lawpalyer logo

臺灣花蓮地方法院109年度交附民字第52號

關鍵資訊

  • 裁判案由
    因(刑事罪名)附帶民訴
  • 案件類型
    刑事
  • 審判法院
    臺灣花蓮地方法院
  • 裁判日期
    109 年 08 月 04 日
  • 法官
    顏維助邱韻如鄭咏欣

  • 當事人
    黃秀娟丁德真

臺灣花蓮地方法院刑事附帶民事訴訟裁定 109年度交附民字第52號 原   告 黃秀娟 被   告 丁德真 王董水電工程行即王致傑 上列被告因本院109年度交易字第69 號過失傷害案件,經原告提起附帶民事訴訟,請求損害賠償,本院裁定如下: 主 文 本件移送本院民事庭。 理 由 一、按因犯罪而受損害之人,於刑事訴訟程序得附帶提起民事訴訟,對於被告及依民法負賠償責任之人,請求回復其損害,除於審判期日到庭,得以言詞提起外,應提出訴狀於法院為之;法院認附帶民事訴訟確係繁雜,非經長久時日不能終結其審判者,得以合議裁定移送該法院之民事庭,刑事訴訟法487 條第1 項、第492 條第1 項、第495 條第1 項與第504 條第1 項前段分別定有明文。 二、查被告丁德真所涉本院109 年度交易字第69號過失傷害案件,業經本院判決有罪在案,且經原告黃秀娟具狀提起附帶民事訴訟對被告2 人請求損害賠償,審酌該附帶民事訴訟之內容繁雜,非經長久之時日,不能終結其審判,爰依刑事訴訟法第504 條第1 項前段規定,將原告請求損害賠償之附帶民事訴訟移送本院民事庭。 三、依刑事訴訟法第第504 條第1 項前段,裁定如主文。 中 華 民 國 109 年 8 月 4 日刑事第五庭 審判長法 官 顏維助 法 官 邱韻如 法 官 鄭咏欣 上列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本件不得抗告。 中 華 民 國 109 年 8 月 5 日書記官 駱亦豪

判決實戰
579 人 正在學習
蕭奕弘律師
判決實戰
蕭奕弘律師 · 13.9 小時
NT$4,540
NT$13,800
省 $9,260

用完 AI 分析後回來繼續 — 法律人 LawPlayer 有判決書全文與相關法規連結,AI 摘要無法取代原文閱讀

AI 延伸分析
AI 幫你讀法規

一鍵將「臺灣花蓮地方法院109年度交附…」送入 AI 平台,深度解析法條邏輯、構成要件與實務應用