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資料來源:司法院裁判書系統
臺灣花蓮地方法院110年度原易字第23號
臺灣花蓮地方法院刑事裁定 110年度原易字第23號
- 公訴人
- 臺灣花蓮地方檢察署檢察官
- 被告
- 田光明
上列被告因妨害名譽案件,經檢察官提起公訴(109年度調偵字第176號),本院裁定如下:
主文
本件於司法院大法官就刑法第三百零九條規定,有無牴觸憲法作出解釋前,停止審理。
理由
一、憲法之效力既高於法律,法官有優先遵守之義務。法官於審理案件時,對於應適用之法律,依其合理之確信,認為有牴觸憲法之疑義者,得以之為先決問題,裁定停止訴訟程序,並提出客觀上形成確信法律為違憲之具體理由,聲請司法院大法官解釋,司法院釋字第371 號解釋、第572 號解釋、第590號解釋,就此著有明文。
二、查被告田光明因妨害名譽案件,經檢察官提起公訴,惟本院依合理之確信,認本案所應適用之刑法第309 條規定,違反憲法第7 條平等原則、第11條言論自由及法律明確性原則,爰聲請司法院大法官解釋(釋憲聲請書如附件),並裁定於大法官解釋前,本件停止審理。
三、依司法院釋字第371 號、第572號及第590號解釋,裁定如主文。
附表 / 起訴書(原樣呈現)
【附件】