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臺灣花蓮地方法院110年度原重附民字第1號

關鍵資訊

  • 裁判案由
    因(刑事罪名)附帶民訴
  • 案件類型
    刑事
  • 審判法院
    臺灣花蓮地方法院
  • 裁判日期
    111 年 05 月 02 日
  • 法官
    黃英豪黃夢萱蔡瑞紅
  • 法定代理人
    朱維屏、楊玉玲、楊玉萍

  • 原告
    楊文欽白曉梅李正宗佳興餐飲有限公司法人大鍬食品有限公司法人佳芯食品有限公司法人

臺灣花蓮地方法院刑事附帶民事訴訟裁定 110年度原重附民字第1號 原 告 楊文欽 白曉梅 李正宗 佳興餐飲有限公司 兼上 一 人 法定代理人 朱維屏 原 告 大鍬食品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楊玉玲 原 告 佳芯食品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楊玉萍 上七人共同 訴訟代理人 簡燦賢律師 林怡君律師 被 告 吳俊達 上列被告因本院110年度原易字第19號過失致重傷害等案件,經 原告等提起附帶民事訴訟,本院裁定如下: 主 文 本件移送本院民事庭。 理 由 一、按法院認附帶民事訴訟確係繁雜,非經長久時日不能終結其審判者,得以合議裁定移送該法院之民事庭,此為刑事訴訟法第504條第1項前段所明定。 二、查原告等於本院110年度原易字第19號被告吳俊達被訴過失 致重傷等案件審理中,提起附帶民事訴訟,請求損害賠償,因其案情確係繁雜,非經長久時日不能終結其審判,爰將本件附帶民事訴訟移送本院民事庭。 三、依刑事訴訟法第504條第1項前段規定,裁定如主文。 中  華  民  國  111  年   5  月   2  日刑事第二庭 審判長法 官 黃英豪 法 官 黃夢萱 法 官 蔡瑞紅 上列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本件不得抗告。 中  華  民  國  111  年  5   月  3   日書記官 陳昱瀅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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