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臺灣花蓮地方法院109年度花簡字第87號

關鍵資訊

  • 裁判案由
    偽造文書等
  • 案件類型
    刑事
  • 審判法院
    臺灣花蓮地方法院
  • 裁判日期
    109 年 05 月 06 日
  • 法官
    黃夢萱

  • 當事人
    楊鈞緯

臺灣花蓮地方法院刑事簡易判決     109年度花簡字第87號聲 請 人 臺灣花蓮地方檢察署檢察官 被   告 楊鈞緯 上列被告因偽造文書等案件,經檢察官聲請以簡易判決處刑(108年度偵字第4302號、109年度偵字第195號),本院判決如下: 主 文 楊鈞緯共同犯行使偽造準私文書罪,共肆罪,各處有期徒刑貳月,如易科罰金,均以新臺幣壹仟元折算壹日。未扣案如附表二所示之物均沒收,於全部或一部不能沒收或不宜執行沒收時,追徵其價額。應執行有期徒刑伍月,如易科罰金,以新臺幣壹仟元折算壹日。 事實及理由 一、犯罪事實:楊鈞緯明知未經授權,仍意圖為自己不法之所有,與「羅智平」(真實姓名、年籍不詳,無證據證明為未成年人)共同基於行使偽造準私文書及詐欺取財之犯意聯絡,由「羅智平」於如附表一所示之時間,在不詳地點,以網際網路設備聯結家庭國際資訊股份有限公司(下稱PCHOME公司)所經營之PCHOME線上購物網站(下稱PCHOME網站),擅自輸入如附表一所示持卡人之信用卡資料,表示確認各該筆交易標的及金額,並向發卡銀行請求撥付消費款項予特約商店之意思,而偽造不實之網路刷卡消費訂單之準私文書,繼而以網路授權付款方式,將上開網路刷卡消費訂單傳輸予PCHOME公司行使之,致使PCHOME公司陷於錯誤,誤信為各該真正持卡人或經授權使用之人刷卡購物而依約出貨,足以生損害於如附表一所示遭冒名訂購人、信用卡持卡人、及PCHOME公司對會員資料之正確性與各該發卡銀行對信用卡管理之正確性。嗣由楊鈞緯於如附表一所示之取貨日期,依如附表一所示之方式陸續領取以前述方式訂購之貨物,以此方式詐得如附表一所示之商品得手。 二、上揭犯罪事實,業據被告楊鈞緯於偵查中坦承不諱,核與證人即被害人林湘瑩、蕭智仁、證人即被告胞弟楊鈞志大致相符(見他11520號卷第54頁反面至第55頁,他12497卷第54頁反面、第133 頁正反面),且有繳費明細表、網路購物郵件國內快捷郵件查單、聲明書、後台系統畫面列印資料、通聯調閱查詢單、持卡人聲明暨申訴書附卷可稽(見他11520 號卷第6頁至第7頁第9頁至第10頁,他12497號卷第6頁至第7頁、第8頁至第9頁、第16頁、第76頁、第149 頁),足認被告自白與事實相符,堪以採信。聲請簡易判決處刑書漏載收受商品尚有贈品DI高流量機油渦流增壓器-日系3/4(1 個),訂購之時間、收受商品之地點亦有錯誤,爰均更正為如附表一所示。綜上,本案事證明確,被告犯行均堪認定,應依法論科。 三、核被告所為,均係犯刑法第216條、第220條之行使偽造準私文書罪及第339條第1項詐欺取財罪。被告與「羅智平」就上開犯行,各有犯意聯絡及行為分擔,為共同正犯。被告偽造準私文書之低度行為,各為行使之高度行為所吸收;被告就如附表一各編號所示行使偽造準私文書、詐欺取財罪間,犯罪時間具重疊性,主觀上亦係基於同一盜刷取貨之犯罪計畫而緊接實施犯行,係以一行為觸犯數罪名,均為想像競合犯,皆應依刑法第55條規定,各從一重之行使偽造準私文書罪處斷。被告犯如附表一所示之罪,犯意個別、行為互殊,應分論併罰。 四、爰審酌被告正值壯年卻不思以己力獲取財物,恣意擅取他人信用卡資料而為盜刷行為,造成他人受有損害,亦令網路購物、網路刷卡等交易活動之秩序陷入不安,所為確實不該,兼衡其承認犯行之犯後態度、本案詐得財物之價值、目前另案在監執行中、過往有諸多竊盜前科等一切情狀,分別量處如主文所示之刑,並均諭知易科罰金之折算標準及定其應執行刑與易科罰金之折算標準。 五、沒收: (一)如附表二所示之物均為被告本案之犯罪所得,應依刑法第38條之1 第1項前段、第3項之規定宣告沒收,於全部或一部不能沒收或不宜執行沒收時,追徵其價額。 (二)又門號0000000000所搭載之手機不詳,無證據證明屬被告所有,而該門號之SIM卡雖供本案犯罪使用,然SIM卡再申辦即可取得,對其沒收顯欠缺刑法上之重要性,均不予宣告沒收。 (三)如附表一各編號所示網路刷卡消費訂單,均屬電磁紀錄,皆已由「羅智平」經網際網路傳輸至PCHOME公司行使,均非屬被告或共犯所有之物,爰皆不予宣告沒收。 六、依刑事訴訟法第449條第1項前段、第3項、第454條第1 項,刑法第28條、第216條、第220條、第210條、第339條第1 項、第55條、第41條第1項前段、第51條第5款、第38條之1第1項前段、第3項,刑法施行法第1條之1第1項判決如主文。 七、如不服本案判決,得自判決送達之日起20日內,以書狀向本院管轄之第二審合議庭提起上訴(須附繕本)。 本案經檢察官陳宗賢聲請以簡易判決處刑。 中 華 民 國 109 年 5 月 6 日花蓮簡易庭 法 官 黃夢萱 上列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如對本判決不服,應於送達後20日內,向本院提出上訴狀(應抄附繕本)告訴人或被害人如對於本判決不服者,應具備理由請求檢察官上訴,其上訴期間之計算係以檢察官收受判決正本之日期為準。 