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花蓮地方法院108年度花簡附民字第3號
關鍵資訊
- 裁判案由因(刑事罪名)附帶民訴
- 案件類型刑事
- 審判法院臺灣花蓮地方法院
- 裁判日期108 年 01 月 28 日
臺灣花蓮地方法院刑事裁定 108年度花簡附民字第3號原 告 戴翌珊即左悠幸福工作室 慈道宣 被 告 邱文宗 桃園市○○區○○○街00號11樓 蔡哲文 上列被告因妨害名譽案件(本院106 年度花簡字第56號),經原告提起請求賠償損害之附帶民事訴訟,因事件繁雜,非經長久時日,不能終結其審判。爰依刑事訴訟法第504 條第1 項前段,將本件附帶民事訴訟移送本院民事庭,特此裁定。 中 華 民 國 108 年 1 月 28 日刑事第一庭 審判長法 官 黃鴻達 法 官 陸怡璇 法 官 戴韻玲 上列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本件不得抗告。 中 華 民 國 108 年 1 月 29 日 書記官 李俊偉