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花蓮地方法院109年度交附民字第82號
關鍵資訊
- 裁判案由因(刑事罪名)附帶民訴
- 案件類型刑事
- 審判法院臺灣花蓮地方法院
- 裁判日期110 年 02 月 25 日
臺灣花蓮地方法院刑事附帶民事訴訟裁定 109年度交附民字第82號原 告 陳筠涵 被 告 林進勝 福企通運有限公司 上 一 人 法定代理人 陳東堯 上列被告因過失傷害案件,經原告提起附帶民事訴訟,請求損害賠償,本院裁定如下: 主 文 本件移送本院民事庭。 理 由 一、按法院認附帶民事訴訟確係繁雜,非經長久時日不能終結其審判者,得以合議裁定移送該法院之民事庭,此為刑事訴訟法第504 條第1 項前段所明定。 二、查原告陳筠涵於本院109 年度交易字第143 號被告林進勝被訴過失傷害案件審理中,提起附帶民事訴訟,請求損害賠償,因其案情確係繁雜,非經長久時日不能終結其審判,爰將本件附帶民事訴訟移送本院民事庭。 三、依刑事訴訟法第504 條第1 項前段,裁定如主文。 中 華 民 國 110 年 2 月 25 日刑事第四庭 審判長法 官 梁昭銘 法 官 高郁茹 法 官 林思婷 上列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本件不得抗告。 中 華 民 國 110 年 3 月 2 日書記官 陳姿利