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花蓮地方法院110年度原簡上字第1號
關鍵資訊
- 裁判案由詐欺
- 案件類型刑事
- 審判法院臺灣花蓮地方法院
- 裁判日期110 年 06 月 03 日
臺灣花蓮地方法院刑事判決 110年度原簡上字第1號上 訴 人 即 被 告 古艾芝 選任辯護人 林韋翰律師(法扶律師) 上列上訴人即被告因詐欺案件,不服本院中華民國109年11月30 日所為109 年度花原簡字第244 號第一審刑事簡易判決(聲請簡易判決處刑書案號:109 年度偵字第4126號),提起上訴,本院管轄之第二審合議庭認不宜以簡易判決處刑,改依通常程序自為第一審判決如下: 主 文 原判決撤銷。 古艾芝無罪。 理 由 一、聲請簡易判決處刑意旨略以:被告古艾芝明知國內社會上層出不窮之詐騙集團或不法份子為掩飾其不法行徑,避免執法人員之追究及處罰,經常利用他人之金融帳戶掩人耳目,客觀上可預見提供金融帳戶並交付該帳戶之存摺、提款卡及密碼予他人使用,他人可能以該帳戶遂行財產上犯罪之目的,竟以縱有人持其金融帳戶為詐騙之犯罪工具,亦不違其本意之幫助犯意,於民國109 年7 月23日20時3 分許,將其所申辦之中華郵政股份有限公司鳳林萬榮郵局帳號000-00000000000000號帳戶(下稱本案郵局帳戶)之存摺及提款卡,以交貨便方式,寄送予真實姓名年籍不詳之詐欺集團成員使用,提款卡密碼則以行動通訊軟體LINE(下稱LINE)傳送。嗣該詐欺集團成員取得本案郵局帳戶提款卡及密碼後,即意圖為自己不法之所有,基於詐欺取財之犯意,(一)於109 年7 月27日18時20分許,撥打電話向告訴人張嘉玲佯稱:因公司資料有誤,將導致20次重複扣款,須依指示操作自動櫃員機取消重複扣款云云,致告訴人張嘉玲陷於錯誤,於109 年7 月27日19時31分許、同日19時52分許,分別匯款新臺幣(下同)2 萬9985元、2 萬9985元至本案郵局帳戶內;(二)又於109 年7 月27日18時45分許,撥打電話向告訴人陳淑惠佯稱:因內部人員將網路購物訂單誤設為批發商,為配合銀行銷貨作業,須依指示操作云云,致告訴人陳淑惠陷於錯誤,於109 年7 月27日19時37分許、同日19時43分許,分別匯款5 萬元、2 萬6137元至本案郵局帳戶內,旋遭提領一空。因認被告涉犯刑法第30條第1 項、第339 條第1 項之幫助詐欺取財罪嫌等語。 二、按犯罪事實應依證據認定之,無證據不得認定犯罪事實,刑事訴訟法第154條第2項定有明文。刑事訴訟上證明之資料,無論其為直接或間接證據,均須達於通常一般之人均不致有所懷疑,而得確信其為真實之程度,始得據為有罪之認定,若關於被告是否犯罪之證明未能達此程度,而有合理懷疑之存在,致使無從形成有罪之確信,根據「罪證有疑,利於被告」之證據法則,即不得遽為不利被告之認定。又按刑事訴訟法第161條第1項規定:檢察官就被告犯罪事實,應負舉證責任,並指出證明之方法。因此,檢察官對於起訴之犯罪事實,應負提出證據及說服之實質舉證責任。倘其所提出之證據,不足為被告有罪之積極證明,或其指出證明之方法,無從說服法院以形成被告有罪之心證,基於無罪推定之原則,自應為被告無罪判決之諭知。 三、公訴人認被告古艾芝涉犯上開罪嫌,無非係以被告之供述、告訴人張嘉玲、陳淑惠於警詢之證述本案郵局帳戶之開戶基本資料、客戶歷史交易明細、內政部警政署反詐騙諮詢專線紀錄表、受理詐騙帳戶通報警示簡便格式表、金融機構聯防機制通報單、受理刑事案件報案三聯單等為其論據。 