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法律人 LawPlayer

資料來源:司法院裁判書系統

臺灣花蓮地方法院109年度聲再字第5號

聲請再審刑事裁判日期 109 年 04 月 07 日

法官黃柏憲黃園舒何効鋼

臺灣花蓮地方法院刑事裁定       109年度聲再字第5號

聲請人
即被告
蘇文輝

上列聲請人因誣告案件,對於本院中華民國107 年2 月6 日確定判決(106 年度訴字第273 號,起訴案號:臺灣花蓮地方檢察署105 年度偵字第2703號),聲請再審,本院裁定如下:

主文

再審之聲請駁回。

理由

一、按再審之聲請,經法院認無再審理由而以裁定駁回後,不得更以同一原因聲請再審;法院認為聲請再審之程序違背規定者,應以裁定駁回之,刑事訴訟法第434 條第3 項、第433條前段分別定有明文。

二、聲請意旨如附件所示。

三、經查,聲請人就前開聲請理由,曾持相同之理由向本院聲請再審,而經本院以108 年度聲再字第5 號裁定無理由駁回,並嗣經臺灣高等法院花蓮分院以108 年度抗字第37號裁定駁回抗告、最高法院以108 年度台抗字第1444號裁定駁回再抗告確定,此有上開裁定及臺灣高等法院被告前案紀錄表在卷可查,並經本院調取108 年度聲再字第5 號卷影卷查對無訛。其中聲請人於本案所提書狀(見本院卷第5 頁至第20頁),與其在本院108 年度聲再字第5 號所提書狀內容(見108年度聲再字第5 號影卷第1 頁至第8 頁反面),除部分無害聲請意旨之塗改外,內容均完全相同;本院卷第27頁至第29頁書狀部分雖係與前案提出書狀不同,但與108 年度聲再字第5 號卷第9 頁至第10頁之書狀,均係針對上開聲請意旨(四)部分,請求法院調查撤回上訴狀之真偽,顯然均係以同一事由聲請再審。而上開本院108 年度聲再字第5 號裁定中均已詳細敘明取捨之理由,聲請人猶執同一原因重複聲請再審,揆諸上開法條規定,其此部分再審之聲請,程序上即於法未合,且無從補正,應予駁回。又聲請人上開聲請本院調查臺灣高等法院花蓮分院107 年度上訴字第58號卷附撤回上訴狀部分,經查該撤回上訴狀之真正性如何,僅關乎被告是否曾於第二審合法撤回上訴,而與本件聲請人聲請之標的(即本院106 年度訴字第273 號第一審判決)應否再審無關,亦無從作為聲請再審之事由。聲請人如對於該撤回上訴狀之真正性及是否發生合法撤回效力有所疑義,應係向臺灣高等法院花蓮分院聲請繼續審判,併此敘明。

四、依刑事訴訟法第434 條第3 項、第433 條前段,裁定如主文。

上列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如對本裁定不服,應於送達後5 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應抄附繕本)。

中 華 民 國 109 年 4 月 7 日

刑事第三庭 審判長 法 官 黃柏憲

法 官 黃園舒

法 官 何効鋼

中 華 民 國 109 年 4 月 8 日

書記官 黃鷹平

事實摘要

以下各句為自含語境之客觀事實描述;引用請以司法院原始裁判書為準。

  1. 臺灣花蓮地方法院109年度聲再字第5號於民國 109 年 04 月 07 日裁判,案由為聲請再審,全文可於法律人 LawPlayer 查閱(資料來源:司法院公開裁判書)。
  2. 本頁為司法院公開裁判書全文之整理呈現,非官方前科紀錄;引用請以司法院原始資料為準(LawPlayer 整理)。
司法院裁判書系統 ↗本頁全文逐字來自司法院公開資料,可開新分頁核對官方原文。