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法律人 LawPlayer

資料來源:司法院裁判書系統

臺灣花蓮地方法院110年度聲字第194號

聲請定其應執行刑刑事裁判日期 110 年 04 月 19 日

法官許芳瑜

臺灣花蓮地方法院刑事裁定       110年度聲字第194號

聲請人
臺灣花蓮地方檢察署檢察官
受刑人
金佩瑤

上列聲請人因受刑人數罪併罰有二裁判以上,聲請定其應執行之刑(110 年度執聲字第122 號),本院裁定如下:

主文

聲請駁回。

理由

一、聲請意旨略以:受刑人金佩瑤因犯毒品危害防制條例案件,先後經判決確定如附表,應依刑法第53條及第51條第5 款,定其應執行之刑,爰依刑事訴訟法第477 條第1 項規定聲請裁定等語。

二、按定應執行刑之確定裁判具實質確定力,是判決確定之數罪經裁判定其應執行之刑確定者,除增加合於定應執行刑要件之他罪刑,或原定執行刑之數罪中部分罪刑因非常上訴、再審程序經撤銷改判,或有赦免、減刑等情形,致原裁判定刑之基礎變動,而有另定應執行刑之必要者外,如又就已經裁判定應執行刑確定之數罪,針對其全部或部分再重複聲請另定其應執行之刑,自與一事不再理原則有違,不應准許( 最高法院109 年度台非字第195 號判決意旨參照) 。

三、經查,被告所犯如附表編號1 至6 所示違反毒品危害防制條例、竊盜各罪,前業經臺灣桃園地方法院110 年度聲字第67號裁定其應執行刑(即該裁定附表編號1 至6 ),並於民國110 年3 月2 日確定,有該裁定、臺灣高等法院被告前案紀錄表附卷可參,檢察官重複聲請定應執行刑,自有未合,應予駁回。

四、依刑事訴訟法第220條,裁定如主文。

附表:受刑人金佩瑤定應執行之刑案件一覽表

上列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如對本裁定不服,應於送達後5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應抄附繕本)。

中 華 民 國 110 年 4 月 19 日

刑事第五庭 法 官 許芳瑜

中 華 民 國 110 年 4 月 19 日

書記官 王馨瑩

事實摘要

以下各句為自含語境之客觀事實描述;引用請以司法院原始裁判書為準。

  1. 臺灣花蓮地方法院110年度聲字第194號於民國 110 年 04 月 19 日裁判,案由為聲請定其應執行刑,全文可於法律人 LawPlayer 查閱(資料來源:司法院公開裁判書)。
  2. 本頁為司法院公開裁判書全文之整理呈現,非官方前科紀錄;引用請以司法院原始資料為準(LawPlayer 整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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