ├─┼────┼───────┼─────┼────┼──────────┼─────┼────┼──────┼─┤ │9 │陳劉美文│詐欺機房成員於│108.6.18 │50,000元│張雅捷 │108.6.18 │20,000元│臺中市沙鹿區│王│ │ │ │108 年6 月18日│13:02 │ │臺灣銀行之帳戶 │13:15:15 │ │屏西路98號全│子│ │ │ │10時許致電陳劉│ │ │ ├─────┼────┤家超商沙鹿正│俊│ │ │ │美文,以「猜猜│ │ │ │108.6.18 │20,000元│德店 │ │ │ │ │我是誰」之手法│ │ │ │13:16:11 │ │ │ │ │ │ │假冒陳劉美文之│ │ │ ├─────┼────┤ │ │ │ │ │姪女佯稱欲借款│ │ │ │108.6.18 │9,000元 │ │ │ │ │ │,陳劉美文因而│ │ │ │13:17:01 │ │ │ │ │ │ │陷入錯誤而臨櫃│ │ │ ├─────┼────┼──────┤ │ │ │ │匯款。 │ │ │ │108.6.18 │900元 │臺中市沙路區│ │ │ │ │ │ │ │ │13:39:16 │ │正英路399號 │ │ │ │ │ │ │ │ │ │ │全家超商沙鹿│ │ │ │ │ │ │ │ │ │ │正英店 │ │ ├─┼────┼───────┼─────┼────┼──────────┼─────┼────┼──────┼─┤ │10│未○○ │詐欺機房成員於│108.6.18 │14,569元│林俊棋 │108.6.18 │15,000元│臺中市沙鹿區│王│ │ │ │108 年6 月18日│20:49 │ │中國信託商業銀行之帳│21:03:38 │ │鎮南路二段10│子│ │ │ │20時23分許致電│ │ │戶 │ │ │7 號統一超商│俊│ │ │ │未○○,假冒郵│ │ │ │ │ │鎮權門市 │ │ │ │ │局專員,佯稱誤│ │ │ │ │ │ │ │ │ │ │將未○○設為「│ │ │ │ │ │ │ │ │ │ │MKUP美咖購物網│ │ │ │ │ │ │ │ │ │ │站」之會員,會│ │ │ │ │ │ │ │ │ │ │扣錢而需取消,│ │ │ │ │ │ │ │ │ │ │未○○因而陷於│ │ │ │ │ │ │ │ │ │ │錯誤而依指示操│ │ │ │ │ │ │ │ │ │ │作自動櫃員機匯│ │ │ │ │ │ │ │ │ │ │款。 │ │ │ │ │ │ │ │ ├─┼────┼───────┼─────┼────┼──────────┼─────┼────┼──────┼─┤ │11│R○○ │詐欺機房成員於│108.6.18 │30,000元│林俊棋 │108.6.18 │30,000元│臺中市沙鹿區│王│ │ │ │108年6月18日18│21:19 │ │中國信託商業銀行之帳│21:38:55 │ │鎮南路二段10│子│ │ │ │時43分許致電黃│ │ │戶 │ │ │7號統一超商 │俊│ │ │ │雅萱,先後假冒│ │ │ │ │ │鎮權門市 │ │ │ │ │「小三美日購物│ │ │ │ │ │ │ │ │ │ │網站」及「中華│ │ │ │ │ │ │ │ │ │ │郵政」之客服,│ │ │ │ │ │ │ │ │ │ │佯稱要解除重複│ │ │ │ │ │ │ │ │ │ │訂單,R○○因│ │ │ │ │ │ │ │ │ │ │而陷於錯誤而依│ │ │ │ │ │ │ │ │ │ │指示操作自動櫃│ │ │ │ │ │ │ │ │ │ │員機匯款。 │ │ │ │ │ │ │ │ ├─┼────┼───────┼─────┼────┼──────────┼─────┼────┼──────┼─┤ │12│d○○ │詐欺機房成員於│108.6.18 │3,080元 │林俊棋 │108.6.18 │20,000元│臺中市沙路區│王│ │ │ │108 年6 月18日│21:56 │ │中國信託商業銀行之帳│22:24:52 │ │正英路399號 │子│ │ │ │21時16分許致電│ │ │戶 │ │ │全家超商沙鹿│俊│ │ │ │d○○,假冒網│ │ │ │ │ │正英店 │ │ │ │ │購人員,佯稱要│ │ │ │ │ │ │ │ │ │ │解除高級會員,│ │ │ │ │ │ │ │ │ │ │d○○因而陷入│ │ │ │ │ │ │ │ │ │ │錯誤而依指示操│ │ │ │ │ │ │ │ │ │ │作自動櫃員機匯│ │ │ │ │ │ │ │ │ │ │款。 │ │ │ │ │ │ │ │ ├─┼────┼───────┼─────┼────┼──────────┼─────┼────┼──────┼─┤ │13│天○○ │詐欺機房成員於│108.6.24 │150,000 │王韻雅 │108.6.24 │10,000元│臺中市沙鹿區│王│ │ │ │108年6月24日11│11:46 │元 │中華郵政股份有限公司│12:42:59 │ │沙田路43之12│子│ │ │ │時46分許致電柯│ │ │之帳戶 ├─────┼────┤號統一超商斗│俊│ │ │ │榮華,以「猜猜│ │ │ │108.6.24 │20,000元│抵店 │ │ │ │ │我是誰」之手法│ │ │ │12:43:52 │ │ │ │ │ │ │,假冒為其孫子│ │ │ ├─────┼────┼──────┤ │ │ │ │佯稱欲借款,柯│ │ │ │108.6.24 │20,000元│臺中市沙鹿區│ │ │ │ │榮華因而陷於錯│ │ │ │12:49:44 │ │中山路201之1│ │ │ │ │誤而至郵局臨櫃│ │ │ ├─────┼────┤號台新銀行沙│ │ │ │ │匯款。 │ │ │ │108.6.24 │20,000元│鹿分行 │ │ │ │ │ │ │ │ │12:50:27 │ │ │ │ ├─┼────┼───────┼─────┼────┼──────────┼─────┼────┼──────┼─┤ │14│穆傳衛 │詐騙機房成員於│108.6.24 │200,000 │王韻雅 │108.6.24 │20,000元│臺中市沙鹿區│王│ │ │ │108年6月21日13│12:29 │元 │合作金庫商業銀行之帳│13:07:54 │ │自強路336號 │子│ │ │ │時許起致電穆傳│ │ │戶 ├─────┼────┤統一超商沙鹿│俊│ │ │ │衛,假冒穆傳衛│ │ │ │108.6.24 │20,000元│大展店 │ │ │ │ │以前之同學而要│ │ │ │13:08:23 │ │ │ │ │ │ │求互相加LINE通│ │ │ ├─────┼────┤ │ │ │ │ │訊軟體好友,嗣│ │ │ │108.6.24 │20,000元│ │ │ │ │ │再以LINE通訊軟│ │ │ │13:08:51 │ │ │ │ │ │ │體致電穆傳衛佯│ │ │ ├─────┼────┤ │ │ │ │ │稱欲借款,穆傳│ │ │ │108.6.24 │20,000元│ │ │ │ │ │衛因而陷於錯誤│ │ │ │13:09:19 │ │ │ │ │ │ │而臨櫃匯款。 │ │ │ ├─────┼────┤ │ │ │ │ │ │ │ │ │108.6.24 │20,000元│ │ │ │ │ │ │ │ │ │13:09:49 │ │ │ │ │ │ │ │ │ │ ├─────┼────┼──────┤ │ │ │ │ │ │ │ │108.6.24 │20,000元│臺中市沙鹿區│ │ │ │ │ │ │ │ │13:35:23 │ │臺灣大道七段│ │ │ │ │ │ │ │ ├─────┼────┤2號萊爾富超 │ │ │ │ │ │ │ │ │108.6.24 │20,000元│商中縣靜宜店│ │ │ │ │ │ │ │ │13:36:21 │ │ │ │ │ │ │ │ │ │ ├─────┼────┤ │ │ │ │ │ │ │ │ │108.6.24 │10,000元│ │ │ │ │ │ │ │ │ │13:37:14 │ │ │ │ │ │ │ │ │ │ ├─────┼────┼──────┤ │ │ │ │ │ │ │ │108.6.25 │20,000元│臺中市沙鹿區│ │ │ │ │ │ │ │ │06:21:10 │ │向上路七段1 │ │ │ │ │ │ │ │ ├─────┼────┤號統一超商鹿│ │ │ │ │ │ │ │ │108.6.25 │20,000元│興門市 │ │ │ │ │ │ │ │ │06:21:54 │ │ │ │ │ │ │ │ │ │ ├─────┼────┤ │ │ │ │ │ │ │ │ │108.6.25 │9,000元 │ │ │ │ │ │ │ │ │ │06:23:18 │ │ │ │ ├─┼────┼───────┼─────┼────┼──────────┼─────┼────┼──────┼─┤ │15│高銘傳 │詐欺機房成員於│108.6.24 │200,000 │董家芸 │108.6.24 │60,000元│臺中市沙鹿區│王│ │ │ │108年6月24日10│11:43 │元 │中華郵政股份有限公司│12:01:43 │ │東晉路253號 │子│ │ │ │時19分許致電柯│ │ │之帳戶 ├─────┼────┤沙鹿北勢郵局│俊│ │ │ │榮華,以「猜猜│ │ │ │108.6.24 │60,000元│ │ │ │ │ │我是誰」之手法│ │ │ │12:02:48 │ │ │ │ │ │ │,假冒為其外甥│ │ │ ├─────┼────┤ │ │ │ │ │蘇浩平佯稱欲借│ │ │ │108.6.24 │29,000元│ │ │ │ │ │款,天○○因而│ │ │ │12:04:30 │ │ │ │ │ │ │陷於錯誤而至郵│ │ │ ├─────┼────┤ │ │ │ │ │局臨櫃匯款。 │ │ │ │108.6.24 │1,000元 │ │ │ │ │ │ │ │ │ │12:05:40 │ │ │ │ ├─┼────┼───────┼─────┼────┼──────────┼─────┼────┼──────┼─┤ │16│宇○○ │詐欺機房成員於│108.6.24 │60,000元│董佳芸 │108.6.24 │20,000元│臺中市沙鹿區│王│ │ │ │108年6月21日11│11:54 │ │第一銀行之帳戶 │12:08:37 │ │北勢東路559 │子│ │ │ │時許起,假冒洪│ │ │ ├─────┼────┤號1樓萊爾富 │俊│ │ │ │月美之朋友致電│ │ │ │108.6.24 │20,000元│超商中縣中宜│ │ │ │ │,致宇○○陷於│ │ │ │12:09:33 │ │店 │ │ │ │ │錯誤而至郵局臨│ │ │ ├─────┼────┼──────┤ │ │ │ │櫃匯款。 │ │ │ │108.6.24 │10,000元│臺中市沙鹿區│ │ │ │ │ │ │ │ │12:15:10 │ │鎮南路二段10│ │ │ │ │ │ │ │ ├─────┼────┤7號統一超商 │ │ │ │ │ │ │ │ │108.6.24 │9,900元 │鎮權門市 │ │ │ │ │ │ │ │ │12:16:55 │ │ │ │ ├─┼────┼───────┼─────┼────┼──────────┼─────┴────┴──────┴─┤ │17│b○○ │詐欺機房成員於│108.6.24 │50,000元│董佳芸 │無提款紀錄 │ │ │ │108年6月21日15│13:19 │ │第一銀行之帳戶 │ │ │ │ │時許起,假冒劉│ │ │ │ │ │ │ │秀雀之朋友致電│ │ │ │ │ │ │ │,致b○○陷於│ │ │ │ │ │ │ │錯誤而至郵局臨│ │ │ │ │ │ │ │櫃匯款。 │ │ │ │ │ └─┴────┴───────┴─────┴────┴──────────┴───────────────────┘ 附表五: ┌─┬────┬─────┬─────┬──────────┬────────────┐ │編│被害人 │ 匯款金額 │ 提款金額 │ 犯罪所得(新臺幣) │ 主文 │ │號│ │ (新臺幣) │ (新臺幣) │ │ │ ├─┼────┼─────┼─────┼──────────┼────────────┤ │1 │卯○○ │90,000元 │89,500 元 │以提款金額為準。 │丁○○犯三人以上共同詐欺│ │ │ │ │ │①i○○(0.75%) │取財罪,累犯,處有期徒刑│ │ │ │ │ │ 89,500*0.75% │壹年伍月。 │ │ │ │ │ │ =671.25(四捨五入) │i○○犯三人以上共同詐欺│ │ │ │ │ │ ≒671(元) │取財罪,處有期徒刑壹年肆│ │ │ │ │ │②a○○(0.75%) │月。 │ │ │ │ │ │ 89,500*0.75% │a○○犯三人以上共同詐欺│ │ │ │ │ │ =671.25(四捨五入) │取財罪,累犯,處有期徒刑│ │ │ │ │ │ ≒671(元) │壹年肆月。 │ │ │ │ │ │③壬○○(1%) │壬○○犯三人以上共同詐欺│ │ │ │ │ │ 89,500*1% │取財罪,處有期徒刑壹年參│ │ │ │ │ │ =895(元) │月。 │ │ │ │ │ │④c○○ (1%) │c○○犯三人以上共同詐欺│ │ │ │ │ │ 89,500*1% │取財罪,處有期徒刑壹年參│ │ │ │ │ │ =895(元) │月。 │ ├─┼────┼─────┼─────┼──────────┼────────────┤ │2 │申○○ │50,000 元 │30,000元 │以提款金額為準。 │丁○○犯三人以上共同詐欺│ │ │ │ │ │①i○○(0.75%) │取財罪,累犯,處有期徒刑│ │ │ │ │ │ 30,000*0.75% │壹年肆月。 │ │ │ │ │ │ =225(元) │i○○犯三人以上共同詐欺│ │ │ │ │ │②a○○(0.75%) │取財罪,處有期徒刑壹年參│ │ │ │ │ │ 30,000*0.75% │月。 │ │ │ │ │ │ =225(元) │a○○犯三人以上共同詐欺│ │ │ │ │ │③壬○○(1%) │取財罪,累犯,處有期徒刑│ │ │ │ │ │ 30,000*1%=300(元) │壹年參月。 │ │ │ │ │ │④c○○(1%) │壬○○犯三人以上共同詐欺│ │ │ │ │ │ 30,000*1%=300(元) │取財罪,處有期徒刑壹年貳│ │ │ │ │ │ │月。 │ │ │ │ │ │ │c○○犯三人以上共同詐欺│ │ │ │ │ │ │取財罪,處有期徒刑壹年貳│ │ │ │ │ │ │月。 │ ├─┼────┼─────┼─────┼──────────┼────────────┤ │3 │J○○ │52,982元 │53,000元 │以提款金額為準。 │丁○○犯三人以上共同詐欺│ │ │ │ │ │①i○○(0.75%) │取財罪,累犯,處有期徒刑│ │ │ │ │ │ 53,000*0.75% │壹年伍月。 │ │ │ │ │ │ =397.5(四捨五入) │i○○犯三人以上共同詐欺│ │ │ │ │ │ ≒398(元) │取財罪,處有期徒刑壹年肆│ │ │ │ │ │②a○○(0.75%) │月。 │ │ │ │ │ │ 53,000*0.75% │a○○犯三人以上共同詐欺│ │ │ │ │ │ =397.5(四捨五入) │取財罪,累犯,處有期徒刑│ │ │ │ │ │ ≒398(元) │壹年肆月。 │ │ │ │ │ │③c○○(1%) │c○○犯三人以上共同詐欺│ │ │ │ │ │ 53,000*1% │取財罪,處有期徒刑壹年參│ │ │ │ │ │ =530(元) │月。 │ ├─┼────┼─────┼─────┼──────────┼────────────┤ │4 │Q○○ │100,000元 │100,000元 │以提款金額為準。 │丁○○犯三人以上共同詐欺│ │ │ │ │(其中蔡易│①i○○(0.75%) │取財罪,累犯,處有期徒刑│ │ │ │ │銓提領5,00│ 100,000*0.75% │壹年陸月。 │ │ │ │ │00 元) │ =750(元) │i○○犯三人以上共同詐欺│ │ │ │ │ │②a○○(0.75%) │取財罪,處有期徒刑壹年伍│ │ │ │ │ │ 100,000*0.75% │月。 │ │ │ │ │ │ =750(元) │a○○犯三人以上共同詐欺│ │ │ │ │ │③c○○(1%) │取財罪,累犯,處有期徒刑│ │ │ │ │ │ 50,000*1%=500(元) │壹年伍月。 │ │ │ │ │ │ │c○○犯三人以上共同詐欺│ │ │ │ │ │ │取財罪,處有期徒刑壹年肆│ │ │ │ │ │ │月。 │ ├─┼────┼─────┼─────┼──────────┼────────────┤ │5 │l○○ │59,972元 │59,000元 │以提款金額為準。 │丁○○犯三人以上共同詐欺│ │ │ │ │ │①i○○(0.75%) │取財罪,累犯,處有期徒刑│ │ │ │ │ │ 59,000*0.75% │壹年伍月。 │ │ │ │ │ │ =442.5(四捨五入) │i○○犯三人以上共同詐欺│ │ │ │ │ │ ≒443(元) │取財罪,處有期徒刑壹年肆│ │ │ │ │ │(因與告訴人l○○ │月。 │ │ │ │ │ │ 調解成立,故此部分│a○○犯三人以上共同詐欺│ │ │ │ │ │ 犯罪所得不予沒收)│取財罪,累犯,處有期徒刑│ │ │ │ │ │②a○○(0.75%) │壹年肆月。 │ │ │ │ │ │ 59,000*0.75% │c○○犯三人以上共同詐欺│ │ │ │ │ │ =442.5(四捨五入) │取財罪,處有期徒刑壹年參│ │ │ │ │ │ ≒443(元) │月。 │ │ │ │ │ │③c○○(1%) │ │ │ │ │ │ │ 59,000*1%=590(元) │ │ ├─┼────┼─────┼─────┼──────────┼────────────┤ │6 │Y○○ │150,000元 │150,000元 │以提款金額為準。 │丁○○犯三人以上共同詐欺│ │ │ │ │ │①i○○(0.75%) │取財罪,累犯,處有期徒刑│ │ │ │ │ │ 150,000*0.75% │壹年柒月。 │ │ │ │ │ │ =1125(元) │i○○犯三人以上共同詐欺│ │ │ │ │ │②a○○(0.75%) │取財罪,處有期徒刑壹年陸│ │ │ │ │ │ 150,000*0.75% │月。 │ │ │ │ │ │ =1125(元) │a○○犯三人以上共同詐欺│ │ │ │ │ │③丑○○(1%) │取財罪,累犯,處有期徒刑│ │ │ │ │ │ 150,000*1% │壹年陸月。 │ │ │ │ │ │ =1,500(元) │丑○○犯三人以上共同詐欺│ │ │ │ │ │ │取財罪,處有期徒刑壹年伍│ │ │ │ │ │ │月。 │ ├─┼────┼─────┼─────┼──────────┼────────────┤ │7 │X○○ │20,000元 │20,000元 │以提款金額為準。 │丁○○犯三人以上共同詐欺│ │ │ │ │ │①i○○(0.75%) │取財罪,累犯,處有期徒刑│ │ │ │ │ │ 20,000*0.75% │壹年肆月。 │ │ │ │ │ │ =150(元) │i○○犯三人以上共同詐欺│ │ │ │ │ │②a○○(0.75%) │取財罪,處有期徒刑壹年參│ │ │ │ │ │ 20,000*0.75% │月。 │ │ │ │ │ │ =150(元) │a○○犯三人以上共同詐欺│ │ │ │ │ │③c○○(1%) │取財罪,累犯,處有期徒刑│ │ │ │ │ │ 20,000*1%=200(元) │壹年參月。 │ │ │ │ │ │ │c○○犯三人以上共同詐欺│ │ │ │ │ │ │取財罪,處有期徒刑壹年貳│ │ │ │ │ │ │月。 │ ├─┼────┼─────┼─────┼──────────┼────────────┤ │8 │子○○ │50,000元 │50,000元 │以提款金額為準。 │丁○○犯三人以上共同詐欺│ │ │ │ │ │①i○○(0.75%) │取財罪,累犯,處有期徒刑│ │ │ │ │ │ 50,000*0.75% │壹年伍月。 │ │ │ │ │ │ =375(元) │i○○犯三人以上共同詐欺│ │ │ │ │ │②a○○(0.75%) │取財罪,處有期徒刑壹年肆│ │ │ │ │ │ 50,000*0.75% │月。 │ │ │ │ │ │ =375(元) │a○○犯三人以上共同詐欺│ │ │ │ │ │ │取財罪,累犯,處有期徒刑│ │ │ │ │ │ │壹年肆月。 │ ├─┼────┼─────┼─────┼──────────┼────────────┤ │9 │B○○○│30,000元 │30,000元 │以提款金額為準。 │丁○○犯三人以上共同詐欺│ │ │ │ │ │①i○○(0.75%) │取財罪,累犯,處有期徒刑│ │ │ │ │ │ 30,000*0.75% │壹年肆月。 │ │ │ │ │ │ =225(元) │i○○犯三人以上共同詐欺│ │ │ │ │ │②a○○(0.75%) │取財罪,處有期徒刑壹年參│ │ │ │ │ │ 30,000*0.75% │月。 │ │ │ │ │ │ =225(元) │a○○犯三人以上共同詐欺│ │ │ │ │ │ │取財罪,累犯,處有期徒刑│ │ │ │ │ │ │壹年參月。 │ ├─┼────┼─────┼─────┼──────────┼────────────┤ │10│L○○ │60,000元 │59,000元 │以提款金額為準。 │丁○○犯三人以上共同詐欺│ │ │ │ │ │①i○○(0.75%) │取財罪,累犯,處有期徒刑│ │ │ │ │ │ 59,000*0.75% │壹年伍月。 │ │ │ │ │ │ =442.5(四捨五入) │i○○犯三人以上共同詐欺│ │ │ │ │ │ ≒443(元) │取財罪,處有期徒刑壹年肆│ │ │ │ │ │(因與告訴人L○○ │月。 │ │ │ │ │ │ 調解成立,故此部分│a○○犯三人以上共同詐欺│ │ │ │ │ │ 犯罪所得不予沒收)│取財罪,累犯,處有期徒刑│ │ │ │ │ │②a○○(0.75%) │壹年肆月。 │ │ │ │ │ │ 59,000*0.75% │丑○○犯三人以上共同詐欺│ │ │ │ │ │ =442.5(四捨五入) │取財罪,處有期徒刑壹年參│ │ │ │ │ │ ≒443(元) │月。 │ │ │ │ │ │③丑○○(1%) │ │ │ │ │ │ │ 59,000*1%=590(元) │ │ ├─┼────┼─────┼─────┼──────────┼────────────┤ │11│Z○○ │17,506元 │17,500元 │以提款金額為準。 │丁○○犯三人以上共同詐欺│ │ │ │ │ │①i○○(0.75%) │取財罪,累犯,處有期徒刑│ │ │ │ │ │ 17,000*0.75% │壹年肆月。 │ │ │ │ │ │ =127.5(四捨五入) │i○○犯三人以上共同詐欺│ │ │ │ │ │ ≒128(元) │取財罪,處有期徒刑壹年參│ │ │ │ │ │①a○○(0.75%) │月。 │ │ │ │ │ │ 17,000*0.75% │a○○犯三人以上共同詐欺│ │ │ │ │ │ =127.5(四捨五入) │取財罪,累犯,處有期徒刑│ │ │ │ │ │ ≒128(元) │壹年參月。 │ │ │ │ │ │③丑○○(1%) │丑○○犯三人以上共同詐欺│ │ │ │ │ │ 17,000*1%=170(元) │取財罪,處有期徒刑壹年貳│ │ │ │ │ │ │月。 │ ├─┼────┼─────┼─────┼──────────┼────────────┤ │12│癸○○○│100,000元 │100,000元 │以提款金額為準。 │丁○○犯三人以上共同詐欺│ │ │ │ │ │①i○○(0.75%) │取財罪,累犯,處有期徒刑│ │ │ │ │ │ 100,000*0.75% │壹年陸月。 │ │ │ │ │ │ =750(元) │i○○犯三人以上共同詐欺│ │ │ │ │ │②a○○(0.75%) │取財罪,處有期徒刑壹年伍│ │ │ │ │ │ 100,000*0.75% │月。 │ │ │ │ │ │ =750(元) │a○○犯三人以上共同詐欺│ │ │ │ │ │③壬○○(1%) │取財罪,累犯,處有期徒刑│ │ │ │ │ │ 100,000*1% │壹年伍月。 │ │ │ │ │ │ =1,000(元) │壬○○犯三人以上共同詐欺│ │ │ │ │ │④丑○○(1%) │取財罪,處有期徒刑壹年肆│ │ │ │ │ │ 100,000*1% │月。 │ │ │ │ │ │ =1,000(元) │丑○○犯三人以上共同詐欺│ │ │ │ │ │ │取財罪,處有期徒刑壹年肆│ │ │ │ │ │ │月。 │ ├─┼────┼─────┼─────┼──────────┼────────────┤ │13│酉○○ │40,000元 │40,000元 │以提款金額為準。 │丁○○犯三人以上共同詐欺│ │ │ │ │ │①i○○(0.75%) │取財罪,累犯,處有期徒刑│ │ │ │ │ │ 40,000*0.75% │壹年肆月。 │ │ │ │ │ │ =300(元) │i○○犯三人以上共同詐欺│ │ │ │ │ │②a○○(0.75%) │取財罪,處有期徒刑壹年參│ │ │ │ │ │ 40,000*0.75% │月。 │ │ │ │ │ │ =300(元) │a○○犯三人以上共同詐欺│ │ │ │ │ │③壬○○(1%) │取財罪,累犯,處有期徒刑│ │ │ │ │ │ 40,000*1%=400(元) │壹年參月。 │ │ │ │ │ │ │壬○○犯三人以上共同詐欺│ │ │ │ │ │ │取財罪,處有期徒刑壹年貳│ │ │ │ │ │ │月。 │ ├─┼────┼─────┼─────┼──────────┼────────────┤ │14│I○○ │50,000元 │50,000元 │以提款金額為準。 │丁○○犯三人以上共同詐欺│ │ │ │ │ │①i○○(0.75%) │取財罪,累犯,處有期徒刑│ │ │ │ │ │ 50,000*0.75% │壹年肆月。 │ │ │ │ │ │ =375(元) │i○○犯三人以上共同詐欺│ │ │ │ │ │②a○○(0.75%) │取財罪,處有期徒刑壹年參│ │ │ │ │ │ 50,000*0.75% │月。 │ │ │ │ │ │ =375(元) │a○○犯三人以上共同詐欺│ │ │ │ │ │③壬○○(1%) │取財罪,累犯,處有期徒刑│ │ │ │ │ │ 50,000*1%=500(元) │壹年參月。 │ │ │ │ │ │ │壬○○犯三人以上共同詐欺│ │ │ │ │ │ │取財罪,處有期徒刑壹年貳│ │ │ │ │ │ │月。 │ ├─┼────┼─────┼─────┼──────────┼────────────┤ │15│j○○ │100,000元 │99,000元 │以提款金額為準。 │丁○○犯三人以上共同詐欺│ │ │ │ │(其中蔡易│①i○○(0.75%) │取財罪,累犯,處有期徒刑│ │ │ │ │銓提領60,0│ 99,000*0.75% │壹年陸月。 │ │ │ │ │00元;李俊│ =742.5(四捨五入) │i○○犯三人以上共同詐欺│ │ │ │ │賢提領39,0│ ≒743(元) │取財罪,處有期徒刑壹年伍│ │ │ │ │00元) │②a○○(0.75%) │月。 │ │ │ │ │ │ 99,000*0.75% │a○○犯三人以上共同詐欺│ │ │ │ │ │ =742.5(四捨五入) │取財罪,累犯,處有期徒刑│ │ │ │ │ │ ≒743(元) │壹年伍月。 │ │ │ │ │ │③壬○○(1%) │壬○○犯三人以上共同詐欺│ │ │ │ │ │ 99,000*1%=990(元) │取財罪,處有期徒刑壹年肆│ │ │ │ │ │④c○○(1%) │月。 │ │ │ │ │ │ 60,000*1%=600(元) │丑○○犯三人以上共同詐欺│ │ │ │ │ │⑤丑○○(1%) │取財罪,處有期徒刑壹年肆│ │ │ │ │ │ 39,000*1%=390(元) │月。 │ │ │ │ │ │ │c○○犯三人以上共同詐欺│ │ │ │ │ │ │取財罪,處有期徒刑壹年肆│ │ │ │ │ │ │月。 │ ├─┴────┼─────┼─────┼──────────┼────────────┤ │總 計│970,460 元│946,500元 │①i○○:6,215元 │被告i○○之犯罪所得總金│ │ │ │ │②a○○:7,101元 │額,已扣除與告訴人l○○│ │ │ │ │③壬○○:4,085元 │、L○○調解成立不予沒收│ │ │ │ │④丑○○:3,650元 │部分。 │ │ │ │ │⑤c○○:3,615元 │ │ └──────┴─────┴─────┴──────────┴────────────┘ 附表六: ┌─┬────┬──────┬──────┬───────────┬────────────┐ │編│ 被害人 │ 匯款金額 │ 提款金額 │ 犯罪所得(新臺幣) │ 主文 │ │號│ │ (新臺幣) │ (新臺幣) │ │ │ │ │ │ │ │ │ │ ├─┼────┼──────┼──────┼───────────┼────────────┤ │1 │王建翔 │13,000元 │13,000元 │以提款金額為準。 │丁○○犯三人以上共同詐欺│ │ │ │ │ │①i○○(0.75%) │取財罪,累犯,處有期徒刑│ │ │ │ │ │ 13,000*0.75% │壹年肆月。 │ │ │ │ │ │ =97.5(四捨五入) │i○○犯三人以上共同詐欺│ │ │ │ │ │ ≒98(元) │取財罪,處有期徒刑壹年參│ │ │ │ │ │②a○○(0.75%) │月。 │ │ │ │ │ │ 13,000*0.75% │a○○犯三人以上共同詐欺│ │ │ │ │ │ =97.5(四捨五入) │取財罪,累犯,處有期徒刑│ │ │ │ │ │ ≒98(元) │壹年參月。 │ ├─┼────┼──────┼──────┼───────────┼────────────┤ │2 │翁瑋婕 │30,000元 │30,000元 │以提款金額為準。 │丁○○犯三人以上共同詐欺│ │ │ │ │ │①i○○(0.75%) │取財罪,累犯,處有期徒刑│ │ │ │ │ │ 30,000*0.75%=225(元)│壹年肆月。 │ │ │ │ │ │②a○○(0.75%) │i○○犯三人以上共同詐欺│ │ │ │ │ │ 30,000*0.75%=225(元)│取財罪,處有期徒刑壹年參│ │ │ │ │ │ │月。 │ │ │ │ │ │ │a○○犯三人以上共同詐欺│ │ │ │ │ │ │取財罪,累犯,處有期徒刑│ │ │ │ │ │ │壹年參月。 │ ├─┼────┼──────┼──────┼───────────┼────────────┤ │3 │黃奕傑 │414,899元 │413,000元 │以提款金額為準。 │丁○○犯三人以上共同詐欺│ │ │ │ │ │①i○○(0.75%) │取財罪,累犯,處有期徒刑│ │ │ │ │ │ 413,000*0.75% │壹年拾月。 │ │ │ │ │ │ =3097.5(四捨五入) │i○○犯三人以上共同詐欺│ │ │ │ │ │ ≒3098(元) │取財罪,處有期徒刑壹年玖│ │ │ │ │ │②a○○(0.75%) │月。 │ │ │ │ │ │ 413,000*0.75% │a○○犯三人以上共同詐欺│ │ │ │ │ │ =3097.5(四捨五入) │取財罪,累犯,處有期徒刑│ │ │ │ │ │ ≒3098(元) │壹年玖月。 │ ├─┼────┼──────┼──────┼───────────┼────────────┤ │4 │高郁富 │29,980元 │30,000元 │以提款金額為準。 │丁○○犯三人以上共同詐欺│ │ │ │ │ │①i○○(0.75%) │取財罪,累犯,處有期徒刑│ │ │ │ │ │ 30,000*0.75%=225(元)│壹年肆月。 │ │ │ │ │ │②a○○(0.75%) │i○○犯三人以上共同詐欺│ │ │ │ │ │ 30,000*0.75%=225(元)│取財罪,處有期徒刑壹年參│ │ │ │ │ │ │月。 │ │ │ │ │ │ │a○○犯三人以上共同詐欺│ │ │ │ │ │ │取財罪,累犯,處有期徒刑│ │ │ │ │ │ │壹年參月。 │ ├─┼────┼──────┼──────┼───────────┼────────────┤ │5 │黃俊龍 │59,973元 │63,000元 │以提款金額為準。 │丁○○犯三人以上共同詐欺│ │ │ │ │ │①i○○(0.75%) │取財罪,累犯,處有期徒刑│ │ │ │ │ │ 63,000*0.75% │壹年伍月。 │ │ │ │ │ │ =472.5(四捨五入) │i○○犯三人以上共同詐欺│ │ │ │ │ │ ≒473(元) │取財罪,處有期徒刑壹年肆│ │ │ │ │ │②a○○(0.75%) │月。 │ │ │ │ │ │ 63,000*0.75% │a○○犯三人以上共同詐欺│ │ │ │ │ │ =472.5(四捨五入) │取財罪,累犯,處有期徒刑│ │ │ │ │ │ ≒473(元) │壹年肆月。 │ ├─┼────┼──────┼──────┼───────────┼────────────┤ │6 │尤佩琦 │26,000元 │20,000元 │以提款金額為準。 │丁○○犯三人以上共同詐欺│ │ │ │ │ │①i○○(0.75%) │取財罪,累犯,處有期徒刑│ │ │ │ │ │ 20,000*0.75=150(元) │壹年肆月。 │ │ │ │ │ │②a○○(0.75%) │i○○犯三人以上共同詐欺│ │ │ │ │ │ 20,000*0.75=150(元) │取財罪,處有期徒刑壹年參│ │ │ │ │ │ │月。 │ │ │ │ │ │ │a○○犯三人以上共同詐欺│ │ │ │ │ │ │取財罪,累犯,處有期徒刑│ │ │ │ │ │ │壹年參月。 │ ├─┼────┼──────┼──────┼───────────┼────────────┤ │7 │林英睿 │13,000元 │18,000元 │以提款金額為準。 │丁○○犯三人以上共同詐欺│ │ │ │ │ │①i○○(0.75%) │取財罪,累犯,處有期徒刑│ │ │ │ │ │ 18,000*0.75%=135(元)│壹年肆月。 │ │ │ │ │ │②a○○(0.75%) │i○○犯三人以上共同詐欺│ │ │ │ │ │ 18,000*0.75%=135(元)│取財罪,處有期徒刑壹年參│ │ │ │ │ │ │月。 │ │ │ │ │ │ │a○○犯三人以上共同詐欺│ │ │ │ │ │ │取財罪,累犯,處有期徒刑│ │ │ │ │ │ │壹年參月。 │ ├─┼────┼──────┼──────┼───────────┼────────────┤ │8 │莊翔森 │13,000元 │20,000元 │以提款金額為準。 │丁○○犯三人以上共同詐欺│ │ │ │ │ │①i○○(0.75%) │取財罪,累犯,處有期徒刑│ │ │ │ │ │ 20,000*0.75%=150(元)│壹年肆月。 │ │ │ │ │ │②a○○(0.75%) │i○○犯三人以上共同詐欺│ │ │ │ │ │ 20,000*0.75%=150(元)│取財罪,處有期徒刑壹年參│ │ │ │ │ │ │月。 │ │ │ │ │ │ │a○○犯三人以上共同詐欺│ │ │ │ │ │ │取財罪,累犯,處有期徒刑│ │ │ │ │ │ │壹年參月。 │ ├─┼────┼──────┼──────┼───────────┼────────────┤ │9 │徐凡喻 │31,000元 │20,000元 │以提款金額為準。 │丁○○犯三人以上共同詐欺│ │ │ │ │ │①i○○(0.75%) │取財罪,累犯,處有期徒刑│ │ │ │ │ │ 20,000*0.75=150(元) │壹年肆月。 │ │ │ │ │ │②a○○(0.75%) │i○○犯三人以上共同詐欺│ │ │ │ │ │ 20,000*0.75=150(元) │取財罪,處有期徒刑壹年參│ │ │ │ │ │ │月。 │ │ │ │ │ │ │a○○犯三人以上共同詐欺│ │ │ │ │ │ │取財罪,累犯,處有期徒刑│ │ │ │ │ │ │壹年參月。 │ ├─┼────┼──────┼──────┼───────────┼────────────┤ │10│陳映秀 │13,000元 │17,000元 │以提款金額為準。 │丁○○犯三人以上共同詐欺│ │ │ │ │ │①i○○(0.75%) │取財罪,累犯,處有期徒刑│ │ │ │ │ │ 17,000*0.75% │壹年肆月。 │ │ │ │ │ │ =127.5(四捨五入) │i○○犯三人以上共同詐欺│ │ │ │ │ │ ≒128(元) │取財罪,處有期徒刑壹年參│ │ │ │ │ │②a○○(0.75%) │月。 │ │ │ │ │ │ 17,000*0.75% │a○○犯三人以上共同詐欺│ │ │ │ │ │ =127.5(四捨五入) │取財罪,累犯,處有期徒刑│ │ │ │ │ │ ≒128(元) │壹年參月。 │ ├─┼────┼──────┼──────┼───────────┼────────────┤ │11│蕭靜嫺 │89,809元 │89,000元 │以提款金額為準。 │丁○○犯三人以上共同詐欺│ │ │ │ │ │①i○○(0.75%) │取財罪,累犯,處有期徒刑│ │ │ │ │ │ 89,000*0.75% │壹年伍月。 │ │ │ │ │ │ =667.5(四捨五入) │i○○犯三人以上共同詐欺│ │ │ │ │ │ ≒668(元) │取財罪,處有期徒刑壹年肆│ │ │ │ │ │②a○○(0.75%) │月。 │ │ │ │ │ │ 89,000*0.75% │a○○犯三人以上共同詐欺│ │ │ │ │ │ =667.5(四捨五入) │取財罪,累犯,處有期徒刑│ │ │ │ │ │ ≒668(元) │壹年肆月。 │ ├─┼────┼──────┼──────┼───────────┼────────────┤ │12│趙志堃 │19,000元 │19,000元 │以提款金額為準。 │丁○○犯三人以上共同詐欺│ │ │ │ │ │①i○○(0.75%) │取財罪,累犯,處有期徒刑│ │ │ │ │ │ 19,000*0.75% │壹年肆月。 │ │ │ │ │ │ =142.5(四捨五入) │i○○犯三人以上共同詐欺│ │ │ │ │ │ ≒143(元) │取財罪,處有期徒刑壹年參│ │ │ │ │ │②a○○(0.75%) │月。 │ │ │ │ │ │ 19,000*0.75% │a○○犯三人以上共同詐欺│ │ │ │ │ │ =142.5(四捨五入) │取財罪,累犯,處有期徒刑│ │ │ │ │ │ ≒143(元) │壹年參月。 │ ├─┼────┼──────┼──────┼───────────┼────────────┤ │13│潘曉如 │6,488元 │6,000元 │以提款金額為準。 │丁○○犯三人以上共同詐欺│ │ │ │ │ │①i○○(0.75%) │取財罪,累犯,處有期徒刑│ │ │ │ │ │ 6,000*0.75%=45(元) │壹年參月。 │ │ │ │ │ │②a○○(0.75%) │i○○犯三人以上共同詐欺│ │ │ │ │ │ 6,000*0.75%=45(元) │取財罪,處有期徒刑壹年貳│ │ │ │ │ │ │月。 │ │ │ │ │ │ │a○○犯三人以上共同詐欺│ │ │ │ │ │ │取財罪,累犯,處有期徒刑│ │ │ │ │ │ │壹年貳月。 │ ├─┼────┼──────┼──────┼───────────┼────────────┤ │14│梁馨瑜 │29,987元 │30,000元 │以提款金額為準。 │丁○○犯三人以上共同詐欺│ │ │ │ │ │①i○○(0.75%) │取財罪,累犯,處有期徒刑│ │ │ │ │ │ 30,000*0.75%=225(元)│壹年肆月。 │ │ │ │ │ │②a○○(0.75%) │i○○犯三人以上共同詐欺│ │ │ │ │ │ 30,000*0.75%=225(元)│取財罪,處有期徒刑壹年參│ │ │ │ │ │ │月。 │ │ │ │ │ │ │a○○犯三人以上共同詐欺│ │ │ │ │ │ │取財罪,累犯,處有期徒刑│ │ │ │ │ │ │壹年參月。 │ ├─┼────┼──────┼──────┼───────────┼────────────┤ │15│黃芝榕 │149,934元 │149,000元 │以提款金額為準。 │丁○○犯三人以上共同詐欺│ │ │ │ │ │①i○○(0.75%) │取財罪,累犯,處有期徒刑│ │ │ │ │ │ 149,000*0.75% │壹年陸月。 │ │ │ │ │ │ =1117.5(四捨五入) │i○○犯三人以上共同詐欺│ │ │ │ │ │ ≒1118(元) │取財罪,處有期徒刑壹年伍│ │ │ │ │ │②a○○(0.75%) │月。 │ │ │ │ │ │ 149,000*0.75% │a○○犯三人以上共同詐欺│ │ │ │ │ │ =1117.5(四捨五入) │取財罪,累犯,處有期徒刑│ │ │ │ │ │ ≒1118(元) │壹年伍月。 │ ├─┼────┼──────┼──────┼───────────┼────────────┤ │16│許晏誠 │59,974元 │60,000元 │以提款金額為準。 │丁○○犯三人以上共同詐欺│ │ │ │ │ │①i○○(0.75%) │取財罪,累犯,處有期徒刑│ │ │ │ │ │ 60,000*0.75%=450(元)│壹年伍月。 │ │ │ │ │ │②a○○(0.75%) │i○○犯三人以上共同詐欺│ │ │ │ │ │ 60,000*0.75%=450(元)│取財罪,處有期徒刑壹年肆│ │ │ │ │ │ │月。 │ │ │ │ │ │ │a○○犯三人以上共同詐欺│ │ │ │ │ │ │取財罪,累犯,處有期徒刑│ │ │ │ │ │ │壹年肆月。 │ ├─┼────┼──────┼──────┼───────────┼────────────┤ │17│徐佳妏 │18,000元 │18,000元 │以提款金額為準。 │丁○○犯三人以上共同詐欺│ │ │ │ │ │①i○○(0.75%) │取財罪,累犯,處有期徒刑│ │ │ │ │ │ 18,000*0.75%=135(元)│壹年肆月。 │ │ │ │ │ │②a○○(0.75%) │i○○犯三人以上共同詐欺│ │ │ │ │ │ 18,000*0.75%=135(元)│取財罪,處有期徒刑壹年參│ │ │ │ │ │ │月。 │ │ │ │ │ │ │a○○犯三人以上共同詐欺│ │ │ │ │ │ │取財罪,累犯,處有期徒刑│ │ │ │ │ │ │壹年參月。 │ ├─┼────┼──────┼──────┼───────────┼────────────┤ │18│吳合發 │160,000元 │150,000元 │以提款金額為準。 │丁○○犯三人以上共同詐欺│ │ │ │ │ │①i○○(0.75%) │取財罪,累犯,處有期徒刑│ │ │ │ │ │ 150,000*0.75% │壹年陸月。 │ │ │ │ │ │ =1125(元) │i○○犯三人以上共同詐欺│ │ │ │ │ │②a○○(0.75%) │取財罪,處有期徒刑壹年伍│ │ │ │ │ │ 150,000*0.75% │月。 │ │ │ │ │ │ =1125(元) │a○○犯三人以上共同詐欺│ │ │ │ │ │ │取財罪,累犯,處有期徒刑│ │ │ │ │ │ │壹年伍月。 │ ├─┼────┼──────┼──────┼───────────┼────────────┤ │19│邱凡珊 │30,000元 │29,000元 │以提款金額為準。 │丁○○犯三人以上共同詐欺│ │ │ │ │ │①i○○(0.75%) │取財罪,累犯,處有期徒刑│ │ │ │ │ │ 29,000*0.75% │壹年肆月。 │ │ │ │ │ │ =217.5(四捨五入) │i○○犯三人以上共同詐欺│ │ │ │ │ │ ≒218 │取財罪,處有期徒刑壹年參│ │ │ │ │ │②a○○(0.75%) │月。 │ │ │ │ │ │ 29,000*0.75% │a○○犯三人以上共同詐欺│ │ │ │ │ │ =217.5(四捨五入) │取財罪,累犯,處有期徒刑│ │ │ │ │ │ ≒218 │壹年參月。 │ ├─┼────┼──────┼──────┼───────────┼────────────┤ │20│簡鉦翔 │30,000元 │30,000元 │以提領金額為準。 │丁○○犯三人以上共同詐欺│ │ │ │ │ │①i○○(0.75%) │取財罪,累犯,處有期徒刑│ │ │ │ │ │ 30,000*0.75%=225(元)│壹年肆月。 │ │ │ │ │ │②a○○(0.75%) │i○○犯三人以上共同詐欺│ │ │ │ │ │ 30,000*0.75%=225(元)│取財罪,處有期徒刑壹年參│ │ │ │ │ │ │月。 │ │ │ │ │ │ │a○○犯三人以上共同詐欺│ │ │ │ │ │ │取財罪,累犯,處有期徒刑│ │ │ │ │ │ │壹年參月。 │ ├─┼────┼──────┼──────┼───────────┼────────────┤ │21│曾瀞儀 │18,000元 │18,000元 │以提款金額為準。 │丁○○犯三人以上共同詐欺│ │ │ │ │ │①i○○(0.75%) │取財罪,累犯,處有期徒刑│ │ │ │ │ │ 18,000*0.75%=135(元)│壹年肆月。 │ │ │ │ │ │②a○○(0.75%) │i○○犯三人以上共同詐欺│ │ │ │ │ │ 18,000*0.75%=135(元)│取財罪,處有期徒刑壹年參│ │ │ │ │ │ │月。 │ │ │ │ │ │ │a○○犯三人以上共同詐欺│ │ │ │ │ │ │取財罪,累犯,處有期徒刑│ │ │ │ │ │ │壹年參月。 │ ├─┼────┼──────┼──────┼───────────┼────────────┤ │22│郭郁馨 │18,000元 │20,000元 │以提款金額為準。 │丁○○犯三人以上共同詐欺│ │ │ │ │ │①i○○(0.75%) │取財罪,累犯,處有期徒刑│ │ │ │ │ │ 20,000*0.75%=150(元)│壹年肆月。 │ │ │ │ │ │②a○○(0.75%) │i○○犯三人以上共同詐欺│ │ │ │ │ │ 20,000*0.75%=150(元)│取財罪,處有期徒刑壹年參│ │ │ │ │ │ │月。 │ │ │ │ │ │ │a○○犯三人以上共同詐欺│ │ │ │ │ │ │取財罪,累犯,處有期徒刑│ │ │ │ │ │ │壹年參月。 │ ├─┼────┼──────┼──────┼───────────┼────────────┤ │23│葉欣瑜 │18,000元 │16,000元 │以提款金額為準。 │丁○○犯三人以上共同詐欺│ │ │ │ │ │①i○○(0.75%) │取財罪,累犯,處有期徒刑│ │ │ │ │ │ 16,000*0.75%=120(元)│壹年肆月。 │ │ │ │ │ │②a○○(0.75%) │i○○犯三人以上共同詐欺│ │ │ │ │ │ 16,000*0.75%=120(元)│取財罪,處有期徒刑壹年參│ │ │ │ │ │ │月。 │ │ │ │ │ │ │a○○犯三人以上共同詐欺│ │ │ │ │ │ │取財罪,累犯,處有期徒刑│ │ │ │ │ │ │壹年參月。 │ ├─┼────┼──────┼──────┼───────────┼────────────┤ │24│陳芃安 │18,000元 │18,000元 │以提款金額為準。 │丁○○犯三人以上共同詐欺│ │ │ │ │ │①i○○(0.75%) │取財罪,累犯,處有期徒刑│ │ │ │ │ │ 18,000*0.75%=135(元)│壹年肆月。 │ │ │ │ │ │②a○○(0.75%) │i○○犯三人以上共同詐欺│ │ │ │ │ │ 18,000*0.75%=135(元)│取財罪,處有期徒刑壹年參│ │ │ │ │ │ │月。 │ │ │ │ │ │ │a○○犯三人以上共同詐欺│ │ │ │ │ │ │取財罪,累犯,處有期徒刑│ │ │ │ │ │ │壹年參月。 │ ├─┼────┼──────┼──────┼───────────┼────────────┤ │25│巫佳芸 │13,000元 │13,000元 │以提款金額為準。 │丁○○犯三人以上共同詐欺│ │ │ │ │ │①i○○(0.75%) │取財罪,累犯,處有期徒刑│ │ │ │ │ │ 13,000*0.75% │壹年肆月。 │ │ │ │ │ │ =97.5(四捨五入) │i○○犯三人以上共同詐欺│ │ │ │ │ │ ≒98(元) │取財罪,處有期徒刑壹年參│ │ │ │ │ │②a○○(0.75%) │月。 │ │ │ │ │ │ 13,000*0.75% │a○○犯三人以上共同詐欺│ │ │ │ │ │ =97.5(四捨五入) │取財罪,累犯,處有期徒刑│ │ │ │ │ │ ≒98(元) │壹年參月。 │ ├─┼────┼──────┼──────┼───────────┼────────────┤ │26│傅靜宜 │13,000元 │無提領紀錄 │ │丁○○犯三人以上共同詐欺│ │ │(李承常)│ │ │ │取財罪,累犯,處有期徒刑│ │ │ │ │ │ │壹年肆月。 │ │ │ │ │ │ │i○○犯三人以上共同詐欺│ │ │ │ │ │ │取財罪,處有期徒刑壹年參│ │ │ │ │ │ │月。 │ │ │ │ │ │ │a○○犯三人以上共同詐欺│ │ │ │ │ │ │取財罪,累犯,處有期徒刑│ │ │ │ │ │ │壹年參月。 │ ├─┼────┼──────┼──────┼───────────┼────────────┤ │27│廖子薇 │43,973元 │44,000元 │以提款金額為準。 │丁○○犯三人以上共同詐欺│ │ │ │ │ │①i○○(0.75%) │取財罪,累犯,處有期徒刑│ │ │ │ │ │ 44,000*0.75%=330(元)│壹年肆月。 │ │ │ │ │ │②a○○(0.75%) │i○○犯三人以上共同詐欺│ │ │ │ │ │ 44,000*0.75%=330(元)│取財罪,處有期徒刑壹年參│ │ │ │ │ │ │月。 │ │ │ │ │ │ │a○○犯三人以上共同詐欺│ │ │ │ │ │ │取財罪,累犯,處有期徒刑│ │ │ │ │ │ │壹年參月。 │ ├─┴────┼──────┼──────┼───────────┼────────────┤ │總 計│1,379,017元 │1,353,000元 │①i○○:10,152元 │ │ │ │ │ │②a○○:10,152元 │ │ └──────┴──────┴──────┴───────────┴────────────┘ 附表七: ┌─┬─────┬──────┬──────┬───────────┬────────────┐ │編│ 被害人 │ 匯款金額 │ 提款金額 │ 犯罪所得(新臺幣) │ 主文 │ │號│ │ (新臺幣) │ (新臺幣) │ │ │ ├─┼─────┼──────┼──────┼───────────┼────────────┤ │1 │C○○ │100,000元 │100,000元 │以提款金額為準。 │丁○○犯三人以上共同詐欺│ │ │ │ │ │①i○○(0.75%) │取財罪,累犯,處有期徒刑│ │ │ │ │ │ 100,000*0.75% │壹年伍月。 │ │ │ │ │ │ =750(元) │i○○犯三人以上共同詐欺│ │ │ │ │ │②a○○(0.75%) │取財罪,處有期徒刑壹年肆│ │ │ │ │ │ 100,000*0.75% │月。 │ │ │ │ │ │ =750(元) │a○○犯三人以上共同詐欺│ │ │ │ │ │ │取財罪,累犯,處有期徒刑│ │ │ │ │ │ │壹年肆月。 │ ├─┼─────┼──────┼──────┼───────────┼────────────┤ │2 │f○○ │18,000元 │18,000元 │以提款金額為準。 │丁○○犯三人以上共同詐欺│ │ │ │ │ │①i○○(0.75%) │取財罪,累犯,處有期徒刑│ │ │ │ │ │ 18,000*0.75%=135(元)│壹年肆月。 │ │ │ │ │ │②a○○(0.75%) │i○○犯三人以上共同詐欺│ │ │ │ │ │ 18,000*0.75%=135(元)│取財罪,處有期徒刑壹年參│ │ │ │ │ │ │月。 │ │ │ │ │ │ │a○○犯三人以上共同詐欺│ │ │ │ │ │ │取財罪,累犯,處有期徒刑│ │ │ │ │ │ │壹年參月。 │ ├─┼─────┼──────┼──────┼───────────┼────────────┤ │3 │戊○○ │13,000元 │20,000元 │以提款金額為準。 │丁○○犯三人以上共同詐欺│ │ │ │ │ │①i○○(0.75%) │取財罪,累犯,處有期徒刑│ │ │ │ │ │ 20,000*0.75%=150(元)│壹年肆月。 │ │ │ │ │ │②a○○(0.75%) │i○○犯三人以上共同詐欺│ │ │ │ │ │ 20,000*0.75%=150(元)│取財罪,處有期徒刑壹年參│ │ │ │ │ │ │月。 │ │ │ │ │ │ │a○○犯三人以上共同詐欺│ │ │ │ │ │ │取財罪,累犯,處有期徒刑│ │ │ │ │ │ │壹年參月。 │ ├─┼─────┼──────┼──────┼───────────┼────────────┤ │4 │D○○ │35,000元 │46,000元 │以提款金額為準。 │丁○○犯三人以上共同詐欺│ │ │ │ │ │①i○○(0.75%) │取財罪,累犯,處有期徒刑│ │ │ │ │ │ 46,000*0.75%=345(元)│壹年肆月。 │ │ │ │ │ │②a○○(0.75%) │i○○犯三人以上共同詐欺│ │ │ │ │ │ 46,000*0.75%=345(元)│取財罪,處有期徒刑壹年參│ │ │ │ │ │ │月。 │ │ │ │ │ │ │a○○犯三人以上共同詐欺│ │ │ │ │ │ │取財罪,累犯,處有期徒刑│ │ │ │ │ │ │壹年參月。 │ ├─┼─────┼──────┼──────┼───────────┼────────────┤ │5 │e○○ │8,123元 │20,000元 │以提款金額為準。 │丁○○犯三人以上共同詐欺│ │ │ │ │ │①i○○(0.75%) │取財罪,累犯,處有期徒刑│ │ │ │ │ │ 20,000*0.75%=150(元)│壹年肆月。 │ │ │ │ │ │②a○○(0.75%) │i○○犯三人以上共同詐欺│ │ │ │ │ │ 20,000*0.75%=150(元)│取財罪,處有期徒刑壹年參│ │ │ │ │ │ │月。 │ │ │ │ │ │ │a○○犯三人以上共同詐欺│ │ │ │ │ │ │取財罪,累犯,處有期徒刑│ │ │ │ │ │ │壹年參月。 │ ├─┼─────┼──────┼──────┼───────────┼────────────┤ │6 │宙○○ │26,998元 │38,000元 │以提款金額為準。 │丁○○犯三人以上共同詐欺│ │ │ │ │ │①i○○(0.75%) │取財罪,累犯,處有期徒刑│ │ │ │ │ │ 38,000*0.75=285(元) │壹年肆月。 │ │ │ │ │ │②a○○(0.75%) │i○○犯三人以上共同詐欺│ │ │ │ │ │ 38,000*0.75=285(元) │取財罪,處有期徒刑壹年參│ │ │ │ │ │ │月。 │ │ │ │ │ │ │a○○犯三人以上共同詐欺│ │ │ │ │ │ │取財罪,累犯,處有期徒刑│ │ │ │ │ │ │壹年參月。 │ ├─┼─────┼──────┼──────┼───────────┼────────────┤ │7 │寅○○ │52,464元 │57,000元 │以提款金額為準。 │丁○○犯三人以上共同詐欺│ │ │ │ │ │①i○○(0.75%) │取財罪,累犯,處有期徒刑│ │ │ │ │ │ 57,000*0.75% │壹年伍月。 │ │ │ │ │ │ =427.5(四捨五入) │i○○犯三人以上共同詐欺│ │ │ │ │ │ ≒428(元) │取財罪,處有期徒刑壹年肆│ │ │ │ │ │②a○○(0.75%) │月。 │ │ │ │ │ │ 57,000*0.75% │a○○犯三人以上共同詐欺│ │ │ │ │ │ =427.5(四捨五入) │取財罪,累犯,處有期徒刑│ │ │ │ │ │ ≒428(元) │壹年肆月。 │ ├─┼─────┼──────┼──────┼───────────┼────────────┤ │8 │T○○ │13,000元 │20,000元 │以提款金額為準。 │丁○○犯三人以上共同詐欺│ │ │ │ │ │①i○○(0.75%) │取財罪,累犯,處有期徒刑│ │ │ │ │ │ 20,000*0.75%=150(元)│壹年肆月。 │ │ │ │ │ │②a○○(0.75%) │i○○犯三人以上共同詐欺│ │ │ │ │ │ 20,000*0.75%=150(元)│取財罪,處有期徒刑壹年參│ │ │ │ │ │ │月。 │ │ │ │ │ │ │a○○犯三人以上共同詐欺│ │ │ │ │ │ │取財罪,累犯,處有期徒刑│ │ │ │ │ │ │壹年參月。 │ ├─┼─────┼──────┼──────┼───────────┼────────────┤ │9 │U○○ │89,973元 │80,000元( 提│以提款金額為準。 │丁○○犯三人以上共同詐欺│ │ │ │ │款總數100,00│①i○○(0.75%) │取財罪,累犯,處有期徒刑│ │ │ │ │0 元,惟108 │ 80,000*0.75% │壹年伍月。 │ │ │ │ │年5 月21日19│ =600(元) │i○○犯三人以上共同詐欺│ │ │ │ │時32分36秒所│②a○○(0.75%) │取財罪,處有期徒刑壹年肆│ │ │ │ │提款之金額20│ 80,000*0.75% │月。 │ │ │ │ │,000元,與編│ =600(元) │a○○犯三人以上共同詐欺│ │ │ │ │號7 寅○○之│ │取財罪,累犯,處有期徒刑│ │ │ │ │提領金額混同│ │壹年肆月。 │ │ │ │ │,故不計入) │ │ │ ├─┼─────┼──────┼──────┼───────────┼────────────┤ │10│F○○ │29,989元 │30,000元 │以提款金額為準。 │丁○○犯三人以上共同詐欺│ │ │ │ │ │①i○○(0.75%) │取財罪,累犯,處有期徒刑│ │ │ │ │ │ 30,000*0.75%=225(元)│壹年肆月。 │ │ │ │ │ │②a○○(0.75%) │i○○犯三人以上共同詐欺│ │ │ │ │ │ 30,000*0.75%=225(元)│取財罪,處有期徒刑壹年參│ │ │ │ │ │ │月。 │ │ │ │ │ │ │a○○犯三人以上共同詐欺│ │ │ │ │ │ │取財罪,累犯,處有期徒刑│ │ │ │ │ │ │壹年參月。 │ ├─┼─────┼──────┼──────┼───────────┼────────────┤ │11│h○○ │41,033元 │41,000元 │以提款金額為準。 │丁○○犯三人以上共同詐欺│ │ │ │ │ │①i○○(0.75%) │取財罪,累犯,處有期徒刑│ │ │ │ │ │ 41,000*0.75% │壹年肆月。 │ │ │ │ │ │ =307.5(四捨五入) │i○○犯三人以上共同詐欺│ │ │ │ │ │ ≒308(元) │取財罪,處有期徒刑壹年參│ │ │ │ │ │②a○○(0.75%) │月。 │ │ │ │ │ │ 41,000*0.75% │a○○犯三人以上共同詐欺│ │ │ │ │ │ =307.5(四捨五入) │取財罪,累犯,處有期徒刑│ │ │ │ │ │ ≒308(元) │壹年參月。 │ ├─┼─────┼──────┼──────┼───────────┼────────────┤ │12│H○○ │100,000元 │100,000元 │以提款金額為準。 │丁○○犯三人以上共同詐欺│ │ │ │ │ │①i○○(0.75%) │取財罪,累犯,處有期徒刑│ │ │ │ │ │ 100,000*0.75% │壹年伍月。 │ │ │ │ │ │ =750(元) │i○○犯三人以上共同詐欺│ │ │ │ │ │②a○○(0.75%) │取財罪,處有期徒刑壹年肆│ │ │ │ │ │ 100,000*0.75% │月。 │ │ │ │ │ │ =750(元) │a○○犯三人以上共同詐欺│ │ │ │ │ │ │取財罪,累犯,處有期徒刑│ │ │ │ │ │ │壹年肆月。 │ ├─┼─────┼──────┼──────┼───────────┼────────────┤ │13│k○○ │18,000元 │10,000元 │以提款金額為準。 │丁○○犯三人以上共同詐欺│ │ │ │ │ │①i○○(0.75%) │取財罪,累犯,處有期徒刑│ │ │ │ │ │ 10,000*0.75%=75(元) │壹年肆月。 │ │ │ │ │ │②a○○(0.75%) │i○○犯三人以上共同詐欺│ │ │ │ │ │ 10,000*0.75%=75(元) │取財罪,處有期徒刑壹年參│ │ │ │ │ │ │月。 │ │ │ │ │ │ │a○○犯三人以上共同詐欺│ │ │ │ │ │ │取財罪,累犯,處有期徒刑│ │ │ │ │ │ │壹年參月。 │ ├─┼─────┼──────┼──────┼───────────┼────────────┤ │14│玄○○ │13,000元 │20,000元 │以提款金額為準。 │丁○○犯三人以上共同詐欺│ │ │ │ │ │①i○○(0.75%) │取財罪,累犯,處有期徒刑│ │ │ │ │ │ 20,000*0.75%=150(元)│壹年肆月。 │ │ │ │ │ │②a○○(0.75%) │i○○犯三人以上共同詐欺│ │ │ │ │ │ 20,000*0.75%=150(元)│取財罪,處有期徒刑壹年參│ │ │ │ │ │ │月。 │ │ │ │ │ │ │a○○犯三人以上共同詐欺│ │ │ │ │ │ │取財罪,累犯,處有期徒刑│ │ │ │ │ │ │壹年參月。 │ ├─┼─────┼──────┼──────┼───────────┼────────────┤ │15│辛○○ │18,000元 │18,000元 │以提款金額為準。 │丁○○犯三人以上共同詐欺│ │ │ │ │ │①i○○(0.75%) │取財罪,累犯,處有期徒刑│ │ │ │ │ │ 18,000*0.75%=135(元)│壹年肆月。 │ │ │ │ │ │②a○○(0.75%) │i○○犯三人以上共同詐欺│ │ │ │ │ │ 18,000*0.75%=135(元)│取財罪,處有期徒刑壹年參│ │ │ │ │ │ │月。 │ │ │ │ │ │ │a○○犯三人以上共同詐欺│ │ │ │ │ │ │取財罪,累犯,處有期徒刑│ │ │ │ │ │ │壹年參月。 │ ├─┼─────┼──────┼──────┼───────────┼────────────┤ │16│己○○ │74,000元 │78,000元 │以提款金額為準。 │丁○○犯三人以上共同詐欺│ │ │ │ │ │①i○○(0.75%) │取財罪,累犯,處有期徒刑│ │ │ │ │ │ 78,000*0.75%=585(元)│壹年伍月。 │ │ │ │ │ │②a○○(0.75%) │i○○犯三人以上共同詐欺│ │ │ │ │ │ 78,000*0.75%=585(元)│取財罪,處有期徒刑壹年肆│ │ │ │ │ │ │月。 │ │ │ │ │ │ │a○○犯三人以上共同詐欺│ │ │ │ │ │ │取財罪,累犯,處有期徒刑│ │ │ │ │ │ │壹年肆月。 │ ├─┼─────┼──────┼──────┼───────────┼────────────┤ │17│O○○ │10,000元 │20,000 元 │以提款金額為準。 │丁○○犯三人以上共同詐欺│ │ │ │ │ │①i○○(0.75%) │取財罪,累犯,處有期徒刑│ │ │ │ │ │ 20,000*0.75% │壹年肆月。 │ │ │ │ │ │ =150(元) │i○○犯三人以上共同詐欺│ │ │ │ │ │②a○○(0.75%) │取財罪,處有期徒刑壹年參│ │ │ │ │ │ 25,000*0.75% │月。 │ │ │ │ │ │ =150(元) │a○○犯三人以上共同詐欺│ │ │ │ │ │ │取財罪,累犯,處有期徒刑│ │ │ │ │ │ │壹年參月。 │ ├─┼─────┼──────┼──────┼───────────┼────────────┤ │18│K○○ │39,038元 │29,000元 │以提款金額為準。 │丁○○犯三人以上共同詐欺│ │ │ │ │ │①i○○(0.75%) │取財罪,累犯,處有期徒刑│ │ │ │ │ │ 29,000*0.75% │壹年肆月。 │ │ │ │ │ │ =217.5(四捨五入) │i○○犯三人以上共同詐欺│ │ │ │ │ │ ≒218(元) │取財罪,處有期徒刑壹年參│ │ │ │ │ │②a○○(0.75%) │月。 │ │ │ │ │ │ 29,000*0.75% │a○○犯三人以上共同詐欺│ │ │ │ │ │ =217.5(四捨五入) │取財罪,累犯,處有期徒刑│ │ │ │ │ │ ≒218(元) │壹年參月。 │ ├─┼─────┼──────┼──────┼───────────┼────────────┤ │19│地○○ │89,000元 │88,000元 │以提款金額為準。 │丁○○犯三人以上共同詐欺│ │ │ │ │ │①i○○(0.75%) │取財罪,累犯,處有期徒刑│ │ │ │ │ │ 88,000*0.75%=660(元)│壹年伍月。 │ │ │ │ │ │ (因與告訴人地○○達│i○○犯三人以上共同詐欺│ │ │ │ │ │ 成和解,故犯罪所得不│取財罪,處有期徒刑壹年肆│ │ │ │ │ │ 予沒收) │月。 │ │ │ │ │ │②a○○(0.75%) │a○○犯三人以上共同詐欺│ │ │ │ │ │ 88,000*0.75%=660(元)│取財罪,累犯,處有期徒刑│ │ │ │ │ │ (因與告訴人地○○達│壹年肆月。 │ │ │ │ │ │ 成和解,故此部分犯罪│ │ │ │ │ │ │ 所得不予沒收) │ │ ├─┼─────┼──────┼──────┼───────────┼────────────┤ │20│庚○○ │29,989元 │40,000元 │以提款金額為準。 │丁○○犯三人以上共同詐欺│ │ │ │ │ │①i○○(0.75%) │取財罪,累犯,處有期徒刑│ │ │ │ │ │ 40,000*0.75%=300(元)│壹年肆月。 │ │ │ │ │ │②a○○(0.75%) │i○○犯三人以上共同詐欺│ │ │ │ │ │ 40,000*0.75%=300(元)│取財罪,處有期徒刑壹年參│ │ │ │ │ │ │月。 │ │ │ │ │ │ │a○○犯三人以上共同詐欺│ │ │ │ │ │ │取財罪,累犯,處有期徒刑│ │ │ │ │ │ │壹年參月。 │ ├─┼─────┼──────┼──────┼───────────┼────────────┤ │21│A○○ │16,250元 │6,000元 │以提款金額為準。 │丁○○犯三人以上共同詐欺│ │ │ │ │ │①i○○(0.75%) │取財罪,累犯,處有期徒刑│ │ │ │ │ │ 6,000*0.75%=45(元) │壹年肆月。 │ │ │ │ │ │②a○○(0.75%) │i○○犯三人以上共同詐欺│ │ │ │ │ │ 6,000*0.75%=45(元) │取財罪,處有期徒刑壹年參│ │ │ │ │ │ │月。 │ │ │ │ │ │ │a○○犯三人以上共同詐欺│ │ │ │ │ │ │取財罪,累犯,處有期徒刑│ │ │ │ │ │ │壹年貳月。 │ ├─┼─────┼──────┼──────┼───────────┼────────────┤ │22│黃○○ │6,015元 │6,000元 │以提款金額為準。 │丁○○犯三人以上共同詐欺│ │ │ │ │ │①i○○(0.75%) │取財罪,累犯,處有期徒刑│ │ │ │ │ │ 6,000*0.75%=45(元) │壹年肆月。 │ │ │ │ │ │②a○○(0.75%) │i○○犯三人以上共同詐欺│ │ │ │ │ │ 6,000*0.75%=45(元) │取財罪,處有期徒刑壹年參│ │ │ │ │ │ │月。 │ │ │ │ │ │ │a○○犯三人以上共同詐欺│ │ │ │ │ │ │取財罪,累犯,處有期徒刑│ │ │ │ │ │ │壹年貳月。 │ ├─┼─────┼──────┼──────┼───────────┼────────────┤ │23│巳○○ │9,163 元 │9,000元 │以提款金額為準。 │丁○○犯三人以上共同詐欺│ │ │ │ │ │①i○○(0.75%) │取財罪,累犯,處有期徒刑│ │ │ │ │ │ 9,000*0.75% │壹年肆月。 │ │ │ │ │ │ =67.5(四捨五入) │i○○犯三人以上共同詐欺│ │ │ │ │ │ ≒68(元) │取財罪,處有期徒刑壹年參│ │ │ │ │ │②a○○(0.75%) │月。 │ │ │ │ │ │ 9,000*0.75% │a○○犯三人以上共同詐欺│ │ │ │ │ │ =67.5(四捨五入) │取財罪,累犯,處有期徒刑│ │ │ │ │ │ ≒68(元) │壹年貳月。 │ ├─┼─────┼──────┼──────┼───────────┼────────────┤ │24│S○○ │5,975元 │6,000元 │以提款金額為準。 │丁○○犯三人以上共同詐欺│ │ │ │ │ │①i○○(0.75%) │取財罪,累犯,處有期徒刑│ │ │ │ │ │ 6,000*0.75%=45(元) │壹年肆月。 │ │ │ │ │ │②a○○(0.75%) │i○○犯三人以上共同詐欺│ │ │ │ │ │ 6,000*0.75%=45(元) │取財罪,處有期徒刑壹年參│ │ │ │ │ │ │月。 │ │ │ │ │ │ │a○○犯三人以上共同詐欺│ │ │ │ │ │ │取財罪,累犯,處有期徒刑│ │ │ │ │ │ │壹年貳月。 │ ├─┼─────┼──────┼──────┼───────────┼────────────┤ │25│g○○○ │11,024元 │11,000元 │以提款金額為準。 │丁○○犯三人以上共同詐欺│ │ │ │ │ │①i○○(0.75%) │取財罪,累犯,處有期徒刑│ │ │ │ │ │ 11,000*0.75% │壹年肆月。 │ │ │ │ │ │ =82.5(四捨五入) │i○○犯三人以上共同詐欺│ │ │ │ │ │ ≒83(元) │取財罪,處有期徒刑壹年參│ │ │ │ │ │②a○○(0.75%) │月。 │ │ │ │ │ │ 11,000*0.75% │a○○犯三人以上共同詐欺│ │ │ │ │ │ =82.5(四捨五入) │取財罪,累犯,處有期徒刑│ │ │ │ │ │ ≒83(元) │壹年參月。 │ ├─┼─────┼──────┼──────┼───────────┼────────────┤ │26│午○○ │89,961元 │100,000元 │以提款金額為準。 │丁○○犯三人以上共同詐欺│ │ │ │ │ │①i○○(0.75%) │取財罪,累犯,處有期徒刑│ │ │ │ │ │ 100,000*0.75% │壹年伍月。 │ │ │ │ │ │ =750(元) │i○○犯三人以上共同詐欺│ │ │ │ │ │②a○○(0.75%) │取財罪,處有期徒刑壹年肆│ │ │ │ │ │ 100,000*0.75% │月。 │ │ │ │ │ │ =750(元) │a○○犯三人以上共同詐欺│ │ │ │ │ │ │取財罪,累犯,處有期徒刑│ │ │ │ │ │ │壹年肆月。 │ ├─┼─────┼──────┼──────┼───────────┼────────────┤ │27│P○○ │15,123元 │15,000元 │以提款金額為準。 │丁○○犯三人以上共同詐欺│ │ │ │ │ │①i○○(0.75%) │取財罪,累犯,處有期徒刑│ │ │ │ │ │ 15,000*0.75% │壹年肆月。 │ │ │ │ │ │ =112.5(四捨五入) │i○○犯三人以上共同詐欺│ │ │ │ │ │ ≒113(元) │取財罪,處有期徒刑壹年參│ │ │ │ │ │②a○○(0.75%) │月。 │ │ │ │ │ │ 15,000*0.75% │a○○犯三人以上共同詐欺│ │ │ │ │ │ =112.5(四捨五入) │取財罪,累犯,處有期徒刑│ │ │ │ │ │ ≒113(元) │壹年參月。 │ ├─┼─────┼──────┼──────┼───────────┼────────────┤ │28│丙○○ │53,976元 │60,000元 │以提款金額為準。 │丁○○犯三人以上共同詐欺│ │ │ │ │ │①i○○(0.75%) │取財罪,累犯,處有期徒刑│ │ │ │ │ │ 60,000*0.75%=450(元)│壹年伍月。 │ │ │ │ │ │②a○○(0.75%) │i○○犯三人以上共同詐欺│ │ │ │ │ │ 60,000*0.75%=450(元)│取財罪,處有期徒刑壹年肆│ │ │ │ │ │ │月。 │ │ │ │ │ │ │a○○犯三人以上共同詐欺│ │ │ │ │ │ │取財罪,累犯,處有期徒刑│ │ │ │ │ │ │壹年肆月。 │ ├─┴─────┼──────┼──────┼───────────┼────────────┤ │總 計│1,026,079 元│1,086,000元 │①i○○:7,488元 │被告i○○、a○○之犯罪│ │ │ │ │②a○○:7,488元 │所得總金額,已扣除與告訴│ │ │ │ │ │人地○○和解不予沒收部分│ │ │ │ │ │。 │ └───────┴──────┴──────┴───────────┴────────────┘ 附表八: ┌─┬────┬──────┬──────┬───────────┬────────────┐ │編│ 被害人 │ 匯款金額 │ 提款金額 │ 犯罪所得(新臺幣) │ 主文 │ │號│ │ (新臺幣) │ (新臺幣) │ │ │ ├─┼────┼──────┼──────┼───────────┼────────────┤ │1 │陳萩錦 │29,987元 │30,000元 │以提款金額為準。 │丁○○犯三人以上共同詐欺│ │ │ │ │ │①i○○(0.75%) │取財罪,累犯,處有期徒刑│ │ │ │ │ │ 30,000*0.75%=225(元)│壹年肆月。 │ │ │ │ │ │②E○○(1%) │乙○○犯三人以上共同詐欺│ │ │ │ │ │ 30,000*1%=300(元) │取財罪,處有期徒刑壹年肆│ │ │ │ │ │ │月。 │ │ │ │ │ │ │i○○犯三人以上共同詐欺│ │ │ │ │ │ │取財罪,處有期徒刑壹年參│ │ │ │ │ │ │月。 │ │ │ │ │ │ │E○○犯三人以上共同詐欺│ │ │ │ │ │ │取財罪,處有期徒刑壹年參│ │ │ │ │ │ │月。 │ ├─┼────┼──────┼──────┼───────────┼────────────┤ │2 │亥○○ │29,999元 │30,000元 │以提款金額為準。 │丁○○犯三人以上共同詐欺│ │ │ │ │ │①i○○(0.75%) │取財罪,累犯,處有期徒刑│ │ │ │ │ │ 30,000*0.75%=225(元)│壹年肆月。 │ │ │ │ │ │②E○○(1%) │乙○○犯三人以上共同詐欺│ │ │ │ │ │ 30,000*1%=300(元) │取財罪,處有期徒刑壹年肆│ │ │ │ │ │ │月。 │ │ │ │ │ │ │i○○犯三人以上共同詐欺│ │ │ │ │ │ │取財罪,處有期徒刑壹年參│ │ │ │ │ │ │月。 │ │ │ │ │ │ │E○○犯三人以上共同詐欺│ │ │ │ │ │ │取財罪,處有期徒刑壹年參│ │ │ │ │ │ │月。 │ ├─┼────┼──────┼──────┼───────────┼────────────┤ │3 │M○○ │51,970元 │51,800元 │以提款金額為準。 │丁○○犯三人以上共同詐欺│ │ │ │ │ │①i○○(0.75%) │取財罪,累犯,處有期徒刑│ │ │ │ │ │ 51,800*0.75% │壹年伍月。 │ │ │ │ │ │ =388.5(四捨五入) │乙○○犯三人以上共同詐欺│ │ │ │ │ │ ≒389(元) │取財罪,處有期徒刑壹年伍│ │ │ │ │ │②E○○(1%) │月。 │ │ │ │ │ │ 51,800*1%=518(元) │i○○犯三人以上共同詐欺│ │ │ │ │ │ │取財罪,處有期徒刑壹年肆│ │ │ │ │ │ │月。 │ │ │ │ │ │ │E○○犯三人以上共同詐欺│ │ │ │ │ │ │取財罪,處有期徒刑壹年肆│ │ │ │ │ │ │月。 │ ├─┼────┼──────┼──────┼───────────┼────────────┤ │4 │N○○ │17,123元 │20,000元 │以提款金額為準。 │丁○○犯三人以上共同詐欺│ │ │ │ │ │①i○○(0.75%) │取財罪,累犯,處有期徒刑│ │ │ │ │ │ 20,000*0.75%=150(元)│壹年肆月。 │ │ │ │ │ │②E○○(1%) │乙○○犯三人以上共同詐欺│ │ │ │ │ │ 20,000*1%=200(元) │取財罪,處有期徒刑壹年肆│ │ │ │ │ │ (因與告訴人N○○達│月。 │ │ │ │ │ │ 成和解,故此部分犯罪│i○○犯三人以上共同詐欺│ │ │ │ │ │ 所得不予沒收) │取財罪,處有期徒刑壹年參│ │ │ │ │ │ │月。 │ │ │ │ │ │ │E○○犯三人以上共同詐欺│ │ │ │ │ │ │取財罪,處有期徒刑壹年參│ │ │ │ │ │ │月。 │ ├─┼────┼──────┼──────┼───────────┼────────────┤ │5 │戌○○ │40,348元 │20,000 元 │以提款金額為準。 │丁○○犯三人以上共同詐欺│ │ │ │ │(提領總數為│①i○○(0.75%) │取財罪,累犯,處有期徒刑│ │ │ │ │40,000元,10│ 20,000*0.75%=150(元)│壹年肆月。 │ │ │ │ │8 年6 月17日│②E○○(1%) │乙○○犯三人以上共同詐欺│ │ │ │ │20 :17:47所 │ 20,000*1%=200(元) │取財罪,處有期徒刑壹年肆│ │ │ │ │提款之金額20│ (因與告訴人戌○○達│月。 │ │ │ │ │,000與編號4 │ 成和解,故此部分犯罪│i○○犯三人以上共同詐欺│ │ │ │ │N○○之提領│ 所得不予沒收) │取財罪,處有期徒刑壹年參│ │ │ │ │款項重複及混│ │月。 │ │ │ │ │同,故不計入│ │E○○犯三人以上共同詐欺│ │ │ │ │) │ │取財罪,處有期徒刑壹年參│ │ │ │ │ │ │月。 │ ├─┼────┼──────┼──────┼───────────┼────────────┤ │6 │甲○○ │7,132元 │7,000元 │以提款金額為準。 │丁○○犯三人以上共同詐欺│ │ │ │ │ │①i○○(0.75%) │取財罪,累犯,處有期徒刑│ │ │ │ │ │ 7,000*0.75% │壹年參月。 │ │ │ │ │ │ =52.5(四捨五入) │乙○○犯三人以上共同詐欺│ │ │ │ │ │ ≒53(元) │取財罪,處有期徒刑壹年參│ │ │ │ │ │②E○○(1%) │月。 │ │ │ │ │ │ 7,000*1%=70(元) │i○○犯三人以上共同詐欺│ │ │ │ │ │ │取財罪,處有期徒刑壹年貳│ │ │ │ │ │ │月。 │ │ │ │ │ │ │E○○犯三人以上共同詐欺│ │ │ │ │ │ │取財罪,處有期徒刑壹年貳│ │ │ │ │ │ │月。 │ ├─┼────┼──────┼──────┼───────────┼────────────┤ │7 │G○○ │18,111元 │20,000元 │以提款金額為準。 │丁○○犯三人以上共同詐欺│ │ │ │ │ │①i○○(0.75%) │取財罪,累犯,處有期徒刑│ │ │ │ │ │ 20,000*0.75%=150(元)│壹年肆月。 │ │ │ │ │ │②E○○(1%) │乙○○犯三人以上共同詐欺│ │ │ │ │ │ 20,000*1%=200(元) │取財罪,處有期徒刑壹年肆│ │ │ │ │ │ │月。 │ │ │ │ │ │ │i○○犯三人以上共同詐欺│ │ │ │ │ │ │取財罪,處有期徒刑壹年參│ │ │ │ │ │ │月。 │ │ │ │ │ │ │E○○犯三人以上共同詐欺│ │ │ │ │ │ │取財罪,處有期徒刑壹年參│ │ │ │ │ │ │月。 │ ├─┼────┼──────┼──────┼───────────┼────────────┤ │8 │V○○ │67,023元 │81,000元 │以提款金額為準。 │丁○○犯三人以上共同詐欺│ │ │ │ │ │①i○○(0.75%) │取財罪,累犯,處有期徒刑│ │ │ │ │ │ 81,000*0.75% │壹年伍月。 │ │ │ │ │ │ =607.5(四捨五入) │乙○○犯三人以上共同詐欺│ │ │ │ │ │ ≒608(元) │取財罪,處有期徒刑壹年伍│ │ │ │ │ │②E○○(1%) │月。 │ │ │ │ │ │ 81,000*1%=810(元) │i○○犯三人以上共同詐欺│ │ │ │ │ │ │取財罪,處有期徒刑壹年肆│ │ │ │ │ │ │月。 │ │ │ │ │ │ │E○○犯三人以上共同詐欺│ │ │ │ │ │ │取財罪,處有期徒刑壹年肆│ │ │ │ │ │ │月。 │ ├─┼────┼──────┼──────┼───────────┼────────────┤ │9 │陳劉美文│50,000元 │49,900元 │以提款金額為準。 │丁○○犯三人以上共同詐欺│ │ │ │ │ │①i○○(0.75%) │取財罪,累犯,處有期徒刑│ │ │ │ │ │ 49,900*075% │壹年肆月。 │ │ │ │ │ │ =374.25(四捨五入) │乙○○犯三人以上共同詐欺│ │ │ │ │ │ ≒374(元) │取財罪,處有期徒刑壹年肆│ │ │ │ │ │②E○○(1%) │月。 │ │ │ │ │ │ 49,900*1%=499(元) │i○○犯三人以上共同詐欺│ │ │ │ │ │ │取財罪,處有期徒刑壹年參│ │ │ │ │ │ │月。 │ │ │ │ │ │ │E○○犯三人以上共同詐欺│ │ │ │ │ │ │取財罪,處有期徒刑壹年參│ │ │ │ │ │ │月。 │ ├─┼────┼──────┼──────┼───────────┼────────────┤ │10│未○○ │14,569元 │15,000元 │以提款金額為準。 │丁○○犯三人以上共同詐欺│ │ │ │ │ │①i○○(0.75%) │取財罪,累犯,處有期徒刑│ │ │ │ │ │ 15,000*0.75% │壹年肆月。 │ │ │ │ │ │ =112.5(四捨五入) │乙○○犯三人以上共同詐欺│ │ │ │ │ │ ≒113(元) │取財罪,處有期徒刑壹年肆│ │ │ │ │ │②E○○(1%) │月。 │ │ │ │ │ │ 15,000*1%=150(元) │i○○犯三人以上共同詐欺│ │ │ │ │ │ │取財罪,處有期徒刑壹年參│ │ │ │ │ │ │月。 │ │ │ │ │ │ │E○○犯三人以上共同詐欺│ │ │ │ │ │ │取財罪,處有期徒刑壹年參│ │ │ │ │ │ │月。 │ ├─┼────┼──────┼──────┼───────────┼────────────┤ │11│R○○ │30,000元 │30,000元 │以提款金額為準。 │丁○○犯三人以上共同詐欺│ │ │ │ │ │①i○○(0.75%) │取財罪,累犯,處有期徒刑│ │ │ │ │ │ 30,000*0.75%=225(元)│壹年肆月。 │ │ │ │ │ │②E○○(1%) │乙○○犯三人以上共同詐欺│ │ │ │ │ │ 30,000*1%=300(元) │取財罪,處有期徒刑壹年肆│ │ │ │ │ │ │月。 │ │ │ │ │ │ │i○○犯三人以上共同詐欺│ │ │ │ │ │ │取財罪,處有期徒刑壹年參│ │ │ │ │ │ │月。 │ │ │ │ │ │ │E○○犯三人以上共同詐欺│ │ │ │ │ │ │取財罪,處有期徒刑壹年參│ │ │ │ │ │ │月。 │ ├─┼────┼──────┼──────┼───────────┼────────────┤ │12│d○○ │3,080元 │20,000元 │以提款金額為準。 │丁○○犯三人以上共同詐欺│ │ │ │ │ │①i○○(0.75%) │取財罪,累犯,處有期徒刑│ │ │ │ │ │ 20,000*0.75%=150(元)│壹年肆月。 │ │ │ │ │ │②E○○(1%) │乙○○犯三人以上共同詐欺│ │ │ │ │ │ 20,000*1%=200(元) │取財罪,處有期徒刑壹年肆│ │ │ │ │ │ │月。 │ │ │ │ │ │ │i○○犯三人以上共同詐欺│ │ │ │ │ │ │取財罪,處有期徒刑壹年參│ │ │ │ │ │ │月。 │ │ │ │ │ │ │E○○犯三人以上共同詐欺│ │ │ │ │ │ │取財罪,處有期徒刑壹年參│ │ │ │ │ │ │月。 │ ├─┼────┼──────┼──────┼───────────┼────────────┤ │13│天○○ │150,000元 │70,000元 │以提款金額為準。 │丁○○犯三人以上共同詐欺│ │ │ │ │ │①i○○(0.75%) │取財罪,累犯,處有期徒刑│ │ │ │ │ │ 70,000*0.75%=525(元)│壹年伍月。 │ │ │ │ │ │②E○○(1%) │乙○○犯三人以上共同詐欺│ │ │ │ │ │ 70,000*1%=700(元) │取財罪,處有期徒刑壹年伍│ │ │ │ │ │ │月。 │ │ │ │ │ │ │i○○犯三人以上共同詐欺│ │ │ │ │ │ │取財罪,處有期徒刑壹年肆│ │ │ │ │ │ │月。 │ │ │ │ │ │ │E○○犯三人以上共同詐欺│ │ │ │ │ │ │取財罪,處有期徒刑壹年肆│ │ │ │ │ │ │月。 │ ├─┼────┼──────┼──────┼───────────┼────────────┤ │14│穆傳衛 │200,000元 │199,000元 │以提款金額為準。 │丁○○犯三人以上共同詐欺│ │ │ │ │ │①i○○(0.75%) │取財罪,累犯,處有期徒刑│ │ │ │ │ │ 199,000*0.75% │壹年柒月。 │ │ │ │ │ │ =1492.5(四捨五入) │乙○○犯三人以上共同詐欺│ │ │ │ │ │ ≒1493(元) │取財罪,處有期徒刑壹年柒│ │ │ │ │ │②E○○(1%) │月。 │ │ │ │ │ │ 199,000*1%=1990(元) │i○○犯三人以上共同詐欺│ │ │ │ │ │ │取財罪,處有期徒刑壹年陸│ │ │ │ │ │ │月。 │ │ │ │ │ │ │E○○犯三人以上共同詐欺│ │ │ │ │ │ │取財罪,處有期徒刑壹年陸│ │ │ │ │ │ │月。 │ ├─┼────┼──────┼──────┼───────────┼────────────┤ │15│高銘傳 │200,000元 │150,000元 │以提款金額為準。 │丁○○犯三人以上共同詐欺│ │ │ │ │ │①i○○(0.75%) │取財罪,累犯,處有期徒刑│ │ │ │ │ │ 150,000*0.75% │壹年柒月。 │ │ │ │ │ │ =1125(元) │乙○○犯三人以上共同詐欺│ │ │ │ │ │②E○○(1%) │取財罪,處有期徒刑壹年柒│ │ │ │ │ │ 150,000*1%=1500(元) │月。 │ │ │ │ │ │ │i○○犯三人以上共同詐欺│ │ │ │ │ │ │取財罪,處有期徒刑壹年陸│ │ │ │ │ │ │月。 │ │ │ │ │ │ │E○○犯三人以上共同詐欺│ │ │ │ │ │ │取財罪,處有期徒刑壹年陸│ │ │ │ │ │ │月。 │ ├─┼────┼──────┼──────┼───────────┼────────────┤ │16│宇○○ │60,000元 │59,900元 │以提款金額為準。 │丁○○犯三人以上共同詐欺│ │ │ │ │ │①i○○(0.75%) │取財罪,累犯,處有期徒刑│ │ │ │ │ │ 59,900*0.75% │壹年伍月。 │ │ │ │ │ │ =449.25(四捨五入) │乙○○犯三人以上共同詐欺│ │ │ │ │ │ ≒449(元) │取財罪,處有期徒刑壹年伍│ │ │ │ │ │②E○○(1%) │月。 │ │ │ │ │ │ 59,900*1%=599(元) │i○○犯三人以上共同詐欺│ │ │ │ │ │ │取財罪,處有期徒刑壹年肆│ │ │ │ │ │ │月。 │ │ │ │ │ │ │E○○犯三人以上共同詐欺│ │ │ │ │ │ │取財罪,處有期徒刑壹年肆│ │ │ │ │ │ │月。 │ ├─┼────┼──────┼──────┼───────────┼────────────┤ │17│b○○ │50,000元 │無提領紀錄 │ │丁○○犯三人以上共同詐欺│ │ │ │ │ │ │取財罪,累犯,處有期徒刑│ │ │ │ │ │ │壹年肆月。 │ │ │ │ │ │ │乙○○犯三人以上共同詐欺│ │ │ │ │ │ │取財罪,處有期徒刑壹年肆│ │ │ │ │ │ │月。 │ │ │ │ │ │ │i○○犯三人以上共同詐欺│ │ │ │ │ │ │取財罪,處有期徒刑壹年參│ │ │ │ │ │ │月。 │ │ │ │ │ │ │E○○犯三人以上共同詐欺│ │ │ │ │ │ │取財罪,處有期徒刑壹年參│ │ │ │ │ │ │月。 │ ├─┴────┼──────┼──────┼───────────┼────────────┤ │總 計│1,019,342元 │853,600元 │①i○○:6,404元 │被告E○○之犯罪所得總金│ │ │ │ │②E○○:8,136元 │額,已扣除與告訴人N○○│ │ │ │ │ │、戌○○和解不予沒收部分│ │ │ │ │ │。 │ └──────┴──────┴──────┴───────────┴────────────┘ 附表九: ┌───────┬───────────────────┐ │犯罪事實 │ 主文 │ ├───────┼───────────────────┤ │犯罪事實五 │a○○犯行使偽造私文書罪,累犯,處有期│ │ │徒刑貳月,如易科罰金,以新臺幣壹仟元折│ │ │算壹日。 │ └───────┴───────────────────┘

用完 AI 分析後回來繼續 — 法律人 LawPlayer 有判決書全文與相關法規連結,AI 摘要無法取代原文閱讀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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