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資料來源:司法院裁判書系統

臺灣花蓮地方法院刑事附帶民事訴訟裁定

110年度原重附民字第1號

因(刑事罪名)附帶民訴刑事裁判日期 111 年 05 月 02 日

法官黃英豪黃夢萱蔡瑞紅

原告
楊文欽
原告
白曉梅
原告
李正宗
原告
佳興餐飲有限公司
兼上一人
法定代理人
朱維屏
原告
大鍬食品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楊玉玲
原告
佳芯食品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楊玉萍
上七人共同訴訟代理人
簡燦賢律師
上七人共同訴訟代理人
林怡君律師
被告
吳俊達

上列被告因本院110年度原易字第19號過失致重傷害等案件,經原告等提起附帶民事訴訟,本院裁定如下:

主文

本件移送本院民事庭。

理由

一、按法院認附帶民事訴訟確係繁雜,非經長久時日不能終結其審判者,得以合議裁定移送該法院之民事庭,此為刑事訴訟法第504條第1項前段所明定。

二、查原告等於本院110年度原易字第19號被告吳俊達被訴過失致重傷等案件審理中,提起附帶民事訴訟,請求損害賠償,因其案情確係繁雜,非經長久時日不能終結其審判,爰將本件附帶民事訴訟移送本院民事庭。

三、依刑事訴訟法第504條第1項前段規定,裁定如主文。

上列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本件不得抗告。

中  華  民  國  111  年   5  月   2  日

    刑事第二庭 審判長法 官 黃英豪

     法 官 黃夢萱

                   法 官 蔡瑞紅

中  華  民  國  111  年  5   月  3   日

書記官 陳昱瀅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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