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法律人 LawPlayer

資料來源:司法院裁判書系統

臺灣花蓮地方法院刑事裁定

110年度原訴字第102號

違反森林法刑事裁判日期 111 年 08 月 17 日

法官黃英豪蔡瑞紅黃夢萱

公訴人
臺灣花蓮地方檢察署檢察官
被告
高志強
選任辯護人
林武順律師(法扶律師)

上列被告因違反森林法案件,經檢察官提起公訴(110年度偵字第5046號),本院裁定如下:

主文

高志強應於本裁定送達後伍日內補提上訴理由書。

理由

一、按上訴書狀應敘述具體理由;上訴書狀未敘述上訴理由者,應於上訴期間屆滿後20日內補提理由書於原審法院。逾期未補提者,原審法院應定期間先命補正,刑事訴訟法第361條第2項、第3項定有明文。

二、經查,上訴人即被告高志強因違反森林法案件,不服本院110年度原訴字第102號第一審判決,於民國111年6月29日收受判決,並於同年7月15日提起上訴,經核其上訴書未敘述上訴理由,逾上訴期間屆滿後20日仍未補提具體理由,爰依刑事訴訟法第361條第3項之規定,命上訴人於本裁定送達後5日內補正上訴理由。逾期未補正者,即裁定駁回上訴。

三、應依刑事訴訟法第220條、第361條第3項,裁定如主文。

上列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本件不得抗告。

中  華  民  國  111  年  8   月  17  日

         刑事第二庭 審判長法 官 黃英豪

法 官 蔡瑞紅

法 官 黃夢萱

中  華  民  國  111  年  8   月  18  日

書記官 張亦翔

事實摘要

以下各句為自含語境之客觀事實描述;引用請以司法院原始裁判書為準。

  1. 臺灣花蓮地方法院110年度原訴字第102號於民國 111 年 08 月 17 日裁判,案由為違反森林法,全文可於法律人 LawPlayer 查閱(資料來源:司法院公開裁判書)。
  2. 本頁為司法院公開裁判書全文之整理呈現,非官方前科紀錄;引用請以司法院原始資料為準(LawPlayer 整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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