四、訊據被告古艾芝固坦承將其所申設之本案郵局帳戶,於上開時間以上開方式,將該帳戶之存簿及提款卡寄出,並以LINE提供提款卡密碼予他人,惟堅詞否認有何本案幫助詐欺取財犯行,辯稱:我在網路平台Facebook(下稱臉書)看到工作訊息,對方說要提供帳戶才能工作,我也是詐欺集團受害者,我並無提供本案郵局帳戶予詐騙集團用來詐騙的意思等語。辯護人則為其辯稱:被告交付本案郵局帳戶及提款卡密碼目的是為求職及取得工作用材料,而非為提供犯罪工具,被告因詐欺集團提供工作契約、身分證件後,信任該集團成員會提供工作,是被告亦係遭詐欺集團成員詐騙而陷於錯誤,方交付本案郵局帳戶提款卡及密碼予詐欺集團成員,其並無預見提供上開資料遭詐欺集團利用而不違背其本意之幫助故意,被告同為本案詐欺集團犯罪受害者等語。經查: (一)被告於109 年7 月23日20時3 分許將其所申辦本案郵局帳戶之存摺及提款卡,在花蓮縣鳳林鎮之統一超商鳳悅門市,以交貨便方式寄予他人,提款卡密碼則以LINE傳送予對方等節,為被告所自承(見警卷第1 至7 頁,本院原簡上字卷第134 頁),嗣告訴人張嘉玲、陳淑惠分別遭詐欺集團詐騙,而各自交付金錢至本案郵局帳戶如聲請簡易判決處刑書(一)、(二)所示等情,經告訴人張嘉玲、陳淑惠於警詢證述明確(見警卷第19至21、41至43頁),並有內政部警政署反詐騙諮詢專線紀錄表、受理詐騙帳戶通報警示簡便格式表、金融機構聯防機制通報單、受理各類案件紀錄表、受理刑事案件報案三聯單、郵政自動櫃員機匯款交易明細表、中國信託銀行自動櫃員機匯款交易明細表、告訴人張嘉玲手機通話紀錄翻拍照片、告訴人陳淑惠手機網路轉帳交易明細及通話紀錄擷圖、本案郵局帳戶個資檢視、中華郵政股份有限公司109 年8 月19日函暨所附本案郵政帳戶基本資料及歷史交易清單等件在卷可稽(見警卷第23至31、35至39、45至54、59至65頁),且為兩造所不爭執(見本院原簡上字卷第136 至137 頁),是此部分事實,堪以認定。至聲請簡易判決處刑書將被告交付本案郵局帳戶時間誤載為109 年7 月13日某時許,應以公訴人當庭更正內容為準(見本院原簡上字卷第132 頁),並有被告於本院之供述及LINE對話紀錄手機畫面擷圖在卷可稽(見警卷第80頁,本院原簡上字卷第134 頁),爰更正如上。 (二)惟按刑法上之幫助犯,係指以幫助之意思,對於正犯資以助力,使其犯罪易於達成而言,故幫助犯之成立,不僅須有幫助他人犯罪之行為,且須具備明知他人犯罪而予以幫助之故意,始稱相當。基此,於交付帳戶而成立幫助詐欺罪,必須幫助人於行為時,明知或可得而知,被幫助人將持其所交付之帳戶向他人詐取財物,倘交付帳戶之人並無幫助犯罪之意思,亦非認識或可得預見收受其帳戶之人將以之作為詐欺取財等財產犯罪工具者,則不能成立幫助詐欺取財等犯罪。而本案尚無從認定被告主觀上係有幫助他人詐欺取財之犯意,茲分述如下: 1.被告就其因有工作需求,於臉書上看見兼職工作訊息,依自稱珠寶公司「陳小姐」之人指示,加入LINE暱稱「小玲」之人,介紹該公司提供串珠、手鍊之兼職工作(下稱本案兼職工作),對方表示需提供個人帳戶之存摺、提款卡及密碼,才可領取工作材料,故依對方之指示,將本案郵局帳戶之存摺、提款卡寄出,並以LINE提供提款卡密碼等節(見警卷第1 至7 頁,偵字卷第25至27頁,本院卷第 131 至137 、234 至237 頁),於警詢、偵訊、本院準備及審理程序時供述明確、一致,是被告所辯,尚非子虛;復依被告提出如附表一所示之LINE對話紀錄顯示,被告向「沒有成員」(被告稱原顯示為「小玲」,下同)詢問對方本案兼職工作內容,對方就工作之內容、計酬及給薪方式均詳細說明,並告知被告需提供銀行帳戶,作為公司提供工作材料抵押之用等語,有LINE對話紀錄手機畫面擷圖在卷可稽(見警卷第67至83頁),可見被告與對方均係在談論本案兼職工作事宜,對方以公司提供材料需抵押帳戶為由,要求被告提供本案帳戶之情狀吻合,是被告辯稱其係於網路上尋找兼職工作,因對方要求需先交付銀行帳戶才提供工作一節,並非無憑。 