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法律人 LawPlayer

資料來源:司法院裁判書系統

臺灣花蓮地方法院刑事附帶民事訴訟裁定

108年度原附民字第98號

因(刑事罪名)附帶民訴刑事裁判日期 109 年 02 月 27 日

法官黃鴻達何効鋼邱佳玄

原告
張詠童
訴訟代理人
張亦君
被告
徐運忠

上列被告因108年度原易字第229號詐欺案件,經原告提起附帶民事訴訟,請求損害賠償,本院裁定如下:

主文

本件移送本院民事庭。

理由

一、按法院認附帶民事訴訟確係繁雜,非經長久時日不能終結其審判者,得以合議裁定移送該法院之民事庭,刑事訴訟法第504條第1項前段定有明文。

二、本件被告徐運忠被訴詐欺案件,經原告提起附帶民事訴訟請求損害賠償,查有前項情形,爰依上開法條,裁定如主文。

上列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本件不得抗告。

中 華 民 國 109 年 2 月 27 日

刑事第一庭 審判長 法 官 黃鴻達

法 官 何効鋼

法 官 邱佳玄

中 華 民 國 109 年 3 月 2 日

書記官 許力方

事實摘要

以下各句為自含語境之客觀事實描述;引用請以司法院原始裁判書為準。

  1. 臺灣花蓮地方法院108年度原附民字第98號於民國 109 年 02 月 27 日裁判,案由為因(刑事罪名)附帶民訴,全文收錄於法律人 LawPlayer(資料來源:司法院公開裁判書)。
  2. 本頁為司法院公開裁判書全文之整理呈現,非官方前科紀錄;引用請以司法院原始資料為準(LawPlayer 整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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