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資料來源:司法院裁判書系統

臺灣花蓮地方法院刑事附帶民事訴訟裁定

                  108年度附民緝字第3號

因(刑事罪名)附帶民訴刑事裁判日期 108 年 03 月 29 日

法官黃英豪許芳瑜林思婷

原告
成鴻食品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朱春成
被告
趙家烈

上列被告因業務侵占案件(本院94年易字第182號、108年度易緝字第6 號),經原告提起請求損害賠償之附帶民事訴訟,本院裁定如下:

主文

原告之訴及假執行之聲請均駁回。

事實

一、原告方面:訴之聲明及陳述詳如附件刑事附帶民事訴訟起訴狀所載。

二、被告方面:被告未為任何聲明或陳述,亦未提出任何書狀。

理由

一、按刑事訴訟諭知無罪、免訴或不受理之判決者,應以判決駁回原告之訴,刑事訴訟法第503條第1項前段定有明文。

二、查本件被告被訴業務侵占案件,業經本院判決免訴,揆諸前揭規定,原告提起之附帶民事訴訟應予駁回。又原告之訴既經駁回,其假執行之聲請亦失所附麗,應併予駁回。

三、爰依刑事訴訟法第503條第1項,判決如主文。

上列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如對本裁定不服,應於送達後5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應抄附繕本)。

中 華 民 國 108 年 3 月 29 日

刑事第二庭 審判長法 官 黃英豪

法 官 許芳瑜

法 官 林思婷

中 華 民 國 108 年 3 月 29 日

書記官 陳政嘉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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