2.觀諸上開如附表一所示被告與「沒有成員」之對話內容,因對方要求被告提供帳戶資料,而被告表示害怕、真心希望不是欺騙等語,對方因而提供「品杰國際珠寶有限公司代工合約書」翻拍照片一情,亦有上開手機畫面擷圖存卷足佐(見警卷第71頁),對方更進一步表示會至花蓮當面與被告簽署合約、提供工作材料及歸還本案帳戶等語,可見被告就對方所稱提供本案兼職工作,雖心存疑慮,然因對方不僅就本案兼職工作之計薪、交件、工作教學方式等內容詳細說明,甚提供公司合約書取信於被告,堪認被告辯稱其主觀上係為求職,因信任對方才提供本案郵局帳戶資料一節,有所憑據。再觀上開對話中,對方向被告自稱其為83年次,並提供姓名「陳欣玲」、出生年83年之身分證翻拍照片等情,亦有上開手機畫面擷圖在卷可查(見警卷第78頁);另觀如附表二被告與「馨兒」之對話紀錄,被告於寄出本案郵局帳戶後,因無法聯繫「小玲」,而向「小玲」所稱之公司財務人員「馨兒」進一步追問本案兼職工作事宜等節,有LINE對話紀錄手機畫面擷圖可佐(見警卷第84至89頁),核上情均與被告辯稱其於臉書上自稱「陳小姐」之人聯繫,而加入上開如附表一所示LINE暱稱為「小玲」一節相合,益徵被告於提供本案郵局帳戶資料前,因對方提供相應之證明資料,進而信任對方確會提供本案兼職工作,而對方稱為工作所需要求被告提供銀行帳戶,其為順利取得工作方交付本案郵局帳戶資料,是被告上開辯解,應足採信。 3.另依如附表二所示被告與「馨兒」之對話內容,被告於提供本案郵局帳戶後,持續追問對方本案兼職工作後續事宜,「馨兒」向被告表示其所提供本案帳戶是用來合法購買材料使用,並與被告約定於109 年8 月4 日至花蓮提供工作材料及教學,然被告於約定期日至約定地點而「馨兒」並未出現,事後仍持續連繫「沒有成員」、「馨兒」未獲回覆,直至同年月7 日向對方表示詐騙集團,且同年月14日「沒有成員」對話顯示「不明離開聊天」等節,均有上開手機畫面擷圖附卷為憑(見警卷第67至89頁),是被告於提供本案帳戶資料予對方後,不僅積極詢問兼職工作後續進度,更主動與對方約時間請依約前來花蓮,甚至赴約後遭對方置之不理後仍持續聯絡對方,因對方均未回覆後感到氣憤故而指謫對方,而對方嗣後退出群組而呈現「沒有成員」等情狀以觀,足見被告係因信任對方將提供工作機會,確信其提供之本案帳戶係用來取得本案兼職工作之材料所用,且觀被告先是期待對方將會提供工作而積極聯繫對方,然於對方未依約履行後仍屢次連絡對方,最後憤而指謫對方一情,可見被告並無事蹟敗露之驚慌,彰顯被告主觀上確實認為其提供本案帳戶資料予對方係為兼職工作所需,且事後才意識遭對方詐騙其帳戶資料,是被告辯稱其亦為遭詐騙之受害者一情,亦堪採信。 4.揆諸目前實務,詐騙集團詐騙手法日新月異,縱然政府、金融機構廣為宣導,並經媒體多所披露,民眾受騙案件仍層出不窮,遭騙被害人亦不乏有高學歷、收入優渥或具相當社會經驗之人,受騙原因亦有不甚合常情者。倘若一般人會因詐騙集團施以詐術而陷於錯誤,進而交付財物,則金融帳戶持有人因相同原因陷於錯誤,交付提款卡及密碼等資料,誠非難以想像,自不能以吾等客觀常人智識經驗為基準,遽論交付金融帳戶者具有相同警覺程度,對構成犯罪之事實必有預見。