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法律人 LawPlayer

資料來源:司法院裁判書系統

臺灣花蓮地方法院108年度聲字第729號

聲明異議刑事裁判日期 108 年 10 月 05 日

法官梁昭銘

臺灣花蓮地方法院刑事裁定       108年度聲字第729號

聲明異議人
即受刑人
胡仁傑

上列聲明異議人對於法務部中華民國108年8月16日法授矯字第00000000000 號撤銷受保護管束人假釋處分書,及臺灣花蓮地方檢察署檢察官執行假釋撤銷後殘餘徒刑之指揮不服(108 年度執更字第662號),聲明異議,本院裁定如下:

主文

異議駁回。

理由

一、聲明異議意旨詳如刑事聲明異議狀(如附件)所載。

二、刑事訴訟法第484 條規定,受刑人或其法定代理人或配偶以檢察官執行之指揮為不當者,得向諭知該裁判之法院聲明異議。所稱「檢察官執行之指揮不當」,係指檢察官有積極執行指揮之違法及其執行方法有所不當等情形而言(最高法院95年度台抗字第486 號裁定參照),易言之,倘檢察官尚未就執行裁判有所指揮(製作指揮書),尚無對之聲明異議之餘地(最高法院102年度台抗字第549號裁定意旨參照)。故如非以檢察官執行之指揮為聲明異議之對象者,其聲明異議之提起於程序上即與法有違,法院自應以裁定駁回其異議。又假釋之撤銷屬刑事裁判執行之一環,為廣義之司法行政處分,如有不服,其救濟程序,應依刑事訴訟法第484 條之規定,即俟檢察官指揮執行該假釋撤銷後之殘餘徒刑時,再由受刑人或其法定代理人或配偶向當初諭知該刑事裁判之法院聲明異議(最高行政法院93年2 月份庭長法官聯席會議決議㈢參照)。基上說明可知,假釋經撤銷後執行殘刑之受刑人,對其撤銷假釋之原因事實,固非不得聲明異議請求法院審查,惟須以檢察官已製作指揮書指揮執行該假釋撤銷後之殘刑為前提,否則尚無對之聲明異議之餘地。

三、經查:

㈠所謂「諭知該裁判之法院」,固係指於科刑判決主文內實際宣示主刑、從刑及沒收之法院。然非常上訴旨在糾正法律上之錯誤,藉以統一法令之適用,不涉及事實之認定。其依刑事訴訟法第447 條第1項第1款但書,就該案件另行判決者,僅係「代替」原審法院,依據原認定之事實,就其裁判時應適用之法律為合法之裁判。前項「諭知該裁判之法院」,仍係原審法院,而非代替原審法院為裁判之非常上訴審法院。本件聲明異議人前因殺人未遂等案件,經本院於96年11月14日以96年度聲減字第1150號裁定減刑並定應執行有期徒刑9年確定;又因強盜案件,經本院以92年度訴字第36號判處有期徒刑8年4月確定,嗣經最高檢察署檢察總長提起非常上訴後,由最高法院以99年度台非字第171 號刑事判決撤銷原確定判決,改判處有期徒刑8 年確定,前揭案件接續執行等情,業經本院調閱臺灣花蓮地方檢察署108年度執更字第662號執行卷宗查核無誤,並有聲明異議人臺灣高等法院被告前案紀錄表在卷可憑,此部分事實首堪認定。揆諸上開說明,本院自屬諭知該裁判之法院,就本件聲請當有管轄權,合先敘明。

㈡聲明異議人經入監執行後,於102年12月9日因縮短刑期假釋出監並付保護管束,嗣法務部以聲明異議人於假釋中違反保安處分執行法第74條之2 第2款、第4款規定,情節重大,於108 年8月16日以法授矯字第10801076250號處分書核准撤銷聲明異議人之假釋一節,固有該處分書及其檢附之法務部矯正署臺東監獄泰源分監報請撤銷假釋報告表(稿)附卷可稽,但聲明異議人提起本件聲明異議,主要係認為法務部撤銷假釋有所不當,因屬對撤銷假釋之原因事實聲明異議而請求法院審查,參照前揭說明,自須以檢察官已製作指揮書指揮執行該假釋撤銷後之殘刑為前提。然經本院核閱臺灣花蓮地方檢察署108年度執更字第662號執行卷宗,執行檢察官雖曾以執行傳票傳喚聲明異議人遵期到庭,但聲明異議人經傳喚與拘提,均未遵期到案,經臺灣花蓮地方檢察署發佈通緝,執行檢察官尚未簽發執行指揮書指揮執行本件撤銷假釋後之殘刑,客觀上即無任何執行之指揮可言,遑論有何不當,依前述說明,即與刑事訴訟法第484 條之規定不符。綜上所述,本件聲明異議為無理由,應予駁回。

四、依刑事訴訟法第486條,裁定如主文。

上列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如對本裁定不服,應於送達後5 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應抄附繕本)。

中 華 民 國 108 年 10 月 5 日

刑事第四庭 法 官 梁昭銘

中 華 民 國 108 年 10 月 7 日

書記官 謝佩真

事實摘要

以下各句為自含語境之客觀事實描述;引用請以司法院原始裁判書為準。

  1. 臺灣花蓮地方法院108年度聲字第729號於民國 108 年 10 月 05 日裁判,案由為聲明異議,全文收錄於法律人 LawPlayer(資料來源:司法院公開裁判書)。
  2. 本頁為司法院公開裁判書全文之整理呈現,非官方前科紀錄;引用請以司法院原始資料為準(LawPlayer 整理)。
司法院裁判書系統 ↗本頁全文逐字來自司法院公開資料,可開新分頁核對官方原文。