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資料來源:司法院裁判書系統

臺灣花蓮地方法院刑事附帶民事訴訟判決

                  109年度智附民字第2號

因(刑事罪名)附帶民訴刑事裁判日期 109 年 10 月 28 日

法官黃柏憲黃園舒何効鋼

原告
嘉聯影音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陳麗妃
訴訟代理人
吳瑋琪
被告
簡哲煜

上列被告因違反著作權法案件,經原告提起附帶民事訴訟,請求損害賠償,本院判決如下:

主文

原告之訴及假執行之聲請均駁回。

事實

一、原告方面:訴之聲明及陳述詳如附件之刑事附帶民事訴訟起訴狀所載。

二、被告方面:被告未為任何聲明或陳述,亦未提出任何書狀。

理由

一、按刑事訴訟諭知無罪、免訴或不受理之判決者,對於附帶民事訴訟部份應以判決駁回原告之訴,刑事訴訟法第503條第1項前段定有明文。

二、本院109 年度智易字第5 號被告簡哲煜被訴違反著作權法案件,原經臺灣花蓮地方法院檢察署檢察官以提起公訴,業經本院刑事判決諭知無罪在案,揆諸前開說明,原告之訴自應予以駁回。其假執行之聲請失所附麗,亦應駁回。

據上論斷,應依刑事訴訟法第503條第1項前段,判決如主文。

上列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如不服本判決應於收受送達後10日內向本院提出上訴書狀,並應敘述具體理由;其未敘述上訴理由者,應於上訴期間屆滿後20日內向本院補提理由書狀於本院(均須按他造當事人之人數附繕本)「切勿逕送上級法院」。本判決非對於刑事訴訟之判決有上訴時不得上訴。

中 華 民 國 109 年 10 月 28 日

刑事第三庭 審判長 法 官 黃柏憲

法 官 黃園舒

法 官 何効鋼

中 華 民 國 109 年 10 月 28 日

書記官 黃鷹平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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