再提供或販賣金融帳戶予詐騙集團將會遭受刑事追訴,業經政府多方宣導周知,多數犯罪者亦因此遭到司法判刑制裁,因此詐騙集團益發不易藉由傳統收購手法蒐集人頭金融帳戶,遂改弦易轍,以迂迴或詐騙手法取得金融帳戶,故邇來詐騙集團藉由刊登廣告或傳送簡訊,利用失業民眾急於覓得工作,藉此詐取金融帳戶資料者,不乏其例,此由我國政府曾在電視媒體上製播呼籲應徵工作者小心防詐之宣導短片,各大報紙亦於分類廣告欄位旁一再提醒讀者切勿交付提款卡、存摺及密碼等金融帳戶資料等語,即可明證確有民眾因應徵工作而受詐騙交付金融帳戶資料之情形,故在謀生不易、經濟拮据之情形下,因應徵工作過於急切,實難期待一般民眾均能詳究細節、提高警覺而免遭詐騙、利用,且一般人對於社會事物之警覺性或風險評估,常因人而異,此觀諸詐騙集團之詐騙手法雖經政府大力宣導及媒體大幅報導,受騙案件仍屢見不鮮,倘人人均有如此高度之智慧辨別真偽,則社會上何來眾多詐欺犯罪之受害者?是被害者除遭詐騙一般財物外,亦有可能遭騙取個人證件、金融帳戶存摺、提款卡及密碼等金融帳戶資料,於此情形,對其幫助犯罪故意之認定,無法確信係出於直接故意或間接故意為之,而仍有合理懷疑存在時,仍應為有利於行為人之認定,自不得僅因應徵工作者交付存摺、提款卡及密碼等金融帳戶資料,即遽認確有幫助他人為詐款取財犯行之認知及故意。 5.準上各情,被告雖提供本案郵局帳戶之提款卡及密碼予他人,然被告主觀上係為取得本案兼職工作所為,且被告於偵訊及本院中均供稱:我是國中畢業、專科肄業,在加油站工作9 年半,現在在屠宰場工作2 年等語(見偵字卷第27頁,本院卷第136 、235 至237 頁),且查被告過往並無詐欺相關之前科,此有臺灣高等法院被告前案紀錄表在卷可稽(見本院原簡上字卷第97至100 頁),堪認依被告之智識程度及工作經歷,確實難以知悉對方為詐欺集團。是被告前揭所為,俱與其係基於幫助詐欺取財之犯意,抑或容任詐騙集團使用其帳戶,而交付上開帳戶之情相悖,自難逕認被告主觀上係具有幫助他人詐欺取財之故意或不確定故意,而無從以幫助他人詐欺取財罪相繩。 (三)至聲請簡易判決處刑意旨及公訴人稱:被告曾於108 年10月至12月間在網路上找外快工作,對方以1 萬元為代價要求其提供身分證及帳戶,其加入對方LINE連繫後因覺得奇怪而將照片收回,是被告已知悉網路上找工作具有風險等語(見聲請簡易判決書第3 頁,本院原簡上字卷第236 頁),惟被告於本院準備程序中稱其未曾在網路上求職等語(見本院原簡上字卷第136 頁),辯護人則為被告辯稱:被告未曾於警局中稱對方以1 萬元為代價要求其提供身分證及存摺等語(見本院原簡上字卷第241 頁),且遍查卷內所附之被告警詢及偵訊筆錄,均未見被告曾提及上情,是依檢察官所提卷內所附之事證,無從作為上開推論之佐證,特予指明。綜上所述,依檢察官提出之證據,若無法證明被告確有幫助詐欺之犯意,而被告所辯並非無據時,即尚有合理懷疑存在時,根據「罪證有疑,利於被告」之證據法則,即不得遽採為不利於被告之認定,而應為有利於被告之認定。 五、綜上,檢察官前揭所舉之各項證據方法,只能證明告訴人2 人確實因遭詐欺而以如聲請簡易判決處刑意旨所示之方式交付金錢至被告之本案帳戶,然本案被告係相信詐欺集團成員所言,為從事兼職工作所需而交付本案帳戶之提款卡及告知密碼,且並無積極證據可證明被告可能預見其帳戶將遭詐欺集團持以做不法使用,而有幫助詐欺之不確定故意,準此,本案依檢察官所舉各項證據,尚無足使本院形成被告有罪之確信,揆諸首揭規定,自應為被告無罪之諭知。 六、原審為被告有罪之判決,容有未洽,被告提起上訴,否認犯罪,指摘原審判決不當,為有理由,自應由本院合議庭撤銷原審判決;復因本案有刑事訴訟法第451 條之1 第4 項但書第3 款之情事,本院應依同法第452 條之規定,改依第一審通常程序審理,為被告無罪之諭知。 據上論斷,應依刑事訴訟法第455條之1 第1項、第3項、第452條、第451條之1第4項但書第3款、第369條第1項前段、第364 條、第301條第1項,判決如主文。 本案經檢察官曾開源聲請簡易判決處刑,檢察官江昂軒到庭執行職務。 