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花蓮地方法院110年度交附民字第59號
關鍵資訊
- 裁判案由因過失傷害附帶民訴
- 案件類型刑事
- 審判法院臺灣花蓮地方法院
- 裁判日期111 年 03 月 11 日
- 當事人陳炤衛
臺灣花蓮地方法院刑事附帶民事訴訟裁定 110年度交附民字第59號 原 告 陳炤衛 新宇物流有限公司 上 一人 之 法定代理人 林信宏 被 告 陳煒新 上列被告因過失傷害案件(本院111年度交簡字第3號),經原告提起附帶民事訴訟,請求損害賠償,本院裁定如下: 主 文 本件移送本院民事庭。 理 由 一、按法院認附帶民事訴訟確係繁雜,非經長久時日不能終結其審判者,得以合議裁定移送該法院之民事庭,刑事訴訟法第504條第1項前段定有明文。 二、本件被告陳煒新因過失傷害案件,經原告陳炤衛等人提起附帶民事訴訟請求損害賠償,查有前項情形,爰依上開法條,裁定如主文。 中 華 民 國 111 年 3 月 11 日刑事第二庭 審判長 法 官 黃英豪 法 官 黃夢萱 法 官 蔡瑞紅 上列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本件不得抗告。 中 華 民 國 111 年 3 月 11 日 書記官 戴國安