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資料來源:司法院裁判書系統
臺灣花蓮地方法院108年度花簡附民字第3號
臺灣花蓮地方法院刑事裁定 108年度花簡附民字第3號
- 原告
- 戴翌珊即左悠幸福工作室
- 原告
- 慈道宣
- 被告
- 邱文宗 桃園市○○區○○○街00號11樓
蔡哲文
上列被告因妨害名譽案件(本院106 年度花簡字第56號),經原告提起請求賠償損害之附帶民事訴訟,因事件繁雜,非經長久時日,不能終結其審判。爰依刑事訴訟法第504 條第1 項前段,將本件附帶民事訴訟移送本院民事庭,特此裁定。

資料來源:司法院裁判書系統
臺灣花蓮地方法院刑事裁定 108年度花簡附民字第3號
蔡哲文
上列被告因妨害名譽案件(本院106 年度花簡字第56號),經原告提起請求賠償損害之附帶民事訴訟,因事件繁雜,非經長久時日,不能終結其審判。爰依刑事訴訟法第504 條第1 項前段,將本件附帶民事訴訟移送本院民事庭,特此裁定。
以下各句為自含語境之客觀事實描述;引用請以司法院原始裁判書為準。