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資料來源:司法院裁判書系統
臺灣花蓮地方法院110年度聲字第213號
臺灣花蓮地方法院刑事裁定 110年度聲字第213號
- 聲請人
- 臺灣花蓮地方檢察署檢察官
- 受刑人
- 楊順隆
上列被告因聲請定應執行之刑案件,本院於民國110 年4 月29日所為之裁定之原本及其正本,茲發現有誤,應裁定更正如下:
主文
原裁定之原本及其正本附表編號3 確定判決案號欄內關於「109年度花原簡字第117 號」之記載,應更正為「109 年度花簡字第360 號」。
理由
一、按刑事判決文字,顯係誤寫,而不影響於全案情節與判決之本旨者,參照民事訴訟法第232條規定,原審法院得以裁定更正之,業經司法院釋字第43號解釋在案。
二、本件原裁定之原本及其正本附表編號3 確定判決案號欄內關於「109 年度花原簡字第117 號」之記載,依卷附資料聲請書附表及被告全國前案紀錄表所載,顯係「109 年度花簡字第360 號」之誤寫,因此誤寫不影響全案情節與裁定之本旨,爰依刑事訴訟法第220 條規定,裁定更正如主文。