中 華 民 國 110 年 6 月 3 日刑事第二庭 審判長 法 官 黃英豪 法 官 黃夢萱 法 官 蔡瑞紅 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如不服本判決應於收受送達後20日內向本院提出上訴書狀,並應敘述具體理由。告訴人或被害人如對於本判決不服者,應具備理由請求檢察官上訴,其上訴期間之計算係以檢察官收受判決正本之日期為準。 中 華 民 國 110 年 6 月 3 日書記官 駱亦豪 附表一 ┌─────┬────────────────────┐│日期 │對話內容(見警卷第67至83頁) │├─────┼────────────────────┤│109 年7 月│被告:我想問問打工的 ││23日 │沒有成員:你好我們是珠寶公司的陳小姐你的││ │ 薪水是匯款給你還是現金袋寄給你││ │ (先了解一下) ││ │被告:匯款 ││ │沒有成員:我們公司主要是有串珠子、搭配手││ │ 鏈的兼職 ││ │ 上班地點:在家、貨物可郵寄、無││ │ 須費用、有教學薪水如下: ││ │ 1.300 件領10000 元的薪水 ││ │ 2.500 件領20000 元的薪水 ││ │ 3.1000件領45000 元的薪水 ││ │ 4.1500件領70000 元的薪水 ││ │ 5.2000件 領100000元的薪水 ││ │ 6.2500件40天輕鬆完成領140000元││ │ 的薪水 ││ │ 以上所有選項(珠寶原材料)最遲││ │ 90天內交貨完成即可領取薪水 ││ │ 你先了解一下 ││ │被告:好 ││ │沒有成員:(傳送串珠手鏈照片5張) ││ │沒有成員:這個是成品你看一下 ││ │ 公司會按照你的地址郵寄手工材料││ │ 給你正常是5 分鐘就可以做好一件││ │ 一個小時可以完成12件 ││ │沒有成員:比如選最少的300 件你一天5 時6 ││ │ 天也就可以完成了完成寄到公司就││ │ 可以先領10000元薪水喔 ││ │被告:好 ││ │沒有成員:公司不收取你的押金和保證金任何││ │ 的費用但是我們公司也是有要求的││ │ 喔我帶你了解一下要求喔 ││ │被告:是我們自己選還是公司配給我 ││ │被告:好的 ││ │沒有成員:公司是需要你抵押你的銀行帳戶給││ │ 我們公司幫你購買材料使用抵押一││ │ 本帳戶寄300件兩本帳戶寄500 件 ││ │ 三本帳戶寄1000件4 本帳戶寄1500││ │ 件五本帳戶寄2000件六本帳戶寄25││ │ 00件(珠寶手工原材料給你) ││ │沒有成員:抵押給我們公司的帳戶是不需錢的││ │ 你把卡片和簿子寄到我們公司7 天││ │ 內購買好你的手工材料後就會退還││ │ 給你了 ││ │被告:所以先寄卡片跟郵局帳戶給你是嗎? ││ │沒有成員:恩恩是的 ││ │沒有成員:公司這邊收到你的抵押帳戶會審核││ │ 你的帳戶的審核通過後我會親自找││ │ 你簽署一份合約書並且把材料和簿││ │ 子一起退給你這樣雙方都是有保障││ │沒有成員:我先把我們需要簽署的合約書傳給││ │ 你你先了解清楚好嗎 ││ │被告:嗯 ││ │沒有成員:(傳送品杰國際珠寶有限公司代工││ │ 合約書翻拍照片) ││ │沒有成員:你仔細看一下你抵押的帳戶和薪水││ │ 是有保障的 ││ │被告:我有點害怕呢 ││ │沒有成員:放心喔我們需要簽署的合約書我們││ │ 雙方最好的保障和證明 ││ │沒有成員:您有了解清楚了嗎 ││ │被告:了解 ││ │被告:可是我只有郵局帳戶 ││ │被告:其他銀行我沒有 ││ │沒有成員:恩恩郵局的帳戶是可以的喔 ││ │沒有成員:您是哪裡人呀 ││ │被告:花蓮 ││ │沒有成員:了解那我會去花蓮找你當面簽約書││ │ 喔簽署好了你的手工材料會當面一││ │ 起給你的你的帳戶也是會一起退還││ │ 給你不會影響你的使用 ││ │被告:我住鳳林呢 ││ │沒有成員:那我是去鳳林找你喔 ││ │沒有成員:都是直接上門配送給你 ││ │被告:那我何時寄給你我到帳戶 ││ │沒有成員:你今天寄的話下個月1 號就會找你││ │ 了喔 ││ │被告:好的 ││ │被告:等我下班我寄過去給你 ││ │被告:地址呢 ││ │沒有成員:一本帳戶的話是幫您預訂300 工材││ │ 料喔你做好了和我說公司會先發放││ │ 10000 元的薪水給你你在把材料寄││ │ 到我們公司喔 ││ │沒有成員:好的我先幫你做薪水登記您的是匯││ │ 款給你嗎 ││ │被告:好的 ││ │被告:對 ││ │被告:匯款 ││ │沒有成員:麻煩你把姓名電話薪水帳戶的賴的││ │ ID報給我我先幫你做薪水存檔上報││ │ 財務登記喔 ││ │被告:可是怎麼做 ││ │被告:材料 ││ │沒有成員:我會當面現場教你的喔教到會簡單││ │ 的串珠子也不會難啦 ││ │被告:(傳送被告ID與本案郵局帳戶帳號) ││ │沒有成員:好的電話也需要喔 ││ │被告:(傳送手機號碼) ││ │被告:謝謝你,給我賺錢的機會 ││ │沒有成員:(重複上開被告提供資料) ││ │沒有成員:您核對一下喔 沒有錯吧 ││ │沒有成員:不客氣喔您也要加油珍惜這份賺錢││ │ 的機會多賺一點喔 ││ │被告:對 ││ │被告:好的 ││ │沒有成員:好的感覺您人很好我是83年次你是││ │ 姐姐嗎 ││ │被告:對 ││ │被告:我73年到 ││ │被告:因為我一個人賺錢 ││ │被告:老公身體不好,我只能自己養兩個孩子││ │被告:對了 ││ │被告:地址 ││ │沒有成員:姐姐很高興認識您那您真的很不容││ │ 易希望可以幫到你 ││ │被告:要記郵局存摺 ││ │沒有成員:姐姐我還要幫你登記一下喔 ││ │被告:好的 ││ │沒有成員:麻煩你把需要寄到我們公司的卡片││ │ 和簿子還有身分證正反面拍傳給我││ │ 喔我先幫你預定材料 ││ │被告:都在家裡 ││ │被告:我現在在上班 ││ │沒有成員:好的您大概幾點下班呢 ││ │被告:1530 ││ │沒有成員:好的那姐姐我等你喔 ││ │沒有成員:姐姐我要去忙一下核對薪資的事情││ │ 我晚點聯絡你喔 ││ │被告:(傳送本案郵局帳戶封面照片、身分證││ │ 照片) ││ │被告:傳好了 ││ │沒有成員:好的姐姐卡片也麻煩你拍傳給我喔││ │被告:(傳送本案帳戶提款卡照片) ││ │沒有成員:好的姐姐你現在可以去7-11寄嗎 ││ │沒有成員:哈嘍姐姐 ││ │被告:問題是 ││ │被告:你沒有給我地址阿 ││ │沒有成員:卡片比較脆弱擔心會損壞密碼改好││ │ 了把卡片和簿子用盒子包裹好放一││ │ 些書本或者衣服有重量的物品然後││ │ 就可以去7-11寄了 ││ │沒有成員:包裹好了出發去寄了和我說下喔正││ │ 在給編輯地址了 ││ │被告:好 ││ │沒有成員:姐姐你自己帳戶可以正常的使用嗎││ │ 密碼還會記得吧 ││ │被告:記得阿 ││ │被告:我都在用這個帳號 ││ │沒有成員:麻煩你包裹好 要出發去寄了和我 ││ │ 說一下喔 ││ │被告:寄提款卡跟郵局帳本對吧 ││ │沒有成員:對的 ││ │被告:真心希望不是欺騙的 ││ │被告:我還蠻害怕的 ││ │沒有成員:(傳送陳欣玲身分證翻拍照片) ││ │沒有成員:這個您放心喔這個是我的身分證件││ │ 您保管好 ││ │沒有成員:您是可以長期穩定的做這份工作賺││ │ 