中 華 民 國 109 年 5 月 11 日 書記官 廖翊含 附錄本案論罪科刑法條全文: 中華民國刑法第210條 偽造、變造私文書,足以生損害於公眾或他人者,處五年以下有期徒刑。 中華民國刑法第216條 行使第二百一十條至第二百一十五條之文書者,依偽造、變造文書或登載不實事項或使登載不實事項之規定處斷。 中華民國刑法第220條 在紙上或物品上之文字、符號、圖畫、照像,依習慣或特約,足以為表示其用意之證明者,關於本章及本章以外各罪,以文書論。 錄音、錄影或電磁紀錄,藉機器或電腦之處理所顯示之聲音、影像或符號,足以為表示其用意之證明者,亦同。 中華民國刑法第339條 意圖為自己或第三人不法之所有,以詐術使人將本人或第三人之物交付者,處五年以下有期徒刑、拘役或科或併科五十萬元以下罰金。 以前項方法得財產上不法之利益或使第三人得之者,亦同。 前二項之未遂犯罰之。 附表一: ┌─┬─────┬─────┬────────┬────────┐ │編│時間及方式│訂單編號 │發卡銀行及卡號 │取貨時間、地點與│ │號│ ├─────┼────────┤方式 │ │ │ │訂單內容 │持卡人 │ │ ├─┼─────┼─────┼────────┼────────┤ │1 │107年7月15│0000000000│兆豐國際商業銀行│楊鈞緯於107年7月│ │ │日22時2 分│7850 │0000000000000000│17日之某時,至花│ │ │許,以蕭智│ │ │蓮縣花蓮市中正路│ │ │仁之名義,├─────┼────────┤65號之統一超商吉│ │ │在PCHOME網│BOSCH GO!│林湘瑩 │野門市取貨。 │ │ │站下訂,並│鋰電起子機│ │ │ │ │輸入右列之│1台; │ │ │ │ │信用卡資訊│金額新臺幣│ │ │ │ │而為付款。│(下同)12│ │ │ │ │ │99元。 │ │ │ ├─┼─────┼─────┼────────┼────────┤ │2 │107年7月16│0000000000│兆豐國際商業銀行│楊鈞緯於107年7月│ │ │日0 時28分│1067 │0000000000000000│17日之某時,至花│ │ │許,以蕭智├─────┼────────┤蓮縣花蓮市中正路│ │ │仁之名義,│導光燈條 │林湘瑩 │65號之統一超商吉│ │ │在PCHOME網│單色30公分│ │野門市取貨。 │ │ │站下訂,並│2入1組; │ │ │ │ │輸入右列之│金額530 元│ │ │ │ │信用卡資訊│。 │ │ │ │ │而為付款。│ │ │ │ ├─┼─────┼─────┼────────┼────────┤ │3 │107年7月16│0000000000│玉山商業銀行 │楊鈞緯於107年7月│ │ │日1 時34分│2592 │0000000000000000│17日之某時,至花│ │ │許,以蕭智├─────┼────────┤蓮縣花蓮市中正路│ │ │仁之名義,│IR-360VI V│吳元嫥 │65號之統一超商吉│ │ │在PCHOME網│R 全景紅外│ │野門市取貨。 │ │ │站下訂,並│線WIFI監控│ │ │ │ │輸入右列之│攝影機1 台│ │ │ │ │信用卡資訊│; │ │ │ │ │而為付款。│金額990 元│ │ │ │ │ │。 │ │ │ ├─┼─────┼─────┼────────┼────────┤ │4 │107年7月16│0000000000│玉山商業銀行 │楊鈞緯於107年7月│ │ │日16時39分│5117 │0000000000000000│17日之某時,在花│ │ │許,以蕭智├─────┼────────┤蓮縣花蓮市中正路│ │ │仁之名義,│REPSOL力豹│吳元嫥 │125巷3號收受。 │ │ │在PCHOME網│仕藍寶石全│ │ │ │ │站下訂,並│合成潤滑油│ │ │ │ │輸入右列之│10W40(1L)4│ │ │ │ │信用卡資訊│瓶;贈品DI│ │ │ │ │而為付款。│高流量機油│ │ │ │ │ │渦流增壓器│ │ │ │ │ │-日系3/4 1│ │ │ │ │ │個;金額 │ │ │ │ │ │1480元。 │ │ │ │ │ │ │ │ │ │ │ │ │ │ │ └─┴─────┴─────┴────────┴────────┘ 附表二: ┌──┬───────────────────────┐│編號│ 名稱 │├──┼───────────────────────┤│ 1 │BOSCH GO!鋰電起子機1台 │├──┼───────────────────────┤│ 2 │導光燈條單色30公分2入 │├──┼───────────────────────┤│ 3 │IR-360VI VR全景紅外線WIFI監控攝影機1台 │├──┼───────────────────────┤│ 4 │REPSOL力豹仕藍寶石全合成潤滑油10W40(1L)4瓶 │├──┼───────────────────────┤│ 5 │DI高流量機油渦流增壓器-日系3/4 1個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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