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資料來源:司法院裁判書系統
臺灣花蓮地方法院刑事裁定
109年度訴字第202號
- 公訴人
- 臺灣花蓮地方檢察署檢察官
- 被告
- 甄存孝
- 選任辯護人
- 謝維仁律師(法扶律師)
上列被告因違反毒品危害防制條例案件,本院於中華民國110年10月19日所為之判決,有應更正部分,本院裁定如下:
主文
原判決原本及正本附表編號2關於「藥錠,100顆」之記載,應更正為「藥錠,1,000顆」。
理由
一、按刑事判決文字,顯係誤寫,而不影響於全案情節與判決之本旨者,參照民事訴訟法第232條規定,原審法院得以裁定更正之,業經司法院大法官會議釋字第43號解釋在案。
二、查本案原判決原本及正本附表編號2關於物品數量「藥錠,100顆」之記載,顯係誤載(原判決之犯罪事實已認定此部分係「藥錠,1,000顆」),惟此部分誤載不影響判決之本旨,依前開說明,本件原判決原本及其正本之前開部分自應更正如本裁定主文所示。 中華民國111 年7 月26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