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花蓮地方法院110年度原重附民字第1號
關鍵資訊
- 裁判案由因(刑事罪名)附帶民訴
- 案件類型刑事
- 審判法院臺灣花蓮地方法院
- 裁判日期111 年 05 月 02 日
- 當事人楊文欽
臺灣花蓮地方法院刑事附帶民事訴訟裁定 110年度原重附民字第1號 原 告 楊文欽 白曉梅 李正宗 佳興餐飲有限公司 兼上 一 人 法定代理人 朱維屏 原 告 大鍬食品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楊玉玲 原 告 佳芯食品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楊玉萍 上七人共同 訴訟代理人 簡燦賢律師 林怡君律師 被 告 吳俊達 上列被告因本院110年度原易字第19號過失致重傷害等案件,經 原告等提起附帶民事訴訟,本院裁定如下: 主 文 本件移送本院民事庭。 理 由 一、按法院認附帶民事訴訟確係繁雜,非經長久時日不能終結其審判者,得以合議裁定移送該法院之民事庭,此為刑事訴訟法第504條第1項前段所明定。 二、查原告等於本院110年度原易字第19號被告吳俊達被訴過失 致重傷等案件審理中,提起附帶民事訴訟,請求損害賠償,因其案情確係繁雜,非經長久時日不能終結其審判,爰將本件附帶民事訴訟移送本院民事庭。 三、依刑事訴訟法第504條第1項前段規定,裁定如主文。 中 華 民 國 111 年 5 月 2 日刑事第二庭 審判長法 官 黃英豪 法 官 黃夢萱 法 官 蔡瑞紅 上列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本件不得抗告。 中 華 民 國 111 年 5 月 3 日書記官 陳昱瀅