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資料來源:司法院裁判書系統

臺灣花蓮地方法院刑事附帶民事訴訟裁定

                  108年度原附民字第74號

因(刑事罪名)附帶民訴刑事裁判日期 108 年 09 月 26 日

法官梁昭銘高郁茹施孟弦

原告
山發機電股份有限公司
送達代收人
宋孟原
法定代理人
鄭文明
被告
張國寶

上列被告因竊盜案件(108 年度原易字第114 號),經原告提起附帶民事訴訟,本院裁定如下:

主文

本件移送本院民事庭。

理由

本件被告張國寶因被訴竊盜案件,經原告提起附帶民事訴訟,查其內容繁雜,非經長久之時日,不能終結其審判,爰依刑事訴訟法第504 條第1 項前段,將本件附帶民事訴訟移送本院民事庭,特此裁定。

上列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本件不得抗告。

中 華 民 國 108 年 9 月 26 日

刑事第四庭 審判長 法 官 梁昭銘

法 官 高郁茹

法 官 施孟弦

中 華 民 國 108 年 9 月 26 日

書記官 廖翊含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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