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法律人 LawPlayer

資料來源:司法院裁判書系統

臺灣花蓮地方法院刑事裁定

109年度訴字第202號

違反毒品危害防制條例刑事裁判日期 111 年 07 月 26 日

法官粘柏富施孟弦邱韻如

公訴人
臺灣花蓮地方檢察署檢察官
被告
甄存孝
選任辯護人
謝維仁律師(法扶律師)

上列被告因違反毒品危害防制條例案件,本院於中華民國110年10月19日所為之判決,有應更正部分,本院裁定如下:

主文

原判決原本及正本附表編號2關於「藥錠,100顆」之記載,應更正為「藥錠,1,000顆」。

理由

一、按刑事判決文字,顯係誤寫,而不影響於全案情節與判決之本旨者,參照民事訴訟法第232條規定,原審法院得以裁定更正之,業經司法院大法官會議釋字第43號解釋在案。

二、查本案原判決原本及正本附表編號2關於物品數量「藥錠,100顆」之記載,顯係誤載(原判決之犯罪事實已認定此部分係「藥錠,1,000顆」),惟此部分誤載不影響判決之本旨,依前開說明,本件原判決原本及其正本之前開部分自應更正如本裁定主文所示。 中華民國111   年7 月26日

上列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如對本裁定不服,應於送達後5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應抄附繕本)。

         刑事第五庭 審判長法 官 粘柏富

                  法 官 施孟弦

                  法 官 邱韻如

中  華  民  國  111  年  7   月  26  日

書記官 呂姿穎

事實摘要

以下各句為自含語境之客觀事實描述;引用請以司法院原始裁判書為準。

  1. 臺灣花蓮地方法院109年度訴字第202號於民國 111 年 07 月 26 日裁判,案由為違反毒品危害防制條例,全文完整收錄於法律人 LawPlayer(資料來源:司法院公開裁判書)。
  2. 本頁為司法院公開裁判書全文之整理呈現,非官方前科紀錄;引用請以司法院原始資料為準(LawPlayer 整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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