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資料來源:司法院裁判書系統
臺灣花蓮地方法院刑事附帶民事訴訟裁定
108年度附民緝字第3號
- 原告
- 成鴻食品有限公司
- 法定代理人
- 朱春成
- 被告
- 趙家烈
上列被告因業務侵占案件(本院94年易字第182號、108年度易緝字第6 號),經原告提起請求損害賠償之附帶民事訴訟,本院裁定如下:
主文
原告之訴及假執行之聲請均駁回。
事實
一、原告方面:訴之聲明及陳述詳如附件刑事附帶民事訴訟起訴狀所載。
二、被告方面:被告未為任何聲明或陳述,亦未提出任何書狀。
理由
一、按刑事訴訟諭知無罪、免訴或不受理之判決者,應以判決駁回原告之訴,刑事訴訟法第503條第1項前段定有明文。
二、查本件被告被訴業務侵占案件,業經本院判決免訴,揆諸前揭規定,原告提起之附帶民事訴訟應予駁回。又原告之訴既經駁回,其假執行之聲請亦失所附麗,應併予駁回。
三、爰依刑事訴訟法第503條第1項,判決如主文。