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原告
- 張詠童
- 訴訟代理人
- 張亦君
- 被告
- 徐運忠
上列被告因108年度原易字第229號詐欺案件,經原告提起附帶民事訴訟,請求損害賠償,本院裁定如下:
主文
理由
一、按法院認附帶民事訴訟確係繁雜,非經長久時日不能終結其審判者,得以合議裁定移送該法院之民事庭,刑事訴訟法第504條第1項前段定有明文。
二、本件被告徐運忠被訴詐欺案件,經原告提起附帶民事訴訟請求損害賠償,查有前項情形,爰依上開法條,裁定如主文。
事實摘要
以下各句為自含語境之客觀事實描述;引用請以司法院原始裁判書為準。
- 臺灣花蓮地方法院108年度原附民字第98號於民國 109 年 02 月 27 日裁判,案由為因(刑事罪名)附帶民訴,全文收錄於法律人 LawPlayer(資料來源:司法院公開裁判書)。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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