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花蓮地方法院108年度原附民字第74號
關鍵資訊
- 裁判案由因(刑事罪名)附帶民訴
- 案件類型刑事
- 審判法院臺灣花蓮地方法院
- 裁判日期108 年 09 月 26 日
臺灣花蓮地方法院刑事附帶民事訴訟裁定 108年度原附民字第74號原 告 山發機電股份有限公司 送達代收人 宋孟原 法定代理人 鄭文明 被 告 張國寶 上列被告因竊盜案件(108 年度原易字第114 號),經原告提起附帶民事訴訟,本院裁定如下: 主 文 本件移送本院民事庭。 理 由 本件被告張國寶因被訴竊盜案件,經原告提起附帶民事訴訟,查其內容繁雜,非經長久之時日,不能終結其審判,爰依刑事訴訟法第504 條第1 項前段,將本件附帶民事訴訟移送本院民事庭,特此裁定。 中 華 民 國 108 年 9 月 26 日刑事第四庭 審判長 法 官 梁昭銘 法 官 高郁茹 法 官 施孟弦 上列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本件不得抗告。 中 華 民 國 108 年 9 月 26 日 書記官 廖翊含