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花蓮地方法院110年度花簡字第254號
關鍵資訊
- 裁判案由竊盜
- 案件類型刑事
- 審判法院臺灣花蓮地方法院
- 裁判日期110 年 12 月 30 日
- 當事人臺灣花蓮地方檢察署檢察官、徐文忠
臺灣花蓮地方法院刑事簡易判決 110年度花簡字第254號 聲 請 人 臺灣花蓮地方檢察署檢察官 被 告 徐文忠 上列被告因竊盜案件,經檢察官聲請以簡易判決處刑(110年度 偵字第4263號),本院判決如下︰ 主 文 徐文忠犯竊盜罪,處罰金參仟元,如易服勞役,以新臺幣壹仟元折算壹日。 事實及理由 一、本案犯罪事實及證據,除證據並所犯法條欄第一項第5行關 於「監視器錄影畫面翻拍照片65張」之記載,應更正為「監視器錄影畫面翻拍照片6張」外,餘均引用檢察官聲請簡易 判決處刑書(如附件)之記載。 二、核被告徐文忠所為,係犯刑法第320條第1項之竊盜罪。而被告雖因第1類障礙類別而領有中華民國身心障礙證明,此有 被告之中華民國身心障礙證明影本附卷可稽(見花蓮縣警察局吉安分局吉警偵字第1100020071號刑案偵查卷第57頁),惟參以被告於警詢、偵查中,對於本案案發經過、竊取手法均能始末連續陳述,並陳明知此事違法明確,此觀被告110 年9月9日調查筆錄、訊問筆錄即明,又被告尚知以衣物遮蔽所竊取之物,顯見被告縱有上述障礙,其當時辨識行為違法及依其辨識而為行為之能力,與一般人之平均程度相較,並無完全喪失或顯著減退之情形,自無從依刑法第19條之規定不罰或減輕其刑之餘地,併予指明。 三、爰以行為人之責任為基礎,審酌被告前於100年間,因竊盜 案件,經本院以99年度花簡字第715號判處拘役15日,緩刑2年確定,此有臺灣高等法院被告前案紀錄表存卷可考,其獲緩刑之寬典,仍因一時貪念,再度任意竊取商店內陳列商品,未能尊重他人之財產法益,實不可取,惟念被告犯後尚知坦承犯行,態度良好,所竊得之物亦已由被害人王乙評領回一情,有贓物認領保管單足憑(見同上刑案偵查卷第35頁),兼衡被告所竊得之物之價值非鉅,暨其於警詢時自述為國中肄業之智識程度、從事回收業、家庭經濟狀況小康(見同上刑案偵查卷第9頁調查筆錄受詢問人欄)等一切情狀,量 處如主文所示之刑,並諭知易服勞役之折算標準,以示懲儆。另被告本案所竊得之物,業已實際合法發還被害人,已如前述,依刑法第38條之1第5項規定,不予宣告沒收或追徵,附此敘明。 四、依刑事訴訟法第449條第1項前段、第3項、第454條第2項, 刑法第320條第1項、第42條第3項,刑法施行法第1條之1第1項,逕以簡易判決處刑如主文。 五、如不服本判決,應於收受送達之翌日起20日內向本院提出上訴狀,上訴於本院第二審合議庭(須附繕本)。 本案經檢察官曹智恒聲請以簡易判決處刑。 中 華 民 國 110 年 12 月 30 日花蓮簡易庭 法 官 黃柏憲 上列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如對本判決不服,應於送達後20日內,向本院提出上訴狀(應抄附繕本)告訴人或被害人如對於本判決不服者,應具備理由請求檢察官上訴,其上訴期間之計算係以檢察官收受判決正本之日期為準。 因疫情而遲誤不變期間,得向法院聲請回復原狀。 中 華 民 國 110 年 12 月 30 日 書記官 李宜蓉 附錄本案論罪科刑法條全文: 中華民國刑法第320條第1項 意圖為自己或第三人不法之所有,而竊取他人之動產者,為竊盜罪,處5年以下有期徒刑、拘役或50萬元以下罰金。 附件: 臺灣花蓮地方檢察署檢察官聲請簡易判決處刑書 110年度偵字第4263號被 告 徐文忠 上列被告因竊盜案件,業經偵查終結,認為宜聲請以簡易判決處刑,茲將犯罪事實及證據並所犯法條分敘如下: 犯罪事實 一、徐文忠於民國110年9月9日16時50分許,至位於花蓮縣○○鄉○ ○路0段000號之「新時尚生活百貨」購物,竟意圖為自己不法之所有,基於竊盜之犯意,徒手竊取百貨店內貨架上由該店內副店長王乙評管領之特級紅標純米酒1瓶(業已發還王 乙評),得手後藏放在褲子腰際並以上衣遮蓋,未將藏放於衣物內之前開商品結帳即走出店外。嗣經王乙評發現徐文忠將該商品藏放在上衣內未結帳,將其攔下並告知要報警,徐文忠始取出身上竊得之上開商品返還王乙評而得知上情。 二、案經王乙評訴由花蓮縣警察局吉安分局報告偵辦。 證據並所犯法條 一、前開犯罪事實,業據被告徐文忠於偵訊時坦承不諱,核與證人即告訴人王乙評於警詢及偵訊時之證述相符,並有偵查案件報告書、扣押筆錄、扣押物品目錄表、扣押物品收據、贓物認領保管單、檢察官勘驗筆錄、監視錄影畫面光碟各1份 、現場照片6張、監視器錄影畫面翻拍照片65張等資料在卷 足稽,足證被告之自白與事實相符,應堪採信,本案事證明確,被告犯嫌堪以認定。 二、核被告所為,係犯刑法第320條第1項之竊盜罪嫌。 三、依刑事訴訟法第451條第1項聲請逕以簡易判決處刑。 此 致 臺灣花蓮地方法院 中 華 民 國 110 年 9 月 29 日檢 察 官 曹智恒