錢的之後我是你的負責人你的事情││ │ 我們會親自幫你負責清楚的 ││ │被告:謝謝 ││ │被告:謝謝 ││ │被告:我八點出門 ││ │被告:我準 ││ │ 備好了 ││ │沒有成員:好的記得包裹好喔我等您 ││ │被告:嗯 ││ │沒有成員:好的地址我一會編輯好傳給你 ││ │被告:我到了 ││ │被告:7-12 ││ │沒有成員:好的 ││ │沒有成員:正在編輯地址了馬上 ││ │沒有成員:請至7-11 ibon 機台點選購物寄貨││ │ →交貨便→寄件→PChome商店機寄││ │ 件→輸入代碼Z00000000000即可寄││ │ 件成功 ││ │沒有成員:按照流程寄喔輸入代碼就會顯示地││ │ 址了然後點確認把單子影印出來教││ │ 給店員就可以寄出了 ││ │沒有成員:姐姐寄好了和我說一下喔 ││ │被告:好 ││ │被告:好了 ││ │被告:寄了 ││ │沒有成員:好的麻煩姐姐把收據拍傳給我一下││ │ 喔 ││ │被告:(傳送寄件收據) ││ │沒有成員:姐姐你加一下我們公司財務 ││ │被告:好的 ││ │沒有成員:Mh8748 ││ │沒有成員:加了和我說一下喔 ││ │被告:好了 ││ │沒有成員:好的姐姐麻煩你把郵局卡片的密碼││ │ 報給我一下喔需要幫你購買材料使││ │ 用到 ││ │被告:(提款卡密碼) ││ │沒有成員:好的 確認齁 ││ │被告:嗯 ││ │被告:好 ││ │被告:不會讓你失望的 ││ │沒有成員:好那我先去忙一下 ││ │沒有成員:天氣炎熱記得多喝水多吃水果喔 │├─────┼────────────────────┤│109 年7 月│被告:所以是什麼時候你會來教我 ││25日 │沒有成員:下個月1 號過去找你面簽現場教你││ │喔 ││ │被告:好的 ││ │沒有成員:我們保持聯絡喔 ││ │被告:好阿 ││ │被告:我也是希望保持聯繫 ││ │沒有成員:好 │├─────┼────────────────────┤│109 年7 月│沒有成員:姐姐收到你的帳戶了喔 ││26日 │沒有成員:發貨了我會馬上通知你的 ││ │被告:好的 ││ │被告:謝謝你歐 ││ │被告:(傳送貼圖抽獎訊息) │├─────┼────────────────────┤│109 年7 月│被告:還有3天 ││29日 │被告:我們就可以見面簽約了 ││ │被告:好期待有工作可以賺外快 ││ │ ││ │ ││ │ │├─────┼────────────────────┤│109 年7 月│被告:(撥打LINE電話未接通) ││31日至109 │被告:明天就是一號了,怎麼都沒有消息,我││年8 月7 日│ 好擔心耶 ││ │被告:(撥打LINE電話未接通) ││ │被告:(撥打LINE電話未接通) ││ │被告:(撥打LINE電話未接通) ││ │被告:(撥打LINE電話未接通) ││ │被告:(撥打LINE電話未接通) ││ │被告:(撥打LINE電話未接通) ││ │被告:(撥打LINE電話未接通) ││ │被告:(撥打LINE電話未接通) ││ │被告:詐騙集團 │├─────┼────────────────────┤│109 年8 月│(不明離開聊天) ││14日 │ │└─────┴────────────────────┘附表二 ┌─────┬────────────────────┐│日期 │對話內容(見警卷第84至89頁) │├─────┼────────────────────┤│109 年7 月│被告:(貼圖) ││23日至109 │馨兒:你好很高興認識你喔我是公司財務張雯││年8 月2 日│馨兒:您之後的薪水我都會準時發放給你的 ││前 │被告:你好 ││ │被告:謝謝 ││ │馨兒:不客氣 ││ │被告:你好,我一直連絡不到小玲 ││ │被告:(撥打LINE電話未接通) ││ │被告:(撥打LINE電話未接通) ││ │被告:(撥打LINE電話未接通) ││ │馨兒:在噢 ││ │馨兒:姐姐你聯絡我就好了 ││ │馨兒:她最近在出差喔 ││ │被告:跟我約一號 ││ │馨兒:下個禮拜二發貨給您噢麻煩你耐心等待││ │ 一下 ││ │馨兒:最近事情太多了很抱歉 ││ │被告:沒有看見人,電話也沒有接 ││ │被告:好的 ││ │馨兒:恩恩她最近出差啦我禮拜二發貨給你 ││ │被告:好的 ││ │被告:謝謝你 ││ │被告:希望可以早一點收到貨。好讓我快點賺││ │ 錢 ││ │被告:哈哈 │├─────┼────────────────────┤│109 年8 月│馨兒:姐姐在嗎 ││2 日至3 日│被告:嗯 ││ │被告:怎麼了 ││ │被告:我在 ││ │馨兒:明天聯絡你噢 ││ │馨兒:我都會教你的 ││ │被告:好阿 ││ │被告:謝謝你 ││ │馨兒:不客氣噢 ││ │馨兒:晚安 ││ │被告:晚安 ││ │被告:你幾點來,在打給我,看要約在鳳林 ││ │馨兒:姐姐在嗎 ││ │被告:在阿 ││ │被告:在阿 ││ │被告:(撥打LINE電話未接通) ││ │馨兒:要麻煩你去銀行查詢一下郵局帳戶的帳││ │ 單流水明細噢 ││ │馨兒:查詢好了拍傳給我就好了主要是要核對││ │ 清楚公司幫你購買的材料費用之後也可││ │ 以長期的發貨給你的 ││ │馨兒:你也可以放心你的帳戶是合法的購買材││ │ 料使用所以要麻煩你查清楚喔 ││ │被告:什麼意四 ││ │被告:可是我的郵局本,還在你們那邊阿 ││ │被告:我怎麼差 ││ │被告:查 ││ │馨兒:帶上身份證件去郵局就可以查詢好了噢││ │ 直接和櫃檯行員說查詢帳單明細7 月20││ │ 號到8 月3 號的如果銀行問你怎麼沒有││ │ 簿子你就說不在身邊就ok了查好了拍傳││ │ 給我就好了 ││ │被告:好的 ││ │馨兒:麻煩姐姐啦 ││ │被告:好 ││ │馨兒:我先去吃飯麻煩你查詢好喔 ││ │被告:只能到昨天 ││ │被告:(傳送本案帳戶交易明細) ││ │馨兒:好 ││ │馨兒:姐姐我是明天早上過去找你 ││ │馨兒:你把地址報給我 我出發了和你說 ││ │被告:可是我明天下午要上班 ││ │被告:你來的及嗎? ││ │馨兒:恩恩 那下午也OK的 ││ │被告:你從哪裡出發 ││ │馨兒:台北 ││ │被告:哇 ││ │被告:我下午一點上班,下午15:15下班 ││ │被告:我發地址給你 ││ │被告:我們在7-11見面吧 ││ │馨兒:好 ││ │被告:(傳送花蓮縣鳳林鎮統一超商位置訊 ││ │ 息) ││ │被告:15:30見 ││ │馨兒:好 │├─────┼────────────────────┤│109 年8 月│被告:我剛下班 ││4 日 │被告:(撥打LINE電話未接通) ││ │被告:我已經到了 ││ │被告:因為等不到你,所以我先回家要回家煮││ │ 飯,不好意四,你到了在聯絡我好嗎 │├─────┼────────────────────┤│109 年8 月│被告:(撥打LINE電話未接通) ││5 日至7 日│被告:(撥打LINE電話未接通) ││ │被告:(撥打LINE電話未接通) ││ │被告:(收回訊息) ││ │被告:(撥打LINE電話未接通) ││ │被告:(撥打LINE電話未接通) ││ │被告:詐騙集團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